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甘孜藏族自治州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甘孜藏族自治州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是甘孜州首部政府規章,由甘孜州人民政府發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規定》共5章25條,分為總則、職責與保障、火災預防與調查、法律責任、附則。主要內容包括四個方面:一是壓緊壓實各方責任。細化了州、縣、鄉、村四級消防安全管理責任,依法將重大火災隱患報告、專職消防力量建設、防火安全公約制定、中國小消防安全管理等責任進一步予以明確。對供水、供電、供氣單位的安全操作宣傳、檢查、維護責任等進行了規範。二是強化預防重點領域。細化了小型場所、自建房、宗教活動場所等重點部位火災預防措施,進一步明確了重點部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強化了產權人、管理人和實際使用人的消防安全職責。對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和法定負責人的消防安全職責進行了明確。對防止易燃材料濫用、電動腳踏車消防隱患治理和冒名進行消防技術服務等作出專門規定。三是延伸調查火災事故。在查明起火原因基礎上要求對火災發生的誘因,災害成因以及防滅火技術等相關因素開展調查,倒查使用管理、工程建設、中介服務、消防產品質量、消防安全監管等各方主體責任,分析查找火災風險、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環節,提出改進措施,推動相關部門和單位發現整改問題及責任追究。四是依法細化法律責任。規定公職人員在消防安全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狗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孜藏族自治州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 實施時間:2023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甘孜州人民政府
規定全文,內容解讀,

規定全文

甘孜藏族自治州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2022年12月13日十三屆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44號公布  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條例》《四川省公共消防設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甘孜藏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消防安全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管理。自治州內的森林、草原消防安全管理,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消防安全管理貫徹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遵循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有權投訴、舉報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有權檢舉、控告負有消防安全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第二章 職責與保障
第五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管理,健全由主要負責人或者分管負責人牽頭的消防安全協調工作機制,研究解決下列消防安全管理重大事項:
(一)將消防事業發展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將消防專項規劃納入城鄉規劃;
(二)將消防業務經費和消防設施裝備維護費用列入年度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三)組織年度消防安全管理考核,將消防安全管理列入領導幹部年度考核;
(四)加強政府專職消防力量建設,實現政府專職消防隊伍人員的統一招錄、統一培訓、統一編配、統一管理、統一考評;
(五)組織開展本地區年度消防安全形勢分析評估,可以聘請第三方專業機構參與;
(六)將消防公共服務事項納入政府民生工程或者為民辦實事項目,採取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等方式推進圖書館、展覽館等公共場所的消防教育培訓、消防技術服務和火災物防技防措施等工作;
(七)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有計畫地建設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和村(居)民消防體驗中心,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識。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負責消防安全管理的機構和人員,根據經濟發展和消防安全管理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承擔火災撲救、應急救援等職能;指導督促村(居)民委員會和轄區單位制定防火安全公約、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排查和消除火災隱患、建立志願消防隊。
第七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約,指導、督促住宅區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合理安排消防安全投入,開展防火安全檢查、消防宣傳教育和應急疏散演練等自防自救工作以及消防安全社區創建等活動。
第八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按照分工,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列入地方固定資產投資計畫;
(二)公安機關負責辦理涉及《消防法》規定的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的消防違法行為;負責辦理消防救援機構依法調查後移送的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案件查處工作;負責依法對舉辦大型民眾性活動實施安全許可;負責協助消防救援機構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消防監督檢查、滅火、應急救援和火災事故調查;負責涉嫌犯罪的案件查處工作;
(三)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宣傳;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將消防救援機構確定的本行政區域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將消防救援機構發現的城鄉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情況,或者發現本行政區域存在的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四)消防救援機構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綜合監管職能,依法承擔綜合性消防救援、火災預防、消防監督執法和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五)民族宗教事務部門及其他負有宗教活動管理職能的行政部門、有關機構指導督促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和宗教團體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指導督促相關單位做好宗教活動的消防安全管理,與有關部門建立協作機制,確保宗教活動場所新建、擴建或者改建建築物、構築物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相關要求;
