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河州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辦法

《紅河州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辦法》已經州人民政府同意,紅河州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3年7月10日印發,本辦法自2023年7月1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紅河州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7月10日
  • 實施時間:2023年7月11日
  • 發布單位:紅河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總結火災事故教訓,強化問題整改和責任追究,促進消防安全責任落實,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雲南省消防條例》《雲南省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關於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雲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檔案,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火災事故,是指造成人員死亡或者產生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較大火災事故、重大火災事故和特別重大火災事故。
  第三條 火災事故調查堅持“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和干預火災事故調查。
  第四條 火災事故發生後,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有關證據。
  第五條 鼓勵火災協查機構、司法鑑定機構等參與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第六條 本辦法適用在紅河州轄區內發生的火災事故。
  第二章 調查許可權及範圍
  第七條 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一般火災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縣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
  (二)較大火災事故,由州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
  (三)重大和特別重大火災事故,由州人民政府、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全力配合省級人民政府做好調查處理工作。
  火災事故發生之日起7日內,火災事故等級發生變化的依照本辦法應當由上級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政府應當另行組織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八條 發生亡人或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火災,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的州、縣市人民政府應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同級消防救援機構牽頭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火災調查處理。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本辦法:
  (一)安全生產事故;
  (二)軍事設施火災;
  (三)礦井地下部分、鐵路、民航設施、城市建成區以外的森林、林木、草原火災。
  第三章 火災事故調查
  第十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在發生人員死亡或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火災事故後3日內,根據火災事故等級,提請本級政府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火災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和職責任務依照《雲南省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未造成人員死亡、嚴重人員受傷和社會影響的火災事故由火災發生地消防救援機構牽頭直接按程式調查認定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
  第十二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各工作組除綜合組以外其他每個小組配備2名以上具有執法資格的人員。
  第十三條 技術組由公安、消防救援、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發生火災事故場所行業主管部門等單位人員組成,視情可邀請相關領域專家或技術人員加入;管理組由公安、消防救援、工會、紀檢監察機關和相關行業監管部門人員組成。
  第十四條 調查組成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主動迴避:
  (一)是火災事故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近親屬與事故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火災事故當事人關係密切、有矛盾、糾紛或有債權債務關係等,可能影響事故公正調查的。
  第十五條 火災事故調查工作應在火災現場勘驗、調查詢問以及物證鑑定等環節取得證據的基礎上,進行綜合分析,科學作出火災原因認定結論。
  第四章 火災事故責任調查
  第十六條 在查明起火原因基礎上,對火災發生的誘因、災害成因以及防火滅火技術等相關因素開展深入調查,分析查找火災風險、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環節,推動相關部門、行業和單位整改問題,提出針對性的改進意見和措施。
  第十七條 應圍繞火災發生的誘因和導致火災蔓延擴大的成因,查實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無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的行為和問題,分析釐清火災事故各方責任:
  (一)依法調查建設單位、使用單位主體責任。全面調查起火場所建設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調查使用單位在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培訓教育、消防設施維護運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持證上崗、火災隱患整改、火災應急疏散演練和微型消防站火災處置等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
  (二)依法調查工程建設監管審批責任。全面調查起火場所在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施工、監理、竣工驗收等階段,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
  (三)依法調查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責任。全面調查起火場所消防設計圖紙技術審查、消防驗收檢測、消防設施維修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等單位,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
  (四)依法調查消防產品、建築材料質量責任。全面調查消防產品的生產、銷售、使用和維修等環節,查清消防產品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是否存在質量問題,查實消防產品各環節責任;
  (五)依法調查消防救援機構監管責任。調查轄區消防救援機構的消防監督執法和滅火救援行動開展情況,是否存在消防監督執法工作不到位、滅火救援行動失誤等問題;
  (六)依法調查各級政府、行業部門責任。全面調查各級政府、行業部門在對火災發生單位的監管職責落實情況。
  第五章 火災事故處理
  第十八條 火災調查完畢後,火災事故調查組應按《雲南省火災調查處理規定》相關要求,向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提交火災調查報告,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應按規定時限批覆。批覆中要對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實提出具體要求,批覆應主送火災事故調查組牽頭部門和有關人民政府,抄送事故調查組有關成員單位、事故發生單位,通報有關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
  第十九條 根據查明的火災原因和火災事實,依法依規作出事故性質分析認定,並按照事故性質由相關部門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條 根據調查情況,調查組負責對發生火災事故的單位、相關責任人分別提出刑事責任追究、行政處罰、聯合懲戒等處罰、處理的初步意見;紀檢監察機關負責對地方相關黨委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的有關責任人開展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 對火災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失火罪、消防責任事故罪的,應當經火災事故調查組組長批准後24小時內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對移送的火災案件,應當自接受案件之日起3日內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
