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降低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危害,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九江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 類別:地方規章制度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江西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江西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江西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省委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緊急信息報送工作的通知》《江西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九江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規定,制定本預案。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發生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或外地發生但可能對本市造成重大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核設施及有關核活動發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輻射污染事件、長江、鄱陽湖水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應對工作按照其他相關應急預案規定執行。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按照國務院《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九江市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執行。
1.4工作原則。
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協調聯動,快速反應、科學處置,資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則。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含廬山管理局、九江經濟技術開發區、廬山西海風景名勝區、八里湖新區、鄱陽湖生態科技城管委會,下同)和有關部門立即自動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1.5事件分級。
按照突發事件嚴重性和緊急程度,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個級別。
1.5.1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萬人以上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地市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並造成大範圍嚴重輻射污染後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大範圍輻射污染後果的。
1.5.2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縣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較大範圍輻射污染後果的;
(7)造成跨省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1.5.3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鄉鎮(街道)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Ⅲ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小範圍輻射污染後果的;
(7)造成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1.5.4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性群體影響的;
(5)Ⅳ、Ⅴ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廠區內或設施內局部輻射污染後果的;鈾礦冶、伴生礦超標排放,造成環境輻射污染後果的;
(6)對環境造成一定影響,尚未達到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級別的。
上述分級標準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按照突發事件的誘因,突發環境事件可以分為事故次生、企業排污、自然災害、恐怖攻擊引發等四類。其中事故次生類主要包括由於危險化學品火災爆炸、有毒氣體泄漏、庫儲溢油污染以及危險化學品交通運輸事故次生等;企業排污類包括企業排污導致的水污染(含飲用水水源地污染)、大氣污染、土壤污染、固體廢棄物污染、有毒化學品污染等;自然災害類包括因旱澇、地震等自然災害引發的水污染、大氣污染等;恐怖攻擊類包括恐怖分子投毒、引爆危險物品引發的水污染(含飲用水水源地污染)、大氣污染等。2組織體系及職責
2.1指揮機構。
組織體系:由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環境應急指揮部)及其下設的辦公室、現場指揮部、應急工作組、專家組、縣(市、區)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組織體系組成(詳見附屬檔案2)。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指揮長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副指揮長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副主任)、市生態環境局局長、市應急管理局局長擔任。
