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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甘肅省消防條例》《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的實施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金昌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已建成且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層民用建築(包括高層住宅建築和高層公共建築)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條 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社會共同參與的原則,有效遏制高層民用建築火災事故,提升城市公共安全保障支撐能力。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在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 將高層民用建築公共服務事項納入平安建設等工作統籌部署,定期對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履職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對重大及區域性火災隱患開展綜合治理;
(二) 督促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落實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責任制,定期研究、解決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發現的重大問題;
(三)定期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開展防火檢查、巡查以及消防安全的宣傳培訓;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執行消防法律法規,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組織,明確專人負責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二)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志願消防隊,承擔火災撲救、應急救援等職能,並開展消防宣傳、防火巡查、隱患查改;
(三) 因地制宜落實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強消防宣傳和應急疏散演練;
(四)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民眾性的消防工作,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約,根據需要建立志願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開展防火安全檢查、消防宣傳教育和應急疏散演練;
(五)落實消防安全從業人員及志願服務人員的職業防護措施;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六條 公安部門在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列管的高層民用建築單位實施日常消防監督檢查,督促、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和相關單位、治安群防力量開展消防工作;
(二)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三)受理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舉報投訴,進行核查處理;
(四)依法查處高層民用建築消防違法行為;
(五) 維護高層民用建築火災現場秩序,協助消防救援機構開展火災事故調查;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七條 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將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的避難場所規劃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統一管理,對高層民用建築建設方案進行審查。
第八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在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 負責指導施工圖審查機構按照標準規範對高層民用建築進行安全性審查,指導各參建單位加強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工程施工質量監管,按相關法規和技術標準對高層民用建築開展消防驗收或備案、抽查工作;
(二)督促高層民用建築業主、使用人或物業服務企業委託消防服務企業等專業單位開展消防服務;
(三)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契約和有關規定,做好共用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
(四)將物業服務企業消防服務質量納入行業管理、信用評價重要內容;
(五)會同財政部門負責高層民用建築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指導業主依照有關規定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住宅小區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修、更新、改造。
第九條 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加強高層民用建築戶外廣告牌、景觀照明等設施和其他裝飾裝修設施的監督管理。
第十條 教育、商務、文廣旅、衛健等部門依法履行對所屬的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各級消防救援機構在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高層民用建築納入消防安全檢查重要內容,督促解決消防安全重大問題;
(二)依法開展高層民用建築消防監督檢查,督促單位、個人及時整改火災隱患,做好消防宣傳教育;
(三)制定滅火救援預案,開展針對性技、戰術研究,承擔高層建築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二條 電力、燃氣、供熱、供水、通信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廣泛開展多種形式的消防安全宣傳活動,提高人民民眾安全用電、用氣、用熱、用水、通信意識,防止因用電、用氣、用熱、用水、通信不當引起火災事故;
(二)完善高層民用建築供電、供氣、供熱、供水、通信等消防應急預案,嚴格落實企業安全責任;
(三)定期檢查、維護高層民用建築範圍內的供電、供氣、供熱、供水、通信設施及管道,排除火災隱患;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三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高層民用建築民眾性消防安全工作:
(一)協助政府及有關部門加強消防宣傳教育;
(二)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進行防火安全檢查;
