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

《雲南省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是為規範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總結火災事故教訓,強化問題整改和責任追究,促進消防安全責任落實,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的通知》(廳字〔2019〕3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7〕87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檔案,結合我省實際,制定的規定。

2023年2月17日,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雲南省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23年2月17日
  • 實施時間:2023年2月17日
  • 發布單位: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政策解讀,

發布信息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雲南省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2月17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總結火災事故教訓,強化問題整改和責任追究,促進消防安全責任落實,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的通知》(廳字〔2019〕3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7〕87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檔案,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重大火災事故、較大火災事故以及造成人員死亡或者產生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其他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可以參照執行。
生產安全事故和鐵路、港航、民航、國有林區、礦井地下部分、軍事設施等發生火災的,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依法、及時、客觀、公正的原則,準確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並對事故責任者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和非法干預調查處理工作。
第四條 火災事故發生後,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有關證據。
第五條 鼓勵火災協查機構、司法鑑定機構等參與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第二章 火災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和職責任務
第六條 發生造成人員死亡或者產生社會影響的火災事故,由消防救援機構提請本級人民政府同意,按照下列情形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本級人民政府可以授權或者委託消防救援機構牽頭組織實施火災事故調查處理:
(一)重大火災事故由省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
(二)較大火災事故由事故發生地州、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
(三)有人員死亡或者產生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
調查處理過程中火災事故等級發生變化的,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由相應人民政府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
跨行政區域的火災事故,由最先起火地的人民政府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組織調查處理,有關行政區域的人民政府予以協助。有管轄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決定。
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處理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的火災事故。
第七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由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和本級應急管理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機關、其他行業監管部門、工會派員組成,可以視情邀請有關人員參與。
第八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指定本級人民政府有關負責人或者本級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人擔任。
火災事故調查組成員存在可能影響火災事故公正調查處理情形的,應當迴避。
第九條 根據具體情況和工作需要,火災事故調查組可以成立綜合組、技術組、管理組等工作組,由火災事故調查組組長確定工作組職責、分工和任務。
第十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火災事故發生的經過、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統計人員傷亡情況和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火災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火災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火災事故教訓,提出防範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火災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一條 綜合組主要負責綜合協調、組織調度、後勤保障和起草火災事故調查報告,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並實施調查工作方案,掌握各工作組工作進度,提示需要補充調查的事項;
(二)對火災事故調查組日常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做好後勤保障等工作;
(三)調度和存儲火災事故調查資料,統一報送和處理火災事故調查有關信息;
(四)根據各工作組調查報告,起草火災事故調查報告並提交火災事故調查組;
(五)完成火災事故調查組安排的其他任務。
第十二條 技術組主要負責調查火災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火災事故發生的經過、人員傷亡情況以及火災事故發生後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應急救援、處置情況;
(二)開展火災事故現場勘驗,收集有關證據,依法開展有關技術鑑定和檢驗檢測工作,對火災事故發生機理進行分析、論證、驗證和認定,查明火災事故直接原因,統計火災事故直接經濟損失;
(三)提出對火災事故性質認定的初步意見和針對性的技術改進措施;
(四)形成技術組調查報告並提交火災事故調查組;
(五)完成火災事故調查組安排的其他任務。
第十三條 管理組主要負責開展火災事故間接原因和管理原因的調查,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火災事故發生單位的基本情況,查明工程建設、中介服務、消防產品質量、使用管理等各方主體責任落實情況及其工作人員履職情況;
(二)查明火災事故涉及的政府消防安全責任和有關部門監管責任落實情況,有關單位和人員負有事故責任的事實;
(三)針對火災事故暴露出管理方面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和改進建議;
(四)提出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處理建議;
(五)形成管理組調查報告並提交火災事故調查組;
(六)完成火災事故調查組安排的其他任務。
第十四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成立專家組,對火災事故發生的技術和管理原因進行分析,出具專家意見。
第三章 組織實施和信息通報
第十五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火災事故有關的情況,並要求其提供有關檔案、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火災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火災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並應當隨時接受火災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十六條 在火災事故調查處理過程中,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會同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按照涉火案調查協作工作機制,分級回響,共享調查信息,集體議案。
第十七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批准成立後,應當及時書面邀請紀檢監察機關介入調查,通報信息和火災事故調查組有關情況。
第十八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應當自火災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形成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提交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特殊情況下,經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火災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作出批覆;特殊情況下,批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30日。