成員單位:市委宣傳部、市公安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應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水文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林業局、市港口航運管理局、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市生態環境局、市自然資源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氣象局、九江海事局、市城發集團、九江供電公司。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統一指揮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研究確定重大決策和指導意見;指導縣(市、區)一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處置工作;批准啟動、終止應急回響,視情況組織成立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現場指揮部,確定現場指揮部負責人;審議批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請審議的重要事項;對應急救援工作進行督查和指導;向國家、省有關部門及市政府報告應急處置情況;當突發環境事件超出本市應急處置能力時,提請上級政府啟動更高層次預案,請求國家、省救援支援;協調解決事故現場及外圍救護所需的人員、物資、器材裝備和救援資金;協調部隊參與應急救援行動。
各成員單位根據應急回響級別,按照應急指揮部統一部署和各自職責,配合做好突發事件的應對處置工作。
2.2辦事機構。
辦事機構由指揮部辦公室、現場指揮部、應急工作組、專家組組成。負責常態下日常應急管理和非常態下突發事件的應對處置和綜合協調工作,配合上級做好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應對處置工作,指揮處置較大突發事件。
2.2.1指揮部辦公室。
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環境應急辦)設在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建立完善風險評估、隱患排查、事故預警和應急處置工作機制,構建環境安全防控體系,做好預防、預警、應急工作;組織修訂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組織環境應急相關宣傳培訓和演練;組織建立和管理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專家庫;貫徹落實市環境應急指揮部的各項工作部署;完成市政府下達的其它應急任務等。
2.2.2現場指揮部。
現場指揮部由突發環境事件相關部門構成,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類別、特點確定現場指揮部負責人。
(1)企業排污及庫儲溢油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指揮部由市生態環境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港口航運管理局、九江海事局、市城發集團等部門及事故所在地縣(市、區)政府組成。
(2)企業危險化學品火災爆炸、有毒氣體泄漏次生的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指揮部由市應急管理局、市生態環境局、市公安局、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等部門及事故所在地縣(市、區)政府組成。
(3)危險化學品交通運輸事故次生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指揮部由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應急管理局、市生態環境局、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市水利局等部門及事故所在地縣(市、區)政府組成。 
相關部門負責建立應急聯動工作機制,實現部門信息交流制度化、規範化和常態化,通報突發環境事件的環境監測信息、處置信息和可能影響環境安全的安全生產事故、交通事故等信息。指揮部成員單位之間保證信息通暢,實現信息共享;按照職責制定本部門環境應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應急預案,並負責管理和實施;需要其它部門增援時,應向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提出增援請求。
2.2.3應急工作組。
現場指揮部下設綜合協調組、應急監測組、污染控制組、事件調查組、醫療救護組、應急保障組、治安警戒組、宣傳報導組等應急工作組,按照各自職責組織實施應急處理工作。
2.2.4專家組。
突發環境事件專家組成員由市環境應急辦聘任,參與突發環境事件預防工作,日常工作接受市環境應急辦領導;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參與應急救援技術指導,為市環境應急指揮部和現場指揮部的決策提供技術支撐。
2.3成員單位職責。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綜合協調;組織開展環境應急監測;組織專家制定應急處置方案,提出控制事態和污染擴大的意見建議;指導監督污染物收集、處理工作,以及受污染和被破壞生態環境的恢復工作;協調突發環境事件縣(市、區)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廠的處置和調度工作;視情況組織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處理。
市應急管理局:負責啟動應急回響後,組織、協調、調度應急救援隊伍和救援裝備、物資,防止突發事件次生的安全事故,做好預防與處置工作。
市委宣傳部:負責引導社會輿論,指導、協調新聞等部門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有關信息;負責協調廣播、電視播出機構通過播放環境保護公益廣告等形式,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安全教育和應急預案宣傳。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參與突發環境事件災後生態恢復重建工作,參與有關應急救援物資的協調。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組織協調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開展應急通信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負責突發環境事件中事故現場的保護、治安維護,協助有關部門開展調查取證和對涉嫌犯罪案件的偵查;根據事件影響範圍對現場及周邊道路實施交通管制、設立警戒區域,協助當地政府疏散居民。
市民政局:負責組織協調事故傷亡人員的臨時救助,配合突發事件屬地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做好善後工作。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指導做好對突發環境事件中的傷亡人員進行工傷認定及工傷保險相關待遇的支付工作,負責對在突發環境事件中做出突出貢獻相關工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表彰。