(三)根據需要建立志願消防隊等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開展民眾性自防自救工作;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四條 高層公共建築的業主、使用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建立和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明確消防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三)組織開展防火巡查、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四)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五)對消防設施、器材進行檢測、維護保養,確保完好有效;
(六)組織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七)按照規定建立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組織;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等專業服務單位,或者明確統一管理人實施消防安全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統一管理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前款規定的消防安全職責,業主、使用人應當督促並配合物業服務企業、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等專業服務單位或者統一管理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五條 高層住宅建築的業主、使用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義務:
(一)遵守住宅小區防火公約和管理規約約定的消防安全事項;
(二)按照不動產權屬證書載明的用途使用建築;
(三)配合消防服務單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四)按照法律規定承擔消防服務費用以及消防設施維修、更新和改造的相關費用;
(五) 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成年人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義務。
第十六條 接受委託的高層住宅建築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擬訂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計畫和組織保障方案;
(二)明確具體部門或者人員負責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標誌定期進行檢測、維護保養,確保完好有效;
(四)組織開展防火巡查、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五)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對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道等違規行為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及時報告消防救援機構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六)督促業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義務;
(七) 定期向所在住宅小區的業主委員會和業主、使用人通報消防安全情況,提示消防安全風險;
(八)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
(九)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契約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七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組織制定防火公約,對高層建築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協助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對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加強消防安全幫扶。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八條 高層民用建築施工期間,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明確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施工期間應當嚴格落實現場防範措施,配置消防器材,指定專人監護,採取防火分隔措施,不得影響其他區域的人員安全疏散和建築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高層民用建築的業主、使用人不得擅自變更建築使用功能、改變防火防煙分區,不得違反消防技術標準使用易燃、可燃裝修裝飾材料。
第十九條 高層民用建築的業主、使用人或者物業服務企業、統一管理人應當對動用明火作業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得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配備消防器材,並在建築主入口和作業現場顯著位置公告。作業人員應當依法持證上崗,嚴格遵守消防安全規定,清除周圍及下方的易燃、可燃物,採取防火隔離措施。作業完畢後,應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遺留火種。
高層公共建築內的商場、公共娛樂場所不得在營業期間動火施工。
高層公共建築內應當確定禁火禁菸區域,並設定明顯標誌。
第二十條 高層民用建築內電器設備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敷設、維護保養和檢測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及管理規定。
高層民用建築業主、使用人或者消防服務單位,應當安排專業機構或者電工定期對管理區域內由其管理的電器設備及線路進行檢查;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應當及時維修、更換。
第二十一條 高層民用建築內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管路敷設、維護保養和檢測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及管理規定。禁止違反燃氣安全使用規定,擅自安裝、改裝、拆除燃氣設備和用具。
高層民用建築使用燃氣應當採用管道供氣方式。禁止在高層民用建築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氣。
第二十二條 禁止在高層民用建築內違反國家規定生產、儲存、經營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
第二十三條 設有建築外牆外保溫系統的高層民用建築,其管理單位應當在主入口及周邊相關顯著位置,設定提示性和警示性標識,標示外牆外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防火要求。對高層民用建築外牆外保溫系統破損、開裂和脫落的,應當及時修復。高層民用建築在進行外牆外保溫系統施工時,建設單位應當採取必要的防火隔離以及限制住人和使用的措施,確保建築內人員安全。
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為高層民用建築外牆外保溫材料。禁止在其建築內及周邊禁放區域燃放煙花爆竹;禁止在其外牆周圍堆放可燃物。對於使用難燃外牆外保溫材料或者採用與基層牆體、裝飾層之間有空腔的建築外牆外保溫系統的高層民用建築,禁止在其外牆動火用電。
