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

《柳州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是柳州市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消防安全工作的決策部署,降低本市火災危害,增強全市抵禦火災風險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法律法規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廳字〔2019〕34號)、《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國辦發〔2017〕87號)等有關政策檔案要求,結合柳州市實際,制定的規定。

具體內容,

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消防安全工作的決策部署,降低本市火災危害,增強全市抵禦火災風險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法律法規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廳字〔2019〕34號)、《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國辦發〔2017〕87號)等有關政策檔案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進行。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領導全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各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調查許可權內的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授權同級消防救援機構牽頭組織火災事故調查。
第二章 調查範圍和許可權
第四條 火災發生後由消防救援機構會同行業管理部門對事故性質進行分析預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為本規定調查處理的範圍:
(一)本市鐵路、交通、民航和軍事設施的火災事故。
(二)因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礦井地下部分等在生產經營中發生的火災事故。
(三)森林、草原火災。
(四)車輛在行駛過程中,因當事人過錯或者意外直接導致燃燒的火災事故。
(五)因放火、自殺、自焚等故意行為危害公共安全的火災事故。
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災,應當在火災發生之日起五日內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對火災事故開展調查處理:
(一)造成人員死亡的火災;
(二)國家機關、廣播電台、電視台、學校、醫院、養老院、託兒所、幼稚園、文物保護單位、郵政和通信、大型商業綜合體、高層公共建築、地下公共建築、少數民族村寨等發生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火災;
(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火災;
(四)其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火災;
(五)政府或消防救援機構認為有必要進行調查處理的火災。
第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災,由市人民政府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
(一)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或者重傷十人以上的,或者直接財產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較大火災事故;
(二)一次死亡兩人的,或者重傷三人以上十人以下的,或者直接財產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一般火災事故;
(三)少數民族村寨木結構房屋受災30棟以上的火災;
(四)國家機關、廣播電台、電視台、學校、醫院、養老院、託兒所、幼稚園、文物保護單位、郵政和通信、大型綜合體、高層公共建築、地下公共建築、少數民族村寨等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火災;
(五)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提級調查的火災。
第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災,由縣(區)人民政府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
(一)一次死亡一人的一般火災事故;
(二)一次重傷三人以下的,或者直接財產損失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一般火災事故;
(三)少數民族村寨木結構房屋受災10棟以上30棟以下的火災。
第三章 火災事故調查組成立
第八條 根據調查範圍和許可權,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決定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調查組由本級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機關、應急管理機關、紀檢監察機關、屬地人民政府和與火災事故相關的本級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組成,根據需要也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九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在政府統一領導下實行組長負責制,調查組組長由本級人民政府相關領導擔任,副組長由負責牽頭調查的各級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人擔任,調查組成員應服從工作安排,密切配合,認真完成職責範圍內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四章 火災事故調查組職責
第十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根據具體情況和工作需要可設技術組、管理組、綜合組和責任追究組等工作小組,每個小組配備2名以上具有執法資格的人員。
第十一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主要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
(二)統計人員傷亡情況。
(三)核定直接經濟損失。
(四)認定火災的性質和火災事故責任。
(五)提出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六)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範和整改措施。
(七)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火災事故調查工作完成後,形成書面調查報告,經調查組組長同意,報本級政府批覆後按相關規定予以公布。
(八)事故調查中出現的分歧,經研究協商達不成統一意見的,由調查組組長作出結論性意見報組織成立事故調查組的本級政府決定。
第十二條 技術組由消防救援、公安、物價部門和發生火災事故場所行業主管部門等單位工作人員組成,主要職責和任務是:
(一)根據事故調查組的總體要求,制定技術組調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事故死傷人數及死傷原因。
(三)負責事故現場勘查,蒐集事故現場相關證據,指導相關技術鑑定和檢驗檢測工作,對事故發生機理進行分析、論證、驗證和認定,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技術方面的間接原因,核定事故直接經濟損失。
(四)提出對事故性質認定的初步意見和事故預防的技術性針對性措施。
(五)形成技術組調查報告並提交事故調查組審議。
