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

《十堰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已經十堰市政府同意,十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11月2日印發.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十堰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22年11月2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1月2日
  • 發布單位:十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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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強化火災事故倒查追責,推動消防安全責任落實,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的通知》(廳字〔2019〕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7〕87號)等法律法規和檔案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火災事故經過和原因,查明火災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火災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並對火災事故責任單位和人員提出處理意見。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領導全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較大火災,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
(二)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一般火災,由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火災。
本條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本規定調查處理的範圍:
(一)因放火、自殺等故意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機關作為刑事、治安案件處理的火災。
(二)因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礦井地下部分等在生產經營中發生的火災。
(三)鐵路、港航、民航等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火災。
(四)軍事設施的火災。
(五)森林火災。
第二章  火災事故調查組
第五條  發生符合本規定所列情形火災的,在火災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由消防救援機構根據事故等級和調查許可權,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或者由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直接組織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
第六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調查組由火災發生地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和負有消防安全監管職責的有關職能部門組成。
根據工作需要,調查組可以邀請紀檢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以及工會派人參加,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七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主要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
(二)統計人員傷亡情況,核定直接經濟損失。
(三)認定火災的性質和火災事故責任。
(四)提出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五)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範和整改措施。
(六)提交火災事故調查報告。
第八條  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可由政府領導擔任,或者委派同級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人擔任。調查組組長主持調查組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定火災事故調查方案,明確調查方向和重點,確定各成員職責和分工。
(二)組織召開事故調查有關會議,定期召開情況通報會、重大事項討論會等。
(三)協調事故調查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對事故調查中出現的分歧,經研究協商達不成統一意見的,調查組組長可根據多數人的意見代表事故調查組作出結論性意見,也可根據需要,報組織成立事故調查組的本級政府決定。
(四)審定有關事項。需要向組織調查組的本級政府請示的有關事項、對外發布事故調查進展信息等的審定簽發。
第九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根據需要可設綜合組、技術組、管理組等專項小組,各專項小組組長由事故調查組組長指定。
第十條  綜合組一般由應急管理部門、消防救援機構相關工作人員組成,主要職責和任務是:
(一)制定綜合組調查工作方案。
(二)負責綜合協調和後勤保障工作。
(三)負責信息收集、匯總和報送工作。
(四)協調開展事故輿情信息監測、處理。
(五)起草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提交事故調查組審議。
(六)完成調查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一條  技術組由消防救援機構和負有消防安全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組成,主要職責和任務是:
(一)制定技術組調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事故發生單位的基本情況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事故死傷人數及死傷原因。
(三)負責事故現場勘查,蒐集事故現場相關證據,指導相關技術鑑定和檢驗檢測工作,對事故發生機理進行分析、論證、驗證和認定,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技術方面的間接原因,核定事故直接經濟損失。
(四)評估當地政府和相關部門的應急救援及處置情況。
(五)提出對事故性質認定的初步意見和事故預防的技術性針對性措施。
(六)形成技術組調查報告並提交調查組審議。
(七)完成調查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技術組可根據工作需要,成立專家組對火災原因調查和火災事故責任分析等相關工作提供技術指導。
第十二條  管理組一般由火災發生地消防救援機構和負有消防安全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組成,可邀請紀檢監察機關、人民檢察院以及工會等派人參加,主要職責和任務是:
(一)制定管理組調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事故發生單位的基本情況、相關管理部門職責及其工作人員、崗位人員履行職責情況。
(三)查明事故涉及的地方政府消防安全責任落實情況和相關職能部門職責落實情況。
(四)針對事故暴露出的管理方面的問題,提出應當追責問責單位及相關人員的處理建議。
(五)形成管理組調查報告提交調查組審議。
(六)完成調查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三條  調查組有權向單位和個人了解與火災事故有關的情況,並要求其提供相關檔案、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並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工作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秘密,未經批准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三章  事故調查
第十五條  火災事故調查對象主要包括起火場所管理、使用單位及相關責任人,火災發現、撲救等相關人員,火災涉及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及相關責任人,與火災事故發生單位有領導、管轄、監督等關係的相關政府、部門、基層組織及相關人員。
第十六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應當在查明直接原因的基礎上,重點圍繞導致火災發生、蔓延擴大的間接原因,查明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一)調查使用管理責任。圍繞起火點、起火原因、火災蔓延等要素,全面調查起火場所的消防安全主體責任落實情況。
(二)調查工程建設、中介服務責任。圍繞消防設計、審查、施工、監理、竣工驗收、消防技術服務等環節,查清相關單位和個人職責履行、責任落實情況。
(三)調查消防產品質量責任。圍繞火災中消防設施、設備運行和發揮作用情況,查實消防產品生產、銷售、使用各環節的主體責任落實情況。
(四)調查政府、部門相關責任。調查火災事故涉及的地方政府安全責任落實情況和監管部門監管執法職責落實情況。
第十七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應在火災發生之日起60日內完成事故調查,並提交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情況複雜疑難的,經負責調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可延長,延長期限不超過60日。
火災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檢驗、鑑定時間不計入調查期限。
第十八條  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火災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火災事故發生經過及事故救援情況。
(三)火災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火災事故發生的原因和性質。
(五)火災事故發生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責任落實情況。
(六)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履行職責的情況。
(七)火災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八)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
(九)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籤名。火災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第四章  調查處理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火災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做出批覆,並責成相關單位按處理意見和建議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  有關政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批覆內容,在90日內依法依規進行處理,落實整改措施,並將處理情況報組織事故調查的消防救援機構。
第二十一條  負責組織火災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消防救援機構,根據需要向社會公布事故調查結果。
第五章  整改評估
第二十二條  較大以上火災事故調查結案後1年內,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組成事故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組(以下簡稱“評估組”),對事故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評估。
第二十三條  評估組原則上由參加火災事故調查的政府和相關部門組成,可由政府所屬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實施。
根據工作需要,評估工作可以委託第三方技術服務機構實施。
第二十四條  評估工作結束後,評估組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提交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評估工作的組織及開展情況。
(二)責任人員的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三)責任單位的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四)火災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
評估報告起草過程中,應當充分聽取參加評估工作組的有關部門意見,根據需要,可通過媒體或以政府信息公開方式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二十五條  組織評估工作的地方政府或有關部門,發現責任追究或火災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實或落實不到位的,應督促下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有關企業限期整改落實,對逾期仍未整改造成嚴重後果的,應予以通報並嚴肅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十堰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間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家、湖北省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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