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的情況應當由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消防安全委員會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火災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火災事故發生經過和救援處置情況;
(三)火災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和事故性質;
(四)火災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五)火災事故間接原因和管理原因;
(六)火災事故的責任認定以及對責任單位、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七)火災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
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帶有關證據材料。調查組成員應當在火災事故調查報告上籤名,有不同意見的,附專頁說明不同意見的理由和依據。
第二十條 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檔案規定,對工程建設、中介服務、消防產品質量、使用管理等各方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失信行為實施懲戒。
第二十一條 火災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線索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立案偵查。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按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730號)等規定向公安機關移送有關資料,並將案件移送書抄送檢察機關。
第二十二條 有關單位應當自收到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批覆之日起30日內,將處理結果報本級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情況複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30日。
第四章 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
第二十三條 對火災事故暴露出的突出問題,尚缺乏管理和技術依據或者現行規範標準不滿足火災防控需求的,由火災事故調查組建議有關部門提請修訂有關地方性法規和技術標準。
第二十四條 重大火災事故、較大火災事故或者產生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在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批覆結案後10—12個月期間,由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消防安全委員會成立整改評估組,組織開展火災防範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
第二十五條 整改評估組應當重點評估以下內容:
(一)火災事故有關單位和人員、有關政府和部門落實火災防範整改措施採取的具體舉措以及工作成效;
(二)對火災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第二十六條 整改評估組形成的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評估工作的組織及開展情況;
(二)火災事故防範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
(三)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四)評估意見;
(五)其他情況。
第二十七條 對火災防範整改措施、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處理意見不落實或者拖延滯後的,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可以授權本級消防安全委員會將問題線索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整改評估組成員在火災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紀律、保守秘密。未經火災事故調查組、整改評估組組長允許,不得擅自發布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有關信息。
第二十九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整改評估組成員違反有關規定阻礙火災事故調查或者出現重大過失的,依紀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消防安全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指導督辦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的火災事故。
因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發生一般及以上火災事故的,依法依規追究單位直接責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的責任,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瀆職的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實行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省、州市兩級消防救援機構應當組建本級火災事故調查專家組,完善日常管理的制度辦法,為火災事故調查專家組開展科研、專項調研等提供保障。
第三十二條 火災發生地人民政府應當將包括食宿、交通出行、檢驗鑑定、現場實驗、專家論證等調查評估所需經費納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三十三條 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結案後,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將調查處理工作有關檔案、證據、資料等歸檔保存。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雲南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雲南省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全面加強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倒逼消防安全工作責任落實落細。
一、《規定》的目的和任務
火災事故調查關係社會公共安全,關乎社會公平正義。《規定》要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依法、及時、客觀、公正的原則,準確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並對事故責任者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制定出台《規定》,目的是規範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總結火災事故教訓,強化問題整改和責任追究,促進消防安全責任落實,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二、《規定》的主要內容
《規定》共6章34條。分為總則、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和職責任務、組織實施和信息通報、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監督管理、附則等6個部分。
(一)政府分級負責 確保公平公正
《規定》明確重大、較大、亡人和產生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由各級人民政府分級組織調查處理,可授權消防救援機構牽頭組織調查,火災發生地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其他行業監管部門、工會等全程參與,鼓勵社會力量為事故調查提供技術支撐
通過構建“政府領導、部門聯動、分級負責”的火災事故調查處理體系,確保火災事故調查科學、公正、客觀。
(二)突出結果運用 推進“事前預防”
《規定》立足於從事故中汲取教訓,明確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針對火災事故暴露出的問題和薄弱環節,提出防範整改措施,重大、較大和產生社會影響的火災事故在批覆後10—12個月期間,由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開展針對性評估,重點評估火災事故有關單位和人員、有關政府和部門落實火災防範整改措施採取的具體舉措以及工作成效。
通過火災事故調查和評估,精準分析同類原因、同類場所、同一區域火災防控的短板、漏洞,有針對性地提出防範措施,以案促改、以案促治,不斷提高消防安全基礎,推動全省消防形勢持續穩定。
(三)強化追責問效 倒逼責任落實
《規定》圍繞責任落實這個關鍵,要求事故調查組查清事故直接原因、間接原因和管理原因,釐清事故責任;對因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導致發生人員傷亡或者產生社會影響火災事故的,依法依規追究單位責任人員的責任,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瀆職的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實行問責。
通過抓實調查處理,強化事故責任追究,讓各方責任主體歸位,形成消防監管閉環,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四)信息及時公開 接受社會監督
《規定》要求事故調查組要按照時限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及時向社會公眾和有關部門通報事故調查處理有關信息,積極回應社會關注問題,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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