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玉林市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辦法》是玉林市人民政府發布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玉林市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索 引 號:000014349/2021-210550
效力狀態: 有效
發文單位:玉林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21年06月24日
標  題: 玉林市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辦法(政府令第4號)
發文字號:第4號
發布日期:2021年06月28日
玉林市人民政府令
第4號
《玉林市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已經2021年5月10日玉林市五屆人民政府第8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21年7月28日施行。
  
        市長    白松濤
2021年6月24日
  
玉林市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發生,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是指具備電動腳踏車停放和電動腳踏車充電其中一種或者兩種使用功能的場所。
第四條 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責任主體全面負責、社會共同參與的原則,實行科學管理,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消防安全工作的組織領導,協調解決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消防安全工作的重大問題。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消防安全管理納入格線化管理範圍,組織、指導、督促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轄區單位開展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的民眾性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條 應急管理部門對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由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
第七條 規劃主管部門負責配套建設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的建設項目規劃審批和核實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督促指導建設單位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督促物業服務人加強物業服務區域內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管理;指導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依法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對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進行更新及維護管理。
公安、財政、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監督等其他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照本辦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條 供電企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採取有效措施, 做好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安全用電的指導工作。
第九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依法做好本管理服務區域內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的防火安全檢查、宣傳教育等工作。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普及消防安全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提高公眾的消防安全意識。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對消防安全違法行為都有舉報、投訴和制止的權利。
第十二條 鼓勵、引導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以及財產火災保險。
第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基層自治組織、住宅小區依法制定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消防安全管理的村規民約、業主公約。
鼓勵、支持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捐贈、資助、志願服務等方式有序參與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四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的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組織消防演練;
(二)按照國家、行業、地方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定消防安全標誌並進行統一管理,確保完好有效;
(三)對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五)組織開展防火檢查,如實填寫檢查記錄,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提高消防安全意識;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十五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做好下列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一)維護管理共用消防設施,提供消防安全防範服務;
(二)在醒目位置設定安全疏散路線引導圖和消防標識;
(三)利用廣播、電子顯示屏、公告欄、網際網路等方式宣傳消防安全知識;
(四)嚴格按照消防安全相關規定管理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並與充電設施服務經營者建立保障用電安全的制度和措施,做好專人日常維護、應急處置等工作;
(五)督促和指導業主、使用人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勸阻、制止影響消防安全的行為,經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立即向消防救援機構報告;
(六)依法應當承擔或者按照約定承擔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六條 自建房的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消防安全職責,由自建房所有權人承擔;自建房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託經營管理的,當事人應當約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沒有約定的,共同承擔。
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築、商業街區、住宅小區等,應當按照有關消防安全規範配建、增建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並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已建成的公共建築、商業街區、住宅小區根據實際情況增建、改建符合消防安全規範和標準的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完善充電、消防等配套設施。
第十八條 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的消防安全應當符合國家、自治區有關規範、標準和下列要求:
(一)室內設定的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應當採用防火隔牆等措施與其他部分完全分隔;
(二)室外設定的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應當採取防雷、防水、防風等有效防護措施;
(三)根據實際情況配備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
(四)電動腳踏車的充電裝置應當具備定時充電、自動斷電、過載保護、短路保護和漏電保護等功能。
鼓勵有條件的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安裝視頻監控和消防遠程監控系統。
第十九條 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建築的門廳、共用走道、樓梯間、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安全出口等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公共區域停放或者充電;
(二)在標準層二樓以上建築物專有部分為電動腳踏車、電動腳踏車蓄電池充電;
(三)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
(四)違反安全用電要求接拉電線和插座為電動腳踏車、電動腳踏車蓄電池充電;
(五)使用老化、破損或者質量不合格的蓄電池、充電器、 插座充電;
(六)其他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條 消防救援機構接到對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和報告,應當及時受理、登記,並依法對消防安全違法行為進行核查、處理。
第二十一條 消防救援機構進行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消防安全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查閱、複製有關資料;
(三)詢問涉嫌違法當事人或者其他有關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消防救援機構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消防安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 2021年7月28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