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安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為進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責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條例》《四川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安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11月24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廣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印發的通知,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全面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對消防工作負總責,組織實施消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上級決策部署,按要求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重大消防安全問題;分管消防工作的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綜合協調本地區的消防工作,督促檢查有關部門和下級政府落實消防工作的情況;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範圍內的消防工作負領導責任,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領域的消防工作,組織工作督查指導,推動分管領域火災隱患排查整治。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做好本行業、本系統的消防安全工作,並明確分管負責人。
第四條 堅持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是消防安全的責任主體,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主要經營管理人或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全面負責。
第五條 堅持權責一致、依法履職、盡職免責、失職追責原則,對不履行或不按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追責問責。
第二章 政府消防工作職責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每年召開消防工作會議,研究部署本地區年度消防重點工作;定期召開政府常務會議或辦公會議,專題研究或審議本地區消防工作重大事項,協調解決消防工作重大問題,每年向下一級政府和所屬工作部門部署消防工作,向上一級政府專題報告本地區消防工作情況。
(二)健全消防安全委員會和消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各級消防安全委員會應當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的消防工作,建立成員單位消防工作協調合作、信息共享機制,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勢,督促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定期召開聯席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重點行業辦公例會,協調解決重大消防安全問題,每半年召開一次重點行業消防安全形勢分析會,每年召開一次成員單位全會。
(三)完善消防工作考核評價體系和責任追究機制,明確消防工作目標責任,將消防工作納入日常檢查、政務督查、績效管理等重要內容,組織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強化考核結果運用,將消防工作成效與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履職評定、獎勵懲處掛鈎。
(四)將消防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將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統籌納入相關國土空間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加快農村公共消防設施建設,促進城鄉消防事業共同發展。
(五)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業發展所需經費,確保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六)每年分析評估本地區消防安全形勢。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和專項治理,落實重大火災隱患掛牌督辦和約談制度,改善老城區、城中村等消防基礎薄弱區域的消防安全條件。對報請掛牌督辦的重大火災隱患和停產停業整改報告,於5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並組織或責成有關部門、單位採取措施予以整改。
(七)組織領導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建立健全滅火救援社會聯動和應急反應處置機制,根據需要調集滅火救援所需工程機械和特殊裝備。
(八)按照有關規定建立消防站和政府專職消防站、微型消防站。採取招聘、購買服務等方式加強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建設,建設營房,配齊裝備,落實其工資、保險和相關福利待遇。
(九)組織開展經常性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工作。有計畫地建設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
(十)研發集火災防控和滅火救援一體的智慧消防系統,並推廣使用。
(十一)每年安排一定經費對消防格線員實施獎勵。
(十二)按照立法許可權,針對本地區消防安全特點和實際工作需要,配契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修訂地方性法規,組織制定、修訂地方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健全消防安全組織,明確專人負責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二)及時編制、修訂鄉鎮消防規劃,將消防安全內容納入鎮、鄉國土空間規劃,並嚴格組織實施。
(三)安排必要資金用於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消防業務經費支出。
(四)落實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措施和要求,開展消防安全檢查、消防宣傳教育和應急疏散演練,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對格線內的單位、場所實施消防安全動態管理,特別是國小校、幼稚園、小診所、小商店、小餐飲場所、小旅館、小歌舞娛樂場所、小網咖、小美容洗浴場所、小生產加工企業、老舊房屋及老弱病殘人員住房等場所應重點管理。
(五)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制定防火安全公約,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開展民眾性消防工作,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至少每季度對村(居)民委員會開展消防工作情況進行一次督導檢查。
(六)全國和省級重點鎮、歷史文化名鎮應成立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傳統村落及名村應建立兼職消防隊伍和消防機制,承擔火災撲救、應急救援等職能,並開展消防宣傳、防火巡查、隱患整改。推動村(社區)建立微型消防站、志願消防隊,配齊滅火救援裝備器材。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項職責,並保障消防工作經費。
第八條 開發區管理機構、工業園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負責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履行同級別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職責。
第三章 部門消防安全職責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根據本行業、本系統業務工作特點,在行業安全生產法規政策、規劃計畫和應急預案中納入消防安全內容。
(二)應當建立消防安全工作檔案,依法對本行業、本系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檢查考核,並將檢查考核結果作為評先評優的依據。
(三)推行行業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並逐級落實行業消防安全監管責任。
(四)依法督促本行業、本系統相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確定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落實消防工作經費;開展針對性消防安全檢查治理,消除火災隱患;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逃生演練,提高行業從業人員消防安全意識。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條 具有行政審批職能的部門,在履行消防安全管理的同時,嚴格依法審批涉及消防安全的審批事項,並與同級消防救援機構進行信息共享。