市財政局:負責保障市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能力建設經費及市級應對突發環境事件所需裝備、器材等經費。
市城市管理局:負責突發環境事件縣(市、區)城鎮污水處理廠的處置和調度工作,做好城市管網事故發生時的堵截及疏通工作。
市水利局:負責組織制定受污染水體疏導或截流方案;負責突發環境事件後飲用水源的安全保障和應急救援。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車輛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組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物資運輸及所需車輛的徵集與調用;負責前往突發環境事件現場公路的搶修保通工作。
市水文局:負責提供水文等應急處置工作相關資料。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組織開展突發環境事件中農業環境污染的調查與評估;負責協調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現場農業生產物資的疏散和轉移,做好農業生產恢復工作。負責對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長江、鄱陽湖水環境和漁業水域生態損害進行評估,並向責任方提出索賠,組織開展污染水體漁業水域生態修復。
市衛生和健康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開展突發環境事件中受傷(中毒)人員的醫療救治和康復指導等工作。
市自然資源局:指導突發環境事件中的地質災害應急處置,開展應急測繪,提供地理信息、地質資料和相關圖件;參與因礦產資源開發等造成的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
市林業局:做好涉及森林、林地、濕地、野生陸生動物及林業部門主管的自然保護區內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和處置工作。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職責:負責組織協調和配合突發事件屬地政府,加強對食品安全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場監管和調控。
市氣象局:負責提供突發環境事件現場及周邊地區風向、風速、溫度、氣壓、濕度、雨量等氣象資料;負責事件現場應急區域及周邊可能影響區域的中、短期天氣預報;負責提供影響現場污染擴散氣象條件的預測預報。
九江海事局:負責組織實施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水面交通管制、水體污染物應急處置及應急監視等工作。
市港口航運管理局: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河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水面交通管制、水體污染應急處置及應急監視等工作。
市城發集團:負責協調突發環境事件城市供水應急救援處置工作,負責突發環境事件後九江市城區及指導縣(市、區)供水的安全保障和應急救援,保障飲用水供應。
國網九江供電公司:負責突發環境事故時,電力供應保障工作。
2.4工作機制。
現場指揮部下設綜合協調組、應急監測組、污染控制組、事件調查組、醫療救護組、應急保障組、治安警戒組、宣傳報導組等應急工作組,按照各自職責組織實施應急處理工作。
各縣(市、區)政府要成立相應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組織體系,其組成和職責分別在本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中具體設定。3預防與預警
3.1信息監測與報告。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原則,負責對環境信息、突發事件信息、自然災害預警信息、例行環境監測數據、網路輿情等開展綜合分析、風險評估工作。
3.2預防與準備。
(1)落實企業環境風險防範主體責任。相關企業加強環境風險隱患排查和治理,健全風險防控措施、落實企業主體責任,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並報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審核備案。
(2)建立環境風險源檔案。縣(市、區)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轄區內生產、銷售、貯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單位,以及產生、運輸或處置危險廢物、礦山尾礦庫、涉重金屬排放、醫療機構和工礦企業計量檢測的放射源等環境風險源單位、危險區域、重點流域進行調查、登記、風險評估,定期進行檢查、監測,並督促有關單位落實環境污染防治措施,及時消除環境隱患。
(3)完善環境應急預案。完善市、縣(市、區)及重點區域、工業園區和企事業單位的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建立健全環境風險防範體系。縣(市、區)政府負責制定本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飲用水水源地、工業園區等專項環境應急預案,督促指導風險源企業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開展環境應急預案評審、備案工作。
(4)建立健全環境風險評估機制。新建、改建、擴建涉及危險化學品的項目,在環評檔案中設定環境風險評價章節,對環境風險源識別、環境風險預測、項目選址、敏感目標和防範措施等做出如實評價,提出可行的預警監測措施、應急處置措施和應急預案。存在環境安全隱患的環境風險源單位,必須開展環境風險評估。
(5)加強長江、鄱陽湖、贛江、修河、水源地、自然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區周邊企業風險源和交通運輸監管,劃定防護範圍,採取防護措施,並在環境敏感區域設立地理界標和警示標誌,減少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損失和影響。
(6)加強環境應急支撐保障能力建設。圍繞落實環境應急能力標準化建設要求,加強指揮調度、監測預警、現場處置和物資儲備和社會聯動保障,提升環境應急能力;開展全方位、多層次的應急管理培訓;建立環境風險防範專項資金和應急回響儲備金,為環境風險防範提供資金保障。
3.3預警。
3.3.1預警分級。
按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由高到低劃分為I級、Ⅱ級、Ⅲ級、IV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
