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消防安全工作的決策部署,依法做好我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
法律法規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的通知》(廳字〔2019〕3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7〕87號)等
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調查組織
第一條 案件適用。對造成人員死亡和重大社會影響的火災,應當組織開展調查。
發生一般火災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較大火災事故,由市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重大及以上火災事故,由市級人民政府全力配合上級人民政府做好調查處理工作。有必要提級調查處理的火災事故,提請市級人民政府同意後提級調查處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災,屬於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火災事故:
(一)建築物過火面積超過500平方米的火災。
(二)受災戶10戶以上的火災。
(三)重大火災隱患單位未及時整改隱患或整改期間內發生的火災。
(四)市級及以上領導批示和社會廣泛關注的火災。
第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本規定調查處理的範圍:
(一)放火、自殺、自焚等故意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機關作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處理的火災。
(二)煙花爆竹、礦井地下部分在生產經營中發生的火災。
(三)機動車在行使過程中,因車輛碰撞、刮擦、翻覆直接導致燃燒的火災。
(四)鐵路、港航、民航部門管轄區域的火災。
(五)軍事設施火災。
(六)森林火災。
(七)其他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的火災。
第二章 火災事故調查組
第三條 成立調查組。事故發生地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決定組織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指定火災事故調查組組長。火災事故調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由消防救援機構牽頭,應急管理、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公安機關、工會及屬地人民政府等單位派員參加。調查組成員應具有火災事故調查所需的業務知識和專長,並與調查的火災事故沒有直接或間接利害關係。同時,邀請紀委監委機關成立事故追責問責審查調查組同步參與調查,消防救援機構配合調查。
第四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主要職責:
(一)查明火災事故單位基本情況、事故發生經過、直接原因、間接原因、傷亡情況、統計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火災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火災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範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火災事故調查報告;
(六)法律法規明確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組長負責火災事故調查全面工作,按照法定程式和期限組織開展事故調查。主要職責:
(一)確定火災事故調查方向和調查組成員分工;
(二)組織召開火災事故調查的有關會議;
(三)督促、協調各工作組工作;
(四)協調火災事故調查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五)審定簽發有關請示、對外發布火災事故調查進展信息等。
第六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工作組職責。火災事故調查組根據工作需要可設技術組、管理組、綜合組等工作組。
技術組:由消防救援機構、應急管理、公安機關、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和事發地人民政府等單位負責人組成,組長由火災事故調查組組長指定人員擔任,負責調查火災發生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主要職責和任務:
(一)根據火災事故調查組的總體要求,制定技術組調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火災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查明人員傷亡情況,統計火災直接經濟損失;
(三)負責火災現場勘查,蒐集火災現場相關證據,指導相關技術鑑定和檢驗檢測工作,對火災的發生進行分析、論證、驗證和認定,查明火災發生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
(四)提出對火災事故性質認定的初步意見和預防的針對性措施;
(五)形成技術組調查報告並提交火災事故調查組審議;
(六)完成火災事故調查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管理組:由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機關、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及工會等單位負責人組成,組長由火災事故調查組組長指定人員擔任,負責在技術組查明火災發生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基礎上,開展管理方面的原因調查。主要職責和任務:
(一)根據火災事故調查組的總體要求,制定管理組調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火災事故單位基本情況、相關管理部門職責及其工作人員、崗位人員履行職責情況,查明火災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安全責任落實情況和監管部門執法監管職責落實情況,查明相關單位和人員負有事故責任的事實,提出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三)針對事故暴露出的管理方面的問題,提出整改建議和防範措施;
