《玉林市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辦法》是玉林市人民政府發布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玉林市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玉林市人民政府
索 引 號:000014349/2021-210550 | 效力狀態: 有效 |
發文單位:玉林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1年06月24日 |
標 題: 玉林市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辦法(政府令第4號) | |
發文字號:第4號 | 發布日期:2021年06月28日 |
《玉林市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辦法》是玉林市人民政府發布檔案。
索 引 號:000014349/2021-210550 | 效力狀態: 有效 |
發文單位:玉林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1年06月24日 |
標 題: 玉林市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辦法(政府令第4號) | |
發文字號:第4號 | 發布日期:2021年06月28日 |
《玉林市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辦法》是玉林市人民政府發布檔案。玉林市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辦法索 引 號:000014349/2021-210550效力狀態: 有效發文單位:玉林市人民政府成文日...
本檔案規定了電動腳踏車充電停放場所(以下簡稱“場所”)的總體要求、停放、充電、平面布置與防火分隔、安全疏散、消防設施和器材、電氣以及管理職責與內容的要求,描述了檢查考核與改進的方法。 本檔案適用於電動腳踏車充電停放場所的消防安全...
第二條 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電動腳踏車和機動輪椅車的生產、銷售、登記、通行、租賃、停放、充電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電動腳踏車,是指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能力,能實現電助動、電驅動功能的兩輪...
《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消防安全要求》(DB46/T 526-2021)是2021年5月1日實施的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省地方標準,歸口于海南省消防救援總隊。地方標準《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消防安全要求》(DB46/T 526-2021)規定了電動腳踏車停放...
地方標準《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消防技術規範》,主管部門為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主要起草單位江蘇省消防救援總隊 。前言 本檔案按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檔案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本檔案由江蘇省...
一、嚴禁在居民住宅區的樓梯間、樓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車或為電動車充電。二、嚴禁在未作防火隔牆的群租屋和人員密集場所內為電動車充電。三、嚴禁電動車占用消防車通道。四、嚴禁私拉亂接充電線路為電動車充電。五...
(五)加強對電動腳踏車、電動機車和電動汽車停放、充電行為和充電設施的消防安全管理。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採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協助處理。未選聘物業服務人的,由業主自行...
《辦法》明確,駕駛和乘坐電動腳踏車、機動輪椅車應當佩戴安全頭盔。禁止下列妨害消防安全的行為:在建築物內的首層門廳、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等影響消防通道暢通區域,以及沒有防火分隔的室內區域停放電動腳踏車、機動輪椅車或者為電動...
具體管理辦法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行業協會等有關單位制定。第四章 道路通行 第二十四條 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腳踏車,駕駛人應當年滿十六周歲,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下列規定:(一)在車輛尾部正下方懸掛號牌,保持號牌清晰、完整...
《雲浮市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已經雲浮市人民政府同意,雲浮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3年12月9日印發,本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電動腳踏車火災發生,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的電動腳踏車(含電動腳踏車蓄電池)生產、銷售、改裝、停放、充電、回收等影響消防安全管理的活動,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電動腳踏車是指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能力,能實現電助動或(和)...
(三)電動腳踏車充電設備線路敷設應當符合技術標準和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並設定專用充電配電箱;(四)其他有關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的設定要求。第十四條電動腳踏車充電設施運營單位收取充電服務費,應當明碼標價。鼓勵機關、團體、企業、...
電動腳踏車充電設施應設在何處?此次徵求意見的規範予以明確。徵求意見稿提出,充換電設施宜設定在電動腳踏車停放場所,不應占用人行通道、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此外,充電設施不應設定在高溫和易燃易爆場所,不應設定在地勢低洼或建築物...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腳踏車(含電動腳踏車蓄電池)的生產、銷售、維修、使用、停放、充電、換電、報廢、回收等涉及消防安全的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基本原則】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
第二條 本市範圍內的電動車(含電動車蓄電池)生產、銷售、使用、管理、改裝、停放、回收等影響消防安全管理的活動,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電動車是指除電動汽車外,以蓄電池作能源的電動腳踏車、機車、平衡車、滑板車、三(四)...
《湛江市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辦法》是2018年8月17日湛江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第一條 為了預防電動車火災,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
《方案》明確,將補建電動腳踏車停放場所及充電設施納入老舊小區綜合整治工作完善類改造內容,按照"能建盡建"原則,制定改造方案,確保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此外,《方案》還強調,要加強電動腳踏車使用管理,打擊違法違規充電行為。消防救援、...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建立和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明確消防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員;(三)組織開展防火巡查、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四)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五)對消防設施、器材進行檢測...
六、嚴禁電動腳踏車停車棚、停車架、充電樁、充電櫃等設施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未按照“誰受益、誰負責”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責任,未引導該類設施購買火災公眾責任險。七、嚴禁電動腳踏車進入電梯等密閉狹小且有人員停留的空間。八、嚴禁電動...
第六條 〔部門職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車登記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腳踏車生產、銷售的監督管理,並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產品質量監督工作。消防救援部門負責對電動車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停放、充電行為依法進行...
標準規定了電動腳踏車集中充電設施、設備的術語、定義和建築、車庫、消防安全、停車、電氣線路設施及充電設備、通信的要求。 標準適用於新建和既有住宅區、工廠、企事業單位及公共場所的電動腳踏車集中充電車庫的設計和建設。起草單位 深圳智...
《規定》的主要內容包括部門職責,消防救援組織、隊伍建設,消防重點單位、火災高危單位管理,物業服務企業、學校幼稚園、建設工程、電動腳踏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消防安全管理,以及火災事故調查等。《規定》如何健全我市消防安全責任制?修改後的...
不得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拉電線和插座為電動腳踏車充電,不得違反消防安全要求在禁止停放的區域、非集中充電的室內區域為電動腳踏車充電。《辦法》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電動腳踏車駕駛人、乘車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違法行為實施...
第十九條 居住建築應當設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電動腳踏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具體要求由消防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布。物業服務企業、管理單位應當對管理區域內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加強防火檢查和夜間巡查,及時勸阻和制止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加強城市非機動車道建設,依法督促、協調、指導電動車停放場所及充電設施的建設。生態環境部門依法對處置電動車廢舊蓄電池的污染環境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管理。消防救援機構依法開展電動車消防安全日常監管工作,對違反消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