第二十四條 高層民用建築的電纜井、管道井等豎向管井和電纜橋架應當在每層樓板處進行防火封堵,管井檢查門應當採用防火門。
禁止占用電纜井、管道井,或者在電纜井、管道井等豎向管井堆放雜物。
第二十五條 高層民用建築的戶外廣告牌、外裝飾不得採用易燃、可燃材料,不得妨礙防煙排煙、逃生和滅火救援,不得改變或者破壞建築立面防火結構。
禁止在高層民用建築外窗設定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建築高度超過50米的高層民用建築外牆上設定的裝飾、廣告牌應當採用不燃材料並易於破拆。
第二十六條 禁止在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設定構築物、停車泊位、固定隔離樁等障礙物。
禁止在消防車通道上方、登高操作面設定妨礙消防車作業的架空管線、廣告牌、裝飾物等障礙物。
第二十七條 高層公共建築內餐飲場所的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對廚房灶具和排油煙罩設施進行清洗,排油煙管道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檢查、清洗。
高層住宅建築的公共排油煙管道應當定期檢查,並採取防火措施。
第二十八條 除為滿足高層民用建築的使用功能所設定的自用物品暫存庫房、檔案室和資料室等附屬庫房外,禁止在高層民用建築內設定其他庫房。
高層民用建築的附屬庫房應當採取相應的防火分隔措施,嚴格遵守有關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二十九條 高層民用建築內的鍋爐房、變配電室、空調機房、自備發電機房、儲油間、消防水泵房、消防水箱間、防排煙風機房等設備用房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設定,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定明顯的防火標誌,實行嚴格管理,並不得占用和堆放雜物。
第三十條 高層民用建築消防控制室應當由其管理單位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應少於2名值班人員。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熟練掌握火警處置程式和要求,按照有關規定檢查自動消防設施、聯動控制設備運行情況,確保其處於正常工作狀態。
消防控制室內應當保存高層民用建築總平面布局圖、平面布置圖和消防設施系統圖及控制邏輯關係說明、建築消防設施維修保養記錄和檢測報告等資料。
第三十一條 高層公共建築內有關單位、高層住宅建築所在社區居民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按照規定建立的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組織,應當配備必要的人員、場所和器材、裝備,定期進行消防技能培訓和演練,開展防火巡查、消防宣傳,及時處置、撲救初起火災。
第三十二條 高層民用建築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應當保持暢通,禁止堆放物品、鎖閉出口、設定障礙物。平時需要控制人員出入或者設有門禁系統的疏散門,應當保證發生火災時易於開啟,並在現場顯著位置設定醒目的提示和使用標識。
高層民用建築的常閉式防火門應當保持常閉,閉門器、順序器等部件應當完好有效;常開式防火門應當保證發生火災時自動關閉並反饋信號。
禁止圈占、遮擋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內堆放雜物,禁止在防火捲簾下堆放物品。
第三十三條 高層民用建築內應當在顯著位置設定標識,指示避難層(間)的位置。
禁止占用高層民用建築避難層(間)和避難走道或者堆放雜物,禁止鎖閉避難層(間)和避難走道出入口。
第三十四條 高層公共建築的業主、使用人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備滅火器材以及自救呼吸器、逃生緩降器、逃生繩等逃生疏散設施器材。
高層住宅建築應當在公共區域的顯著位置擺放滅火器材,有條件的配置自救呼吸器、逃生繩、救援哨、疏散用手電筒等逃生疏散設施器材。
鼓勵高層住宅建築的居民家庭制定火災疏散逃生計畫,並配置必要的滅火和逃生疏散器材。
第三十五條 高層民用建築的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滅火救援窗、滅火救援破拆口、消防車取水口、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常閉式防火門等應當設定明顯的提示性、警示性標識。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防火捲簾下方還應當在地面標識出禁止占用的區域範圍。消火栓箱、滅火器箱上應當張貼使用方法的標識。
高層民用建築的消防設施配電櫃電源開關、消防設備用房內管道閥門等應當標識開、關狀態;對需要保持常開或者常閉狀態的閥門,應當採取鉛封等限位措施。
第三十六條 不具備自主維護保養檢測能力的高層民用建築業主、使用人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聘請具備從業條件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消防設施施工安裝企業對建築消防設施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存在故障、缺損的,應當立即組織維修、更換,確保完好有效。
因維修等需要停用建築消防設施的,高層民用建築的管理單位應當嚴格履行內部審批手續,制定應急方案,落實防範措施,並在建築入口處等顯著位置公告。
第三十七條 高層公共建築消防設施的維修、更新、改造的費用,由業主、使用人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承擔,共有部分按照專有部分建築面積所占比例承擔。
高層住宅建築的消防設施日常運行、維護和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業主依照法律規定承擔;委託消防服務單位的,消防設施的日常運行、維護和檢測費用應當納入物業服務或者消防技術服務專項費用。共用消防設施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可以依法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
第三十八條 高層民用建築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並填寫巡查記錄。其中,高層公共建築內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應當至少每2小時進行一次防火巡查,醫院、養老院、寄宿制學校、幼稚園應當進行白天和夜間防火巡查,高層住宅建築和高層公共建築內的其他場所可以結合實際確定防火巡查的頻次。
防火巡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用火、用電、用氣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暢通情況;
(三)消防設施、器材完好情況,常閉式防火門關閉情況;
(四)消防安全重點部位人員在崗在位等情況。
第三十九條 高層住宅建築應當每月至少開展一次防火檢查,高層公共建築應當每半個月至少開展一次防火檢查,並填寫檢查記錄。
防火檢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安全出口和疏散設施情況;
(二)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和消防水源情況;
(三)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四)用火、用電、用氣和危險品管理制度落實情況;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和消防設施運行情況;
(六)人員教育培訓情況;
(七)重點部位管理情況;
(八)火災隱患整改以及防範措施的落實等情況。
第四十條 對防火巡查、檢查發現的火災隱患,高層民用建築的業主、使用人、受委託的消防服務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措施予以整改。
