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關於安全生產及消防安全的重要決策部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四川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進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責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巴中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7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0年7月29日
  • 發布單位:巴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印發的通知,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關於安全生產及消防安全的重要決策部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四川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進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責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地方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應當組織實施消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上級部署要求,按要求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消防安全問題。政府分管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應當協助主要負責人,綜合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督促檢查各有關部門、下級政府落實消防工作的情況。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範圍內的消防工作應定期研究部署,組織工作督查,推動分管領域火災隱患排查整治。
第三條 市、區縣政府工作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依規做好本行業、本系統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條 堅持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是消防安全的責任主體,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全面負責。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堅持權責一致、依法履職、失職追責。對不履行或不按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二章 各級政府消防工作職責
第六條 市、區縣政府應當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黨委、政府關於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負責本地區消防工作,每年召開消防工作會議,研究部署本地區消防工作重大事項。每年向上級人民政府專題報告本地區消防工作情況。健全由政府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牽頭的消防工作協調機制,推動落實消防工作責任。
(二)將消防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將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確保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三)督促所屬部門和下級政府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在農業收穫季節、森林防火期間、重大節假日和重要活動期間以及火災多發季節,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推動消防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成果套用,推進“智慧消防”建設,推廣使用先進消防應急救援設備,提升消防工作科技水平。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工作。大力發展消防公益事業。採取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等方式,推進消防教育培訓、消防安全技術服務等工作。
(四)定期分析評估本地區消防安全形勢,組織開展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建立常態化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機制,組織實施重大火災隱患和區域性火災隱患整治工作,實行重大火災隱患掛牌督辦制度。對報請掛牌督辦的重大火災隱患和停產停業整改報告,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並組織有關部門督促隱患單位採取措施予以整改。
(五)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加強消防救援隊伍建設,做好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相關保障工作。
(六)組織領導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組織制定滅火救援應急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演練。建立滅火救援社會聯動和應急反應處置機制,落實人員、物資、裝備、經費等保障,根據需要調集滅火救援所需工程機械和特殊裝備。
(七)科學編制和嚴格落實消防專項規劃,預留消防隊站、訓練設施等建設用地。加強消防水源建設,按照規定建設市政消防供水設施,明確建設、管理維護部門和單位。
(八)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業發展所需經費,確保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九)將消防公共服務事項納入政府民生工程或為民辦實事工程。
(十)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有計畫地建設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開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動。
(十一)按照立法許可權,針對本地區消防安全特點和實際情況,及時提請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修訂地方性法規,組織制定、修訂地方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七條 鄉鎮政府消防工作職責:
(一)建立消防安全組織,明確專人負責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資金,用於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業務經費支出。
(三)將消防安全內容納入鄉鎮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並嚴格組織實施。
(四)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承擔火災撲救、應急救援等職能,並開展消防宣傳、防火巡查、隱患查改。
(五)因地制宜落實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強消防宣傳和應急疏散演練。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七)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民眾性的消防工作,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約,根據需要建立志願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開展防火安全檢查、消防宣傳教育和應急疏散演練,提高城鄉消防安全水平,切實做到責任到戶到人。
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項職責,並保障消防工作經費。
