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發布
甘肅省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規定
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141號
《甘肅省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規定》已經2017年12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17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月9日
規定全文
甘肅省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社會消防安全信用體系建設,提高全社會的
消防安全誠信意識和抗禦火災的整體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的收集、審核、發布、共享、使用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法律、法規等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消防安全信用信息,是指在消防安全領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經依法授權或者受委託承擔行政管理職責的組織,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用以分析、判斷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信用狀況及評價其信用價值的各項信息。
第四條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包括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
良好信息是指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規,自覺維護消防安全工作秩序的信息。
不良信息是指違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的信息,或者單位發生較大以上火災的信息。
第五條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的收集、認定、發布、共享和使用,遵循合法、公正、客觀、準確、及時的原則,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六條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結合消防行政許可、消防監督檢查、火災事故調查和各類執法檢查、督查等工作,準確、及時地收集消防安全信用信息。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等行政主管部門及經依法授權或者受委託承擔行政管理職責的組織,負責收集其主管行業、系統的消防安全信用信息,並對其提供的信用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時效性、合法性負責。同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提供的信用信息進行審核。
第八條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統一建立和維護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並對信用信息進行匯總、比對、審核、發布。
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應當逐步實現與全省社會信用信息平台的對接。
第九條消防安全信用信息應當在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公布,供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查詢。
消防安全良好信息公布內容應當包括信息主體名稱、執法檢查記錄等。
消防安全不良信息公布內容應當包括違法主體名稱、違法事實、處罰決定和公布期限等。
第十條下列消防安全不良信息的公布期限為六個月至十二個月:
(一)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備案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的建設工程,未進行消防設計備案或者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的;
(二)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誌的配置、設定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三)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四)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五)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六)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七)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定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障礙物的;
(八)對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後不及時採取措施消除的;
(九)違規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或者違規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菸、使用明火,情節較輕的;
(十)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管路的設計、敷設、維護保養、檢測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逾期不改正的;
(十一)不履行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義務,情節較輕的;
(十二)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逾期不改正的;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不良信息。
第十一條下列消防安全不良信息的公布期限為一年至三年:
(一)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二)建設工程投入使用後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三)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
(四)建設單位要求建築設計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降低消防技術標準設計、施工的;
(五)建築設計單位不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進行消防設計的;
(六)建築施工企業不按照消防設計檔案和消防技術標準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
(七)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
(八)消防產品質量認證、消防設施檢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檔案的;
(九)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的;
(十)不執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作出的停產停業、停止使用、停止施工決定,經催告,逾期仍不履行義務且無正當理由的;
(十一)單位存在重大火災隱患逾期不改的;
(十二)一年內受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三次(含)以上行政處罰的;
(十三)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十四)消防設計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十五)生產、經營、存儲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與居住場所設定在同一建築物內或者未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或者生產、經營、存儲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定在同一建築物內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
(十六)違反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品,或者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乘坐公共運輸工具的;
(十七)阻礙消防車、消防艇執行任務,或者阻礙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十八)違規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或者違規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菸、使用明火,情節嚴重的;
(十九)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
(二十)謊報火警、過失引起火災,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火災現場的;
(二十一)火災發生後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的;
(二十二)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
(二十三)不履行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義務,情節嚴重的;
(二十四)生產、銷售假冒偽劣消防產品,受到行政處罰的;