(一)教育體育部門。負責學校、幼稚園和教育體育部門審批的校外培訓機構、體育類場館等行業消防安全管理,督促各類學校將消防安全教育納入教學活動,每學期開展不少於1次全員消防演練。每箇中、國小校需配備1—2名專兼職老師負責日常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二)公安部門。負責查處消防救援機構移交的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負責消防救援現場及周邊道路的交通管制,並保障消防車輛通行,協助封閉火災現場,維護火災現場秩序。公安派出所可以負責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消防宣傳教育。
(三)民政部門。負責社會福利、特困人員供養、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護、婚姻、殯葬、養老機構等民政服務機構審批或管理的行業消防安全;將火災後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困難家庭或個人按規定納入社會救助體系,及時開展災後救助,加強對社會消防公益組織、消防志願隊伍建設等工作的扶持指導。
(四)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職業培訓機構審批或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做好政府專職消防隊員、企業專職消防隊員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將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知識納入職業培訓內容。
(五)自然資源規劃部門。負責依據國土空間規劃配合消防救援機構編制消防專項規劃,明確消防站用地,合理布局消防供水、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基礎設施和服務設施,並負責監督實施。
(六)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並按規定將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移交城管執法部門查處;加強對市政消防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的督促、指導;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契約約定做好住宅小區共用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指導業主依照有關規定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住宅小區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修、更新、改造;依法依規開展建設工程消防領域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的推廣;負責人防系統內修建的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監管工作。參與建設工程火災事故調查。
(七)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在客運車站、港口、碼頭、內河流域及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和有關消防工作制度。
(八)文化廣電旅遊部門。負責督促指導文化娛樂場所、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美術館、旅行社、星級飯店、A級旅遊景區(點)、旅遊民宿、星級農家樂等單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九)衛生健康部門。負責醫療衛生健康機構審批或管理的行業消防安全,協助做好火災事故人員傷亡統計工作。
(十)應急部門。負責對主管的行業領域依法實施行政審批和安全生產監管,凡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得核發有關安全生產許可;指導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行業規劃和布局。
(十一)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對生產、流通領域的消防產品質量實施監督管理,查處質量違法行為;鼓勵、支持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推廣使用先進的消防和應急救援技術、設備,指導、配合制(修)訂消防安全相關標準;加強特種設備的消防安全管理,在依法制定特種設備產品及使用標準時,充分考慮消防安全因素,滿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
(十二)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綜合監管職能,承擔火災預防、消防監督執法以及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牽頭推動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參與擬訂消防專項規劃,參與起草地方性消防法規、規章草案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社會消防力量建設;承擔城鄉綜合性消防救援工作,參與相關災害事故救援行動,承擔重要會議、大型活動消防安全保衛工作。
第十一條 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部門,對本行業領域相關單位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督促檢查行業消防工作,限期整改消除火災隱患和突出問題,逐級落實行業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在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畫時,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列入地方固定資產投資計畫。
(二)經濟信息化部門。負責督促規模以上企業嚴格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在產業結構調整、企業技術改造中,提升企業消防安全技防水平。
(三)科技部門。負責將消防安全科技納入科技創新發展規劃;指導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關、基礎研究和套用研究,推動消防科研成果轉化套用示範;將消防知識納入科普教育內容。
(四)民族宗教管理部門負責加強宗教活動場所消防安全管理,指導開展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
(五)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將消防法律法規納入普法教育內容。
(六)財政部門。負責按規定對消防資金進行預算管理,依法依規做好消防救援事業發展的經費保障。
(七)商務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商貿、物流倉儲行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八)農業農村部門。負責依法依規做好農業、農村領域消防安全工作。
(九)退役軍人部門。負責烈士紀念設施消防安全管理,指導軍休軍供等服務機構的行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國資部門。負責督促所監管國有企業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十一)城管執法部門。負責按規定協助消防救援機構查處占用消防通道進行占道經營、違規設定廣告牌、違法建設等違法行為。依法查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第十二條 具有公共服務職能的部門,應當結合本部門職責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一)金融監管機構。負責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業機構、保險機構及服務網點、派出機構落實消防安全管理。保險監管機構負責監督管理保險公司依法合規開展火災公眾責任保險業務,支持鼓勵保險機構發揮參與火災風險評估管控和火災事故預防功能。
(二)郵政管理部門。依法指導和監督郵政企業、快遞企業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三)電力行業管理單位。依法督促電力企業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嚴格遵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推廣採用先進的火災防範技術設施,引導用戶規範用電;與消防救援機構建立聯勤聯訓聯動機制,負責救援現場電力切斷、保障等工作。
(四)糧食部門。負責加強儲備糧儲存環節等消防安全管理。
(五)燃氣規劃、建設、管理、經營等相關單位的主管部門。指導燃氣經營企業加強消防安全管理,督促燃氣經營企業指導用戶安全用氣並對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排除隱患;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依法查處燃氣經營企業和燃氣用戶等各方主體的燃氣違法行為。
(六)氣象、水務、應急等部門及時將重大災害事故預警信息通報消防救援部門。
