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實施辦法

《四川省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實施辦法》是為規範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督促落實消防安全責任,促進消防安全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四川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和《關於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等政策檔案,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內容解讀,檔案全文,

內容解讀

《實施辦法》共分為總則、事故調查、事故處理、整改處理評估、附則五個章節。其中,事故調查部分規定了火災事故調查組的成立程式、組成部門和內設專門小組,明確了其調查職責和工作紀律,確定了火災事故調查的程式、時限以及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的內容等。事故處理,明確了人民政府批覆的程式、主要內容、公布答疑和跟蹤督辦等內容。整改處理評估章節則明確了較大以上火災事故調查結案屆滿一年開展整改處理評估,規定了評估組組成、評估範圍、評估程式等內容。
此次的《實施辦法》系統性地明確了三方面內容。首先,是確定了管轄分工,理順調查機制。從頂層設計上確定了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的責任主體,確保工作有人抓、不落空,為調查處理工作順利開展提供了政策支撐。其次,規範了組織程式,明確調查內容。《實施辦法》總共用24條,也就是三分之二以上篇幅的條款,規定了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的管轄、程式、內容和要求,包括一般管轄和特殊管轄,調查組人員組成、工作職責和內部分工,調查處理工作主要內容、時限要求和保密紀律,以及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的具體內容等。馬濤介紹,“這也是我省第一次對全省範圍內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在組織上、程式上、內容上的統一規範,有效解決了調查組織不力、程式混亂、內容雜沓等現實問題,確保調查處理工作高效有序。”
此外,《實施辦法》第三、第四章專門規定了火災事故處理和整改處理評估,明確人民政府收到火災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作出批覆,對相關責任追究、火災事故防範、整改措施落實和整改處理評估提出要求。有關機關、部門和事故發生單位、相關單位接到批覆之日起90內反饋落實情況。通過強化火災調查“後半篇”文章的結果運用,倒逼各級、各部門和有關單位履行工作職責、改進防範措施、提升安全水平,讓各方責任主體歸位,形成消防監管閉環,舉一反三防止同類型火災事故反覆發生,推動消防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預防”轉型。