(六)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依法督促建設工程單位加強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做好住宅小區共用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指導業主依照有關規定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住宅小區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與消防救援機構建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結果、圖紙共享機制,依法履行消防監督執法職責;
(七)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將消防規劃納入國土空間規劃統一管理,依據規劃預留消防站、消防訓練基地和滅火救援裝備儲備基地等公共消防設施用地,合理布局消防供水、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基礎設施和服務設施,並監督實施;
(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生產、流通領域的消防產品質量實施監督管理,依法查處質量違法行為;
(九)電力管理部門依法對電力企業和用戶執行電力法律、行政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企業嚴格遵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推廣採用先進的火災防範技術設施,引導用戶規範用電;
(十)水利、農牧農村、鄉村振興部門應當將農村消防水源、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納入相關規劃同步實施,統籌推動鄉村消防安全治理;
(十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事業單位人員培訓、職業教育和繼續教育計畫並組織實施,監督用人單位依法為政府專職消防隊員、企業專職消防隊員參加社會保險,落實社會保險待遇;
(十二)教育部門負責學校、幼稚園等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指導消防安全教育宣傳工作,將消防安全教育納入學校教育教學內容,與學校安全教育活動統籌安排;
(十三)其他有關單位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消防安全管理有關工作。
第九條 供水、供電、供氣單位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各自消防安全保障和管理職責。
供水單位應當保障消防供水,定期維護市政公共消火栓、消防水池等消防供水設施。
供電、供氣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安全用電、用氣宣傳,按職責定期對城鄉電力設施設備與建築燃氣設施進行安全檢查並排除隱患,指導用戶安全用電、用氣,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消防安全檢查。
第三章 火災預防與調查
第十條 用作經營或者出租的小型場所應當符合有關消防技術標準要求,推廣安裝消防遠程監控系統、簡易噴淋裝置、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等設備。
小型場所的出租方和承租方在訂立契約時應當約定各方消防設施器材維護保養、消防通道暢通、火災隱患排查等消防安全責任,承租方應當在其使用、管理範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一條 自建房應當符合有關消防規劃和消防技術標準。用於生產經營租住的自建房,產權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管理人和實際使用人按約定承擔消防安全責任,共同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定期檢驗、維護消防設施、器材,確保完好有效;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四)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契約,在委託管理的範圍內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負責管理區域內消防車通道標誌設立和標線施劃,並對消防車通道進行檢查、維護;
(二)發現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和勸阻,對拒不聽從的,採取拍照、攝像等方式固定證據,並向消防救援機構或者公安機關報告;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業主將其專有部分以租賃、承包經營、委託經營等方式交付他人使用的,應當與使用人在訂立有關租賃、承包或者委託經營契約時,約定各自的消防安全職責。
尚未實行物業管理的,業主或者使用人應當就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責任進行協商,建立消防安全協調組織,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其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對其進行指導。
第十三條 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是本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主體,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法定負責人是本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和負責人具體負責本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完善消防安全操作規程,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
(三)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四)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器材,配備逃生器材及使用說明,定期維護保養,保持完好有效;
(五)開展防火檢查及每日防火巡查並建立記錄,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定期組織開展消防演練;
(七)依法組建志願消防隊等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
(八)依法安裝或者設定室內、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等蓄水設施,水源處可靠的取水設施;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 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和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的防火性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不得違規使用發泡聚苯乙烯等可燃泡沫夾芯板。
第十五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加強本單位區域內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行為的消防安全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腳踏車或者為電動腳踏車充電;
(二)用電梯轎廂運載電動腳踏車;
(三)違規改裝電動腳踏車;
(四)違反安全用電要求私拉電線、插座給電動腳踏車充電。
第十六條 從事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等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符合從業條件,依照法律、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執業準則,接受委託提供消防技術服務,並對服務質量負責。
第十七條 火災發生地的消防救援機構依法負責管轄本行政區域範圍內的火災事故調查。
