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消防安全工作的決策部署,推動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強化事後監管,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廳字〔2019〕34號)、《中共河南省委辦公廳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實施意見》(廳文〔2020〕17號)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河南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7〕87號)、《河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197號)等有關政策檔案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調查處理許可權
第一條 調查處理許可權規定。發生造成人員死亡或產生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的,由火災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較大火災事故的,由火災事故發生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重大以上火災事故,由火災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全力配合上級人民政府調查組做好調查處理工作。
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火災事故調查,也可以授權同級消防救援機構牽頭組織火災事故調查。
第二條 火災性質預判。發生火災後,由消防救援機構會同行業管理部門對火災事故是否屬於本規定調查處理範圍進行分析預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為本規定調查處理的範圍:
(一)因放火、自殺、自焚等故意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機關作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處理的;
(二)因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發生爆炸引起的火災;
(三)礦井地下部分發生的火災;
(四)機動車在通行過程中,因車輛碰撞、刮擦、翻覆直接導致燃燒的火災;
(五)軍事設施、鐵路、民航、森林火災。
第二章 火災事故調查組
第三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組成。根據火災事故等級,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決定組織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市、縣級人民政府成立的火災事故調查組由相關職能部門組成,可以邀請同級紀委監委參加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四條 批覆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消防救援機構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關於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的請示,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本級人民政府批覆同意並指定火災事故調查組組長。調查組組長一般由市(縣)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副秘書長(副主任)擔任。政府授權消防救援機構牽頭組織火災事故調查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人擔任調查組組長。
第五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職責。火災事故調查組主要職責是:
(一)查明火災事故發生的經過、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統計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火災的性質和火災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火災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火災事故教訓,提出防範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火災事故調查工作完成後,形成書面調查報告,經調查組組長同意,報本級人民政府批覆後公布。
第六條 實行組長負責制。火災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調查組工作,對火災事故調查工作全面負責,組織帶領火災事故調查組按照法定程式和期限完成事故調查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定火災事故調查方向和調查組分工。根據火災事故實際情況,明確調查方向和重點,確定各成員職責和分工;
(二)組織召開火災事故調查有關會議。除召開火災事故調查組成立會議、調查報告審議會議外,應定期召開情況通報會、各小組銜接會以及重大事項討論會等;
(三)督促、協調各小組工作。指導、督促各小組協調配合、按計畫開展調查工作;
(四)協調火災事故調查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對火災事故調查中出現的分歧,經研究協商達不成統一意見的,調查組組長可根據多數人的意見代表火災事故調查組作出結論性意見,也可根據需要,報組織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的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五)審定有關事項。需要向組織調查的本級人民政府請示的有關事項、對外發布火災事故調查進展信息等的審定簽發。
調查組成員應當維護組長權威,服從工作安排,密切配合,認真完成職責範圍內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七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工作分工。火災事故調查組根據具體情況和工作需要可設綜合組、技術組、管理組等工作小組。
第八條 綜合組職責。綜合組主要負責事故調查工作的綜合協調,負責起草火災事故調查報告並提交調查組審議。主要職責和任務是:
(一)負責籌備火災事故調查組成立、召開火災事故調查組相關會議等各項工作;
(二)負責火災事故調查相關信息的擬定、報送和處置,及時向有關領導報告火災事故調查工作進展情況;
(三)負責了解、掌握各組調查進展情況,對火災事故調查組工作進行綜合協調;
(四)負責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的起草工作,並提交調查組審議;
(五)負責事故輿情信息收集匯總;
(六)完成火災事故調查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綜合組一般由政府辦公室、公安、應急管理、消防救援等單位工作人員組成。綜合組組長由火災事故調查組組長指定人員擔任。
第九條 技術組職責。技術組主要負責調查火災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和技術方面的間接原因。一般由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主要職責和任務是:
(一)根據火災事故調查組的總體要求,制定技術組調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火災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事故死傷人數及死傷原因;
(三)負責火災事故現場勘驗,蒐集事故現場相關證據,指導相關技術鑑定和檢驗檢測工作,對事故發生機理進行分析、論證、驗證和認定,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技術方面的間接原因,統計事故直接經濟損失;
(四)提出對事故性質認定的初步意見和事故預防的技術性、針對性措施;
(五)形成技術組調查報告並提交火災事故調查組審議;
(六)完成火災事故調查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技術組一般由消防救援、公安和火災事故發生場所行業主管部門等單位工作人員組成。技術組組長一般由消防救援機構分管領導擔任。
第十條 管理組職責。管理組主要負責在技術組查明火災事故直接原因和間接技術原因的基礎上,開展火災事故管理方面原因的調查。一般由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主要職責和任務是:
(一)根據火災事故調查組的總體要求,制定管理組調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火災事故發生場所的基本情況、相關管理部門職責及其工作人員履職情況,查明事故涉及的政府消防安全責任落實情況和監管部門執法監管職責落實情況,查明相關單位和人員負有事故責任的事實,提出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
(三)針對事故暴露出的管理方面的問題,提出整改建議和防範措施;
(四)形成管理組調查報告並提交火災事故調查組審議;
(五)負責評估火災事故發生後當地政府及部門的應急救援處置情況,完成事故應急評估報告;
(六)完成火災事故調查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管理組一般由消防救援、公安、應急管理和相關行業監管部門工作人員組成。管理組組長一般由消防救援機構分管領導擔任。
第十一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應邀請同級紀委監委工作人員參加,全程參與和監督火災事故調查處理。
第十二條 調查人員迴避原則。調查組成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主動迴避:
(一)火災事故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近親屬與事故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火災事故當事人關係密切、有矛盾、糾紛或有債權債務關係等,可能影響事故公正調查的。
第三章 調查範圍
第十三條 起火單位、當事人及知情人。依據火災事故情況確定調查詢問對象範圍,主要包括主體責任人、現場操作人員、發現火災人員、撲救火災人員、知情人、當事人、目擊者、管理人員,火災涉及的建設、勘察、設計、採購、施工、安裝、監理、檢測以及監督單位的相關人員;當地政府和對消防安全有關事項負有審查批准和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部門公職人員,以及行政村(社區)幹部。
詢問對象範圍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和進行調整。
第四章 調查取證
第十四條 火災事故現場調查。組織相關調查人員,嚴格按照《火災事故調查規定》《火災現場勘驗規則》等有關規定要求,規範開展現場封閉、調查詢問、現場勘驗、物證提取、檢驗鑑定、調查實驗等各個環節,實地調查了解掌握火場情況。
第十五條 調查取證重點。注重從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環節等方面進行取證。
(一)調查中應當重點關注火災事故責任人涉及重大責任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失火罪,消防責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等刑事犯罪問題;
(二)對火災事故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取證。重點調查火災發生單位直接責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履行消防安全法定職責和工作職責的情況;對政府和相關監管部門及公職人員的調查取證,由調查組內紀委監委相關人員牽頭負責。
第十六條 專業技術支撐保障。火災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鑑定或勘驗、檢測、試驗的,調查組可以委託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或者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鑑定或勘驗、檢測、試驗,相關單位、專家應當出具書面技術鑑定或勘驗、檢測、試驗結論,並蓋章簽名。
第五章 火災原因分析與責任調查
第十七條 直接原因。應在火災現場勘驗、調查詢問以及物證鑑定等環節取得證據的基礎上,進行綜合分析,科學做出火災原因認定結論。
第十八條 間接原因。在查明起火原因基礎上,對火災發生的誘因、災害成因以及防火滅火技術等相關因素開展深入調查,分析查找火災風險、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環節,提出針對性的改進意見和措施,推動相關部門、行業和單位整改問題。
第十九條 認定火災性質。根據查明的火災原因和火災事實,依法依規做出火災事故性質分析認定。
第二十條 火災事故責任調查。應圍繞火災發生的誘因和導致火災蔓延擴大的成因,查實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無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的行為和問題,分析釐清火災事故各方責任。
第六章 責任劃分和追究
第二十一條 責任劃分和提出處理意見。根據調查情況,管理組負責對發生火災事故的單位、相關責任人分別提出刑事責任追究、行政處罰、聯合懲戒等處罰、處理的初步意見;火災事故調查中發現有黨員幹部、公職人員對火災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需要問責追責的,火災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問題線索移交有管理許可權的紀檢監察機關依規依紀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涉嫌犯罪的司法移送。對火災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消防安全犯罪的,火災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書及材料清單、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獲取的涉案證據清單及其他有關涉案材料移交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等部門依法處理。
第七章 火災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三條 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的內容。技術組、管理組通過調查取證和分析、認定,在規定時間內形成小組調查報告。綜合組在各小組報告的基礎上,匯總形成事故調查報告初稿,在一定範圍內徵求意見,修改完善後形成《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的內容有:
(一)火災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單位、事故類別、事故性質及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事故基本情況概述,火災事故調查組成立依據,火災事故調查組人員的組成情況;
(二)起火單位和相關單位概況;
(三)火災事故發生、搶救及政府應急行動情況;
(四)火災事故原因及性質;
(五)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六)總結火災教訓,提出防範和整改措施。
第八章 調查時限及批覆結案
第二十四條 調查時限。火災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火災事故調查報告,向負責火災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請示結案;特殊情況下,經負責火災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第二十五條 報送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由火災事故調查組向批准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的人民政府報送,應附火災事故調查組成員名單及簽名。火災事故調查組成員對調查報告有不同意見的,不得拒絕簽名,應在簽名後,附專頁說明不同意見的情況。
第二十六條 批覆時限。負責組織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火災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作出批覆。
第二十七條 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的批覆結案。一般由火災事故調查牽頭部門負責代擬起草結案批覆,報請負責火災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以正式公函批覆。結案批覆中要對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提出具體要求,較大火災事故結案批覆應明確結案一年內開展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的要求。批覆主送火災事故調查組牽頭部門和火災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抄送有關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火災事故調查組有關成員單位、事故發生單位。
