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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減少電動腳踏車火災,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甘肅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甘肅省電動腳踏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的電動腳踏車(含電動腳踏車蓄電池)生產、銷售、改裝、停放、充電、回收等影響消防安全管理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電動腳踏車是指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能力,能實現電助動或(和)電驅動功能的兩輪腳踏車。
第三條 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社會共同參與的原則,有效遏制電動腳踏車火災事故,提升城市公共安全保障支撐能力。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應當結合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開展消防安全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的消防安全意識。
報紙、廣播、電視、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等應當加強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安全常識的公益宣傳。
第二章 生產、銷售、改裝和回收
第五條 在本市生產、銷售和上路行駛的電動腳踏車以及蓄電池、充電器等產品,應當符合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第六條 電動腳踏車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強制性產品認證,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電動腳踏車不得在本市銷售。
第七條 禁止銷售無生產日期、無合格證、無生產廠家的電動腳踏車及蓄電池、充電器等配件產品。
第八條 嚴禁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
(一)拼裝電動腳踏車;
(二)在電動腳踏車上加裝動力裝置、座位、高分貝音響或者擅自加裝車篷;
(三)拆除或者改動電動腳踏車的限速裝置;
(四) 其他更改電動腳踏車定型技術參數和影響通行安全的拼裝、加裝、改裝行為。
第九條 電動腳踏車廢舊電池所有人應當將廢舊電池送交具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集中處置,或者送交電動腳踏車生產者、銷售者採取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回收後,送交具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集中處置。
鼓勵電動腳踏車生產者、銷售者採取以舊換新等方式回收廢舊電動腳踏車。
第十條 鼓勵生產、銷售符合標準的換電電動腳踏車。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合理配置換電櫃,提供充換電服務。
第三章 停放、充電和使用
第十一條 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應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下列要求:
(一)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設施的建設應當科學、合理,符合有關技術產品和技術規範要求,鼓勵有條件的停放充電場所安裝24小時可視監控系統;
(二)電動腳踏車停放場所規模應當按照單位、小區或公共區域電動腳踏車停放容量建設,並配備能夠滿足充電需求數量的充電設施;
(三)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應設定在室外,使用不燃材料搭建。對不具備室外設定條件,毗鄰建築設定或設定在建築內部的停放充電場所,採用實體牆與其他功能部位進行防火分隔,不得開設門窗洞口。鼓勵設定簡易噴淋、獨立式感煙探測器、消防軟管卷盤、電氣火災監測、滅火器、智慧型感知報警等技防措施;
(四)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應與其他建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有效的安全距離,不得占用防火間距、消防車通道和消防車登高操作場所,不應妨礙消防車操作和影響消防車通道、室外消防設施器材的正常使用,並按消防技術標準配備消防設施、器材;
(五)電動腳踏車充電設備線路應當設定專用的充電配電箱,且符合安全用電要求;充電裝置應當具備定時充電、自動斷電、過載保護、短路保護和漏電保護等功能,並符合有關技術規範要求;
(六) 機關、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範要求,建設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
鼓勵、引導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以及財產火災保險。
第十二條 商業區、居民住宅區、工業集中區、辦公集中區、群租房密集區、勞動密集型廠區、村民自建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增建、改建符合消防安全規範和標準的電動腳踏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
新建、改建、擴建商業區、居民住宅區、工業集中區、辦公集中區等,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建、增建電動腳踏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並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因客觀條件無法設定集中停放、充電場所的,由社區統一划定一個或者多個相對獨立的安全區域,設定電動腳踏車臨時停放點,配備充電設施。
電動腳踏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的建設運營,不得影響附近人群出行安全與正常休息,不得擠占健身活動場地和設施。
第十三條 電動腳踏車使用人、所有人在停放、充電和使用時,不得有下列妨害消防安全的行為:
(一)在建築物的室內、首層門廳、地下室、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等,以及沒有防火分隔的室內區域停放電動腳踏車或者為電動腳踏車充電;
(二)在標準層二樓以上建築物專有部分為電動腳踏車、電動腳踏車蓄電池充電;
(三)私拉電線和插座充電;
(四)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消防車通道;
(五)進入電梯轎廂;
(六)在加油(氣)站等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進行停放和充電;
(七)其它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
第十四條 對有第十三條規定的妨害消防安全行為的,物業服務企業、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勸阻、制止,勸阻和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向負有消防監督管理職責的單位報告。
第十五條 鼓勵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通過制定住宅小區管理公約等,引導業主自覺規範電動腳踏車集中停放、充電。
第四章 工作職責
第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統籌協調、督促指導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落實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管理職責。結合鄉村振興、城市更新、老舊小區改造等工作,以及納入黨建引領、為民辦實事等惠民利民事項,推進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建設。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規範停放、安全充電等管理工作,推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參與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管理。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制定防火安全公約,落實消防宣傳教育,加強住宅小區(樓院)公共區域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消防安全檢查,及時勸阻和制止違法違規行為,勸阻和制止無效的,向屬地鄉鎮(街道)報告。