(七)負責公共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的有關單位應當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
第四章 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三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明確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其職責,明確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明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單位全面負責,制定完善本單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常態化組織開展消防工作檢查,按規定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每年組織開展消防工作檢查考核,確保各項規章制度落實。
(二)保證消防工作所需資金的投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費用應保證適當比例用於消防工作。
(三)按照相關標準配備消防設施、器材,設定消防安全標誌,定期檢驗維修,對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少於2人,並持證上崗。
(四)按要求和頻次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和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和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等符合消防技術標準。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定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五)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消防安全管理,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六)建立火災隱患整改制度,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對不能當場整改的火災隱患,應當確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整改的部門、人員。在隱患未消除之前,應當落實防範措施或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七)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訓,提高宣傳教育能力。
(八)發生火災事故,應當及時提供單位相關真實情況和資料,全力協助開展火災撲救、火災事故調查和處理等工作。
(九)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檔案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和容易造成群死群傷火災事故的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和高層、地下公共建築等火災高危單位,除履行第十三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明確承擔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機構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立消防安全評估制度,定期開展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第十五條 同一建築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消防安全責任,並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築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
第十六條 鼓勵建築業、房地產、物流、物業等行業組織加強行業消防安全工作,推動本行業消防工作,引導行業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第十七條 在實行承包、租賃或委託經營管理時,產權人提供的建築物或場所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契約中應按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並履行其消防安全職責。同一建築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消防安全責任,並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築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
第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契約約定提供消防安全防範服務,定期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和消防宣傳教育,及時勸阻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等消防違法行為,保障消防設施完好、疏散通道暢通、消防車通行不受影響、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不被占用;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等區域無違規停放非機動車或堆放雜物。對老舊小區按要求和程式劃設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標識標線。
第十九條 消防設計審查、設施檢測、維護保養和消防安全評估、諮詢、監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執業準則,提供消防安全技術服務,並對服務質量負責。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對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承擔終身責任。
第五章 責任落實、追究與容錯
第二十一條 對消防工作職責不落實的政府、部門、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政府對下一級政府、縣級以上政府對本級部門或上級組織對下一級組織按照職責許可權組織實施約談:
(一)消防工作經費保障不到位,公共消防設施、消防力量建設等任務推進緩慢、落實不力的。
(二)本地區、本行業系統消防安全形勢嚴峻、問題突出的。
(三)發生3人及以上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火災事故的。
(四)列入重點整治範圍的單位(行業)發生火災,或連續2年發生2次以上同類生產性火災事故的。
(五)重大消防專項工作任務落實不力,經上級機關多次督促仍不改正的。
(六)其他應當約談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 對消防工作職責履職不到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規定對負有責任的公職人員予以問責:
(一)年度消防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二)未按要求完成政府掛牌督辦的重大火災隱患整治的。
(三)依照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一年內被約談2次的。
(四)其他應當問責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對在消防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予以表彰表揚獎勵。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審批、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力量發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職瀆職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有主管部門的,通報其主管部門。
第二十六條 因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發生人員傷亡火災事故的,依法依規追究單位及其直接責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的責任;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瀆職的相關責任人員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減輕或免予追究政府、相關工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
(一)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不明確或者按照法律、法規已經履行職責的,或因國家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改變,造成單位(場所)不符合現行要求的。
(二)因地震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錯誤發生的。