第八條 開發區管理機構、工業園區管理機構等政府的派出機關,負責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按照本辦法履行同級別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職責。
第三章 政府工作部門消防安全職責
第九條 市、區縣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本行業、本系統業務工作特點,在行業安全生產法規政策、規劃計畫和應急預案中納入消防安全內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依法督促本行業、本系統相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確定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落實消防工作經費;開展針對性消防安全檢查治理,消除火災隱患;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每年組織應急演練,提高行業從業人員消防安全意識。
(三)將消防工作與本部門業務工作同部署、同檢查、同考評,保障消防工作經費。按照職責分工對所屬單位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定期研判消防安全形勢,部署本部門並督促所屬單位開展針對性消防安全專項檢查治理,消除火災隱患。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條 具有行政審批職能的部門,對審批事項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條件要依法嚴格審批,凡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得核發相關許可證照或批准開辦。對已經依法取得批准的單位,不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一)公安部門負責查處消防救援機構移交的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負責消防救援現場及周邊道路的交通管制,並保障消防車輛通行。協助封閉火災現場,維護火災現場秩序。依法組織或參與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依法辦理放火罪、失火罪和消防責任事故罪等案件。公安派出所可以負責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二)教育部門負責學校、幼稚園和校外培訓機構的行業消防安全管理。將消防知識納入學校教育、教學內容,指導學校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三)民政部門負責社會福利、特困人員供養、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護、婚姻、殯葬、養老機構等民政服務機構審批或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
(四)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職業培訓機構、技工院校審批或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做好政府專職消防隊員、企業專職消防隊員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將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知識納入職業培訓內容。
(五)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配合編制消防專項規劃,依法納入相應的國土空間規劃,明確消防站用地,合理布局消防供水、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基礎設施和服務設施,並監督實施。
(六)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驗收工作,負責市政消火栓的建設,依法依規開展建設工程領域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的推廣。參與建設工程火災事故調查。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或房管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契約約定加強住宅小區的消防安全防範並做好住宅小區的共用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
(七)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在客運車站、港口、碼頭及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和有關消防工作制度。
(八)文化和旅遊部門負責督促指導文化娛樂場所、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美術館、旅行社、星級飯店、A級旅遊景區、旅遊民宿、星級農家樂等單位(場所)依法依規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九)衛生健康部門負責醫療衛生健康機構審批或管理的行業消防安全,協助做好火災事故人員傷亡統計工作。
(十)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對生產、流通領域的消防產品質量實施監督管理,查處質量違法行為。鼓勵、支持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推廣使用先進的消防和應急救援技術、設備,做好消防安全相關標準制訂及修訂工作。加強特種設備生產過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在組織制定特種設備產品及使用標準時,應充分考慮消防安全因素,滿足有關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
(十一)應急部門對主管的行業領域依法實施行政審批和安全生產監管,凡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得核發有關安全生產許可。
(十二)消防救援機構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綜合監管職能,承擔火災預防、消防監督執法以及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相關工作,推動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參與擬訂消防專項規劃,參與起草地方性消防法規、規章草案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社會消防力量建設。承擔城鄉綜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負責指揮調度相關災害事故救援行動,承擔重要會議、大型活動消防安全保衛工作。
(十三)人防部門負責人防系統內修建的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導開展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
(十四)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將消防車通道管理、影響滅火救援行動的戶外廣告牌整治等內容納入城市綜合執法管理,對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一條 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務職能的部門,應當結合本部門職責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消防工作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
(二)科技部門負責將消防安全科技納入科技創新發展規劃。組織指導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關、基礎研究和套用研究,會同有關部門推動消防科研成果轉化套用示範。將消防知識納入科普教育內容。
(三)經濟和信息化部門依據職責負責指導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行業規劃和布局。在工業結構調整、企業技術改造中,提升企業消防安全技防水平。
(四)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監督監獄系統、司法行政系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將消防法律法規納入普法教育內容。
(五)財政部門負責按改革規定將消防資金納入預算管理,依法依規做好消防救援事業發展的經費保障。
