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火災事故的調查和責任處理。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火災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也可以授權或者委託本級消防救援機構組織火災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
較大火災事故由九江市人民政府負責調查處理;造成人員死亡或產生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處理;重大以上火災事故,由火災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配合上級政府調查組做好調查處理工作。
第四條發生火災後,由消防救援機構會同行業管理部門對事故是否屬於火災事故進行分析預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為火災事故調查的範圍。
(一)因放火等故意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導致火災的。
(二)軍事設施、礦井地下部分發生火災的。
(三)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在生產經營中發生火災的。
(四)機動車在通行過程中,因車輛碰撞、刮擦、翻覆直接導致燃燒的。
(五)船舶、浮動設施在內河通航水域內航行、停泊、作業過程中發生火災的。
(六)森林火災。
第二章火災事故調查組
第五條火災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
根據火災事故的具體情況,調查組由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機關、應急管理機關、屬地人民政府和與火災事故相關的同級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組成,並應當邀請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
火災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六條牽頭火災事故調查的消防救援機構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關於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的請示,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本級人民政府批覆同意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並指定火災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火災事故調查工作。
第七條火災事故調查組主要職責是:
(一)查明火災事故發生的經過、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火災的性質和火災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範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火災事故調查工作完成後,形成書面調查報告,經火災事故調查組組長同意,報本級人民政府批覆後公布。
第八條火災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調查組工作,對火災事故調查工作全面負責,組織帶領事故調查組按照法定程式和期限完成事故調查工作。火災事故調查組組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定事故調查方向和調查組分工。根據事故實際情況,明確調查方向,確定調查重點,確定各成員職責和分工;
(二)組織召開事故調查有關會議。除事故調查組成立會議、調查報告審議會議外,應定期召開情況通報會、各小組銜接會以及重大事項討論會等;
(三)督促、協調各小組工作。指導、督促各小組協調配合、按計畫開展調查工作;
(四)協調事故調查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對事故調查中出現的分歧,經研究協商無法達成統一意見的,調查組組長可根據多數人的意見代表事故調查組作出結論性意見,也可根據需要,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五)審定有關事項。需要向本級人民政府請示的有關事項、對外發布事故調查進展等信息的審定簽發。
調查組成員應當維護組長權威,服從工作安排,密切配合,認真完成職責範圍內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九條火災事故調查組根據具體情況和工作需要可設技術組、管理組、綜合組和責任追究審查組等工作小組。
第十條技術組主要負責調查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和技術方面的間接原因,主要職責和任務是:
(一)根據事故調查組的總體要求,制定技術組調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事故死傷人數及死傷原因;
(三)負責事故現場勘查,蒐集事故現場相關證據,指導相關技術鑑定和檢驗檢測工作,對事故發生機理進行分析、論證、驗證和認定,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技術方面的間接原因,統計事故直接經濟損失;
(四)提出對事故性質認定的初步意見和事故預防的技術性針對性措施;
(五)形成技術組調查報告並提交事故調查組審議;
(六)完成事故調查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技術組由消防救援、應急管理和發生火災事故場所行業主管部門等單位工作人員組成,技術組組長由火災事故調查組組長指定人員擔任。
第十一條管理組主要負責在技術組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間接技術原因的基礎上,開展事故管理方面原因的調查。主要職責和任務是:
(一)根據事故調查組的總體要求,制定管理組調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事故發生單位的基本情況、相關管理部門職責及其工作人員、崗位人員履行職責情況,查明事故涉及的政府消防安全責任落實情況和監管部門執法監管職責落實情況,查明相關單位和人員負有事故責任的事實,提出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
(三)針對事故暴露出的管理方面的問題,提出整改建議和防範措施,形成管理組調查報告提交事故調查組審議;
(四)負責評估事故發生後當地政府及部門的應急救援及處置情況,按照有關要求,完成事故應急評估報告;
(五)完成事故調查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管理組由公安、應急管理、消防救援、工會和相關行業監管部門工作人員組成,管理組組長由火災事故調查組組長指定人員擔任。
第十二條綜合組主要負責事故調查工作的綜合協調、後期保障和資料證據管理等工作,負責起草事故調查報告。一般由同級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主要職責和任務是:
(一)負責籌備事故調查組成立、召開事故調查組相關會議等各項工作;
(二)負事故調查組相關信息的統一報送和處置,對事故調查組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完成後勤保障等相關工作;
(三)負責了解、掌握各組調查進展情況,督促各組按照事故調查組總體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協調和推動工作有序開展,根據需要,對需要補充調查的事項進行調查;
(四)負責事故調查資料的調度與存儲;
(五)負責事故輿情信息收集匯總;
(六)負責起草事故調查報告,並提交調查組審議;
(七)完成調查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三條責任追究審查組負責對地方黨委和政府相關部門及公職人員違反安全生產職責和消防安全責任制的情況開展調查。
第十四條調查組成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主動迴避:
(一)是火災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近親屬與事故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當事人關係密切、有矛盾、糾紛或有債權債務關係等,可能影響事故公正調查的;
(四)有可能影響事故公正調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調查對象
第十五條依據火災事故情況確定調查詢問對象範圍,主要包括主體責任人、現場操作人員、發現、撲救火災人員、知情人、當事人、目擊者、管理人員,火災涉及的建設、勘察、設計、採購、施工、安裝、監理、檢測以及監督單位的相關人員。詢問對象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和進行調整。
第十六條涉及當地黨委、政府和有關管理部門及公職人員的調查,由責任組對相關人員開展調查。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火災事故,經調查確認構成責任事故的,除了查明事故單位及相關單位的責任並依法予以追究外,還應查明對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有關事項負有審查批准和監督職責的行政部門的責任,對有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章調查取證
第十七條組織相關調查人員,嚴格按照《火災事故調查規定》《火災現場勘驗規則》等有關規定要求,規範開展現場封閉、調查詢問、現場勘驗、物證提取、檢驗鑑定、調查實驗等各個環節,實地調查了解掌握火場情況。
第十八條注重從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環節等方面進行取證。
(一)調查中應當重點關注火災事故責任人涉及重大責任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失火罪,消防責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等刑事犯罪問題。
(二)對火災事故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取證。重點調查火災發生單位直接責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履行消防安全法定職責和工作職責的情況;對黨委、政府和政府相關監管部門及公職人員的調查取證,由責任組負責。
第十九條火災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鑑定或勘驗、檢測、試驗的,事故調查組可以委託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或者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鑑定勘驗、檢測、試驗,相關單位、專家應當出具書面技術鑑定或勘驗、檢測、試驗結論,並蓋章、簽名。
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利用好具有相關資質的司法鑑定機構、檢驗檢測機構和科研院所等力量,加強與技術支撐單位協作和專家庫建設,不斷提高事故調查、取證和現場勘驗的專業性。注重組織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等單位業務骨幹和律師、法律專家學者力量,加強事故調查處理有關法律問題研討會商,強化法律專業支撐促進提升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技術和專業支撐保障能力。
第五章火災原因分析與責任調查
第二十條應在火災現場勘驗、調查詢問以及物證鑑定等環節取得證據的基礎上,進行綜合分析,科學做出火災原因認定結論。
第二十一條在查明起火原因基礎上,對火災發生的誘因、災害成因以及防火滅火技術等相關因素開展深入調查,分析查找火災風險、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環節,提出針對性的改進意見和措施,推動相關部門、行業和單位發現整改問題和追究責任。
第二十二條根據查明的火災原因和火災事實,依法依規確定事故性質,分析認定是否屬於消防安全責任事故。
第二十三條應圍繞火災發生的誘因和導致火災蔓延擴大的成因,查實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無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的行為和問題,分析釐清火災事故各方責任。
(一)依法調查使用管理責任。圍繞引發火災的點火源、可燃物、蔓延路徑和人員傷亡等要素,全面調查起火場所在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員工消防安全培訓教育、消防安全制度制定落實、消防設施維護運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持證上崗及臨機處置、安全疏散設施管理、用火用電用氣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檢查巡查、火災應急疏散演練和微型消防站火災處置等存在的問題,逐一查實起火場所的使用管理主體責任。
(二)依法調查工程建設責任。圍繞起火場所全面調查工程消防設計、圖紙審查、施工、驗收和監理等環節,查清相關單位和個人是否存在未嚴格按照消防技術標準進行設計、審查和驗收,是否存在建設工程施工使用不符合市場準入、不合格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是否存在不按照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施工、監理把關不嚴、擅自降低消防技術標準等行為。堅持源頭治理,查實與火災發生、蔓延擴大和造成人員傷亡有關的工程建設主體責任。
(三)依法調查中介服務責任。圍繞起火場所全面調查消防設施維修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和消防產品認證檢驗等環節,查清中介服務機構在執業過程中是否存在從業人員不具備執業資格、未執行中介服務技術標準等違法、違規行為,是否存在出具虛假執業檔案的行為,註冊消防工程師是否存在變造、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職業資格證書、註冊證、執業印章等行為,查實與火災有關的中介服務機構主體責任。
(四)依法調查消防產品質量責任。圍繞與火災發生、蔓延擴大和人員傷亡有關的消防產品作用發揮情況,全面調查火災報警、滅火設施、防煙排煙、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等消防產品的生產、銷售、使用和維修等環節,查清消防產品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是否存在質量問題,以及火災中未有效發揮作用的原因和影響因素,查實消防產品各環節的主體責任。
(五)依法調查消防救援機構及政府部門監管責任。調查轄區消防救援機構的消防監督執法和滅火救援行動開展情況,是否存在消防監督執法不到位、不作為、亂作為等問題,滅火救援行動是否有需要改進之處;查實有關行業、部門及基層組織等對火災單位的安全監管職責落實情況。
第六章責任劃分和追究
第二十四條根據調查情況,管理組負責對發生火災事故的單位、相關責任人分別提出刑事責任追究、行政處罰、聯合懲戒等處罰、處理意見。
第二十五條對火災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消防安全犯罪的,火災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複印件移交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公安機關對涉嫌消防安全犯罪案件立案偵查的,應當在3日內將立案決定書抄送火災事故調查組、人民檢察院。
組織火災事故調查的消防救援機構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涉嫌消防安全犯罪案件的事實、性質認定、證據採信、法律適用以及責任追究有意見分歧的,應當加強協調溝通。必要時,可以就法律適用等方面問題聽取人民法院意見。
第二十六條火災事故調查中發現有關黨組織、黨員、公職人員違紀違法或涉嫌犯罪的問題線索,應當及時將有關問題線索材料移送同級紀委監委。
第七章火災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七條技術組、管理組通過調查取證和分析、認定,在規定時間內形成小組調查報告,綜合組在各小組報告的基礎上,綜合形成事故調查報告初稿,在一定範圍內徵求意見,修改完善後形成《火災事故調查報告》(送審稿)。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的內容有:
(一)引言。火災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單位、事故類別、事故性質及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事故基本情況概述;事故調查組成立依據,事故調查組人員的組成情況。
(二)起火單位和相關單位概況。起火單位成立時間、註冊地址、所有制性質、隸屬關係、經營範圍、證照情況、勞動組織及工程(施工)情況等。與起火單位存在租賃經營、管理服務等相關單位概況。
(三)事故發生及處置情況。事故發生過程以及事故報告、搶救、搜救及政府應急行動情況。
(四)火災原因及性質。包括火災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認定火災事故是否屬於責任事故。
(五)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火災事故調查組組長可及時召開會議集體研究,對涉嫌犯罪的線索進行集體分析審查,由事故調查組的公安機關人員報告相關人員涉嫌刑事犯罪的偵查情況和初步認定意見,提出線索移交建議,參加事故調查的檢察機關人員進行審查,事故調查組應按有關規定承辦移交事宜。包括:事故責任者的基本情況(姓名、政治面貌、職務、主管工作等)、責任認定事實、責任追究的法律依據及處理建議,並按以下順序排列:
1.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人員。分別列出個人姓名、職務、工作職責、違法事實,提出處理建議。
2.給予行政處罰的人員。分別列出個人姓名、職務、工作職責、違法事實,提出處理建議。
3.對事故相關單位的行政處罰。分別列出單位名稱,違法事實,提出行政處罰建議;分別列出個人姓名、職務、工作職責、違法事實,提出處罰建議。
4.其他需要問責處理的單位和相關人員(包括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及部門的書面檢查,調查中發現的其他違法事實和行為需要移交其他部門調查處理的單位和人員等)。
(六)整改措施建議。主要從技術和管理等方面對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和起火單位提出整改措施及建議,並對國家和省有關部門在制定政策和法規、規章及標準等方面提出建議。針對事故調查中發現的問題和薄弱環節,提出有針對性整改措施建議。結合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間接原因和調查中發現的地方政府、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有消防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事故責任單位等存在的問題和工作薄弱環節,舉一反三、提出下一步防止同類事故再次發生的措施。整改措施要與調查報告中發現的問題進行前後對應,力求做到有針對性、可行性和操作性。
第二十八條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應附火災事故調查組成員名單及簽名。調查組成員對調查報告有不同意見的,不得拒絕簽名,應在簽名後附專頁說明不同意見的情況。
第八章調查時限及批覆結案
第二十九條火災事故調查組應當自火災發生之日起60日內完成事故調查。情況複雜疑難的,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可延長60日。火災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檢驗、鑑定時間不計入調查期限。調查結束後,火災事故調查組形成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提交本級人民政府審議批覆結案。
第三十條事故調查報告應以政府正式公函批覆。結案批覆中要對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實提出具體要求,批覆主送火災事故調查組牽頭部門和有關人民政府,抄送事故調查組有關成員單位、事故發生單位,通報有關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較大火災事故結案批覆應明確結案一年內開展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的要求。
作出批覆的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批覆意見督促有關機關依法對事故發生單位及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並監督整改措施的落實,督促對涉嫌犯罪的事故責任人員,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覆,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對火災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包括直接責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等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火災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對涉嫌犯罪的火災事故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有關政府應當在收到火災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覆。
第三十二條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結束,要將火災事故調查組成立的檔案、火災事故調查報告、調查組人員簽字名冊、政府或部門對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的批覆檔案、調查取證材料、技術鑑定報告等裝訂歸檔。
第九章火災事故整改評估
第三十三條較大火災事故批覆結案後一年內,由市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或委託有關部門組織開展評估工作。評估內容應包括:
(一)火災事故相關企業及同類企業、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採取的具體舉措,以及取得的效果;
(二)火災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受到行政處罰、處分的落實情況,刑事責任定罪量刑情況;
(三)火災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汲取事故教訓,強化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第三十四條評估工作結束後,評估組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或消防安全委員會提交評估報告,並報上級消防安全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五條對火災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實或落實不力的,組織評估的人民政府應下發督辦函,督促下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有關企業限期整改落實,對逾期仍未整改落實再次發生火災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應予以通報並嚴肅處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對有關公職人員黨紀政務責任追究不落實的,以及擬追究刑事責任人員審判拖延滯後的,向紀檢監察機關或相應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通報情況,商請督促落實。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如施行期間國務院或江西省人民政府對消防安全有關政策法律法規出台新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