(三)因相對人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的原因致使無法作出正確執法行為或者因相對人拒不執行、阻礙執行等行為使執法意見、決定無法執行而發生火災事故的。
(四)對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責令停產停業、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或者本地區存在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已作出處理意見,並報請本級人民政府的。
(五)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因過失的違法、違規履職造成危害結果或者及時發現並積極採取措施糾正,避免或者減輕危害後果的。
(六)未列入消防監督抽查計畫的單位(場所)、檢查過程中未被抽選的部位存在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火災隱患,導致火災事故發生的;或者經過監督檢查的單位(場所),因其自身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導致火災事故的。
(七)對依法採取臨時查封措施,或者對逾期不執行停產停業、停止使用、停止施工決定的建設工程或者場所予以強制執行後,當事人擅自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經營,導致火災事故的。
(八)執行上級命令和檔案規定的。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追究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具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參照本辦法履行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印發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廣安經開區、棗山園區、協興園區、華鎣山景區管委會,市級相關部門,有關單位:
《廣安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已經五屆市政府第6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廣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1月24日

解讀

《廣安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經五屆市政府第6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於2020年11月24日由市政府辦公室印發。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來,為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國務院相繼制定出台了《關於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消防工作考核辦法》等檔案,對推動消防工作發展、強化制度建設提出了一系列安排部署,但從全國火災情況看,消防安全責任制不落實的問題還普遍存在。為進一步督促各級各部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2017年10月29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專門就各級政府、各行業部門及社會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作出了全面、系統、具體的規定。2019年12月31日,省政府辦公廳結合全省實際印發《四川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明確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消防工作第一責任人,對縣級以上政府工作部門、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消防安全職責進行了細化明確。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國辦發〔2017〕87號)和《四川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川辦發〔2019〕71號)檔案精神,進一步健全我市消防安全責任制,按照工作安排,由市消防救援支隊牽頭起草了《廣安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主要在《四川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基礎上,結合我市實際,對各級各部門、各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職責作了進一步明確,建立了保障責任落實的配套制度措施,是各級各部門、各單位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職責的重要依據。
二、起草過程
市消防救援支隊成立工作專班啟動《實施辦法》起草工作,充分貫徹國辦發〔2017〕87號、川辦發〔2019〕71號等國務院、省政府檔案精神,組織相關科室人員對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進行了認真研究,借鑑了其他省市及周邊市州編制相關條款的編制內容,於5月下旬形成《實施辦法》初稿,並按規定徵求了各區市縣、園區及相關部門意見,市消防救援支隊綜合各單位反饋意見進行了修改完善。7月下旬消防救援支隊將修改後的《實施辦法》按規定報市司法局進行了合法性審查,8月10日根據司法局審核意見,支隊組織專班就審核意見逐條修改完善,經再次修改後形成了《實施辦法》。
三、主要內容
《實施辦法》共29條,主體框架、內容與《四川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保持一致,立足指導全市消防安全責任制貫徹落實。《實施辦法》在《四川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基礎上,對有關內容作出細化和完善,進一步體現了廣安市消防工作實際、火災防控特點及重大消防安全風險防範重點,突出了時代特徵、廣安特色。主要從總則、政府職責、部門職責、單位職責、責任落實、附則等6個方面明確了推進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的措施要求。
第一方面,明確制定依據、目的意義和基本原則。依照國務院《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和《四川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明確了制定的依據和目的,提出了建立健全“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的消防安全責任制,統一規定政府領導責任的劃分及具體內容。
第二方面,政府消防安全工作職責。主要從縣級以上和鄉行政層級逐級規定了不同行政主體的消防安全工作職責。一是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應當履行的消防安全職責。包括全面負責、成立協調機構、規劃編制、經費保障、考核督促、隱患整治、宣傳教育、消防公益、隊伍建設、智慧消防、消防安全格線化、調研立法及其他等方面內容。二是鄉鎮政府應當履行的消防安全職責。包括建立組織、資金保障、規劃編制、群防群治、隱患整改、鄉村消防安全、消防設施設備維保等方面內容。街道辦事處參照部分履職。三是明確開發區、園區等設立的管理機構的消防工作職責按照同級別政府職責履行。總體上講,這一部分內容與四川省《實施辦法》基本一致,我市只是結合實際,進一步明確了各級政府和消防安全委員會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三方面,政府部門消防安全工作職責。主要是明確部門消防安全共同職責和具體職責(分為具有行政審批職能的部門職責、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部門職責和具有公共服務職能的部門職責)。共同職責方面,明確了部門“誰主管、誰負責”的履職原則及5項共同職責。具體職責方面,針對機構改革中有關部門的職能調整變化,進行了全面地梳理核實;針對各部門應當承擔的消防安全工作職責,進行了全面地具體明確;並且在《四川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基礎上,細化了一些部門所屬機構的消防安全職責。
第四方面,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職責。為了回應和落實消防執法改革的有關要求,充分體現單位消防安全管理的主體責任,明確了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是消防安全的責任主體,堅持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原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履行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第五方面,責任落實、追究與容錯。包括約談、問責、失職追責、盡職免責等制度措施,體現了本《實施辦法》的重要特點,確保了《實施辦法》能夠順利實施。其中,建立單位消防安全徵信制度是在《四川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基礎上新增設定。
第六方面,對其他事項作出解釋。包括明確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參照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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