發生一般火災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的縣(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火災事故延伸調查處理;發生較大火災事故,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火災事故延伸調查處理;發生重大及以上火災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政府全力配合上級政府調查組做好火災事故延伸調查處理。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組織開展火災事故延伸調查處理,由同級消防救援機構牽頭組織成立火災事故延伸調查處理組。調查組成員由相關職能部門、單位負責人構成。
第十八條 消防救援機構有權根據需要封閉火災現場,向火災知情人詢問情況,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相關資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干預火災事故調查及火災事故延伸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九條 開展火災事故調查和火災事故延伸調查處理工作,可以聘請技術服務機構或者有專門知識的人提供火災損失鑑定和火災事故技術分析等技術服務。技術服務機構或者有專門知識的人應當對其出具的意見或者報告負責。
第二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災事故,應當開展火災事故延伸調查處理。
(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
(二)造成十人以上重傷的;
(三)造成十戶以上家庭受災的;
(四)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兩百萬元以上的;
(五)宗教活動、人員密集以及其他重要場所發生火災,引起民眾和社會輿論廣泛關注的;
(六)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認為應當開展火災事故延伸調查處理的。
火災事故延伸調查組在查明起火原因基礎上,對火災發生的誘因、災害成因以及防滅火技術等相關因素開展調查,倒查使用管理、工程建設、中介服務、消防產品質量、消防安全監管等各方主體責任,分析查找火災風險、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環節,提出改進措施,推動相關部門和單位發現、整改問題及責任追究。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機構和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在消防安全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一)項,導致消防安全標誌的配置、設定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所稱小型場所,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場所:
(一)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並具有銷售、服務性質的商店、飲食店、汽車機車修理店、洗衣店、電器維修店、美容美髮店(院)等小檔口;
(二)建築高度不超過24米,且每層建築面積在250平方米以下,具有加工、生產、製造性質的小作坊;
(三)建築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下並具有休閒娛樂功能的酒吧、茶藝館、沐足屋、棋牌室(含麻將房)、桌球室、咖啡館和其他具有卡拉OK功能的小娛樂場所;
(四)其他建築面積不超過500平方米,建築高度不超過24米,與建築其他部位分隔,設有獨立安全出口,並具有生產、經營、儲存功能的場所。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甘州第一部政府規章《甘孜藏族自治州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正式發布,該《規定》經2022年12月13日第十三屆州人民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和12月28日甘孜州第十二屆州委常委會第42次會議審議通過。這標誌著歷時20個月的我州消防立法工作圓滿完成,今後我州消防工作將迎來強而有力的法律法規保障。該《規定》將從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規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鑒於當前我州消防安全領域存在公共消防安全意識淡薄、消防基礎設施及維護滯後、消防安全監管難度增大、消防安全隱患整改不到位等突出問題,加強消防安全管理法治建設勢在必行。為此,甘孜支隊高度重視《規定》編制工作,將其納入年度重點目標任務統籌推進。《規定》作為我州首部地方政府規章,發揮立法“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作用,補短板、強弱項,將加快推進我州消防安全規範管理工作。
《規定》的法律依據和起草過程。該《規定》堅持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立足我州消防安全管理實際,以突出問題為導向,堅持科學、依法、民主立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四川省公共消防設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為立法依據,並參考其他省、市政府法規、規章相關規定製定。2021年5月,州政府印發《規定》起草工作方案;2021年6至10月,州消防救援支隊完成《規定》初稿起草;2021年11月至2022年9月,州司法局組織對《規定》初稿依法進行修改完善,形成《規定》(草案),並於2022年9至10月,徵求18個縣(市)和州人大法工委、州公安局等32個州級相關部門建議意見,對9個部門提出的21條修改意見依法予以部分採納;2022年10月,對《規定》(草案)依法公開掛網徵集意見;2022年11月,《規定》(草案)再次徵求省級、州級相關部門及各縣(市)政府意見,進行修改完善,並通過專家論證和合法性審查,最終形成《規定(送審稿)》。
《規定》的體例構架和主要內容。《規定》共五章二十五條,分為總則、職責與保障、火災預防與調查、法律責任、附則。主要內容包括:(一)壓緊壓實各方責任。《規定》細化了州、縣、鄉、村四級消防安全管理責任,依法將重大火災隱患報告、專職消防力量建設、防火安全公約制定、中國小消防安全管理等責任進一步予以明確。對供水、供電、供氣單位的安全操作宣傳、檢查、維護責任等進行了規範。尤其是明確公安機關部門職責:“負責辦理涉及《消防法》規定的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的消防違法行為;負責辦理消防救援機構依法調查後移送的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案件查處工作;負責依法對舉辦大型民眾性活動實施安全許可;負責協助消防救援機構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消防監督檢查、滅火、應急救援和火災事故調查,負責涉嫌犯罪的案件查處工作。”。(二)強化預防重點領域。一是細化了小型場所、自建房、宗教活動場所等重點部位火災預防措施,進一步明確了重點部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強化了產權人、管理人和實際使用人的消防安全職責。二是對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和法定負責人的消防安全職責進行了明確。三是對防止易燃材料濫用、電動腳踏車消防隱患治理和冒名進行消防技術服務等作出專門規定。(三)延伸調查火災事故。《規定》在查明起火原因基礎上要求對火災發生的誘因,災害成因以及防滅火技術等相關因素開展調查,倒查使用管理、工程建設、中介服務、消防產品質量、消防安全監管等各方主體責任,分析查找火災風險、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環節,提出改進措施,推動相關部門和單位發現整改問題及責任追究。(四)依法細化法律責任。規定公職人員在消防安全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狗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該《規定》的出台,必將有效解決我州城鄉消防安全領域存在消防工作責任不緊不實、公共消防安全意識淡薄、消防基礎設施建設和維護嚴重滯後、消防安全監管矛盾突出、消防安全隱患整改不力等問題,不斷推動城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化、規範化和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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