紅色(Ⅰ級)預警:情況危急,可能發生或引發特別重大(I級)突發環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範圍,已造成多人傷亡的;因環境污染可能造成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大量有毒有害污染物已入長江、入鄱陽湖、入柘林湖、入贛江及修河的;因環境污染可能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的;可能造成巨大經濟損失的。
橙色(Ⅱ級)預警:情況緊急,可能發生或引發重大(Ⅱ級)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範圍,造成跨省級行政區域環境污染;已出現人員傷亡的;需進一步擴大疏散、轉移周邊居民範圍的;大量污染物已入長江、入鄱陽湖、入柘林湖、入贛江及修河的;污染物可能流入飲用水水源地的;重金屬污染、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或居民聚集區、醫院、學校等敏感區域的;可能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
黃色(Ⅲ級)預警:情況比較緊急,可能發生或引發較大(Ⅲ級)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範圍,造成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環境污染的;污染物可能入長江、入鄱陽湖、入柘林湖、入贛江及修河的;環境污染可能導致人員死亡、中毒,需疏散、轉移周邊民眾的;發生重金屬、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突發環境事件的;可能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
藍色(Ⅳ級)預警:存在重大環境安全隱患,可能發生或引發一般(Ⅳ級)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範圍的。
當環境質量超過國家和地方標準,發生嚴重環境污染時,事發地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密切監測污染狀況,及時啟動預警系統。
3.3.2預警發布。
紅色預警信息由九江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省政府授權負責發布。
橙色預警信息由九江市人民政府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授權負責發布。
黃色預警信息由九江市人民政府發布。
藍色預警信息由當地縣(市、區)政府發布。
預警信息製作發布單位要密切關注事件進展情況,依據事態變化情況和專家組提出的預警建議,適時調整預警級別,並將調整結果及時通報各相關部門。
3.3.3預警行動。
預警信息發布後,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視情況採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本級指揮部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及專家,及時對預警信息進行分析研判,預估可能的影響範圍和危害程度。
(2)防範處置。迅速採取有效處置措施,控制事件苗頭。在涉險區域設定注意事項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標誌,利用各種渠道增加宣傳頻次,告知公眾避險和減輕危害的常識、需採取的必要的健康防護措施。
(3)應急準備。提前疏散、轉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並進行妥善安置。責令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後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並調集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對可能造成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相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加強環境監管。
(4)輿論引導。及時準確發布事態最新情況,公布諮詢電話,組織專家解讀。加強相關輿情監測,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3.3.4預警終止
有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或者危險已經解除的,由發布警報的政府宣布解除警報,終止預警期。4應急回響
4.1 總體要求。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嚴重程度和發展態勢,將應急回響設定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四個等級。初判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分別啟動Ⅰ級、Ⅱ級應急回響,由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負責應對工作;初判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啟動Ⅲ級應急回響,由事發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應對工作;初判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啟動Ⅳ級應急回響,由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應對工作。
進入預警狀態後,事發地縣(市、區)政府、市環境應急指揮部及各部門應迅速採取措施,啟動相關級別的應急回響。超出本級政府應急處置能力時,應及時上報上一級政府。重大(Ⅱ級)、特別重大(Ⅰ級)回響報請省政府、國務院協調指導救援處置。
4.1.1 Ⅳ級應急回響。
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時,由當地縣(市、區)政府或縣(市、區)環境應急指揮部按照當地縣(市、區)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啟動回響程式,結合本地區實際確定具體應急回響行動;需要有關應急力量支援時,及時向市生態環境局和市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請求。
4.1.2 Ⅲ級應急回響。
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時,啟動Ⅲ級應急回響,採取以下措施:
(1)啟動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回響,由副指揮長負責簽發啟動令。
(2)信息報告。開通與事發地縣(市、區)環境應急指揮機構、現場應急指揮部的通信聯絡,核實有關情況;與市應急管理局、市政府及相關部門應急指揮中心聯網,上報、通報突發環境事件變化及應急工作進展情況;向省生態環境廳報告情況。
(3)市環境應急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有關人員進入應急狀態,按照指揮部的要求,開展應急行動。
(4)組建現場指揮部,實施應急救援處置。市環境應急指揮部責成相關成員單位、事發地縣(市、區)政府負責人組成現場指揮部,確定現場指揮長;必要時,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指揮長趕赴現場進行指揮協調。
涉事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要立即採取關閉、停產、封堵、圍擋、噴淋、轉移等措施,切斷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擴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質和消防廢水、廢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處置工作。當涉事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不明時,由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對污染來源開展調查,查明涉事單位,確定污染物種類和污染範圍,切斷污染源。必要時,要求其他排污單位停產、限產、限排,減輕環境污染負荷。
(5)信息發布。由當地縣(市、區)政府擬定信息,報請市環境應急指揮部審查批准,向社會發布突發環境事件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同時報市政府和省生態環境廳。對於可能影響較大範圍或可能影響其他地市的緊急信息,應當報市政府批准,並以市政府名義發布。
(6)應急保障。根據事態發展,各級政府及時實施調集環境應急所需人員和物資、設備等各項應急保障工作。
(7)根據事態發展提出啟動其它應急預案應急回響建議。
4.1.3 Ⅱ級應急回響。
發生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時,由指揮長負責簽發啟動令,啟動Ⅱ級應急回響。在實施Ⅲ級應急回響有關措施的同時,採取以下措施:
(1)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指揮長趕赴現場進行指揮,各救援小組根據職責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2)與省生態環境廳應急指揮中心聯網,上報突發環境事件變化及應急工作進展情況,經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批准後可以請求省生態環境廳支援。
(3)在全市組織應急救通工具、處置物資、救援隊伍,視情況請求省政府支援。
(4)協調部隊、武警參與救援。
4.1.4Ⅰ級應急回響。
發生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時,由市政府或委託指揮長負責簽發啟動令,啟動Ⅰ級應急回響。在實施Ⅱ級應急回響有關措施的同時,採取以下措施: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及時向省政府、國家有關部門報告基本情況、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情況。
4.1.5特殊應急回響。
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的突發環境事件不受分級標準限制,市環境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及縣(市、區)政府應根據實際情況,積極組織做好應急回響與處置工作。
4.2信息報告與發布。
4.2.1突發環境事件報告時限和程式。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事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以及負有監管責任的部門,應當在第一時間告知事發地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應急管理部門和市生態環境局值班室;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接報後,應當立即進行核實,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和類別做出初步認定。
對初步認定為特別重大或者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事發地縣(市、區)政府生態環境部門、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在20分鐘內向本級政府和市生態環境部門、市應急管理部門電話報告,40分內書面報告,最遲不得超過1小時,同時上報省和國家相關部門。
對初步認定為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事發地縣(市、區)政府生態環境部門、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在20分鐘內向本級政府和上一級生態環境部門、應急管理部門電話報告,40分內書面報告,最遲不得超過1小時,同時上報省相關部門。
對初步認定為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事件發生地縣(市、區)政府生態環境部門、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在20分鐘內向本級政府和上一級生態環境部門、應急管理部門電話報告,40分內書面報告,最遲不得超過1小時。
突發環境事件處置過程中事件級別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變化後的級別報告信息。
發生下列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環境事件時,市環境應急辦應當按照重大(Ⅱ級)或者特別重大(I級)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程式上報:(1)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響的;(2)涉及居民聚居區、學校、醫院等敏感區域和敏感人群的;(3)涉及重金屬或者類金屬污染的;(4)有可能產生跨省影響的;(5)因環境污染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6)市環境應急辦認為有必要報告的其它突發環境事件。