  第二十二條 火災事故調查中發現有關黨組織和黨員對火災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涉嫌違反黨的紀律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線索,火災事故調查組應該及時將有關問題線索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移送相應的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第六章 整改評估
  第二十三條 火災事故批覆後1年內,由組織調查的人民政府委託有關部門開展評估工作。評估內容應包括:
  (一)火災事故相關企業及同類企業、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採取的具體舉措,以及取得的效果;
  (二)火災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受到行政處罰、處分的落實情況,刑事責任定罪量刑情況;
  (三)火災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汲取事故教訓,強化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評估組由消防救援機構、發生火災事故場所行業主管部門以及組織調查的人民政府委託的其他有關部門等單位工作人員組成,評估組組長由組織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人員擔任。
  評估工作結束後,評估組應當向組織調查的人民政府提交評估報告,並報上一級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四條 對火災事故整改和防範措施未落實或落實不力,再次發生火災事故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對有關公職人員黨紀政務責任追究不落實的,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相應人民檢察院,商請督促落實。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與技術單位協作和火災調查專家庫建設,具體由各級消防救援機構牽頭組織實施。專家組成員開展調查、實驗、公差等各項費用由各級人民政府納入預算保障。
  第二十六條 事故調查組工作人員存在消極怠工、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移交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法依規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當事人”,是指與火災發生、蔓延和損失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單位和個人;
  (二)本辦法中“3日”“7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
  (三)本辦法所稱的“以上”含本數、本級,“以下”不含本數。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未明確方面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上級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3年7月11日起施行。如施行期間國家和省對消防安全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出台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政策解讀

現對《紅河州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解讀如下:
  一、出台《辦法》的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雲南省消防條例》《雲南省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關於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雲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檔案。
  二、出台《辦法》的背景
  (一)落實中央關於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精神的需要。中辦、國辦和省政府辦公廳先後印發《關於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提出系列改革舉措,明確要求“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強化火災事故倒查追責,逐起組織調查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社會影響的火災,倒查主體和監管部門責任,強化警示教育”,是出台《辦法》的基本遵循。《辦法》是貫徹落實《關於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的有力舉措,是對火災調查、責任倒查、整改評估等工作的具體細化,為落實《關於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提供了有力抓手和有效方法。
  (二)壓實消防安全責任的現實需要。通過調查分析火災事故原因,查找火災背後可能存在的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環節,依法追究工程建設、中介服務、消防產品質量、使用管理和監督管理等各方責任,提出改進措施和工作建議,推動問題整改和責任落實,起到查處一起、警示一片、教育一批的震懾效果。
  (三)防範化解消防安全風險的迫切需要。通過發布火災事故調查報告向社會公眾通報事故概況、事故發生的原因和災害成因分析、事故性質、事故責任追究情況、火災事故暴露的問題以提出事故防範措施和建議等。針對火災的成因和形勢,為社會面火災防控治理工作重點提供了遵循,對防範化解消防安全風險起到了促進作用。
  (四)固化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模式的需要。從往年火災事故調查情況來看,發生火災後,調查火災在過程中,往往存在牽頭單位不明、部門銜接不暢、信息分享不夠、追責問責不力的情況,雖然查清了火災原因,但在認定火災的性質和火災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建議,深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範和整改措施等方面還不夠。《辦法》出台,是健全完善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機制,對保障火災事故調查的嚴密、有序、規範、高效具有重要意義。
  三、《辦法》具體內容
  《辦法》共7章29條,主要從火災事故調查許可權和範圍、火災事故調查組構成、火災事故責任調查、火災事故處理、整改評估等方面明確提出了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的措施要求。
  (一)明確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管轄許可權。總體原則是:發生一般火災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較大火災事故,由州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重大(以上)火災事故,由州人民政府、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全力配合省級人民政府做好調查處理工作。同時,《辦法》明確發生人員死亡或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火災事故需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並可根據需要,由人民政府授權同級消防救援機構牽頭組織火災事故調查。
  (二)明確火災事故調查組構成。在《雲南省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基礎上,明確火災事故調查組應在發生人員死亡或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火災事故後3日內成立。《辦法》明確了技術組由公安、消防救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發生火災事故場所行業主管部門等單位人員組成,管理組由公安、消防救援、工會、紀檢監察機關和相關行業監管部門人員組成,每個小組必須配備2名以上具有執法資格的人員。另外,對調查組人員迴避情形也作了補充。
  (三)明確火災原因分析與責任調查內容。應圍繞火災發生的誘因和導致火災蔓延擴大的成因,依法調查使用管理責任、工程建設責任、中介服務責任、消防產品質量責任、消防救援機構及政府相關部門監管責任、建設單位首要責任,查實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無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的行為和問題,分析釐清火災事故各方責任。
  (四)明確火災事故處理措施。調查組應對發生火災事故的單位、相關責任人分別提出責任追究、行政處罰、聯合懲戒等處罰、處理的初步意見;紀檢監察機關對地方相關黨委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的有關責任人開展責任追究;對涉嫌失火罪、消防責任事故罪的,應經火災事故調查組組長批准後二十四小時內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五)明確整改評估要求。較大火災事故批覆後一年內,由消防救援機構、發生火災事故場所行業主管部門以及組織調查的人民政府委託的其他有關部門等單位工作人員組成評估組,對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採取的具體舉措,取得的成效以及相關當事人追責落實情況進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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