(四)形成管理組調查報告提交火災事故調查組審議;
(五)負責評估火災發生後當地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應急救援及處置情況,完成火災事故應急評估報告;
(六)完成火災事故調查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綜合組:由消防救援機構、事發地有關人民政府等單位負責人組成,組長由火災事故調查組組長指定人員擔任,負責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的綜合協調、後勤保障和資料證據收集管理等工作,起草綜合性事故調查報告。主要職責和任務:
(一)負責籌備火災事故調查組成立、召開相關會議等工作;
(二)負責火災事故調查組相關信息的報送和處置,協調調查組各項任務,完成後勤保障等相關工作;
(三)負責了解、掌握各工作組調查進展情況,督促各工作組按照火災事故調查組總體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協調和推動工作有序開展,對需要補充調查的事項進行調查;
(四)負責火災事故調查資料的調度和歸檔;
(五)負責火災事故輿情信息收集匯總;
(六)負責起草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提交事故調查組審議;
(七)完成火災事故調查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七條 調查人員迴避原則。火災事故調查組成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主動迴避:
(一)是火災事故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近親屬與事故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火災事故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事故公正調查的。
第三章 調查範圍
第八條 火災事故單位、當事人及知情人。確定調查詢問對象範圍,包括主體責任人、現場操作人員、發現和撲救火災的人員、知情人、當事人、管理人員,火災涉及的建設、勘察、設計、採購、施工、安裝、監理、檢測以及監督單位的相關人員。詢問對象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和進行調整。
第九條 黨政機關及公職人員。查明對安全生產、消防安全負有審查批准和監督職責的行政部門責任,對涉及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第四章 調查取證
第十條 火災事故現場調查。按照《火災事故調查規定》《火災現場勘驗規則》等規定,規範開展現場封閉、調查詢問、現場勘驗、物證提取、視頻分析、檢驗鑑定、現場實驗等程式,實地調查掌握火災事故情況。
第十一條 確定調查取證重點。從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消防安全管理漏洞以及薄弱環節等方面進行取證。
(一)對火災事故單位直接責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履行消防安全法定職責和工作職責的調查取證。重點調查火災事故責任人涉及重大責任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失火罪,消防責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等刑事犯罪問題。
(二)對火災發生地人民政府和相關監管部門及公職人員的調查取證,由紀委監委機關成立的責任追究調查組負責。
第十二條 強化專業技術支撐保障。現場提取的痕跡、物品需要進行專門性技術鑑定的,火災事故調查組應當委託依法設立的鑑定機構進行,並與鑑定機構約定鑑定期限和鑑定檢材的保管期限。
火災事故調查組根據需要可組織依法設立的司法鑑定機構、檢驗檢測機構和科研院所等力量參與調查。必要時邀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部門和相關專家學者參加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有關問題的研討會商。
第五章 火災原因分析與責任調查追究
第十三條 直接原因。火災發生後,技術組應結合現場勘驗、調查詢問、物證鑑定檢驗、現場試驗等綜合分析,科學作出火災原因認定,出具《火災事故認定書》。
第十四條 間接原因。對火災發生的誘因、災害成因、防火滅火技術及蔓延擴大等相關因素深入調查,分析查找火災風險、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環節,提出針對性地改進意見和措施,推動相關部門、行業和單位查改問題和追究責任。
第十五條 認定火災事故性質。根據火災發生的原因和事實作出性質分析認定。對經過調查不屬於火災事故的,及時移送相應職能部門調查處理。
第十六條 火災事故責任調查。圍繞火災發生誘因和導致蔓延擴大成因,查清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無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的行為,釐清火災事故各方責任。
(一)依法調查工程建設責任。圍繞火災事故單位全面調查工程建設、設計、圖審、施工、監理和竣工驗收等環節,查實相關單位和個人是否存在未嚴格按消防技術標準進行建設、設計、圖審、施工、監理和竣工驗收;建設單位依法申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時是否提供符合要求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是否存在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使用不符合市場準入、不合格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是否存在不按照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施工、監理把關不嚴、擅自降低消防技術標準、擅自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等行為。堅持源頭治理,查實與事故發生、蔓延擴大和造成人員傷亡有關的工程建設主體責任和從業人員個體責任。
(二)依法調查使用管理責任。查實火災事故單位管理主體責任,圍繞引發火災的點火源、可燃物、蔓延路徑和人員傷亡等要素,全面調查落實消防安全承諾制、消防安全培訓教育、消防安全制度制定、消防設施維護運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持證上崗及臨機處置、安全疏散、用火用電用氣、防火檢查巡查、應急疏散演練和微型消防站處置等方面問題。