(二十五)人員密集場所使用不合格、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逾期不改正的;
(二十六)單位發生較大以上火災的;
(二十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不良信息。
前款第(一)項至第(十二)項所列消防安全不良信息,同時上報全國信用信息平台進行公布。
第十二條消防安全不良信息公布後,已整改並消除違法行為的,可縮短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於三個月;拒不整改的,可延長公布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第十三條消防安全不良信息公布後,相應的行政處罰決定經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及行政執法監督被依法變更、撤銷的,或者公布期屆滿的,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及時變更或者撤銷該不良信息;在全國信用信息平台公布的,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時提出撤銷申請。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消防安全信用信息互認機制,在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過程中,深化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的共享套用;應當建立消防安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依法對消防安全守信行為和失信行為給予激勵和懲戒。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消防安全信用信息收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月9日十三屆省政府第196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2023年1月12日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164號公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快推進消防安全信用體系建設,強化消防安全事中事後監管,規範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管理活動,提高全社會的消防安全誠信意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甘肅省社會信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的歸集、公開、套用以及消防安全失信行為界定、失信懲戒和守信激勵等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法律、法規、規章對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消防安全信用信息,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經依法授權或者受委託承擔行政管理職責的組織,在履行消防安全職責過程中形成的,用以識別、分析、判斷相關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履行消防安全法定義務或者約定義務的客觀數據和資料。
第四條 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管理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客觀、及時、必要、安全的原則,依法保守國家秘密,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住建、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和發展改革、公安、住建、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建立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共享機制,將消防安全信用信息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甘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應當依託消防監督執法系統數據,將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建檔留痕,做到可查可核可追溯。
第七條 納入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管理的主體(以下統稱信用主體)包括:
(一)社會單位(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其他負有消防安全責任的相關人員;
(二)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相關從業人員;
(三)註冊消防工程師、消防設施操作員;
(四)消防產品生產、銷售企業及其相關從業人員;
(五)消防產品認證、鑑定、檢驗機構及其相關從業人員;
(六)工程建設、施工、監理單位,中介服務機構,消防產品生產、銷售、使用單位,建築(場所)使用管理單位和相關人員;
(七)其他依法負有消防安全責任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
信用主體對與其相關的消防安全信用信息採集、歸集、共享以及其信用報告載明的信息來源和變動理由享有知情權。
第八條 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分為基礎信息、失信行為信息和其他信息。
消防安全失信行為信息分為一般失信行為信息和嚴重失信行為信息。
第九條 信用主體的下列信息應當作為消防安全基礎信息,統一納入信用記錄:
(一)自然人的身份識別信息;
(二)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註冊登記信息;
(三)消防行政許可信息;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作為基礎信息予以歸集的其他信息。
第十條 信用主體消防安全一般失信行為的信息包括:
(一)社會單位(場所)存在火災隱患或者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經消防救援機構通知後,逾期仍不整改的信息;
(二)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未按規定做出消防安全承諾或承諾失實的信息;
(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相關從業人員違規執業、承諾失實行為的信息;
(四)註冊消防工程師、消防設施操作員違法違規執業行為的信息;
(五)消防產品生產、銷售企業違法違規行為的信息;
(六)消防產品認證、鑑定、檢驗機構違法違規行為的信息;
(七)社會單位或個人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被處以罰款、拘留等處罰的信息;
(八)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期限仍然不履行消防救援機構作出的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的信息;
(九)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一般失信行為信息。
第十一條 信用主體消防安全嚴重失信行為的信息包括:
(一)社會單位(場所)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經消防救援機構通知後,故意拖延不積極整改或者因客觀原因暫時不能整改未採取嚴密有效安全防範措施的信息;
(二)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未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的信息;
(三)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未按規定做出消防安全承諾以及虛假承諾,且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信息;
(四)社會單位(場所)被消防救援機構抽查發現存在嚴重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經消防救援機構通知後,拒不改正的信息;
(五)相關責任主體不執行消防救援機構作出的停產停業、停止使用決定。經催告,逾期仍不履行義務且無正當理由的信息;
(六)社會單位(場所)或個人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機構臨時查封場所、部位的信息;
(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偽造消防技術服務檔案或者出具嚴重失實檔案的信息;
(八)註冊消防工程師變造、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資格證書、註冊證、執業印章以及嚴重違反規定執業的信息;
(九)消防產品生產、銷售企業違法違規生產、銷售不合格或者國家明令淘汰消防產品數量較多、影響較大的信息;
(十)消防產品認證、鑑定、檢驗機構違法違規開展認證、鑑定、檢驗工作次數較多、影響較大的信息;
(十一)消防設施操作員存在嚴重違法違規執業行為或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信息;
(十二)社會單位或個人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拒不改正的,或者多次違法停車占用消防車通道造成嚴重後果的信息;
(十三)社會單位未依法設立企業專職消防隊並達到相應執勤能力的信息;
(十四)社會單位(場所)或個人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信息;
(十五)社會單位(場所)或個人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的信息;
(十六)經火災事故調查認定,對亡人或重大社會影響的火災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工程建設、中介服務、消防產品質量、使用管理等單位和個人的信息;
