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

經貴陽市人民政府同意,貴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22年8月2日印發印發貴陽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22年8月2日
  • 實施時間:2022年8月2日
  • 發布單位:貴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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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消防安全工作的安排部署,依法做好我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推動壓實各級消防安全責任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火災事故調查規定》《關於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貴州省消防條例》《貴州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貴州省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程式暫行規定》等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的火災事故的調查和責任處理。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及時、客觀、公正、合法的原則。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同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由同級消防救援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根據火災等級調查許可權,各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火災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也可以授權或者委託同級消防救援機構組織火災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
第四條發生下列火災事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委會)授權消防救援機構組織成立事故調查組,對火災事故開展調查處理工作:
(一)造成人員死亡的;
(二)屬於較大以上火災事故的;
(三)發生在國家機關、廣播電台、電視台、學校、醫院、養老院、託兒所、幼稚園、文物保護單位、郵政和通信、交通樞紐、大型綜合體、高層公共建築等場所,造成較大影響的;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委會)或消防救援機構認為有必要成立事故調查組開展調查的火災事故。
應當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處理的火災,消防救援機構應在火災發生後五日內,提請同級人民政府組織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
第五條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事故調查、事故處理、整改評估的程式開展。
第六條火災事故調查組組長原則上由消防救援機構主要負責人擔任。根據火災事故具體情況,火災事故調查組成員由公安機關、應急管理、消防救援機構、行政主管等有關部門以及工會派人組成,並邀請同級紀檢監察機關、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七條火災事故調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組長主持調查組工作,對火災事故調查工作全面負責。
第八條消防救援機構應按照《火災事故調查規定》的時限和程式開展火災事故原因調查,及時做出災害成因的分析和起火原因的認定。
第九條火災事故調查組根據消防救援機構做出的火災事故認定書,對調查的火災事故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火災事故發生的經過、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統計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火災的性質和火災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火災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範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火災事故調查工作完成後,形成書面調查報告,經調查組全體成員會議通過和火災事故調查組組長同意,報同級人民政府批覆後公布。
第十條按照精簡、統一、高效的原則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調查組可下設技術組、管理組和綜合組。各組組長由火災事故調查組組長指定人員擔任。
(一)技術組職責。技術組由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機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發生火災事故場所行業主管部門等單位工作人員組成。主要負責調查火災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和技術方面的間接原因。應在火災現場勘驗、調查詢問以及物證鑑定等環節取得證據的基礎上,進行綜合分析,科學做出火災原因認定結論。
(二)管理組職責。管理組由應急管理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工會和相關行業監管部門工作人員組成。主要負責對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單位以及責任人履行消防安全責任和火災防控措施等管理方面進行調查,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審批、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力量發展等方面是否存在工作不力、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情形。圍繞火災發生的誘因和導致火災蔓延擴大的成因,分析查找火災風險、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環節,提出針對性的改進意見和措施,推動相關部門、行業和單位發現整改問題和追究責任。
(三)綜合組職責。綜合組主要由消防救援機構和應急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組成。負責事故調查工作的綜合協調、後期保障和資料證據管理等工作,負責起草事故調查報告。根據查明的火災原因和火災事實,依法依規作出事故性質分析認定,認定火災性質,是否屬於消防安全責任事故。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查組成員應主動迴避:
(一)是火災事故當事人或是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近親屬與事故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火災事故當事人關係密切、有矛盾、糾紛或有債權債務關係等,可能影響事故公正調查的。
具有以上情形的調查人員,當事人有權口頭或書面方式申請其迴避。
第十二條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火災事故發生單位(場所)概況;
(二)火災事故發生經過和滅火救援情況;
(三)火災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火災事故的起火原因、災害成因和性質;
(五)火災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火災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火災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建議;
(七)明確提出結案一年內開展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
(八)調查組成員的名單及簽名。
第十三條火災事故調查組應當自火災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完成火災事故調查,情況疑難複雜的,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可延長六十日。火災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檢驗、鑑定時間不計入調查期限。火災事故調查組形成火災事故調查報告後,應及時提交同級人民政府審議批准結案。
第十四條收到火災事故調查報告後,市、縣級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於十五日內做出批覆。特殊情況下,批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十五日。
第十五條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批覆後,由牽頭成立事故調查組的消防救援機構對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結案,並根據同級人民政府授權依法依規公布火災事故調查報告(依法依規保密內容除外),並根據批覆意見及工作需要將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抄送調查組組成單位及各相關單位。
第十六條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結案後,消防救援機構應及時提請同級人民政府對火災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督辦,並具體負責落實相關督辦工作。
第十七條資料歸檔。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結束後,由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將火災事故調查組的成立檔案、火災事故調查報告、調查組人員簽字名冊、政府(管委會)對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的批覆檔案、調查取證材料、技術鑑定報告等裝訂歸檔。
第十八條火災事故調查中發現有關黨組織和黨員幹部、公職人員對火災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涉嫌違紀或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線索,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及時將有關問題線索移交紀檢監察機關依法依紀處理。
第十九條對火災事故調查中發現的涉嫌犯罪相關線索,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書及材料清單、火災調查報告、獲取的涉案證據清單及其他有關涉案材料移交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做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消防救援機構。
第二十條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結案後一年內,消防救援機構應及時提請同級人民政府組織成立火災事故整改評估組。火災事故整改評估組可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管委會)直接成立,也可授權同級消防救援機構牽頭成立,並授權其開展評估工作。
第二十一條評估組原則上由火災事故調查的部門派員組成,評估內容應包括:
(一)火災事故相關企業和同類企業、火災事故發生地政府(管委會)及有關部門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採取的具體舉措,以及取得的效果;
(二)火災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受到行政處罰、處分的落實情況,刑事責任定罪量刑情況;
(三)火災事故發生地政府(管委會)及相關部門汲取事故教訓,強化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評估採用資料審查、座談問詢、查閱檔案及現場核查等方式進行。
第二十二條評估組應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批准成立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管委會)提交評估報告。評估報告內容包括相關責任追究情況、火災事故防範、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實地檢查情況、評估結論。
第二十三條對火災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責任單位及有關責任人員處理意見未落實或拖延滯後的,由評估組將問題線索移交紀檢監察機關按照相關規定處置。
第二十四條火災事故調查成員和火災事故評估成員在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評估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工作紀律、保守工作秘密。
第二十五條火災發生後由消防救援機構會同行業管理部門對事故性質進行分析預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本規定。
(一)因放火、自焚等故意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導致火災的;
(二)軍事設施、礦井地下部分發生火災的;
(三)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火災的;
(四)機動車在通行過程中,因車輛碰撞、刮擦、翻覆直接導致燃燒的;
(五)船舶、浮動設施在內河通航水域內航行、停泊、作業過程中發生火災的;
(六)鐵路、港航、民航主管單位負責調查其消防監督範圍內發生火災的。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本辦法中十五日以內(包括十五日)期限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
(二)本辦法中十五日以上期限是指自然日,包含法定節假日。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貴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8月2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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