(三)依法調查中介服務責任。查實與火災事故有關的中介服務機構主體責任和技術服務從業人員個人責任,全面調查消防設計圖紙技術審查、消防驗收現場評定、消防設施維修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和消防產品認證檢驗等環節,查清中介服務機構是否出具虛假執業檔案、是否按照技術標準執行服務、從業人員是否具備執業資格、註冊消防工程師是否存在變造、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職業資格證書、註冊證、執業印章等違法違規行為。
(四)依法調查消防產品質量責任。查實消防產品各環節主體責任,圍繞與事故發生、蔓延擴大和人員傷亡有關的消防產品作用發揮情況,全面調查火災報警、滅火設施、防煙排煙、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等消防產品的生產、銷售、使用和維修等環節,查清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是否存在質量問題,火災中未有效發揮作用的原因和影響因素。
(五)依法調查消防救援機構及政府相關部門監管責任。調查消防救援機構監督執法和滅火救援處置情況,是否存在消防監督執法不到位、不作為、亂作為等情形,滅火救援處置程式是否符合相關規定;查實有關行業、部門及基層組織等對事故單位的安全監管職責落實情況。
第十七條 責任劃分和提出處理意見。根據調查情況,火災事故調查組負責對火災事故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分別提出刑事責任追究、行政處罰、聯合懲戒等處罰、處理的初步意見。
第十八條 對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行政處罰。火災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事故單位未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未按照消防技術標準進行建設、設計、施工、監理;消防產品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中介服務在執業過程中存在從業人員不具備執業資格、未執行中介服務技術標準等行政違法、違規行為,由消防救援機構、應急管理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及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相關部門依法依規立案查處。
第十九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在調查過程中發現涉嫌違紀違法的,商追責問責審查調查組提出追責問責的黨員、幹部以及監察對象建議名單,移交紀委監委機關處理。責任事故處理處置、問責意見批准後,紀委監委機關及時書面反饋火災事故調查組。
第二十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在調查過程中發現涉嫌刑事犯罪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及時將線索材料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置。
第六章 火災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一條 火災事故調查報告內容。火災事故調查組綜合組在結合技術組、管理組的報告基礎上,形成火災事故調查報告初稿,經調查組全體成員會議通過,形成《火災事故調查報告(送審稿)》。火災事故調查報告內容包括:
(一)引言。火災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性質、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事故基本情況概述,火災事故調查組成立依據及調查人員組成情況。
(二)火災事故單位和相關單位概況。火災事故單位成立時間、註冊地址、所有制性質、隸屬關係、經營範圍、證照情況、勞動組織及工程(施工)情況等。與火災事故單位存在租賃經營、管理服務等相關單位的概況。
(三)火災的發生、搶救和應急處置情況。
(四)火災原因及性質。包括火災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認定火災事故是否屬於責任事故。
(五)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火災事故調查組應及時召開會議集體研究,對涉嫌犯罪的線索移交公安機關依法立案偵查;涉嫌職務犯罪的,由追責問責審查調查組調查處理。
(六)整改措施建議。結合火災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間接原因以及調查過程中發現當地人民政府、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有消防安全監管職責部門、事故責任單位等存在的各類問題與工作薄弱環節,提出防止同類事故再次發生的整改措施。整改措施要與調查報告中發現的問題前後對應,力求做到有針對性、可行性和操作性。
第七章 調查時限及批覆
第二十二條 調查時限。火災事故調查組應在火災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負責火災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調查報告,請求批覆;如需延期,應報請負責火災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30日。
第二十三條 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的報送。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由消防救援機構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審批,經審批後,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案。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應附火災事故調查組成員名單及簽名。調查組成員對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有不同意見的,不得拒絕簽名,應在簽名後附專頁說明不同意見的情況。
第二十四條 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的批覆。批覆中要對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實提出具體要求,主送消防救援機構和有關人民政府,抄送事故調查組有關成員單位、事故發生單位、紀委監委和司法機關。
第二十五條 批覆時限。負責組織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火災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作出批覆。