市環境應急辦接報後,應根據市環境應急指揮部的命令立即通知其指揮部成員單位,成員單位接到指令後應立即趕赴事發地現場。
4.2.2報告內容與方式。
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三類。初報在發現或者得知突發環境事件後首次上報;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事件發展情況後隨時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突發環境事件處理完畢後上報。
初報應當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起因和性質、基本過程、主要污染物和數量、監測數據、人員受危害情況,飲用水水源地等環境敏感點受影響情況,事件發展趨勢、處置情況,擬採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議等初步情況,並提供可能受到突發環境事件影響的環境敏感點的分布示意圖。
續報應當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處置進展情況。
處理結果報告應當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突發環境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突發環境事件的潛在危害或者間接危害以及損失、社會影響、處理後的遺留問題、責任追究等詳細情況。
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應當採用傳真、網路、郵寄和面呈等方式書面報告;情況緊急時,初報可通過電話報告,但應當及時補報書面報告。書面報告中應當載明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單位、報告簽發人、聯繫人及聯繫方式等內容,並儘可能提供監測報告以及地圖、圖片等相關多媒體資料。
4.3應急處置。
4.3.1現場應急處置原則。
按照“先控制、後處理”的原則,迅速實施先期處置,優先控制污染源,儘快阻止污染物繼續排放外泄;儘可能控制和縮小已排出污染物的擴散、蔓延範圍,把突發環境事件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依靠科技和專家力量,採取科學有效的措施,儘量避免和減少人員傷亡,保證人民民眾生命安全。
4.3.2先期處置。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事發地縣(市、區)政府和責任單位要立即進行先期處置,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企事業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突發環境事件相應應急回響,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擴散,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按規定向當地生態環境部門、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負責消除污染,將受損害的環境恢復原狀或承擔相應的費用。事發地縣(市、區)政府應立即調度物資和社會資源,指揮和派遣相關部門專業應急隊伍趕赴現場,果斷控制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態勢,嚴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發生。
4.3.3現場指揮協調。
現場指揮部應急行動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組織指揮現場救援處置。各單位根據指令趕赴事發地,向現場指揮部報到後組成應急救援組,按照職責開展應急救援處置工作,並由現場指揮部調度指揮各級、各專業應急救援力量。
(2)調查情況,研判事態。組織收集現場情況資料,調查事件發生時間、起因、基本過程、事件發展趨勢、先期處置情況,涉及危化品的種類、數量、危害性和人員傷害情況;調查周邊居民區、學校、河流、湖(庫)、飲用水水源地等環境敏感點情況;組織開展環境監測以及氣象、水文監測,掌握污染物擴散範圍和趨勢,分析研判事件性質、危害程度和發展態勢。
(3)組織制定現場應急救援處置方案。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性質、波及範圍、受影響人員分布、應急人力與物力等情況,組織有關部門和環境應急專家組,對突發環境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發展趨勢,制定應急救援處置方案。
(4)組織調動物資設備。緊急調用、協調應急救援所需的人員、物資、設備等,確保應急救援及時到位。
(5)控制環境污染。根據污染性質組織採取相應的措施,防止污染物擴散,消除或儘量減輕污染物對人群健康和環境的影響;監督事故單位採取措施消除環境污染、處置危險廢物、恢復生態環境。
(6)組織受威脅民眾安全防護。事發地縣(市、區)政府會同現場指揮部維護現場秩序,劃定污染隔離區和交通管制區,確定重點防護區域,並設定警示標誌;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特點,採取電話、傳真、簡訊、廣播、電視、網路、高音喇叭、電子顯示屏等向可能受到影響的單位和民眾發布預警公告,告知應採取的安全防護措施;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情況,確定受到威脅人員疏散、撤離的時間和方式,組織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相關企事業單位,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並進行妥善安置。
(7)向市環境應急指揮部報告事故現場情況,落實指揮部下達的有關指示和決策。
(8)組織新聞媒體向社會發布現場救援處置信息。
(9)根據情況提出提高應急回響級別、請求上級增援的建議。
4.3.4應急救援工作組。
(1)綜合協調組。由市生態環境局、市公安局、市應急管理局、事發地縣(市、區)政府等單位組成。在市環境應急指揮部領導下,履行會議組織、信息匯總、綜合協調和資料管理等職責。
(2)應急監測組。由市生態環境局、市氣象局、市港口航運管理局、市農業農村局、市自然資源局、市水利局等部門組成。負責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情況進行監測,明確污染物性質、濃度和數量,會同專家組確定污染程度、範圍、污染擴散趨勢和可能產生的影響。
(3)污染控制組。由事發地縣(市、區)政府、市公安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應急管理局、市港口航運管理局、市交通運輸局、九江海事局、市水利局等單位以及責任單位、社會救援隊伍組成。負責採取有效措施,及時清除或控制污染物的泄露、擴散,控制污染事態惡化。