作出批覆的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批覆意見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對事故發生單位及有關人員進行責任追究,並監督整改措施的落實,督促對涉嫌犯罪的事故責任人員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批覆,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對火災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包括直接責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等)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火災事故責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處分,對涉嫌犯罪的火災事故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公開火災事故調查報告。較大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批覆後,由火災事故調查牽頭部門按規定公布火災事故調查報告。
一般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是否需要公開,由組織調查的縣級人民政府依法決定。
第二十九條 資料歸檔。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結束,由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將火災事故調查組成立的檔案、火災事故調查報告、調查組人員簽字名冊、政府對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的批覆檔案、調查取證材料、技術鑑定報告等資料裝訂歸檔。
第九章 整改評估
第三十條 評估內容。較大火災事故批覆結案後一年內,由市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或委託有關部門組織開展評估工作。評估內容應包括:
(一)火災事故相關企業及同類企業、火災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採取的具體舉措以及取得的效果;
(二)火災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受到行政處罰、處分的落實情況,刑事責任定罪量刑情況;
(三)火災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汲取事故教訓,強化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第三十一條 撰寫評估報告。評估工作結束後,評估組應當向市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提交評估報告,並報省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三十二條 問題整改。對火災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實或落實不力的,按程式下發督辦函,對逾期仍未整改造成嚴重後果的,應予以通報並嚴肅處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對有關公職人員黨紀政務責任追究不落實的,對擬追究刑事責任人員審判拖延滯後的,市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向紀檢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通報情況,商情督促落實。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市城鄉一體化示範區管委會依照本規定參照縣級人民政府許可權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本辦法中15日以內(包括15日)期限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
(二)本辦法中15日以上期限是指自然日,包含法定節假日。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試行。如試行期間國家和河南省對消防安全法律法規出台有新規定的,則從其規定。
解讀
4、調查的主要對象;
5、火災原因分析與責任的調查、劃分和追究;
6、火災事故調查報告形成、批覆和整改評估等;
7、《規定》具體試行時間。
(二)解讀材料形式
《焦作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試行)》解讀材料以文字形式製作。
(三)解讀渠道
焦作市人民政府入口網站。
(四)解讀時間
檔案印發之日。
二、《焦作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試行)》解讀材料
(一)制定《焦作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試行)》的背景。2019年5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廳字〔2019〕34號),要求“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強化火災事故倒查追責,逐起組織調查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社會影響的火災,倒查主體和監管部門責任,強化警示教育”。2020年12月,中共河南省委辦公廳、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於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實施意見》(廳文〔2020〕17號),要求“制定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辦法,明確調查主體,規範調查程式,強化結果運用”。為此,研究起草了《焦作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試行)》擬在全市範圍內印發執行。
(二)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許可權劃分。發生造成人員死亡或產生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的,由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較大火災事故的,由事故發生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重大以上火災事故,由事故發生地政府全力配合上級政府調查組做好調查處理。
(三)火災事故調查組的構成與職責。調查組由市縣兩級政府決定成立,由相關部門組成,邀請紀委監委參加,聘請專家參與;成立程式為消防救援機構提出,報請本級政府審批並指定調查組組長;火災事故調查組履行5項職責,實行組長負責制;調查組下設綜合組、技術組、管理組等工作小組,落實人員迴避原則。
(四)火災事故調查組調查的主要對象。起火單位、當事人及知情人,當地政府和對消防安全有關事項負有審查批准和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部門公職人員,以及行政村(社區)幹部。
(五)火災原因分析與責任的調查、劃分和追究。綜合分析、科學判定事故直接原因,在此基礎上查清間接原因,認定火災性質,依法調查火災事故責任。根據調查情況提出刑事責任追究、行政處罰、聯合懲戒等處罰、處理的初步意見,按程式移交移送有關部門。
(六)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的形成、批覆和整改評估。火災事故調查組形成火災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調查時限一般不超過60日,特殊情況須延長的,須經本級政府批准,且延長時間不超過60日,事故調查報告應按程式報審、報批和公開。較大火災事故批覆結案後一年內開展整改評估工作,確保整改措施落到實處。
(七)《焦作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試行)》實施時間。《焦作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試行)》自發布之日起開始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