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湛江市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辦法》是2018年8月17日湛江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湛江市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8年8月17日
  • 發布單位:湛江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了預防電動車火災,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範圍內的電動車(含電動車蓄電池)生產、銷售、使用、管理、回收、改裝、停放等影響消防安全管理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電動車,是指以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兩個或者三個車輪,能實現人力騎行、電動或者電助力功能的電動腳踏車、電動兩輪機車和電動三輪機車。
  第三條 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堅持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黨委、政府關於消防工作的決策部署,全面負責本地區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統籌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定期組織有關部門聯合開展電動車治理行動;
  (二)指導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要求落實電動車治理措施,並開展電動車治理督導工作。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的具體工作。
  (一)督促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員會全面開展電動車治理工作,將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納入重點檢查內容;
  (二)督促物業服務企業、管理單位加強防火檢查和夜間巡查,及時制止在居民住宅內、樓梯間、樓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等區域違規停放電動車及充電行為。
  第五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制定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協助做好社區內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住宅小區、居民樓院等居住類建築新建、改建電動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依法落實電動車生產環節的管理職責,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要求,檢查督促生產企業嚴格落實電動車電氣裝置、絕緣性能、蓄電池密封性以及欠壓、過流保護功能的相關技術標準,從源頭杜絕不合格的電動車生產;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落實電動車流通環節的管理職責,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要求,組織開展電動車檢查,嚴厲查處銷售不合格電動車、充電器和蓄電池的違法行為;
  (三)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部門應當發揮綜治工作平台作用,將電動車火災防範納入日常工作範疇,組織發動基層格線力量及時清理居民樓院電動車違規停放及充電行為;
  (四)規劃管理部門在規劃建設時應當同時規劃電動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督促指導建設單位新建、改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電動車停放場所和建設專用充電樁;
  (五)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制定電動車停放充電場所建設標準,督促指導建設單位配建電動車停放充電場所,督促物業服務企業、管理單位加強物業服務區域內電動車停放、充電管理及新建、改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電動車停放場所和建設專用充電樁,督促物業服務企業、管理單位使用物業維修基金配置相應的消防設施器材並進行統一維護管理;
  (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納入對各地、各生產經營單位的督導檢查內容,加強督促檢查;
  (七)環境保護部門應當依法對電動車廢舊鉛蓄電池的回收處置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環境監督執法;
  (八)電力管理部門應當指導各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部門及其他用電單位,定期對建築內電動車供電設施、電氣線路進行檢測,並要求對電動車供電的設施設定獨立用電迴路,及時制止用電單位和個人違規拉線充電、超負荷用電等可能引發火災事故的行為,對經通知整改仍不整改的,依法中止供電;
  (九)報紙、廣播、電視、政府網站等有關新聞單位,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開展電動車消防安全公益宣傳,曝光電動車火災隱患、典型火災事故和電動車消防違法違規行為;
  (十)公安機關應當加強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加大對電動車產品制假售假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嚴格依法查處將回收、改裝電動車、蓄電池再次投入流通使用領域行為,以及電動車違規停放充電行為,確保電動車停放、充電符合要求,並督促、檢查、指導派出所開展電動車治理工作:
  1.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加強對公安派出所、鎮街消防格線組織的培訓,並指導公安派出所開展電動車治理工作,督促其履行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2.公安派出所應當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管理單位開展電動車治理工作,依法加大對物業服務企業、管理單位的監督檢查力度,督促其履行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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