(六)完成事故調查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三條 管理組由住建、應急管理、消防救援、公安、工會和相關行業監管部門工作人員組成,主要職責和任務是:
(一)依法調查使用管理責任。圍繞引發火災的點火源可燃物、蔓延路徑和人員傷亡等要素,全面調查起火場所在消防安全承諾制落實、員工消防安全培訓教育、消防安全制度制定落實、消防設施維護運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持證上崗及臨機處置、安全疏散設施管理、用火用電用氣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檢查巡查、火災應急疏散演練和微型消防站火災處置等存在的問題,逐一查實起火場所的主體責任。
(二)依法調查工程建設責任。圍繞起火場所全面調查消防設計、圖紙審查、施工、監理和驗收等環節,查清相關單位和個人是否存在未嚴格按消防技術標準進行設計、圖紙審查、施工、監理和驗收,建設單位申請領取其他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或者申請批准開工報告時是否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是否存在建設工程施工使用不符合市場準入、不合格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是否存在不按照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施工、監理把關不嚴、擅自降低消防技術標準、擅自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等行為。堅持源頭治理,查實與火災發生、蔓延擴大和造成人員傷亡有關的工程建設主體責任和從業人員個體責任。
(三)依法調查中介服務責任。圍繞起火場所全面調查消防設計圖紙技術審查、消防查驗、消防設施維修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和消防產品認證檢驗等環節,查清中介服務在執業過程中是否存在從業人員不具備執業資格、未執行中介服務技術標準等違法、違規行為,是否存在出具虛假執業檔案的行為,註冊消防工程師是否存在變造、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職業資格證書、註冊證、執業印章等行為,查實與火災有關的中介服務主體責任和技術服務從業人員個人責任。
(四)依法調查消防產品質量責任。圍繞與火災發生、蔓延擴大和人員傷亡有關的消防產品作用發揮情況,全面調查火災報警、滅火設施、防煙排煙、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等消防產品的生產、銷售、使用和維修等環節,查清消防產品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是否存在質量問題,以及火災中未有效發揮作用的原因和影響因素,查實消防產品各環節的主體責任。
(五)依法調查消防救援機構及政府部門監管責任。調查轄區消防救援機構的消防監督執法和滅火救援行動開展情況是否存在不作為、亂作為等問題;查實政府有關行業、部門及基層組織等對火災單位的安全監管職責落實情況。
(六)針對事故暴露出的管理方面的問題,提出整改建議和防範措施。
(七)形成管理組調查報告提交事故調查組審議。
(八)完成事故調查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四條 綜合組由牽頭調查的各級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主要職責和任務是:
(一)負責了解、掌握各組調查進展情況、督促各組按照事故調查組總體要求,制定工作方案,組織召開事故調查組相關會議,協調和推動工作有序開展,根據需要,對需要補充調查的事項進行調查。
(二)負責事故調查組的調查資料、輿情等相關信息的收集報送,對事故調查組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完成後勤保障等相關工作。
(三)負責起草事故調查報告,並提交調查組審議。
(四)完成事故調查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五條 責任追究調查組由紀檢監察機關及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主要職責和任務是:對火災事故調查中發現有關黨員幹部、公職人員對火災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的問題線索進行調查處理。
第五章 火災事故調查處理
第十六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應在火災發生之日起60日內完成事故調查,情況複雜疑難的,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可延長60日。火災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檢驗、鑑定時間不計入調查期限。調查結束後,火災事故調查組應形成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經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調查報告應包含如下內容:
(一)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單位、事故類別、事故性質及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事故基本情況概述,事故調查組成立依據,事故調查組人員的組成情況。
(二)起火單位和相關單位概況。起火單位成立時間、註冊地址、所有制性質、隸屬關係、經營範圍、證照情況、勞動組織及工程(施工)情況等。與起火單位存在租賃經營、管理服務等相關單位概況。
(三)事故發生過程以及事故報告、搶救、搜救及政府應急處置情況。
(四)火災原因及性質。包括火災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認定火災事故是否屬於責任事故;
(五)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根據調查情況,對發生火災事故的單位、相關責任人分別提出刑事責任追究、行政處罰、聯合懲戒等處罰、處理的初步意見。
(六)整改措施建議。結合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間接原因和調查中發現的地方政府、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有消防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事故責任單位等存在的問題和工作薄弱環節,舉一反三,提出下一步防止同類事故再次發生的措施,並對國家和自治區有關部門在制定政策和法規、規章及標準等方面提出建議。整改措施要與調查報告中發現的問題進行前後對應,力求做到有針對性、可行性和操作性。
第十七條 各級政府應當在收到火災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作出批覆,並責成相關單位按處理意見和建議進行處理。相關單位應當自收到批覆之日起30日內,將處理結果報火災事故調查組。
第十八條 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結束,由各級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將火災事故調查組成立的檔案、火災事故調查報告、調查組人員簽字名冊、政府對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的批覆檔案、調查取證材料、技術鑑定報告等裝訂歸檔。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本辦法中15日以內(包括15日)期限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
(二)本辦法中15日以上期限是指自然日,包含法定節假日。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如施行期間國家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對消防安全有關政策法律法規出台有新規定的,則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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