(十七)社會單位(場所)或個人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存在消防違法行為,其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發生亡人和較大以上火災事故的信息;
(十八)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嚴重失信行為信息。
第十二條 信用主體的下列信息應當作為消防安全其他信息,統一納入信用記錄:
(一)因消防救援、消防安全管理受到表彰、獎勵和被授予榮譽稱號的信息;
(二)在火災撲救、應急救援等事件應對中積極履職或者從事消防志願服務、見義勇為等公益活動的信息;
(三)消防安全信用等級評價信息;
(四)在消防安全管理和公共服務中做出信用承諾的信息;
(五)其他關於消防救援、消防安全管理的信息。
第十三條 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的公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信用主體存在失信行為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將其列入消防安全失信行為名單。
消防安全一般失信行為信息,最短公示期為三個月,最長公示期為一年;消防安全嚴重失信行為信息,最短公示期為六個月,最長公示期為三年。
第十四條 信用主體被列入消防安全失信行為名單前,消防安全信用信息認定部門應當履行告知或者公告程式,明確列入的事實、理由、依據、約束措施和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
信用主體自被告知或者信息公告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有權向消防安全信用信息認定部門進行陳述、申辯,並提交有關證明材料,消防安全信用信息認定部門應當自收到有關證明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並將處理結果告知當事人。
第十五條 信用主體認為已公示的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存在錯誤、遺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提出信息修正申請。有關單位收到異議申請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甘肅省社會信用條例》進行核實、處理。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沒有消防安全失信行為信息記錄的信用主體,採取以下守信激勵措施:
(一)在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給予優先辦理、容缺受理、簡化程式等便利化措施;
(二)在財政性資金和項目支持中,列為同等條件下的優先選擇對象;
(三)在公共資源交易中,給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等便利;
(四)在日常監管中,對於符合條件的,最佳化檢查頻次;
(五)優先推薦參加表彰、獎勵;
(六)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激勵措施。
鼓勵社會單位(場所)在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和相關崗位人員聘用過程中,選擇社會信用記錄良好的單位和從業人員。
第十七條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被列入消防安全失信行為名單的,懲戒對象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自然人被列入消防安全失信行為名單的,懲戒對象為自然人本人。
第十八條 對消防安全一般失信行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應當積極推動相關部門作為信用評價、項目核准、用地審批、金融扶持、財政獎補等方面的參考依據。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存在消防安全嚴重失信行為的信用主體採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結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抽查頻次,加大監管力度;
(二)失信行為信息公示期間,產生新的消防安全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依規從嚴從重處理;
(三)將其消防安全領域嚴重失信行為情況通報相關部門,按照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四)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懲戒措施。
第二十條 消防安全失信行為信息公示期屆滿自然修復(包括停止公示、退出聯合懲戒名單等內容)。
在消防安全失信行為信息公示期屆滿前,信用主體完成失信情形和違法行為整改,並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機構、消防安全信用信息認定部門提出信用修復申請。申請信用修復不得超過兩次。
第二十一條 信用主體申請信用修復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復承諾書;
(二)載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證件(營業執照副本、居民身份證)複印件;
(三)已履行法定義務、糾正違法行為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二條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機構、消防安全信用信息認定部門收到修復申請後,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修復的處理意見。
同意修復的,按照有關規定刪除失信信息,並從失信名單、聯合懲戒名單中及時移出;不同意修復的,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 被處以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件的消防安全失信行為信息,以及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不可修復的特定嚴重失信行為信息,按照三年最長期限公示,公示期間不予修復。
第二十四條 據以認定消防安全信用主體失信狀態的具體行為被依法撤銷或者被確認無效的,消防安全信用信息認定部門應當對相關信用主體的信用信息記錄及時予以變更或者修復,並向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甘肅)共享更新信息。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甘肅省將公布消防安全信用信息,供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查詢。這是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的《甘肅省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明確要求的。
《規定》明確,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包括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良好信息是指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規,自覺維護消防安全工作秩序的信息。不良信息是指違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的信息,或者單位發生較大以上火災的信息。
消防安全不良信息公布後,已整改並消除違法行為的,可縮短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於三個月;拒不整改的,可延長公布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統一建立和維護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並對信用信息進行匯總、比對、審核、發布。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應當逐步實現與全省社會信用信息平台的對接。消防安全信用信息應當在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公布,供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查詢。
新修訂的《甘肅省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規定》共26條,重點對以下方面進行了修改完善:
一是明確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職責。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和發改、公安、住建、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將消防安全信用信息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消防救援機構應當依託消防監督執法系統,將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建檔留痕。明確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實施消防安全失信懲戒措施。
二是細化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分類。對照《甘肅省社會信用條例》,參照國家有關規定,規範了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分類,將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分為基礎信息、失信行為信息和其他信息。其中,基礎信息4類、其他信息5類,一般失信行為信息9種、嚴重失信行為信息18種。同時,對信息公示期限進行了調整。
三是保障消防安全信用主體權益。強調了信用主體對與其相關的消防安全信用信息採集、歸集、共享以及信用報告載明的信息來源和變動理由享有知情權。增設了對公示信息的異議核實環節,補充了信用修復的途徑,以及相關程式、時限的要求。闡明了信用信息主動變更修復的情形,有效解決了具體執法實踐中可能出現的信息依法更新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