(六)商務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商貿行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七)宗教事務管理部門負責加強宗教活動場所消防安全管理,指導開展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
(八)農業農村部門依法依規做好農業、農村領域消防安全工作。
(九)退役軍人部門負責烈士紀念設施消防安全管理,指導軍休軍供等服務機構的行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國資委負責督促所監管企業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十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或房管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契約約定做好住宅小區共用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並指導業主依照有關規定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住宅小區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修、更新、改造。
(十二)文物管理部門負責文物保護單位、世界文化遺產和博物館(紀念館)的行業消防安全管理。
(十三)體育、糧食等部門負責加強體育類場館、儲備糧儲存環節等消防安全管理,指導開展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
(十四)宣傳、廣播影視部門負責指導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機構消防安全管理,協助監督管理印刷業、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機構消防安全。督促新聞媒體發布針對性消防安全提示,面向社會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十五)金融監管機構負責督促銀行業、保險業和證券業機構落實消防安全管理主體責任。保險監管機構負責監督管理保險公司依法合規開展火災公眾責任保險業務,支持鼓勵保險機構參與對被保險人的火災風險評估管控和火災事故預防。
(十六)郵政管理部門依法指導和監督郵政企業、快遞企業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十七)電力行業管理部門依法督促電力企業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嚴格遵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推廣採用先進的火災防範技術設施,引導用戶規範用電。與消防救援機構建立聯勤聯訓聯動機制,負責救援現場電力切斷、保障等工作。
(十八)燃氣規劃、建設、管理、經營等相關單位的主管部門指導燃氣經營企業加強消防安全管理,督促燃氣經營企業指導用戶安全用氣並對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排除隱患,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依法查處燃氣經營企業和燃氣用戶等各方主體的燃氣違法行為。
(十九)通信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督促通信業、通信設施建設的消防安全管理。網際網路信息部門負責指導網站、移動網際網路媒體等開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傳。
(二十)氣象、水利、地震部門及時將重大災害事故預警信息通報消防救援部門。
(二十一)負責公共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的有關單位應當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
第四章 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明確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其職責,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進行消防工作檢查考核,保證各項規章制度落實。
(二)保證防火檢查巡查、消防設施器材維護保養、建築消防設施檢測、火災隱患整改、專職或志願消防隊和微型消防站建設等消防工作所需資金的投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費用應當保證適當比例用於消防工作。
(三)按照相關標準配備消防設施、器材,設定消防安全標誌,定期檢驗維修,對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少於2人,並持證上崗。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定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保證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和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等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五)按要求定期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根據需要建立專職或志願消防隊、微型消防站,加強隊伍建設,定期組織訓練演練,加強消防裝備配備和滅火藥劑儲備,建立與消防救援機構聯勤聯動機制,提高撲救初起火災能力。
(七)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檔案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和容易造成群死群傷火災事故的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和高層、地下公共建築等火災高危單位,除履行第十二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明確承擔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機構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立消防安全評估制度,定期開展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第十四條 同一建築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並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築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契約約定提供消防安全防範服務,保障消防設施完好、疏散通道暢通、消防車通行不受影響、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不被占用;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等區域無違規停放電動腳踏車。
第十五條 消防設計審查、設施檢測、維護保養和消防安全評估、諮詢、監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執業準則,提供消防安全技術服務,並對服務質量負責。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對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承擔終身責任。
第五章 責任落實與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單位消防安全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為信用評價、項目核准、用地審批、金融扶持、財政獎補等方面的參考依據。
第十八條 各級政府應當每年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開展自查,並將自查情況向上一級政府書面報告。縣級以上政府每年對所屬部門和下級政府年度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檢查,檢查結果納入所屬部門和下級政府年度工作考核內容,強化結果運用。
各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將本行業、本系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作為評先評優、評級評星的依據。
第十九條 各級消防安全事件指揮部應當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指導監督各成員單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建立完善消防安全信息共享、違法行為通報移送、火災隱患聯合整治、滅火應急救援聯動等工作機制,充分發揮統籌協調作用,協調解決消防工作突出矛盾和問題。
