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

《延安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已經延安市政府第53次常務會研究同意,延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4月6日印發.本規定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延安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21年4月6日
  • 實施時間:2021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延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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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依法依規做好火災事故調查和延伸調查處理工作,切實增強操作性、規範性和實效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陝西省消防條例》《陝西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消防救援機構與公安機關火災調查協作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火災事故調查與處理。
發生一般火災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較大火災事故,由市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重大及以上火災事故,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全力配合上級政府調查組做好調查處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開展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由同級消防救援機構牽頭組織成立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組。調查組成員由相關職能部門、單位負責人構成。
第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為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的範圍。
(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火災;
(二)造成十人以上重傷的火災;
(三)造成十戶以上家庭受災的火災;
(四)造成五百萬元以上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五)過火面積在一千平方米以上的火災;
(六)引起民眾和社會輿論廣泛關注的火災;
(七)同一地區短時間內頻發、多發的同一類型火災;
(八)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認為應當開展調查處理的火災。
第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的火災,不適用本規定。
(一)因放火、自殺、自焚等故意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機關作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處理的火災;
(二)因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礦井地下部分在生產經營中發生的火災;
(三)機動車在通行過程中,因車輛碰撞、刮擦、翻覆直接導致燃燒的火災;
(四)軍事設施火災;
(五)森林火災;
(六)按照相關規定其他不適用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的情形。
第四條 依據火災事故情況確定調查對象,主要包括火災相關單位責任人、管理人,火災相關建築物、場所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火災相關設施設備器材生產、供應、檢測、維護單位,起火所在地基層政府、基層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及公職人員。
第二章調查處理組織
第五條 火災發生之日起三日內,由消防救援機構根據管轄權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成立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組。
調查處理組一般由政府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擔任組長,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人擔任副組長,成員由應急管理、公安、發改、住建、網信、總工會和其他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組成。可以邀請紀檢監察機關、人民檢察院和有關社會力量參與調查。
第六條 調查處理組實行組長負責制,主要職責是:
(一)查明事故起火原因和災害成因,核定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確定火災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三)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範建議和改進措施;
(四)火災事故調查工作完成後,形成事故調查報告,報本級人民政府批覆。
(五)對涉嫌刑事犯罪、行政違法和違規違紀的單位和個人,分別移送相關主管部門查處。
第七條 調查處理組可下設技術工作組、管理工作組、綜合工作組。技術工作組由消防救援機構、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有關社會力量等組成,組長由消防救援機構人員擔任;管理工作組由紀檢監察、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消防救援機構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等組成,組長由調查處理組指定;綜合工作組由應急管理、發改、民政、網信、總工會和消防救援機構等組成,組長由調查處理組指定。
技術工作組主要負責查明起火原因和災害成因,資料證據管理,核定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提出技術方面的防範建議和改進措施,起草火災事故調查報告;
管理工作組主要負責確定火災事故責任、查明事故發生單位的基本情況、相關部門履行職責情況,評估事故發生後當地政府及部門的應急救援及處置情況、民政部門開展的受災家庭或個人基本生活救助情況,提出管理方面的防範建議和改進措施;
綜合工作組主要負責事故調查處理綜合協調、信息發布、輿情應對、後勤保障等工作,對需要補充調查的事項進行調查,對涉嫌違紀違法犯罪的,移交監察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章 調查取證
第八條 技術工作組按照《火災事故調查規定》《火災現場勘驗規則》《火災原因認定規則》等有關規定,開展調查詢問、現場勘驗,視頻分析、技術鑑定、現場實驗等調查取證工作,查明起火原因和災害成因,核定火災損失。
第九條 管理工作組圍繞起火原因和災害成因,注重從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和薄弱環節方面進行取證,調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是否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是否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失火罪,消防責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產品罪等刑事犯罪,調查基層政府、基層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及公職人員履行消防安全責任制是否到位等情況。
(一)調查單位主體責任。圍繞引火源、可燃物、蔓延路徑和人員傷亡等要素,調查起火場所在消防安全管理、消防設施維護運行、應急處置等方面存在的問題;
(二)調查工程建設責任。圍繞起火場所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圖紙審查、竣工驗收等環節,調查相關單位和個人是否存在擅自降低消防技術標準、使用不合格消防產品等導致火災發生、蔓延擴大和造成人員傷亡的行為;
(三)調查技術服務責任。圍繞消防設施維修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等環節,調查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是否存在違規執業、超範圍執業等違法違規行為;
(四)調查設施設備器材質量責任。全面調查與火災發生、蔓延擴大和人員傷亡有關的設施設備器材在生產、銷售、使用、維修和認證檢驗等環節,是否存在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行為;
(五)調查相關職能部門和屬地政府責任。消防監督執法是否存在不作為、亂作為,滅火救援行動是否存在明顯消極應戰、嚴重違規作業直接導致重大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行業部門是否落實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屬地政府是否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六)調查與火災發生、蔓延擴大和人員傷亡有關的其他責任。
第四章 處理和移送
第十條 根據調查情況,調查處理組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刑事、行政、黨紀等初步處理意見。
第十一條 在調查中發現涉嫌刑事犯罪、行政違法和違規違紀的,調查處理組按照相關規定移送有關主管部門處理。
第五章 火災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二條 調查處理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形成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情況疑難複雜的,經調查處理組組長批准,可延長六十日。
第十三條 火災事故調查報告主要內容有:
(一)事故基本情況和調查處理組成立情況;
(二)起火單位、場所概況;
(三)事故發生及處置情況;
(四)事故認定情況;
(五)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六)防範建議和改進措施;
(七)調查組成員名單及簽名。
第十四條 調查處理組應當自調查報告形成之日起三日內向批准成立調查組的人民政府報送,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調查報告十五日內作出批覆。批覆中應對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實提出具體要求。較大及以上火災事故批覆中,還應要求結案一年內對責任追究情況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評估。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覆,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對火災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做出處理。
第十五條 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情況由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或者授權消防救援機構按相關規定向社會公開,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十六條 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結束後,由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將調查處理組成立檔案、事故調查報告、政府批覆檔案、追責處理材料、調查取證材料、技術鑑定報告等資料歸檔立卷。
第六章整改措施評估
第十七條 較大及以上火災事故批覆後一年內,消防救援機構針對整改措施落實情況,提請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或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評估,形成評估報告。
第十八條 評估報告內容主要包括:
(一)評估工作組織及開展情況;
(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三)防範建議和改進措施落實情況;
(四)事故發生單位及周邊民眾受教育情況;
(五)存在問題及措施建議;
(六)評估組評估意見。
評估工作結束後,評估組應當向人民政府提交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評估組成員應當在評估報告上籤名。
第十九條 經評估整改措施未落實或落實不力的,人民政府應在收到評估報告十五日內下發督辦函,督促下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企業限期整改落實,對逾期仍未落實整改造成嚴重後果的,予以通報並嚴肅處理,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有關公職人員黨紀政務責任追究未落實的,以及擬追究刑事責任人員審判拖延滯後的,應及時向紀檢監察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通報情況,商請督促落實。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調查處理組工作人員存在消極怠工、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在調查處理工作中,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有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以上”含本數、本級。十五日以內(含本數)期限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2026年4月30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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