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安市高層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為了全面落實高層住宅物業消防安全責任,規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物業管理條例》《四川省消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廣安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安市高層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12月13日
  • 實施時間:2020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廣安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廣安市行政區域內高層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及監督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加強對高層住宅物業消防安全工作的領導。
開發區管理機構、工業園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負責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工作,依法履行同級別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職責。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高層住宅物業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由同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
第五條 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財政、發展改革、人民防空、自然資源規劃、教育體育、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經濟信息化、文化廣電旅遊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高層住宅物業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條 支持物業管理行業協會通過行業自律,將高層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相關規定納入物業管理行業規約,按規定開展消防安全培訓。
第七條 鼓勵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網際網路媒體等開設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欄目,開展公益性的高層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知識宣傳教育。
第八條 支持有關單位按規定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鼓勵個人投保家庭財產保險。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有計畫地建設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開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動,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
(二)在本級政府預算中安排必要資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設施和消防裝備建設,促進消防事業發展;
(三)按規定將高層住宅相關消防公共服務事項納入政府民生工程或為民辦實事工程;鼓勵高層住宅安裝簡易噴淋裝置、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等自動消防設施;
(四)加強對高層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管理,督促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落實高層住宅消防安全責任制,按照有關要求研究、解決高層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下列職責:
(一)執行消防法律法規,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組織,明確專人負責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二)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承擔火災撲救、應急救援等職能,並開展消防宣傳,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三)因地制宜落實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強消防宣傳和應急疏散演練;
(四)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民眾性的消防工作,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約,根據需要建立志願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開展防火安全檢查、消防宣傳教育和應急疏散演練;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實施消防監督檢查,受理高層住宅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督促整改火災隱患,查處消防違法行為;
(二)負責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和政府專職消防隊的管理,對單位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進行業務指導;對公安派出所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工作進行指導;
(三)依法對高層住宅物業有關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執業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四)組織、指揮高層住宅火災撲救,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
(五)開展高層住宅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二條 電力、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下列職責:
(一)電力管理部門依法對電力企業和用戶執行電力法律、行政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企業嚴格遵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推廣採用先進的火災防範技術設施,引導用戶規範用電;
(二)燃氣管理部門負責加強城鎮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督促燃氣經營者指導用戶安全用氣並對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排除隱患,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依法查處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用戶等各方主體的燃氣違法行為;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三條 公安派出所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轄區單位實施日常消防監督檢查,督促、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和相關單位、治安群防力量開展消防工作;
(二)開展高層住宅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三)受理高層住宅消防安全舉報投訴,進行核查處理;
(四)依法查處高層住宅消防違法行為;
(五)維護高層住宅火災現場秩序,協助消防救援機構開展火災事故調查;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四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高層住宅物業民眾性消防安全工作:
(一)協助政府及有關部門加強消防宣傳教育;
(二)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進行防火安全檢查;
(三)根據需要建立志願消防隊等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開展民眾性自防自救工作;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五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規,遵守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約定的消防安全事項,執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有關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決定;
(二)配合物業服務企業做好住宅物業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按規定承擔消防設施的維修、更新、添置的相關費用;
(四)做好自用房屋、自用設備和場地的防火安全工作,及時排查整改火災隱患。
第十六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督促業主、物業使用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監督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約定的消防安全事項的實施;
(二)與村(居)民委員會相互協作,共同做好住宅物業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配合村(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自治管理職責,支持村(居)民委員會開展消防工作,並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四)監督物業服務企業落實消防安全防範服務工作;
(五)依據消防法律法規、消防技術標準及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按程式批准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維修更新消防設施。
第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並實行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確定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員,成立志願消防隊伍,制定並落實管理區域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配合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員會開展消防工作,落實物業服務契約中約定的消防安全防範服務事項;
