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

《德宏州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已經德宏州人民政府同意,德宏州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3年1月4日印發,本規定自2023年2月5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德宏州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23年1月4日
  • 實施時間:2023年2月5日
  • 發布單位:德宏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總結火災教訓,強化責任追究和火災防範措施整改,壓實消防安全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政策檔案,結合德宏州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德宏州行政區域發生有人員傷亡或者產生社會影響的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森林草原、鐵路、交通、民航、礦井地下部分和軍事設施等的消防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及時、客觀、公正、合法的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和非法干預調查處理工作。
第四條 火災事故發生後,發生火災的單位和相關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第五條 火災協查機構、司法鑑定機構等技術服務機構可以參與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第二章 調查組的組成及職責
第六條 對發生有人員死亡或者產生社會影響火災事故的,應按照下列情形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本級人民政府可以授權或者委託消防救援機構牽頭組織實施火災事故調查處理:
(一)發生較大火災事故的,由州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
(二)發生造成人員死亡或者產生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的,由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
事故調查處理過程中事故等級發生變化的,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由相應人民政府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
對社會影響較大的,或者同一行政區域內接連發生相同類型火災事故的,經消防救援機構提請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可以上提一級事故調查。
第七條 根據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火災事故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火災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火災事故;
(二)重大火災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火災事故;
(三)較大火災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火災事故;
(四)一般火災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火災事故。
本條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八條 事故調查組由組織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和消防救援機構、應急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其他行業監管部門、本級工會以及下級有關人民政府派員組成。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堅持迴避原則。
第九條 事故調查組組長由組織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指定,由本級人民政府相關負責人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人擔任。調查組成員應當具備案件處理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及相關領域執法資格,在事故調查工作中誠實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秘密。
火災事故調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工作。
第十條 事故調查組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調查火災事故發生的經過、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統計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火災事故性質;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火災事故教訓,提出防範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火災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一條 根據具體情況和工作需要,事故調查組可設綜合組、直接原因組、事故管理組等工作小組,由事故調查組組長確定工作小組分工、職責任務。
第十二條 綜合組主要負責調查組各項工作的綜合協調、組織調度、後勤保障以及起草火災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三條 直接原因組主要負責調查火災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履行下列職責:
(一)調查火災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人員傷亡情況,事故發生後當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的應急救援及處置情況;
(二)開展火災事故現場勘驗,收集事故現場相關證據,依法開展相關技術鑑定和檢驗檢測工作,對事故發生機理進行分析、論證、驗證和認定,調查事故直接原因,統計火災事故直接經濟損失;
(三)提出對火災事故性質認定的初步意見和事故預防的技術性針對性措施;
(四)形成直接原因調查報告並提交調查組審議。
第十四條事故管理組主要負責在火災事故直接原因的基礎上,開展火災事故間接原因和管理方面原因的調查,履行下列職責:
(一)調查火災事故發生單位的基本情況,調查火災事故技術方面的間接原因,調查有關工程建設、技術服務、消防產品質量、使用管理等各方履職情況,調查相關管理部門職責及其工作人員履職情況,調查事故涉及的黨委政府消防安全責任和相關部門監管職責落實情況,調查相關單位和個人負有事故責任的事實;
(二)針對火災事故暴露出的管理方面的問題,提出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處理建議,提出整改措施和防範建議;
(三)形成事故管理組調查報告並提交調查組審議。
第十五條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或者成立專家組,對事故發生的技術和管理原因進行分析,出具專家意見。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火災事故有關的情況,並要求其提供相關檔案、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火災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並應當隨時接受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十七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過程中,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消防救援機構應當依照涉火案調查協作工作機制,分級回響,共享調查信息,集體議案。
第十八條 事故調查組批准成立後,應當及時書面邀請紀檢監察機關介入調查,通報事故信息和事故調查組有關情況。
第十九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形成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提交組織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特殊情況下,經組織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批准可延長期限,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第二十條 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火災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火災事故發生經過和救援處置情況;
(三)火災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火災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存在的問題;
(六)火災事故的責任認定以及對責任單位和個人的處理建議;
(七)火災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
調查報告應當附帶有關證據材料。調查組成員應當在調查報告上籤名。調查組成員對調查報告有不同意見的,應在簽名後,附專頁說明不同意見的理由和依據。
第二十一條 有關單位根據事故調查報告認定的事實和處理建議,依法依規對工程建設、技術服務、使用管理、消防產品質量等火災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進行處罰或懲戒。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火災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線索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
檢察機關根據涉火案件工作協作機制對建議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提出意見,對刑事案件立案偵查工作依法實施法律監督。
第二十三條 事故調查組在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批覆後5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有關單位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覆,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覆,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關單位應當自收到批覆之日起30日內,將處理結果報本級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第四章 整改評估
