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是經2009年7月30日雲南省人民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
- 外文名:Yunnan Province produce safe accident report andinvestigate Processing regulatio n
- 發布單位:雲南省政府
- 發布時間: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 施行時間:2009年10月1日
- 時任省長:秦光榮
檔案發布
《雲南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已經2009年7月30日雲南省人民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長 秦光榮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規定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對火災事故、煤礦事故、特種設備事故、道路交通事故、鐵路交通事故、內河交通事故、民用航空器事故等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安全生產委員會及其辦公室應當指導、監督事故調查處理,協調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督促有關部門落實事故處理意見。
第四條
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在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及時互相通報事故情況。
第五條
發生較大以上事故的,事故發生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在上報事故情況後及時續報相關情況,直至事故救援結束或者事故情況不再發生變化為止。
第六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事故救援和事故調查處理。
第七條
(一)法律、行政法規授權有關部門對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所列事故組織調查的,事故調查組組長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組織調查的有關部門或者機構的負責人擔任;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的,事故調查組組長由組織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政府領導或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負責人擔任;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授權或者委託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的,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負責人擔任。
第八條
按照前款規定組織事故調查的,應當有事故發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會等部門的人員參加事故調查組。
第九條
有關部門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指派具有事故調查所需知識和專長,並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人員參與事故調查。
第十條
在事故調查過程中,因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情況發生變化超出調查處理許可權的,依照《條例》規定的調查處理許可權報送有權機關處理。
第十一條
(一)事故救援產生的費用;
(二)檢測檢驗和技術鑑定費用;
(三)聘請專家參與事故調查的費用;
(四)與事故調查有關的交通費、食宿費、會務費等費用。
事故調查費用可以從事故發生單位所繳存的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中支付,有關部門和代理銀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一)事故發生單位以及相關責任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類別及事故報告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發生單位安全生產方面的制度規定以及安全生產措施的落實情況;
(六)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情況;
(七)事故責任的認定和對事故責任單位、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八)事故教訓和事故防範、整改措施;
(九)事故調查組成員名單和簽名;
(十)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事故現場照片、現場簡圖、視聽資料、勘驗資料、鑑定資料等有關證據材料。
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
(一)法律、行政法規授權有關部門對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所列事故組織調查的,事故調查報告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關機關批覆。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的,事故調查報告由事故調查組報送直接組織調查的人民政府批覆;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授權或者委託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的,事故調查報告由被授權或者委託的部門報送本級人民政府批覆;
(四)縣級人民政府委託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的,事故調查報告由事故發生單位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批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前款第(三)、(四)項規定的事故調查報告做出批覆前,應當將事故調查報告交由同級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進行審核。
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對事故調查報告進行審核時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機關做出批覆前,可以徵求有關部門和事故發生單位的意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做出的批覆應當附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事故發生後被責令停產停業的企業應當經作出責令停產停業決定的機關組織驗收合格後,方可恢復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
(一)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或者上級機關同意,擅自退出事故調查組的;
(二)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重大線索或者重要情況,不及時向事故調查組報告的;
(三)擅自向外界透露事故調查內容,影響事故調查工作順利進行或者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