(三)組織對物業服務企業員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指導、督促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四)開展防火巡查、檢查,消除火災隱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道暢通,保障消防車作業場地不被占用;
(五)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標誌進行維護管理,確保完好有效;
(六)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開展演練;
(七)落實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發現火災及時報警,積極組織撲救,並保護火災現場,協助火災事故調查。
第十八條 業主依法對高層住宅物業共用消防設施的相關情況享有知情權,並有權對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契約約定的消防安全防範服務的相關情況進行監督。物業使用人按照有關規定和約定享有相應權利。
第十九條 高層住宅物業的前期物業服務契約、物業服務契約、房屋租賃契約、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等應當依法約定或規定消防安全相關內容。
第三章 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條 高層住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契約和有關規定,做好委託管理範圍內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發現業主、物業使用人有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和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等妨害公共消防安全行為的,應及時進行勸阻、制止並告知整改;對情節嚴重或逾期不整改的,應及時向業主委員會、村(居)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或消防救援機構報告。業主委員會、村(居)民委員會可視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或由公安派出所、消防救援機構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消防安全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或物業使用人,並在房屋裝飾裝修期間對裝修、裝飾的消防安全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按規定參加消防安全培訓,增強消防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新上崗的職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對在職職工至少每六個月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實施下列行為:
(一)違規搭建(臨時)建築物、構築物,或者違規改變建築物用途;
(二)損壞、挪用、埋壓、圈占、遮擋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消火栓等或者占用防火間距;
(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
(四)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道,妨礙消防車通行;
(五)違規改變架空層、設備層、避難層、車庫等設計用途進行使用;
(六)違規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使用明火;
(七)違規實施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等行為;
(八)違規破壞、清除火災現場等;
(九)其他危害消防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應在指定區域停放電動腳踏車。禁止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拉電線和插座給電動腳踏車充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加強日常管理,做好巡查、檢查工作。
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停放電動腳踏車。
第二十六條 鼓勵物業服務企業建立高層住宅物業消防檔案,建立檔案保管制度。
消防檔案主要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具體內容如下:
(一)高層住宅物業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消防器材設施基本情況;
(二)消防法律文書、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或備案的文書、資料,有關消防設施的竣工圖紙等;
(三)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志願消防隊建隊情況,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等人員情況;
(四)建築消防設施維修保養檢測記錄,防火檢查、巡查、火災隱患整改記錄,消防值班室值班記錄,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消防演練記錄;
(五)其他《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情形。
鼓勵物業服務企業建立高層住宅物業消防電子檔案,實行動態化管理,及時更新和補充,並將消防檔案信息與消防救援機構共享。
第四章 消防設施設定和管理
第二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約定在高層住宅物業管理區域設定下列標識、標誌:
(一)在消火栓、滅火器、防火門、防火捲簾等消防設施、器材,消防車道、消防車作業場地、疏散通道等附近設定禁止占用、遮擋的明顯標識;
(二)在住宅區的進出口、電梯口、防火門等醒目位置設定提示火災危險性、安全逃生路線、安全出口、消防設施器材使用方法的明顯標誌和警示標語;
(三)在電動腳踏車集中充電處設定防火警示標誌等。
第二十八條 已經交付使用的高層住宅,經業主共同決定、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結合住宅的修繕,按照有關規定增設應急廣播、報警裝置以及其他消防設施。
提倡居民住宅戶配備滅火器、簡易噴淋裝置、家庭用火災探測報警器(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防煙面罩等滅火、應急逃生設備。
第二十九條 住宅物業管理區域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應當按規定進行維護、保養、檢測,保證自動消防設施正常運行。
第三十條 共用消防設施保修期內的維修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滿後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等費用,按規定納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開支範圍。沒有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處理。
共用消防設施屬人為損壞的,費用應當由責任人承擔;無法確定責任人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範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列支;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五)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後,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六)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第三十二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後,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包括擬維修和更新、改造的項目、費用預算、列支範圍、消防系統出現功能障礙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緊急情況的處置辦法等;
(二)業主大會依法通過使用方案;
(三)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持有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提出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五)業主委員會依據使用方案審核同意,並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經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發現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使用方案的,應當責令改正;
(六)業主委員會、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七)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第三十三條 消防系統出現功能障礙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共用消防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規定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的規定辦理;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後,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和第七項的規定辦理。
發生前款情況後,未按規定實施維修和更新、改造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組織代修,維修費用從相關業主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還應當從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三十四條 維修資金使用方案、維修施工單位選擇、業主決策、現場簽證、竣工驗收、質量保修等,以及消防系統出現功能障礙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共用消防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還應當執行《四川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細則》《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應急情況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有關問題的通知》(川建房發〔2014〕445號)等有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 下列費用不得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二)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因人為損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需的修復費用;