(4)事件調查組。由市生態環境局、市公安局、市應急管理局、事發地縣(市、區)政府等單位組成。負責調查事件發生原因,評估事件影響,提出事件防範意見;負責追究造成突發環境事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行政責任;調查處理應急處置工作中違規違紀等行為。
(5)醫療救護組。由市衛生健康委員會、事發地縣(市、區)衛生健康委員會組派醫療衛生救援專家與應急隊伍,調集醫療、防疫器械、藥品,開展受傷(中毒)人員救治和衛生防疫等緊急醫學救援工作。
(6)應急保障組。由事發地縣(市、區)政府、市應急管理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財政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交通運輸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民政局、市水利局、市市場監管局、九江海事局、市港口航運管理局等單位組成。負責提供應急救援資金,組織協調應急儲備物資,調集應急救援裝備,保障應急處置通訊暢通;對災民進行臨時基本生活救助;為現場應急處置工作人員提供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必要的交通、通訊、防護等工具器材。
(7)治安警戒組。由市公安局、事發地縣(市、區)政府組成。負責事發地周邊安全警戒,疏散突發事件發生區域的人員;實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導,保障救援道路暢通;保護現場,維護現場秩序;負責查處環境違法犯罪活動。
(8)宣傳報導組。由市委宣傳部、市生態環境局、事發地縣(市、區)政府等單位組成。負責輿情收集分析,協調媒體和記者,組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信息的宣傳報導。
(9)環境專家組。突發環境事件專家組成員由專家庫成員和臨時召集的專家組成。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參與應急救援技術指導,為市環境應急指揮部和現場指揮部的決策提供技術支撐。
4.3.5現場控制與處置。
根據污染物的性質、突發事件類型、事件可控性、嚴重程度、影響範圍及周邊環境的敏感性,現場指揮部可實施如下措施:
(1)組建並指揮救援隊伍,現場先期處置人員立即通知有關部門研究採取科學的滅火、防爆炸等救援處置措施,清除現場危險品,控制次生環境污染。
(2)根據應急處置方案,迅速消除、控制或安全轉移污染源,及時控制污染物繼續外排或泄漏;對於液體污染物採取截流、覆蓋、收集等措施,對於氣體污染物採取洗消、防擴散等現場救援措施,切斷污染物進入環境的途徑。
(3)污染事件得到控制後,及時進行污染現場清理和洗消,監督廢棄危險化學品和危險廢物安全處置,避免二次污染。
4.3.6應急監測。
現場指揮部負責組織協調突發環境事件現場及周邊環境的應急監測工作。
(1)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污染物的擴散速度、事件發生地的氣象和地域特點,制定應急監測方案,確定污染物擴散範圍。可視污染物擴散情況和監測結果變化趨勢,對監測方案進行適時調整。
(2)優先選用污染物現場快速檢測法及信息化科技手段,當不具備快速檢測條件、檢測技術或需對污染程度、污染範圍進行精確判斷時,應儘快送至實驗室內進行分析檢測。
(3)根據監測結果,綜合分析突發環境事件污染變化趨勢,並通過專家諮詢和討論等方式,預測並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發展情況和污染物變化情況,作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依據。
4.4信息發布。
一般(Ⅳ級)及較大(Ⅲ級)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發布由縣(市、區)政府組織實施,重大(Ⅱ級)以上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發布由市政府組織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環境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信息發布和新聞報導工作,應按照相關規定,遵循依法、及時、準確、客觀、全面的原則。對於較為複雜的事件,可分階段發布,在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隨後發布初步核實情況、事態進展、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安全防範措施等,並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後續發布工作。對災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字的發布,應徵求評估部門的意見。對影響重大的突發環境事件處理結果,要及時發布。當發生跨區域突發環境事件時,應向受危害地市通報應急處置情況。
4.5回響結束。
4.5.1應急結束的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滿足應急結束條件:
(1)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發生條件已經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無繼發可能。
(3)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4)採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免受再次危害。
4.5.2應急結束程式。
(1)應急結束遵循“誰啟動、誰結束”的原則,經有關專家分析論證,現場指揮部認為滿足應急結束條件時,由宣布啟動應急回響的人民政府批准應急回響結束。
(2)各部門、單位、應急救援組根據環境應急指揮部的命令下達應急結束命令,解除應急狀態。
(3)應急結束後,相關環境救援機構應根據環境應急指揮部有關指示和實際情況,繼續進行環境監測評價和處置工作,直至其它補救措施無須繼續,轉入常態管理。5善後處置
5.1善後處置。
善後處置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徵用物資補償、受污染和破壞的生態環境恢復等事項。
善後處置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統一領導下,由市政府相關部門和事發地縣(市、區)政府負責。市政府相關部門和事發地縣(市、區)政府負責組織力量開展人員安置補償、徵用物資補償、受污染和被破壞生態環境恢復等工作。
5.2保險。
探索建立突發環境事件社會保險機制。對參加環境應急工作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對存在環境風險的企事業單位,依法辦理相關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保險機構應立即趕赴現場開展保險受理、賠付工作。6應急保障
6.1隊伍保障。