第二十四條 較大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批覆結案後一年內,由組織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或者授權本級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員會成立整改評估組,組織開展火災防範措施整改落實情況評估工作。
第二十五條 整改評估組應當如實總結評估工作,形成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評估工作的組織及開展情況;
(二)責任人員的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三)責任單位的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四)火災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六條 對火災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實或落實不力的,由整改評估組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規定進行督辦,督促下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有關企業限期整改落實,對逾期仍未整改落實又發生火災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予以通報並嚴肅處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對有關公職人員黨紀政務責任追究不落實的,以及擬追究刑事責任人員審判拖延滯後的,向紀檢監察機關或相應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通報情況,商請督促落實。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事故調查組、整改評估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紀律、保守秘密。未經事故調查組、整改評估組組長允許,成員不得擅自發布與火災有關信息。
第二十八條 事故調查組、整改評估組有下列情形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事故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者藉機打擊報復的;
(三)在火災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第二十九條 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對下級人民政府組織調查處理的火災事故進行掛牌督辦。
因政府、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導致發生人員傷亡或者產生社會影響火災事故的,由上級人民政府對下一級人民政府按照職責許可權組織實施問責,各級人民政府對本級部門按照職責許可權組織實施問責,上級組織對下級組織按照職責許可權組織實施問責。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火災發生地人民政府應當將包括食宿、交通出行、檢驗鑑定、現場實驗、專家論證等調查評估所需經費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三十一條 火災事故調查結案後,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將調查處理工作相關檔案、證據、資料等歸檔保存。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3年2月5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一、出台背景
2019年5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廳字〔2019〕34號)。《意見》明確提出“強化火災事故倒查追責”,並作出要求:逐起組織調查造成人員死亡或重大社會影響的火災,倒查工程建設、中介服務、消防產品質量、使用管理等各方主體責任,嚴格追究屬地管理和部門監管責任,建立較大以上火災事故調查處理信息通報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制度。強化火災事故倒查追責是消防執法改革已經指明的方向。據統計,2013—2022年,全州共發生亡人火災20起,死亡24人,年均發生亡人火災2起,年均死亡2.4人,建立一套規範有效、運行高效的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勢在必行。
二、出台依據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消防安全工作的決策部署,依法依規做好我州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促進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維護我州火災形勢穩定,有效保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關於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火災事故調查規定》《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結合本州實際,州人民政府於2022年 月 日印發了《德宏州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三、出台目標
出台《規定》的主要目標,是為了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全州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及時總結吸取火災事故教訓,壓緊壓實社會單位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和各地各部門消防安全監管責任,更好地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和諧穩定發展。
四、主要內容
《規定》共6章32條。主要從火災事故調查組、調查範圍、調查取證、火災原因分析與責任調查、責任劃分和追究、火災事故調查報告、調查時限及批覆、整改評估等方面明確提出了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的措施要求。
(一)明確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管轄。總體原則是:發生一般火災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縣(市)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較大火災事故,由州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但《規定》賦予人民政府提級調查、授權調查的許可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提級開展火災調查處理工作,也可以授權同級消防救援機構牽頭組織火災事故調查。
(二)明確火災事故調查組成立。明確火災事故調查組成立的兩種方式:由各級人民政府決定組織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或由政府領導授權或者委託消防救援機構牽頭組織實施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明確火災事故調查組主要職責是:調查事故發生的經過、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統計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認定火災的性質和火災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建議;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範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三)明確火災事故調查組組成及職責。明確火災事故調查組可根據需要設定綜合組、直接原因組、事故管理組等工作小組。綜合組主要負責事故調查工作的綜合協調、後期保障和資料證據管理等工作,負責起草事故調查報告。直接原因組主要負責調查火災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事故管理組主要負責在火災事故直接原因的基礎上,開展火災事故調查事故間接原因和管理方面原因的調查。
(四)調查火災原因和責任。應圍繞火災發生的誘因和導致火災蔓延擴大的成因,依法調查有關工程建設、技術服務、消防產品質量、使用管理等各方履職情況,調查相關管理部門職責及其工作人員履職情況,調查事故涉及的黨委政府消防安全責任和相關部門監管職責落實情況,調查相關單位和個人負有事故責任的事實。
(五)明確責任劃分和追究。對發生火災事故的單位、相關責任人分別提出刑事責任追究、處罰或懲戒初步建議;對地方相關黨委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的有關責任人提出責任追究初步建議。
(六)明確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的內容。內容主要包括:一是火災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二是火災事故發生經過和救援處置情況;三是火災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四是火災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五是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存在的問題;六是火災事故的責任認定以及對責任單位和個人的處理建議;七是火災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
(七)明確調查時限要求。明確火災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組織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提交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組織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批准可延長期限,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八)明確整改評估要求。較大火災事故批覆後一年內,由組織調查的人民政府委託有關部門開展評估工作。評估內容包括:一是評估工作的組織及開展情況;二是責任人員的責任追究落實情況;三是責任單位的責任追究落實情況;四是火災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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