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及督辦評估辦法

《江西省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及督辦評估辦法》是為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嚴格倒查火災事故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整合改革方案》《江西省消防條例》《關於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和《江西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江西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2022年11月18日,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江西省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及督辦評估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及督辦評估辦法
  • 發布單位: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西省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及督辦評估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江西省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及督辦評估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2年11月18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嚴格倒查火災事故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整合改革方案》《江西省消防條例》《關於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和《江西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火災事故,是指造成人員死亡或者產生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較大火災事故和重大火災事故。
火災事故等級確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法律、法規對軍事設施、礦井地下部分、森林、安全生產等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及時、客觀、公正、合法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和非法干預火災事故調查處理。
第二章 調查處理
第五條 發生下列火災事故,應當成立事故調查組,對火災事故開展調查處理工作:
(一)造成人員死亡的火災;
(二)國家機關、廣播電台、電視台、學校、醫院、養老院、託兒所、幼稚園、文物保護單位、郵政和通信、交通樞紐、大型綜合體、高層公共建築等發生的有社會影響的火災;
(三)直接財產損失、過火面積較大或受災戶較多的火災;
(四)其他有必要成立調查組的火災。
第六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火災事故,消防救援機構應按以下分工許可權和程式,在火災發生後的2個工作日內,提請政府組成火災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調查組):
(一)一般火災事故,由火災發生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成調查組;
(二)較大火災事故,由火災發生地設區市人民政府負責組成調查組;
(三)重大火災事故,由省人民政府負責組成調查組。
負責調查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批覆、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
跨行政區域的火災事故,由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組成調查組。
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提級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火災事故。
第七條 自火災事故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火災等級發生變化,依照本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另行組織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八條 調查組的組成應遵循“精簡效能、職責相適”原則,由消防救援機構根據火災事故發生場所、傷亡、損失及社會影響等實際情況,提出調查組組成的意見建議,報經負責組織調查的人民政府批准並在一定範圍公布。
第九條 調查組的成員一般由有關人民政府(含政府派出機構)、應急管理、消防救援、公安、住房城鄉建設、對火災發生場所負有安全管理職責的部門以及工會派員組成。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一般由分管消防工作的領導同志擔任,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託本級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人擔任。調查組組長主持調查組工作,負責在規定期限內集體審議並提交火災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條 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並與所調查的火災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係。
第十一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應當履行的職責:
(一)查明火災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依法統計直接經濟損失;
(二)查明火災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火災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火災事故教訓,提出防範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火災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二條 調查組應全面、真實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火災事故有關的情況,延伸調查工程建設、中介服務、消防產品質量、使用管理和行政審批、屬地管理、行政監管等方面遵守消防法規、履行安全管理責任等情況。因違法違規或不履行法定職責,對造成火災隱患或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組應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調查組有權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供與火災相關的信息、檔案和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並應如實提供。
第十三條 調查組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立技術組、管理組、綜合組等工作組。
技術組主要負責查清火災相關事實,確定人員傷亡情況及火災直接經濟損失,查明火災發生的直接原因和技術方面的間接原因,起草技術組報告。
管理組主要負責調查火災事故管理方面問題,對火災發生、蔓延擴大負有責任的有關單位和人員履行主體責任和監管責任的情況進行調查分析,認定火災相關單位及其人員責任,提出處理建議,提交應當追責問責的監察對象建議名單及人員責任事實,起草管理組報告。
綜合組主要負責調查工作的綜合協調,承擔調查處理相關信息的收集、匯總、報送和處置,統籌做好調查組各項工作,負責火災事故應急處置評估工作,負責起草火災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四條 火災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火災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應當依法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與火災有關的情況。
火災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移交紀檢監察機關和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 火災事故責任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鑑定的,調查組應當委託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鑑定。技術鑑定所需時間不計入調查期限。
第十六條 調查組成員在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工作紀律,保守秘密,未經批准,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火災事故的信息。
第十七條 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火災事故調查報告(以下簡稱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組織調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期,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第十八條 調查報告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火災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火災事故發生經過和救援情況;
(三)火災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火災事故發生的原因和性質;
(五)火災事故責任的認定和對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火災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
調查報告應當附帶有關證據材料。調查組成員應當在調查報告上籤名。調查組成員對調查報告有不同意見的,應在簽名後,附專頁說明不同意見的理由和依據。
第十九條 調查報告經調查組審議後,由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查。負責組織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作出批覆。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覆,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落實對火災事故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查處意見。
火災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覆,對本單位負有火災事故責任的人員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 除依法應當保密外,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情況由負責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及時向社會公布。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材料應當由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歸檔保存。
第二十一條 調查組應當在調查期間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與調查任務相關火災事故責任的舉報;受理的舉報應當及時組織屬地有關部門核查,依法處理,並為舉報者保密。
第三章 提級調查與掛牌督辦
第二十二條 上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對造成人員死亡或者產生社會影響的火災事故調查處理進行提級調查或掛牌督辦。
對同一地區重複發生較大火災事故或性質、原因類同的有影響的火災事故,應當從嚴問責處理。
第二十三條 一次死亡3人以上、直接經濟損失3000萬元以上或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火災,省級消防救援機構應及時提請省人民政府或其消防安全委員會掛牌督辦。
第二十四條 設區市範圍重複發生較大火災事故或同類型有影響的火災事故且被上級書面督辦的,省消防安全委員會應及時啟動提級調查。
縣級行政區劃範圍重複發生亡人火災事故或同類型有影響的火災事故的,設區市消防安全委員會應及時啟動提級調查。
提級調查應符合本辦法第二章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對掛牌督辦的火災事故,負責調查的人民政府在對調查報告批覆前,應報上級人民政府或消防安全委員會審核同意。
第四章 整改評估
第二十六條 重大和較大火災事故在批覆結案後的1年內,應當由負責調查的人民政府或經同意的消防安全委員會成立火災事故整改評估組(以下簡稱評估組),對火災事故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評估,形成評估報告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消防安全委員會。除依法應當保密外,評估結果應及時向社會公開。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評估工作的組織及開展情況;
(二)火災事故處理落實情況(包括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三)火災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四)評估結論和工作建議。
設區市人民政府認為本地區發生的典型火災事故整改需要評估的,可以參照前款規定組織整改評估。
第二十七條 對火災事故防範整改措施及責任單位(人員)的處理未落實或落實不力的,評估組應提請本級人民政府下發督辦函,督促責任主體限期落實。對因逾期未落實又發生火災事故或造成嚴重後果的,要將有關事實材料和證據線索移交具有管理許可權的部門(單位)依法嚴肅追究責任。
第二十八條 火災事故暴露出的突出問題,尚缺乏管理和技術依據或現行規範標準不滿足火災防控需求時,由火災事故評估組提請有關部門制訂或者修訂標準規範。
第五章 責任落實
第二十九條 火災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部門應當認真汲取事故教訓,嚴格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防止類似火災事故再次發生。
第三十條 火災事故發生地應急管理、消防救援、公安、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其他負有消防安全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對火災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對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火災事故調查、評估的單位和個人,調查組、評估組應將問題線索移交司法機關、紀檢監察機關按照相關規定處置。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違紀違法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規依紀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火災事故的;
(二)對應調查的火災事故不予調查的;
(三)阻礙、干涉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的;
(四)在火災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以上”含本數。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第二條規定之外的一般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可以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省消防救援總隊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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