構建應急處置隊伍體系。環境風險企業要組建環境應急救援及處置隊伍,建立應急救援聯動機制。生態環境部門要組建環境應急監測隊伍、環境應急調查隊伍,建立應急物資社會聯動機制,各級政府應依託專業企業組建社會救援隊伍,組織招募社會應急力量支援志願者。
6.2物資保障。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在現有裝備的基礎上,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需要,有計畫、有針對性地配置應急指揮、應急監測、應急防護、應急處置等應急設備。加強危險化學品檢驗、鑑定,增加應急處置、快速機動和自身防護裝備儲備,提高應急監測、動態監控和現場處置能力。建立環境應急物資資料庫,鼓勵支持社會化應急物資儲備,保障應急物資、生活必需品的生產和供給。加強危險區域(危險化學品運輸途經的人口密集區、飲用水水源地和危險化學品集中區)活性炭等應急物資的儲備,確保應急所需物資及時供應。環境風險企業要配置環境應急設施、設備,儲備相應的環境應急救援物資。
6.3資金保障。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經費首先由事件責任單位承擔。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供資金保障。
6.4其他保障。
6.4.1通訊保障。
市、縣環境應急指揮部和相關部門、單位要配備必要的通信器材,保證各級環境應急指揮部與有關部門、單位及現場各應急分隊之間聯絡暢通。
6.4.2交通運輸保障。
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等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做好交通運輸和交通秩序保障,及時對事發地現場實施交通管制,確保人員及時疏散,應急物資、應急隊伍迅速到達。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應配備高性能應急車輛,市生態環境局應配備環境應急指揮車和環境應急監測車,保證應急車輛隨時處於待命狀態。
6.4.3技術保障。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建立突發環境事件預警系統,組建有關專家組,確保在啟動預警前、事件發生後相關專家能迅速到位,為指揮決策提供服務;建立應急資料庫,健全各專業、領域環境應急隊伍,為應對突發環境事件提供技術支持和保障。7監督管理
7.1宣傳教育。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和各縣(市、區)政府要廣泛開展環境應急教育,普及環境污染事件預防常識,廣泛宣傳環境應急預防、避險自救、互救等常識,增強公眾的防範意識和相關心理準備,提高公眾的防範能力。
7.2應急培訓。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和環境風險企業要制定落實日常培訓計畫,使環境應急救援及管理人員熟悉掌握環境應急知識、各類突發環境事件處置措施,提高專業技能及應急處置能力,保證發生突發事件時,能迅速參與並完成搶救、排險、消毒、監測等現場救援處置工作。
7.3應急演練。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及各成員單位、各縣(市、區)政府、環境風險企業,要按照環境應急預案及相關專項預案,積極參與生態環境部門組織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演練,加強各部門之間的協同工作。市、縣(市、區)環境應急辦以及各環境風險企業要結合本預案,定期開展環境應急實戰演練,提高防範和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技能,增強實戰能力。
7.4工作責任。
對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按規定予以表彰獎勵;對不認真履行職責、玩忽職守且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對有關單位或者責任人給予處罰或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5總結評估。
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由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組織實施。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由市生態環境局組織有關部門及專家,會同事發地縣區政府組織實施。根據環境應急過程記錄、現場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總結報告、現場指揮部掌握的應急情況、環境應急救援行動的實際效果及產生的社會影響、公眾的反映等,客觀、公正、全面、及時地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評估,並編寫評估總結報告。
評估總結報告應包括的主要內容:突發環境事件等級、發生原因及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等影響;環境應急任務完成情況;是否符合保護公眾、保護環境的總要求;採取的重要防護措施與方法是否得當;出動環境應急隊伍規模、儀器裝備使用、環境應急程度與速度是否與任務相適應;環境應急處置中對利益與代價、風險、困難等關係的處理是否科學合理;發布的公告及公眾信息的內容是否真實,時機是否得當,對公眾心理產生的影響;需要得出的其它結論等。8附則
8.1預案管理與更新。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本預案日常管理,並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及時修訂和完善本預案。
8.2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8.3預案解釋。
(1)本預案是《九江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突發環境事件專項預案。
(2)當發生重大(Ⅱ級)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時,省政府將啟動江西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相應應急回響。
(3)縣(市、區)政府應參照本預案編制轄區環境應急專項預案。
(4)當發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造成突發環境事件時,本預案與九江市各種自然災害應急預案同時啟動,本預案為輔。
(5)因安全生產、交通運輸等事故引發危險化學品火災爆炸、有毒氣體泄漏、陸源溢油污染等突發環境事件,本預案與相關應急預案同時啟動,本預案為輔,重點防範和處置事件對生態環境、周邊居民民眾、飲用水水源地等環境敏感點的影響。
(6)突發環境事件新聞發布工作按照《九江市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