檔案全文

四川省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實施辦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督促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促進消防安全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四川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和《關於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等政策檔案,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四川省行政區域範圍內的火災事故調查處理。
法律、法規對軍事設施、礦井地下部分,鐵路、港航、民航設施以及森林、草原等火災事故調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確定為涉嫌放火犯罪的案件,依法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第三條  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認定事故性質和責任,評估應急處置工作,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並對事故責任單位和人員提出處理建議。
第四條  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的組織主體,根據火災事故等級確定:
(一)重大火災事故由省人民政府依法負責組織調查處理;
(二)較大火災事故由事故發生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
(三)造成人員死亡或重大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
(四)其他一般火災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調查處理。
若火災事故等級發生變化,調查處理的組織主體根據最終等級確定。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直接組織火災事故調查組實施調查處理,可授權或者委託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牽頭組織火災事故調查組實施調查處理;對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火災,也可授權或者委託其他有關部門牽頭組織火災事故調查組實施調查處理。
第五條  火災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認為組織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確有困難的,可以提請上一級人民政府組織調查處理。
上一級人民政府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提級組織調查處理相關火災事故。
第六條  火災事故發生地與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組織調查處理時,應當邀請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派員參加。
第七條  參加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嚴格履行職責、秉公用權,及時、準確完成調查任務,並接受監察機關的監督。 火災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的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並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第八條  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成立的火災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與火災有關的情況,查閱、提取相關檔案、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
火災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隨時接受火災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反映有關情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第二章  事故調查
第九條  消防救援機構接到火災報警,應當及時派員趕赴現場,記錄掌握火災事故信息。
對造成人員死亡或重大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較大火災事故、重大火災事故,消防救援機構應當自火災發生後 3 日內上報負責組織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抄送同級應急管理、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單位),提出立案調查和火災事故調查組組成建議,報請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負責人擔任,副組長由消防救援機構等部門負責人擔任。
火災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調查組的工作,其他成員應當按照
本辦法和有關規定,在組長統一領導下開展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一條  根據火災事故具體情況,火災事故調查組應由有關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應急管理、公安、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部門(單位)組成,並邀請監察機關和檢察機關派員參加。
火災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處理所需要的專業知識和特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本人是事故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近親屬與事故有利害關係的;
(三)本人與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事故公正調查處理的。
火災事故調查組可以根據需要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十二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召開全體會議,研究制定事故調查方案,部署事故調查工作,明確工作紀律要求。
第十三條  火災事故調查方案經火災事故調查組組長批准後執行。 調查方案內容應當包括調查工作的原則、目標、任務、分工、步驟、方法和要求等。
第十四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火災事故的發生經過、起火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查明火災事故成因,總結火災事故教訓,提出火災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建議;
(三)認定火災事故性質,查明火災事故責任; (四)提出對火災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五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可以設立技術組、管理組和綜合組等專門小組,專門小組可以根據調查實際需要設立專家組提供技術支持。
技術組負責查明火災事故的發生經過、起火原因、人員傷亡情況、直接經濟損失和技術方面的成因,對火災事故發生單位和發生地人民政府的火災事故應急處置工作進行評估,起草技術組報告。 管理組負責查明火災事故管理方面的成因,總結火災事故教訓,查明火災事故發生單位、相關單位主體責任、黨委和政府以及職能部門等的監管責任,提出對火災事故發生單位、相關單位、非公職人員處理以及火災事故防範、整改措施建議,提出應當追責問責的人員建議名單及責任事實、線索,起草管理組報告。
綜合組負責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的綜合協調、後勤保障和證據資料管理等工作,負責起草火災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六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及其各專門小組應當根據調查工作進度,及時研究、討論、匯總工作情況。
第十七條  火災事故調查過程中,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根據需要封閉火災現場,負責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根據火災現場勘驗、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意見,及時製作火災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火災事故的證據。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配合開展現場勘查、傷情檢驗、現場訪問; 查明死亡人員身份,依法進行屍體檢驗,確定死亡原因;核查放火嫌疑線索。
參加火災事故調查的其他部門應當充分發揮各自行業優勢, 按照調查組的分工和要求完成相應調查工作。
第十八條  火災事故調查過程中,參加調查的有關部門依法收集、製作的證人證言、物證、書證、視聽資料、檢驗結果、鑑定意見、勘驗筆錄、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應當互通共享,並及時移交火災事故調查組。
火災事故調查組應當將調查中發現的公職人員涉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等問題線索,及時移送監察機關、檢察機關。
第十九條  火災事故調查工作中,調查人員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調查工作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秘密。 未經批准,調查人員不得擅自對外發布火災事故調查信息。
第二十條  火災事故調查結束後,技術組、管理組應當分別形成專門調查報告,並提交調查組全體會議討論通過。
火災事故調查組應當形成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經調查組全體會議討論通過後向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提交。
第二十一條  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火災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火災事故發生經過和應急處置情況;
(三)火災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火災事故的起火原因、災害成因和性質; (五)火災事故責任的認定;
(六)對火災事故發生單位、相關單位、非公職人員的處理建議;
(七)追責問責的人員建議名單及責任事實;
(八)火災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建議及工作要求。
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調查組全體成員應當逐一確認調查報告並簽名。
第二十二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應當自重大、較大火災事故發生之日起 60 日內,自造成人員死亡或重大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向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提交火災事故調查報告。
特殊情況下,經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適當延長提交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重大、較大火災事故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 60 日,造成人員死亡或重大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 30 日。
第二十三條  下列時間不計入火災事故調查期限,但應當在提交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時向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說明:
(一)瞞報、謊報、遲報火災事故的調查核實所需的時間;
(二)因應急處置無法進行現場勘驗的時間;
(三)掛牌督辦、跟蹤督辦火災事故審核備案的時間;
(四)檢驗、鑑定所需的時間;
(五)因不可抗力原因無法開展火災事故調查的時間。
第二十四條  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批覆火災事故調查報告後,火災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
第三章  事故處理
第二十五條  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火災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 15 日內作出批覆,事故調查結案。 批覆應當以人民政府公函形式作出,主送有關下級人民政府、火災事故調查組成員單位、相關單位,抄送有關監察機關、檢察機關;涉及完善法律法規、制修訂標準規範建議的,抄告相關立法機關、標準規範編制部門。
第二十六條  批覆應當對相關責任追究、火災事故防範、整改措施落實及整改落實情況評估提出要求。
第二十七條  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或者負責牽頭實施調查處理的部門應當及時公布人民政府批覆的火災事故調查報告,負責輿情答疑、及時回應社會關切,並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共同負責跟蹤督辦批覆具體要求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八條  有關機關、部門應當依據人民政府的批覆,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負有火災事故責任的工程建設、中介服務、使用管理和消防產品質量等責任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公職人員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事故發生單位、相關單位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覆,依照法
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  有關機關、部門和事故發生單位、相關單位等, 應當自接到批覆之日起 90 日內,將相關責任追究、火災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書面報送作出批覆的人民政府,並抄送負責跟蹤督辦的部門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
第四章  整改處理評估
第三十條  較大以上火災事故調查結案屆滿 1 年,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應當成立評估組,組織開展相關責任追究情況、火災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
第三十一條  評估組由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或負責牽頭實施調查處理的部門負責人擔任組長,參加火災事故調查的有關部門派員組成。
第三十二條  評估組應當對火災事故發生單位、相關單位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邀請監察機關對有關處理處置、問責意見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評估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 60 日內向本級人民政府提交評估報告。
評估報告內容包括相關責任追究、火災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落實的情況以及評估結論。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及整改處理評估所需的工作經費,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 2023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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