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應當明確整改責任、期限,落實整改措施,整改期間應當採取臨時防範措施,確保消防安全;必要時,應當暫時停止使用危險部位。
第四十一條 禁止在高層民用建築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腳踏車或者為電動腳踏車充電。
鼓勵在高層住宅小區內設定電動腳踏車集中存放和充電的場所。電動腳踏車存放、充電場所應當獨立設定,並與高層民用建築保持安全距離;確需設定在高層民用建築內的,應當與該建築的其他部分進行防火分隔。
電動腳踏車存放、充電場所應當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充電設施應當具備充滿自動斷電功能。
第四十二條 鼓勵高層民用建築推廣套用物聯網和智慧型化技術手段對電氣、燃氣消防安全和消防設施運行等進行監控和預警。
未設定自動消防設施的高層住宅建築,鼓勵因地制宜安裝火災報警和噴水滅火系統、火災應急廣播以及可燃氣體探測、無線手動火災報警、無線聲光火災警報等消防設施。
第四十三條 高層民用建築的業主、使用人或者消防服務單位、統一管理人應當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整棟建築的消防安全評估。消防安全評估報告應當包括存在的消防安全問題、火災隱患以及改進措施等內容。
第四十四條 鼓勵、引導高層公共建築的業主、使用人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對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在高層民用建築內進行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未履行動火審批手續、進行公告,或者未落實消防現場監護措施的;
(二)高層民用建築設定的戶外廣告牌、外裝飾妨礙防煙排煙、逃生和滅火救援,或者改變、破壞建築立面防火結構的;
(三)未設定外牆外保溫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標識,或者未及時修復破損、開裂和脫落的外牆外保溫系統的;
(四)未按照規定落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備相應條件的人員值班的;
(五) 未按照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等消防組織的;
(六)因維修等需要停用建築消防設施未進行公告、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落實防範措施的;
(七)在高層民用建築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腳踏車或者為電動腳踏車充電,拒不改正的。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的其他消防安全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和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消防救援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高層民用建築消防監督檢查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 高層住宅建築,是指建築高度大於27米的住宅建築。
(二)高層公共建築,是指建築高度大於24米的非單層公共建築,包括宿舍建築、公寓建築、辦公建築、科研建築、文化建築、商業建築、體育建築、醫療建築、交通建築、旅遊建築、通信建築等。
(三) 業主,是指高層民用建築的所有權人,包括單位和個人。
(四) 使用人,是指高層民用建築的承租人和其他實際使用人,包括單位和個人。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金昌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讀
一、制定《辦法》的必要性
近年來,我國高層建築發展迅速,數量居世界首位。這些高層建築高度高、體量大、功能和結構複雜、人員密集,發生火災風險等級高,尤其是一些高層建築違規採用易燃可燃外保溫材料、消防設施不足、消防安全管理責任不落實,導致群死群傷火災事故時有發生,據初步統計,近十年來全國共發生高層建築火災3.1萬起,亡474人,形勢十分不容樂觀。目前我市已投入使用的高層建築241幢,這個數據還在與日俱增,且消防安全管理現狀十分不容樂觀,由於各種歷史原因及現實條件造成隱患整改工作推進緩慢,阻力重重,民眾正常工作生活長期處在一種不安全的消防環境之中,為有效改變這種不安全狀態,切實規範全市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起草了《金昌市高層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制定《辦法》的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甘肅省消防條例》《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的實施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省安委辦《全省高層建築重大火災風險專項整治方案》檔案要求,結合我市高層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現狀,借鑑了其它省市《辦法》出台情況。
制定《辦法》有利於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並且檔案內容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分為總則、消防安全責任、消防安全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共5章50條。
一是提出了出台《辦法》的目的和依據。明確《辦法》的適用範圍;明確了各級政府及有關行業部門在高層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中應履行的職責;明確了單位、個人,特別是高層住宅區物業服務企業、管理單位等應當履行的職責;
二是明確建築消防設施運行和維修改造的經費來源。《辦法》明確高層住宅建築的消防設施日常運行、維護和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業主承擔;委託消防服務單位的,消防設施的日常運行、維護和檢測費用應當納入物業服務或者消防技術服務費用。共用消防設施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可依法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
三是規範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組織建設。《辦法》明確高層住宅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建立微型消防站等志願消防組織,配備必要的人員、器材、裝備,定期開展防火巡查、消防宣傳,及時處置、撲救初起火災;指導、督促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及時勸阻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的違法行為。
四是完善了法律責任。《辦法》根據違法情節設定了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規定,處罰種類、幅度符合《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辦法》所列舉的違法行為,均是其他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但在消防執法監督中又常見的,對高層建築的消防安全影響較大,有必要設定行政處罰予以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