第二十六條 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的公開。較大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批覆後,由市消防救援機構按規定公布,並負責輿情答疑、回應社會關切等。
第二十七條 資料歸檔。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結案後,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將事故調查組成立的檔案、事故調查報告、政府或部門對事故調查報告的批覆檔案、調查取證材料、技術鑑定報告等資料整理歸檔。
消防救援機構接到司法機關對火災事故涉案人員判決書,紀委監委機關對在事故中存在違紀、職務違法犯罪的人員具體處理結果告知函後,應一併歸入火災事故調查檔案存檔。
第八章 整改評估
第二十八條 評估內容。較大火災事故批覆後一年內,由負責組織調查的人民政府委託有關部門開展評估工作。評估內容包括:
(一)火災事故單位、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採取的具體舉措,以及取得的效果。
(二)火災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受到行政處罰、處分的落實情況,刑事責任定罪量刑情況。
(三)火災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吸取事故教訓,強化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評估組由消防救援機構、發生火災事故場所行業主管部門以及負責組織調查的人民政府委託的有關部門等單位負責人組成,評估組組長由負責組織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人員擔任。
第二十九條 撰寫評估報告。評估工作結束後,評估組應當向負責組織調查的人民政府提交評估報告,並報郴州市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三十條 問題整改。對火災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實或落實不力的,由郴州市消防安全委員會督促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事故單位限期整改落實;對逾期未整改造成嚴重後果的,予以通報並嚴肅追責問責。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公布前郴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相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解讀
一、制定背景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消防安全工作的決策部署,依法做好我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二、制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的通知》(廳字〔2019〕34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7〕87號)
三、主要內容
本辦法共包含9章32條。
第一章 調查組織,對造成人員死亡和重大社會影響的火災,應當組織開展調查。發生一般火災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較大火災事故,由市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重大及以上火災事故,由市級人民政府全力配合上級人民政府做好調查處理工作。有必要提級調查處理的火災事故,提請市級人民政府同意後提級調查處理。
第二章 火災事故調查組,成立調查組。事故發生地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決定組織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指定火災事故調查組組長。火災事故調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由消防救援機構牽頭,應急管理、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公安機關、工會及屬地人民政府等單位派員參加。
第三章 調查範圍,火災事故單位、當事人及知情人。確定調查詢問對象範圍,包括主體責任人、現場操作人員、發現和撲救火災的人員、知情人、當事人、管理人員,火災涉及的建設、勘察、設計、採購、施工、安裝、監理、檢測以及監督單位的相關人員。
第四章 調查取證,按照《火災事故調查規定》《火災現場勘驗規則》等規定,規範開展現場封閉、調查詢問、現場勘驗、物證提取、視頻分析、檢驗鑑定、現場實驗等程式,實地調查掌握火災事故情況。
第五章 火災原因分析與責任調查追究,直接原因。火災發生後,技術組應結合現場勘驗、調查詢問、物證鑑定檢驗、現場試驗等綜合分析,科學作出火災原因認定,出具《火災事故認定書》;間接原因。對火災發生的誘因、災害成因、防火滅火技術及蔓延擴大等相關因素深入調查,分析查找火災風險、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環節,提出針對性地改進意見和措施,推動相關部門、行業和單位查改問題和追究責任。圍繞火災發生誘因和導致蔓延擴大成因,查清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無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的行為,釐清火災事故各方責任。
第六章 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火災事故調查組綜合組在結合技術組、管理組的報告基礎上,形成火災事故調查報告初稿,經調查組全體成員會議通過,形成《火災事故調查報告(送審稿)》。
第七章 調查時限及批覆,火災事故調查組應在火災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負責火災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調查報告,請求批覆;如需延期,應報請負責火災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30日。
第八章 整改評估,較大火災事故批覆後一年內,由負責組織調查的人民政府委託有關部門開展評估工作。
第九章 附則,本規定公布前郴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相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規定。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