(三)根據物業服務契約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費用;
(四)其他按規定不得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的費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有關消防法律法規,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管理單位未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未保持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器材完好有效的,按照《四川省消防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的規定處罰、處理:
(一)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二)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三)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四)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第三十八條 因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發生一般及以上火災事故的,依法追究單位直接責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的責任,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瀆職的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實行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高層住宅,指建築高度大於27米的住宅建築;本辦法所稱高層住宅物業,含與其他功能空間處於同一建築中的高層住宅部分。
(二)共用消防設施,指住宅物業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住宅價格的消防設施。
第四十條 沒有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的高層住宅物業,村(居)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應當加強消防安全指導和協調。
第四十一條 廣安市單、多層建築、高層公共建築物業等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印發的通知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廣安經開區、棗山園區、協興園區、華鎣山景區管委會,市級各部門:
《廣安市高層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審定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安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3日

政策解讀

2019年12月13日,廣安市人民政府印發了《廣安市高層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廣安府發〔2019〕23號),《廣安市高層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就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出台《辦法》的目的
近年來,我國高層建築發展迅速,數量居世界首位。這些高層建築高度高、體量大、功能和結構複雜、人員密集,發生火災風險等級高,尤其是一些高層建築違規採用易燃可燃外保溫材料、消防設施不足、消防安全管理責任不落實,導致群死群傷火災事故時有發生,據初步統計,近十年來全國共發生高層建築火災3.1萬起,亡474人,形勢十分不容樂觀。2017年7月21日,公安部、中央綜治辦等中央六部局聯合在全國組織開展了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綜合治理,市消防支隊也相繼部署開展了廣安市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的綜合治理,經排查,目前我市已投入使用的高層建築1000餘幢,這個數據還在與日俱增,且消防安全管理現狀十分不容樂觀,由於各種歷史原因及現實條件造成隱患整改工作推進緩慢,阻力重重,民眾正常工作生活長期處在一種不安全的消防環境之中,為有效改變這種不安全狀態,切實規範全市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市消防救援支隊起草了《辦法》。
二、《辦法》的起草依據
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會議精神,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李克強總理等中央領導同志關於公共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條例》《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規定》《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四川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細則》《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應急情況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有關問題的通知》(川建房發〔2014〕445號)等9部法律法規及政府規章,學習借鑑上海等先進地區管理經驗,結合本地區實際草擬。
三、《辦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現有法律法規執行不力
一是職能監管部門對法律法規執行力不強。存在“多頭管卻都不管”的現象,對於執行落實情況缺少監督。如對高層住宅小區內占用公共部位(疏散通道、樓梯間)堆放雜物、安裝鐵柵欄等妨礙安全疏散和影響滅火救援的消防違法行為,城管執法部門依法有相應的執法權,但實際工作中難以有效執行;涉及動用維修資金維修消防設施,縣(市、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在物業企業未按規定組織維修的情況下可以組織代為維修,但實際工作中也難以有效執行。
二是日常檢查巡查不實。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派出所警力有限,工作任務繁重,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很難到位,高層住宅消防安全管理職責往往落到居委會或物業單位,而此類工作人員缺乏消防業務能力,日常消防安全檢查落實存在薄弱點。
三是消防設施日常檢測和維護保養費用未納入物業管理成本,一般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根據《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等的規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動用需要經業主大會通過或業委會委員同意,並經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審核。以上規定的程式較為複雜,不具有現實可操作性。在住宅出現重大火災隱患的情況下,往往因無法及時動用專項維修資金,導致消防設施維護保養費用落實不到位,無法及時整改重大火災隱患,導致現實危險。
(二)立法仍有空白
一是職責設定有待進一步明確。1、對涉及高層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的公安、消防、城管、村(居)委會、房管等部門的職責分工需進一步明確。2、物業服務契約約定的消防安全職責不清,甚至用契約約定故意規避法定職責,致使物業服務企業對消防設施要不要管理、如何管理、管理到什麼程度均不明確。
二是高層住宅消防安全監管存在盲區。目前本市仍有超過10%的高層住宅小區未聘請物業服務企業統一管理,其消防安全日常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的對象有待進一步明確。
三是應建立信息機制。應建立火災隱患報告(公告)機制,目前的規定中尚未明確物業公司、居委會在日常檢查中對情節嚴重或逾期不整改的火災隱患的報告或公告機制。
綜合上述情況,為切實解決目前全市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環節,推動全市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綜合治理工作取得實效,急需出台一個管理辦法來規範全市高層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行為。
四、關於《辦法》的起草過程
2017年7月,市消防支隊向市政府報送了《關於制定出台<廣安市高層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辦法>的請示》,常務副市長徐志文、副市長王峰均作出重要批示,在市政府法制辦大力支持和精心指導下,《辦法》起草工作正式啟動。根據立法工作要求,市消防支隊成立了《辦法》起草小組,在全面總結近年來全國高層建築火災教訓,深入調研我市高層建築現狀,分析存在問題,並借鑑國家和其他省市高層建築管理有益經驗的基礎上,於2017年8月中旬完成了《辦法》(初稿)。在意見徵集過程中,先後書面徵求了市發改、財政、公安、住建、城管等部門及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法官、檢察官、物業服務企業、居民代表等意見建議35條,採納意見建議24條。為確保《辦法》的專業性、規範性和可行性,市消防救援支隊委託四川信和信律師事務所的專業人士對《辦法》(初稿)進行了嚴格的法律把關,市司法局先後四次對《辦法》提出了修改意見建議,我支隊均逐條按要求進行了修改,最後形成了目前的《辦法》。
五、《辦法》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適用範圍
《辦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加強本市高層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財產安全,因此,從適用範圍上看,將廣安市行政區域內高層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及監督活動納入了範圍。
(二)落實消防設施維修、更新資金
根據《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等的規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動用程式較為複雜,不具有現實可操作性,不能在建築出現重大火災隱患等緊急情況下及時動用整改,造成建築消防設施長期癱瘓,有必要以立法的形式創設性規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動用程式,以解決目前大量存在的消防設施維修、更新資金困難。
(三)明確責任主體
為確保《辦法》得以有效執行,《辦法》有針對性賦予各方主體消防安全職責,明確了物業服務企業、業主、業主委員會、村(居)民委員會、基層人民政府、各相關政府部門等的法定職責,督促各方切實履責,違法、失職均應受到相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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