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消防車通道管理辦法

《金昌市消防車通道管理辦法》已經八屆金昌市政府第15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金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12月3日印發.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金昌市消防車通道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2月3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2月3日
  • 發布單位:金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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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消防車通道的規劃、建設、維護和管理,提高滅火救援通行保障水平,保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肅省消防條例》《甘肅省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技術規範,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規劃、建設、維護和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消防車通道,是指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時供消防車通行和停靠的道路。包括專用消防車通道、市政道路、居民住宅區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的道路、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臨時消防車道路和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等。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經開區管委會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消防車通道的規劃、建設、維護和管理工作。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及其他組織應當確保本單位區域內消防車通道符合消防技術標準且保持暢通,並根據各自職責範圍依法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提高人民民眾的消防安全意識。
第五條 鼓勵人民民眾通過96119舉報投訴電話等多種途徑,舉報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的行為以及對火災險情報警。
第二章 消防車通道的建設與維護
第六條 市、縣(區)、經開區管委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規劃城市主要道路的高架橋、地道橋等工程時,應充分考慮大型消防車通行需求,預留足夠高度,滿足地面承重能力及坡度要求;
(二)嚴格控制改變消防專項規劃中的消防車通道內容;
(三)嚴格控制已規劃的停車場變更使用功能,加強電動腳踏車集中停放場所規劃管理工作,保障社會車輛、電動腳踏車有序停放、消防車通道不被占用。
第七條 市、縣(區)、經開區管委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中,應確保消防車通道和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符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二)監督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按照消防車通道進行設計、施工和管理;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在住宅小區設定電動腳踏車集中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嚴禁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
(三)督促物業服務企業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對相關從業人員進行消防安全培訓,提高消防車通道管理能力;
(四)督促建設、施工單位在修建道路以及停電、停水、截斷通信線路時有可能影響消防隊滅火救援的,有關單位必須事先通知當地消防救援機構。
第八條 市商務部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督促市場管理或經營使用者加強車輛停放管理,確保消防車通道設定符合國家消防技術規範;
(二)依照國家消防技術規範,督促市場管理或經營使用者對所屬區域的消防車通道進行明確標識,提示嚴禁占用消防車通道;
(三)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組織消防巡查及消防安全教育,確保消防車通道暢通。
第九條 市、縣(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城市戶外廣告牌、招牌、燈箱等設定和流動商販違規擺攤設點、占道經營等行為嚴格管理,不得影響消防車通行;
(二)對未經批准,擅自挖掘道路或者占用道路進行施工作業,影響消防車通行或停靠登高操作的,依法予以處理;
(三)城鎮規劃區內的臨時建設工程未取得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許可內容進行建設或者逾期未拆除的,影響消防車通行或停靠登高操作的,依法予以處理;
(四)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的,影響消防車通行或停靠登高操作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條 市、縣(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上設定的臨時停車場、路內停車泊位應當滿足消防車通行要求。
第十一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建築物審批通過的圖紙對消防車通道進行認定,原有圖紙確實無法提供的,根據建築物現狀依據消防技術規範進行認定;
(二)對消防車通道管理工作實施監督檢查,指導、督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履行消防工作職責;
(三)按照國家消防技術規範制定消防車通道標誌標線、警示牌式樣,並組織實施;
(四)對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理;對多次違法停車占用消防車通道造成嚴重後果的單位或個人,納入消防安全嚴重失信行為,記入企業信用檔案和個人誠信記錄,推送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實施聯合懲戒措施;
(五)對單位和個人舉報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的行為進行核查、處理。
第十二條 市消防救援支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按照《關於建立妨礙消防車通行違法行為聯合執法機制》(金消發〔2020〕193號)規定,履行相關職責。
第十三條 公安派出所結合日常治安管理和安全防範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督促轄區村(居)民委員會和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履行消防車通道管理職責;
(二)對轄區單位、場所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督促改正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行為。
第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未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樓院,應當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確定消防車通道安全管理人員,落實管理責任;
(二)協調轄區專用停車場對外開放或錯時停車,提高停車場的使用效率,保障消防車通道不被占用。
第三章 消防車通道管理
第十五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暢通消防車通道常識宣傳和典型火災案例警示教育,引導民眾增強消防安全意識,並按照法定要求保持消防車通道暢通,不得違法設定限高桿、水泥樁等影響消防車正常通行的固定設施。
第十六條 依照國家消防技術規範要求,消防車通道設定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一)與消防車通道相連通的滅火救援場地、廠房(倉庫)、民用建築之間不應當設定妨礙消防車作業的障礙物,戶外廣告牌、燈桿、架空管線、綠化景觀等設定不得影響消防車通行;
(二)新建、改建、擴建城市地道橋和高架橋,應當滿足消防車通行需要;
(三)商業步行街街口等採用封閉式管理的消防車通道出入口,應採取在緊急情況下立即打開的保障措施。
第十七條 消防車通道應當依法設定明顯標識。消防車通道標識、標線式樣由消防救援機構統一制定。
建築的管理使用單位或者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對管理區域內消防車通道劃設標誌標線,設定警示牌,並定期維護,確保鮮明醒目。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消防車通道用途或者設定妨礙消防車通行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消防救援機構在滅火救援時,對違法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的障礙物,有權依法予以清理。
第十九條 採用封閉式管理的出入口,應當依照國家消防技術規範確保在緊急情況下能立即打開,不影響消防車通行。
第二十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及時消除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的物品,確保消防車通道暢通。因施工致使消防車暫時無法通行的,應當事先通知當地消防救援機構。
第二十一條 居民住宅區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責任:
(一)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消防車通道進行維護管理,依照國家消防技術規範對消防車通道進行明確標識,在消防車通道沿途設定明顯的警示標識、標線,提示嚴禁占用消防車通道停放車輛,確保消防車通道暢通;
(二)居民住宅區道路施劃停車位時,應當符合國家消防技術中消防車可通行的道路寬度、轉彎半徑、回車場等要求;
(三)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停車情況巡查、檢查,不得違法占用消防車通道;
(四)開展消防宣傳,依法在醒目位置設定消防安全隱患舉報欄或舉報箱;
(五)對違法搭建和違法停放機動車輛等妨礙消防車通道暢通的行為及時勸阻和制止;勸阻和制止無效的,及時報告當地消防救援機構或公安派出所。
第二十二條 市場經營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本市場區域內設定停車位時應當預留可供消防車通行的道路寬度;
(二)對市場區域內消防車通道進行明確標識,設定明顯的警示標識、標線,提示嚴禁占用消防車通道;
(三)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檢查,嚴禁電動腳踏車、貨物、包裝箱等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
(四)及時清理在消防車通道上占道經營、違法搭建、設定路障等行為,確保消防車通道淨寬淨高符合國家消防技術規範要求,保持市場內消防車通道和出入口暢通。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車通道管理應落實下列規定:
(一)建設工程由兩個以上施工單位管理時,建設單位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並確定責任人對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建設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二)施工單位應按照現行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要求設定臨時消防車通道,並設定醒目標識,保持消防車通道暢通,確保消防車能夠停靠施救;
(三)監理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按照現行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設定消防車通道、回車場和臨時救援場地,且不得在消防車通道上堆放材料或將消防車通道占用為作業場地等,確保消防車通道暢通。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市、縣(區)、經開區管委會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公安交管、消防救援、市場監管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物業服務企業消防安全信用記錄。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其他負有消防車通道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依法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統一登記號為:JCSZF〔2021〕13號,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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