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江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

陽江市人民政府於2022年12月26日印發陽江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陽江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26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2月26日
  • 發布單位:陽江市人民政府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內容和程式,嚴格火災事故責任追究,防止和減少火災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火災事故調查與處理。
  第三條 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及時、客觀、公正、合法的原則。
第二章 調查範圍及許可權
  第四條 火災發生後,由消防救援機構會同火災事故相關的行業管理部門對事故性質進行分析研判。屬於火災事故的,應當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按照以下規定開展調查處理工作。
  第五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火災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其中管委會需獲得市政府授權)負責組織調查處理:
  (一)造成人員死亡或3人以上重傷的一般火災;
  (二)發生在國家機關、廣播電台、電視台、學校、醫院、養老院、託兒所、幼稚園、文物保護單位、郵政和通信、交通樞紐地、大型綜合體、高層公共建築、30人以上群租房、疏散超過50人的住宅樓等造成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
  (三)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認為有必要開展調查處理的其他火災。
  第六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火災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
  (一)較大火災事故;
  (二)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開展調查處理的其他火災。
  第七條 重大及以上火災事故,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管委會)組織有關部門全力配合上級政府調查組做好調查處理工作。
  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的市、縣兩級人民政府(管委會,其中管委會需獲得市政府授權)可以直接組織火災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託消防救援機構或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火災事故調查。
第三章 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
  第八條 根據調查許可權,火災事故發生地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在火災發生後7個工作日內提出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和火災事故調查組主要負責人建議名單的請示,報本級人民政府(管委會)審批。本級人民政府在收到請示後,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批覆,並確定火災事故調查組主要負責人;涉及陽江濱海新區(陽江高新區)管理委員會、陽江市海陵島經濟開發試驗區管理委員會的,本級管委會在收到請示後,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報送陽江市人民政府,陽江市人民政府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授權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並確定火災事故調查組主要負責人。
  調查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管委會)、消防救援、公安、應急管理、住房城鄉建設、工會與火災事故相關的行業監管和行業主管部門組成,可根據需要聘請專家參與調查。
  第九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調查組組長由本級人民政府(管委會)分管領導擔任,副組長由負責牽頭調查的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人擔任。調查組成員單位應服從安排,密切配合,認真完成職責範圍內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四章 火災事故調查處理
  第十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範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一條 根據事故情況和工作需要,火災事故調查組可設技術組、管理組、責任追究組和綜合組等工作小組。
  第十二條 技術組主要負責調查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和技術方面的間接原因,主要職責和任務如下:
  (一)根據事故調查組總體要求,制定技術組調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事故死傷人數及死傷原因;
  (三)負責事故現場勘查,蒐集事故現場相關證據,組織相關技術鑑定和檢驗檢測工作,對事故發生機理進行分析、論證、驗證和認定,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技術方面的間接原因,統計事故直接經濟損失;
  (四)提出對事故性質認定的初步意見和事故預防的技術性針對性措施;
  (五)評估事故發生後所在鎮(街)及有關部門應急救援及處置情況,按照有關要求完成事故應急評估報告撰寫;
  (六)形成技術組調查報告並提交事故調查組審議;
  (七)完成事故調查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技術組由消防救援、住房城鄉建設、公安、發改部門和發生火災事故場所行業主管部門等單位工作人員組成,技術組組長由事故調查組組長指定人員擔任。
  第十三條 管理組主要負責在技術組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間接技術原因的基礎上,開展事故管理方面的原因調查。主要職責和任務如下:
  (一)根據事故調查組總體要求,制定管理組調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事故發生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崗位人員等的管理職責、個人履職情況,查明相關單位和人員負有事故責任的事實,查明事故涉及的政府安全責任落實情況和監管部門執法監管職責落實情況,提出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員的初步責任認定;
  (三)針對事故暴露出的管理方面的問題,提出整改建議和防範措施,形成管理組調查報告提交事故調查組審議;
  (四)完成事故調查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管理組由公安、應急管理、消防救援、工會和相關行業監管部門工作人員組成,管理組組長由事故調查組組長指定人員擔任。
  第十四條 責任追究組負責事故責任追究工作,強化火災事故倒查追責,依法對工程建設、建築物或場所投入使用後使用主體以及消防中介服務、消防產品質量、日常監督檢查等環節開展責任倒查,依法依規追究責任單位、個人主體責任和政府屬地管理、部門監管責任。對有關部門及其公職人員在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和消防安全責任等方面存在的違紀、職務違法犯罪等問題提出事故責任追究意見。
  責任追究組由消防救援、公安、住房城鄉建設、應急管理及相關部門人員組成,組長由事故調查組組長指定人員擔任。
  第十五條 綜合組主要負責事故調查工作的綜合協調、後期保障和資料證據管理等工作,並起草事故調查報告。主要職責和任務如下:
  (一)負責籌備成立事故調查組、召開事故調查組相關會議等各項工作;
  (二)負責事故調查組相關信息的統一報送和處置,對事故調查組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完成後勤保障等相關工作;
  (三)負責了解、掌握各組調查進展情況,督促各組按照事故調查組總體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協調和推動工作有序開展,根據需要,對需要補充調查的事項進行調查;
  (四)負責事故調查資料的管理;
  (五)負責事故輿情信息收集匯總及分析,及時對調查組提出應對輿情的建議;
  (六)負責起草事故調查報告,並提交調查組審議;
  (七)完成調查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綜合組一般由牽頭調查的部門負責,相關部門配合,組長由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人擔任。
  第十六條 堅持調查人員迴避原則。火災事故調查組成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申請迴避:
  (一)屬於火災事故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近親屬與事故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火災事故當事人關係密切或者存在矛盾糾紛、債權債務關係等可能影響事故調查公正的。
  第十七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十八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應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定,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火災事故有關的情況,並要求其提供相關檔案、資料等。
  根據有關規定,火災事故調查組可結合調查需要,要求火災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並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十九條 火災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鑑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託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鑑定。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鑑定。技術鑑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第二十一條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籤名。
  第二十二條 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覆。特殊情況下,批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批覆火災事故調查報告前,應當先報市消防安全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三條 較大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批覆後,由火災事故調查牽頭部門按規定公布火災事故調查報告,負責輿情答疑、回應社會關切等。一般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的公開,由組織調查的人民政府(管委會,其中管委會需獲得市政府授權)決定。
  第二十四條 事故調查報告批覆後,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第二十五條 有關主管單位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管委會)的批覆,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對火災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覆,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對火災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火災事故調查組或者負責火災調查的消防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將案件移送書及材料清單、火災調查報告、獲取的涉案證據清單及其他有關涉案材料移交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負責調查的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責成事故主管單位按處理意見和建議進行處理。相關單位應當自收到批覆之日起30日內,將處理結果報火災事故調查組。
第五章 火災事故整改評估
  第二十八條 較大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批覆後一年內,由組織調查的人民政府(管委會)委託有關部門或聘請第三方開展評估工作。評估內容應包括:
  (一)火災事故相關企業及同類企業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採取的具體舉措,以及取得的效果;
  (二)火災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受到行政處罰、處分的落實情況,刑事責任定罪量刑情況;
  (三)火災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管委會)及相關部門吸取事故教訓,強化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評估組由消防救援機構、發生火災事故場所所屬的行業主管部門以及組織調查的人民政府(管委會)委託的其他有關部門等單位工作人員組成,評估組組長由負責組織調查的本級人民政府(管委會)指定人員擔任。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相關專業技術服務機構或專家參加。
  第二十九條 評估工作結束後,縣級評估組應當向市人民政府提交評估報告,並報省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三十條 經評估,火災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實或落實不力的,由市消防救援機構結合實際向市人民政府提請下發督辦函,督促下級人民政府(管委會)及有關單位履行監管責任;對逾期未落實整改再次發生火災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造成社會影響,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其中管委會需獲得市政府授權)認為有必要進行事故調查處理的火災事故,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從其規定,其他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一)非生產經營性活動中發生的火災;
  (二)鐵路、交通、森林、草原、民航和軍事設施的火災;
  (三)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礦井地下部分等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火災;
  (四)機動車在通行過程中,因車輛碰撞、刮擦、翻覆直接導致燃燒的火災;
  (五)因放火、自殺、自焚等故意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機關作為刑事或治安案件處理的火災;
  (六)船舶、設施發生火災、爆炸等水上交通事故;
  (七)電力設備、設施因故障引起自身燃燒未蔓延到其他物品的火災。
  第三十二條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的生產安全事故等級標準,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火災的等級標準分別為:
  (一)特別重大火災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二)重大火災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三)較大火災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四)一般火災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的“以上”包含本數,“以下”不包含本數。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

