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

《甘肅省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是2023年1月12日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165號公布的規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23年1月12日
  • 實施時間:2023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甘肅省人民政府
規定全文,內容解讀,

規定全文

甘肅省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
(2023年1月9日十三屆省政府第19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23年1月12日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165號公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規範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落實消防安全責任追究制度,健全消防工作機制,根據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甘肅省消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火災事故調查處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是指對重大、較大火災事故,以及造成人員死亡或者產生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開展的調查處理工作。
法律、法規、規章對生產安全事故和森林草原、礦井地下部分、核電廠、軍事設施及鐵路、民航、水上交通等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科學嚴謹、及時準確、客觀公正、依法依規的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和非法干預火災事故調查處理。
第四條 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並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第六條 火災事故發生後三日內,由事故發生地消防救援機構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規定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有關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火災事故調查處理需要及時組織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或者授權消防救援機構組織火災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一)發生重大火災事故的,由省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
(二)發生較大火災事故的,由事故發生地市(州)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
(三)發生造成人員死亡或者產生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的,由事故發生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
調查處理過程中事故等級發生變化的,按照本條前款規定由相應人民政府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
第七條 跨行政區域的火災事故,由最先起火地的人民政府按照本規定第六條的分工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相關行政區域的人民政府予以協助。
對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存在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八條 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對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處理的火災事故提級調查處理。
對於案情複雜、社會影響大的火災事故,下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提請上一級人民政府組織開展調查處理。
第九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
根據火災事故的具體情況,火災事故調查組由組織事故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和消防救援機構、應急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工會以及其他負有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組成。
火災事故調查組應當邀請監察機關、檢察機關派員參加,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十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組長由組織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指定,可以由組織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相關負責人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人擔任。
火災事故調查組組長負責主持調查組工作。
第十一條 根據火災事故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火災事故調查組可以設技術組、管理組和綜合組等專門小組。
火災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並與所調查處理的火災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係。
第十二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火災事故的發生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火災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火災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火災事故教訓,提出防範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火災事故調查報告。
火災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並要求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第十三條 技術組由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機關和對火災事故發生單位(場所)負有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相關部門工作人員組成,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火災事故調查組的總體要求,制定技術組調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火災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和死傷人數及傷亡原因,統計火災事故直接經濟損失;
(三)開展火災事故現場勘驗,收集事故現場相關證據,指導相關技術鑑定和檢驗檢測工作,對事故發生機理進行分析、論證、驗證和認定,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技術方面的間接原因;
(四)提出對事故性質認定的初步意見和事故預防的技術性、針對性措施;
(五)形成技術組調查報告並提交火災事故調查組;
(六)完成火災事故調查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四條 管理組由消防救援機構、應急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和負有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相關部門工作人員組成,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調查組的總體要求,制定管理組調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火災事故發生單位的基本情況,有關工程建設、中介服務、消防產品質量、使用管理等各方履職情況;
(三)查明事故涉及的政府安全責任落實情況和監管部門職責落實情況;
(四)查明相關單位和人員負有事故責任的事實,提出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五)評估火災事故發生後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應急救援及處置情況;
(六)針對火災事故暴露出的管理方面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和防範建議;
(七)形成管理組調查報告並提交火災事故調查組;
(八)完成火災事故調查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五條 綜合組負責火災事故調查組各項工作的綜合協調、組織調度、後勤保障,由消防救援機構、應急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民政部門等單位工作人員組成,主要職責是:
(一)籌備召開調查組相關會議;
(二)督促各組按照調查組總體要求制定並實施調查工作方案,提示需要補充調查的事項;
(三)負責火災事故調查資料的調度與存儲,統一報送和處置火災事故調查相關信息;
(四)負責起草火災事故調查報告,並提交火災事故調查組審議;
(五)完成火災事故調查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六條 火災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依照國務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向公安機關進行移送,公安機關應當接受並進行審查,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發現公職人員涉嫌構成職務犯罪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線索移送監察機關或者檢察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成員在調查處理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火災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的秘密。
未經火災事故調查組組長批准,火災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火災事故的信息。
第十八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應當自火災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提交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長提交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十日。
火災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鑑定的,火災事故調查組應當委託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鑑定。必要時,火災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鑑定。技術鑑定所需時間不計入火災事故調查期限。
第十九條 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火災事故發生單位(場所)概況;
(二)火災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火災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火災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火災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火災事故有關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火災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及工作要求。
第二十條 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經調查組全體會議討論通過後,提交負責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審查。
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火災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火災事故調查報告上籤名。
第二十一條 負責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火災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批覆,並抄送火災事故調查組成員單位和相關監察機關、檢察機關等。
第二十二條 收到負責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批覆後,有關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對火災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火災事故責任的公職人員進行處分;火災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負有火災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負有火災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除依法應當保密外,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情況由負責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消防救援機構及時向社會公布。
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材料應當歸檔並長期保存。
第二十四條 負責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應當在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結束後,制發有關火災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督辦通知書,並責成有關部門加強對火災事故發生單位防範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對火災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未落實或者落實不力的單位和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五條 負責火災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在重大火災事故、較大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批覆後一年內,組織有關部門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並及時向社會公布評估結果。評估結果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評估工作的組織及開展情況;
(二)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三)火災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
(四)評估意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新制定的《甘肅省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共26條,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明確了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分工許可權。規定火災事故發生後三日內,有關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火災事故調查處理需要及時組織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或者授權消防救援機構組織火災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劃分了省、市、縣三級人民政府關於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的許可權分工,確定了跨區域和提級調查許可權,明確了火災事故調查組的部門組成,調查組組長由組織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指定,可以由組織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相關負責人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人擔任。
二是細化了火災事故調查組職責和工作程式。明確火災事故調查組履行查明火災事故的發生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認定火災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提出對火災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總結火災事故教訓,提出防範和整改措施,提交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等具體職責。規定了調查期限和調查紀律、線索移交情形以及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提交、批覆、處理和結果公布等方面的要求。
三是明確了防範整改督辦和評估工作。明確了負責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應當在事故調查處理結束後制發有關火災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督辦通知書,並責成有關部門加強對火災事故發生單位防範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重大、較大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批覆後一年內,組織有關部門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並及時向社會公布評估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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