第二十條 對消防工作職責不落實的政府、部門、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政府對下一級政府、縣級以上政府對本級部門或上級組織對下一級組織按照職責許可權組織實施約談:
(一)消防工作經費保障不到位,公共消防設施、消防力量建設等任務推進緩慢、落實不力的。
(二)本地區、本行業系統消防安全形勢嚴峻、問題突出的。
(三)發生較大及以上火災事故的。
(四)其他應當約談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對消防工作職責履職不到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規定對負有責任的公職人員予以問責:
(一)年度消防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二)未按要求完成政府掛牌督辦的重大火災隱患整治的。
(三)依照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一年內被約談兩次的。
(四)其他應當問責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 因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發生人員傷亡火災事故的,應當依法追究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的責任;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瀆職的相關責任人員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三條 對職責範圍內發生火災事故,經查實已經履行本辦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並全面落實了上級有關工作部署的,不予或者免予追究政府、相關工作部門(單位)、工作人員的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具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參照本辦法履行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印發的通知

巴府辦發〔2020〕14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巴中經開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直屬事業單位,有關單位:
《巴中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巴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7月29日

解讀

為加強我市消防安全工作,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特制定《巴中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一、制定目的
近年來,隨著巴中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城市規模不斷擴大,火災致災因素明顯增多,隱患存量難減、增量難控,火災發生機率和防控難度相應增大。公共消防安全基礎薄弱、區域發展不平衡的局面還未得到根本扭轉。2015—2019年全市共發生火災4251起,死亡24人,受傷15人,直接財產損失2008.1萬元,火災起數位於全省前列,火災發生率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在全省的排位極不匹配。消防安全是創建“全國安全發展示範城市”的重要內容,在消防安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一些地區、部門單位存在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工作不到位,消防安全意識淡薄;行業部門在消防監管中,“等”、“靠”、“推”思想嚴重,日常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力度不強;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自身消防安全管理混亂,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問題。因此,進一步明確和細化各級政府、基層組織、行業主管部門及社會單位消防工作職責,構建消防安全監管新格局顯得尤為重要。
二、出台過程
《實施辦法》是在國務院辦公廳《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和《四川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基礎上,借鑑已先行印發試行辦法的省內其他市州,並結合我市消防工作實際起草的,在吸納建議意見並修改完善後形成了《實施辦法(送審稿)》。《實施辦法》共有6章、25條,經四屆市政府第164次常務會審議通過。
三、主要內容
第一章是總則。明確了法理政策依據、目的意義和指導原則;
第二章是各級政府職責。明確各級政府要加強對消防工作的組織領導,定期召開政府常務會、辦公會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健全由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牽頭的消防工作協調組織,每年召開專題會議,加強督導檢查和考評獎懲。紮實開展消防安全風險評估,找準制約消防事業發展的瓶頸短板,協調解決涉及消防規劃、消防設施和裝備、消防力量發展、火災隱患整治等重大問題。積極推動社會治理重心向基層下移,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建立消防組織、明確專人負責,強化落實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真正做到有人抓、有人管、有人查,打通消防責任落實“最後一公里”。
第三章是政府相關部門的職責。要求各行業部門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責任。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行業部門要切實將消防工作與業務工作同部署、同檢查、同落實,結合行業特點和突出問題,制定完善本部門、本行業消防管理規定,建立健全常態化消防檢查和宣傳培訓等機制,提升行業消防管理整體水平。具有行政審批職能的部門,對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項要依法嚴格審批,嚴防出現“先天性”隱患問題。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務職能的部門,要結合各自職責加大對消防工作的支持和保障力度。
第四章是單位職責。規定社會單位要嚴格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進一步深化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落實防火巡查、消防檢查和宣傳培訓等日常制度,加強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從本質上提升消防管理水平。要求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須經過消防培訓或取得執業資格,要求落實消防設施、電氣、燃氣定期檢測,積極套用消防遠程監控、電氣火災檢測、物聯網技術等技防措施,提升消防安全設防等級和科技含量。
第五章是責任的落實和追究。為督促、保障落實消防安全責任,《辦法》明確了“權責一致、依法履職、失職追責”的原則,明確縣級以上政府每年對所屬部門和下級政府年度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檢查,檢查結果納入所屬部門和下級政府年度工作考核內容,強化結果運用。各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將本行業、本系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作為評先評優、評級評星的依據。對消防工作職責不落實的政府、部門和單位,視情由上級按照職責許可權組織實施約談;對消防工作職責履職不到位的依照有關規定對負有責任的公職人員予以問責;對因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發生人員傷亡火災事故的,應當依法追究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的責任。同時,《辦法》也對消防領域失信行為作出了相關懲戒規定。
最後一章是附則,對一些名詞作了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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