第十七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嚴格按照國務院安委會《加強電動腳踏車全鏈條安全監管重點工作任務及分工方案》要求,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 工信部門要落實電動腳踏車及電池相關的產業政策,強化產品質量安全、提升源頭安全水平。
(二) 公安部門要全面落實電動腳踏車登記管理制度,應將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履行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管理職責的情況納入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內容,加大對電動腳踏車違法違規停放、充電等行為查處力度,打擊違法犯罪行為。
(三)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將電動腳踏車集中停放和充電場所、設施建設納入國土空間規劃重要內容,在新建居住項目的規劃審查中,應根據《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有關要求,合理確定電動腳踏車停車配建指標及充電控制設施配建比例要求。積極做好新建、改建電動腳踏車停車場項目規劃服務及用地保障工作。
(四)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負責對電動腳踏車廢舊蓄電池的收集、貯存、轉移、處置和利用單位的監督管理。
(五)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推動電動腳踏車集中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建設,鼓勵新建住宅小區同步設定具備定時充電、自動斷電、故障報警等智慧型安全充電設施;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契約約定做好住宅小區共用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結合老舊小區(危舊房)改造,逐步規範電動腳踏車充電場所和充電設施。
(六) 交通運輸部門要督促共享電動腳踏車平台企業利用技術手段規範用戶停車行為,加強換電櫃消防安全管理。
(七) 應急管理部門應將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綜合治理工作納入安全生產考核和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範疇。
(八)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負責電動腳踏車及其配件流通環節的產品質量監管,督促銷售環節嚴格落實電動腳踏車相關技術標準,加大對電動腳踏車及其配件銷售場所的監督檢查力度。依法查處銷售不合格、無廠名廠址電動腳踏車及其配件等違法行為,依法查處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強制性國家標準要求銷售環節擅自改裝行為,嚴把電動腳踏車產品質量源頭關。
(九) 郵政管理部門要督促快遞企業,配合建築場地產權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做好充電設施建設工作,嚴格落實集中充電等安全措施。
(十) 消防救援機構應履行消防安全綜合監管職能,加強對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綜合治理工作的監督、指導,督促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依法查處違規停放充電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對造成人員死亡和重大社會影響的電動腳踏車火災事故,按要求開展延伸調查,嚴格責任倒查;加強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十一) 電力部門應做好電動腳踏車充電設施電源接入保障工作;定期對所屬資產的電動腳踏車供電設施、電氣線路進行檢測,消除供電隱患,對用電單位和個人違規拉線充電等可能引發火災事故的行為予以制止。
(十二) 其他具有行政審批、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務職能的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管理相關工作。
第十八條 公安、交通運輸、商務、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門,以及郵政管理、消防救援等單位應當建立信息共享和執法協作機制,通過信息通報、聯合執法、案件移送等方式,加強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負責管理其服務的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的消防安全,對電動腳踏車固定充電設施及消防設施、器材、消防安全標誌等進行統一管理,保證其完好有效。
未設物業服務的居民小區、城中村等居民區,由各村(社區)的村(居)民委員會統一明確該居民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具體負責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技術標準的電動腳踏車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一條 違反廢舊蓄電池收集、貯存、轉移、處置、利用規定的,由生態環境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並處100元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對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不能納入非機動車管理的二輪電動車、三輪電動車的消防安全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統一登記號為:JCSZF〔2022〕11號,有效期5年。
政策解讀
一、制定《辦法》的必要性
近年來,電動腳踏車以其經濟、便捷等特點,成為民眾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且保有量逐年遞增。但由於安全意識不強、部分產品質量不過關、違規改裝改造、停放充電不規範等原因,電動腳踏車火災呈多發頻發趨勢,屢屢造成人員傷亡。據消防救援局統計,2022年上半年,全國共發生電動腳踏車火災8370起。今年以來,全市已發生電動腳踏車火災17起。從火災場所看,居民住宅、自建房和沿街門店是電動腳踏車火災高發場所;從起火原因看,電氣故障和自燃是造成電動腳踏車火災的主要原因,而過充電、電池單體故障、電氣線路短路是導致電動腳踏車電氣火災高發的根本原因。為解決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管理諸多問題,明確各級各部門的消防安全職責,建立健全電動車腳踏車消防安全管理體系,結合我市實際,起草了《金昌市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制定《辦法》的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甘肅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甘肅省電動腳踏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管理現狀,借鑑了其它省市《辦法》出台情況。
制定《辦法》有利於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並且檔案內容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分為總則、生產、銷售、改裝和回收、停放、充電和使用、工作職責、法律責任、附則,共6章27條。
一是明確《辦法》的適用範圍;確定了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和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社會共同參與的原則。
二是明確了各級政府及有關行業部門在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管理中應履行的職責。
三是依照國家消防技術規範要求、行業標準等,對電動腳踏車停放場所,生產、銷售、改裝和回收電動腳踏車提出了具體要求。
四是明確了單位、個人,特別是居民住宅區物業服務企業和市場經營、管理單位等應當履行的職責,劃分了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各自的職責。
五是規定了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