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管理條例

《呼和浩特市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管理條例》是呼和浩特2022年唯一調整新增立法項目,也是全國首部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管理地方性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呼和浩特市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管理條例
  • 頒布時間:2022年
修訂信息,條例全文,立法意義,

修訂信息

2022年4月2日,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會召開2022年立法計畫推進會暨法制委員會第一次會議,聽取《呼和浩特市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管理條例》立法項目進展情況。
2022年11月22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22年12月27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準。

條例全文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消防安全保障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電動腳踏車火災事故發生,保護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內蒙古自治區消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腳踏車(含蓄電池)的生產、銷售、維修、停放、充電等涉及消防安全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 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屬地管理、源頭管控、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管理責任和工作協調機制,解決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監督指導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第五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由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
第六條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電動腳踏車及配裝蓄電池生產企業的行業管理;
(二)公安機關按照國家規定履行電動腳踏車安全管理職責,公安派出所開展電動腳踏車日常消防檢查和消防宣傳教育,督促和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人等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三)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新建、改建、擴建工程中的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建設,並監督管理,對物業服務人等落實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管理責任進行監督檢查;
(四)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負責電動腳踏車產品質量及生產、銷售的監督管理工作,加強對電動腳踏車及配裝蓄電池產品質量的抽查,依法查處電動腳踏車生產、流通領域違法行為;
(五)其他相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本轄區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綜合治理,開展電動腳踏車火災防範民眾性教育,督促轄區內單位、物業服務人、住戶等落實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管理主體責任。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管理宣傳教育,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第八條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九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教育。
應急管理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加強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並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做好電動腳踏車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以及學校、有關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將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納入教育、培訓的內容。
報刊、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以及新媒體平台應當開展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公益宣傳。
第十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違反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管理行為進行投訴舉報,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並依法調查處理。對實名投訴舉報實行限時回復,為實名投訴舉報人保密。
第二章 消防安全保障
第十一條 在本市生產和銷售的電動腳踏車及零部件,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安全要求。
禁止銷售無合格證、無廠名廠址等來源不明和不符合電動腳踏車國家標準、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電動腳踏車。
第十二條 禁止對電動腳踏車實施拆除或者改變限速器以及外設蓄電池托架、更換大功率蓄電池等改裝關鍵性組件的行為。
第十三條 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應當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下列要求:
(一)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應當與其他建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有效的安全距離,並按照消防技術標準配備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占用防火間距、消防車通道和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
(二)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確需毗鄰其他建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設定在建築內的,應當符合相關消防安全要求;
(三)電動腳踏車充電設備線路敷設應當符合技術標準和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並設定專用充電配電箱;
(四)其他有關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的設定要求。
第十四條電動腳踏車充電設施運營單位收取充電服務費,應當明碼標價。鼓勵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及物業服務人減免本單位人員和服務對象電動腳踏車充電費用。
第十五條 鼓勵建築產權單位、使用單位、管理單位和物業服務人按照有關技術標準設定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
鼓勵新建民用建築同步設定具備定時充電、自動斷電、故障報警等功能的電動腳踏車充電設施及停放場所。
鼓勵和引導城鎮老舊小區結合拆牆並院、小區改造等工作,加快完善電動腳踏車充電設施建設。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個人等社會力量參與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設施建設及運營。
第十六條鼓勵電動腳踏車生產者、銷售者採取以舊換新等方式回收廢舊電動腳踏車。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及經營性場所應當加強檢查和巡查,發現電動腳踏車違規停放、充電的,應當及時依法勸阻、制止或者組織清理。
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物業服務契約約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對管理區域內的電動腳踏車集中充電設施及停放場所進行管理,加強巡查檢查和消防宣傳教育,發現電動腳踏車違規停放、充電的以及攜帶電動腳踏車或者其蓄電池進入電梯轎廂的,應當及時依法勸阻、制止或者組織清理。
住宅物業由業主自行管理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參照前款規定履行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管理職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由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物業使用人依法組建的物業管理委員會參照前款規定履行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管理職責,或者組織物業使用人確定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安全管理人員履行前款規定職責。
第十八條使用電動腳踏車從事快遞、外賣等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
(二)規範電動腳踏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設定和管理,配備專門管理人員;
(三)教育、監督員工落實電動腳踏車維修、保養、充電、停放等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四)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九條 網際網路租賃電動腳踏車企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電動腳踏車充電場所、調運環節消防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
(二)規範電動腳踏車集中充電場所設定和管理,配備專門管理人員;
(三)落實電動腳踏車維修、保養、充電等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四)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二十條電動腳踏車集中充電設施產權人、管理人應當做好充電設施設備的消防安全管理和維護工作。
第二十一條 鼓勵採用信息化、智慧型化物聯網技術實現電動腳踏車數位化管理。鼓勵建設單位、產權單位、管理單位、使用單位和物業服務人等為電梯加裝電動腳踏車智慧型阻止系統。
第二十二條鼓勵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的產權人或者管理人,電動腳踏車生產者、銷售者和使用人為電動腳踏車及充電設施投保火災相關保險。
第二十三條 電動腳踏車所有人、使用人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範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維修、保養等行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腳踏車或者為電動腳踏車充電;
(二)在人員密集場所內停放電動腳踏車或者為電動腳踏車充電;
(三)在居住場所內停放電動腳踏車或者為電動腳踏車充電;
(四)在未落實防火分隔、監護等防範措施的地下車庫和地下室、半地下室內停放電動腳踏車或者為電動腳踏車充電;
(五)違反安全用電要求私拉亂接電線或者使用老化、破損、功率不匹配的充電器、插座為電動腳踏車充電;
(六)攜帶電動腳踏車或者其蓄電池進入電梯轎廂等其他違反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管理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根據實際需要建立志願消防隊、微型消防站等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開展民眾性自防自救工作,及時、就近消除電動腳踏車火災隱患,發生火災立即報警、組織疏散、科學處置。
志願消防隊、微型消防站應當定期開展滅火技能訓練、防火巡查培訓,掌握電動腳踏車火災特點、處置程式和消防器材使用方法,提高撲救初起火災的能力。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已經作出具體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電動腳踏車銷售者、維修者拆除或者改變電動腳踏車限速器,導致電動腳踏車最高時速超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或者對電動腳踏車外設蓄電池托架、更換大功率蓄電池等改裝關鍵性組件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 5000 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2000 元以上1 萬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5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電動機車、電動輕便機車、電動三輪車的消防安全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一條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立法意義

國家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內蒙古自治區消防救援總隊對首部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管理地方立法高度重視,派出專業力量全程跟蹤指導。《條例》將在借鑑各地先進經驗的基礎上,結合地區實際,重點圍繞明確管理職責、規範停放充電、保障配套設施、查處違法行為等方面進行起草,著力從根源上解決問題,實現標本兼治。
呼和浩特市消防救援支隊副支隊長陳方指出,近年來,電動腳踏車已成為民眾出行、快遞外賣的重要交通工具,由於產品質量不過關、違規改裝改造、停放充電不規範、安全意識不強等原因,電動腳踏車火災呈多發頻發趨勢,且火災致死率極高。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管理立法意義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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