政策解讀

一、起草的背景
  火災的發生是消防安全失位的表現形式。查清火災原因,可以避免此類場所再次發生火災以及此類火災原因再次發生,涉及起火場所本質安全問題;統計火災損失,可以查明火災如何蔓延擴大以及如何造成人員傷亡,涉及對消防設施和消防管理加以改進的問題;處理火災責任,可以查處一起、警示一片,真正做到教育千遍不如問責一次,涉及對全社會起到震懾效應的問題;總結火災教訓,可以審視現行法律法規規範標準的缺失和不足,涉及法律法規規範標準的制定和修訂問題。因此,需要出台《陽江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填補我市火災事故責任調查處理方面的空白,明確消防救援機構在火災事故調查處理中的牽頭和主導地位,為消防救援機構代表政府牽頭組織開展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提供強有力的政策支撐,以推動火災事故調查由查明起火原因向查清事故責任、嚴肅責任追究的轉變。
  二、法律法規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2.《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
  3.《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的通知》(廳字〔2019〕34號);
  4.國務院辦公廳《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國辦發〔2017〕87號);
  5.《應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應急〔2019〕54號);
  6.《應急管理部、公安部<消防救援機構與公安機關火災調查協作規定>》(應急〔2021〕6號);
  7.《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
  8.《廣東省消防救援總隊、廣東省公安廳關於印發<廣東省消防救援機構與公安機關火災調查協作實施細則>》(粵消〔2021〕60號)。
  三、主要內容說明
  《陽江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分別對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範圍及許可權、事故調查啟動、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程式、火災事故整改評估制度等方面進行了明確,實現從查因到追責的轉變。主要內容如下:
  (一)劃分火災事故調查的許可權。較大火災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調查處理;造成人員死亡或產生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處理;重大以上火災事故,由火災事故發生地的市人民政府配合上級人民政府調查組做好調查處理工作。
  (二)事故調查啟動與組織。明確了發生所列許可權的火災事故,由負有管轄權的消防救援機構應在火災發生後7個工作日內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事故調查組的請示及調查組組成的建議。同級人民政府在收到請示後,應當在3日內予以批覆,並指定火災事故調查組主要負責人。
  (三)火災事故調查組的組成與職責。明確了五項火災事故調查組的主要職責,以及根據調查工作需要可設綜合組、技術組、管理組和責任追究組等工作小組,負責完成調查組交辦的各項調查任務。
  (四)整改與評估內容。明確了較大火災事故批覆結案後一年內,由組織調查的人民政府委託有關部門或聘請第三方開展整改評估工作。評估內容作為預防火災事故、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責任等重要依據。
  四、解讀方案
  解讀途徑和時間:與《規定》同時公布在市政府入口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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