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江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望江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是望江縣為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機制,科學有序高效應對突發環境事件,最大限度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和危害,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環境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安徽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安徽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安徽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安慶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和《望江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及相關的法律法規等,結合望江縣實際,制定的預案。

適用範圍,工作原則,事件分級,組織體系職責,應急準備,監測預警,信息通報,應急回響,後期處置,監督管理,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發生在我縣境內的突發環境事件,突發事件次生、衍生的環境污染事件,以及發生在縣外但對我縣有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超出我縣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需請求由上級人民政府組織處置。
放射源和射線裝置生產、銷售、運輸和使用過程中造成的輻射事故、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按照相應專項應急預案及規定執行,其他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按照本預案執行。

工作原則

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堅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協調聯動、快速反應、科學處置、資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則。

事件分級

按照事件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等因素,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具體見附屬檔案1。

組織體系職責

2.1 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
縣政府設立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縣指揮部),統一領導、組織、指揮一般級別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當發生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時,組織開展先期處置,並按照國家、省、市指揮部要求,做好相關應對工作。
職責: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有關環境應急工作的方針、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及縣委縣政府有關環境應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研究、決定和部署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建立和完善環境應急預警機制,及時修訂望江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統一協調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組織指揮重大環境違法案件的查處;指揮和協調全縣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預警與應急回響工作;決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重大事項;及時向上級政府報告監測數據和應急處置情況;協調、確定宣傳報導事項;指導開展善後和災後重建工作。
總 指 揮:縣政府分管副縣長。
副總指揮:縣政府辦相關副主任、縣生態環境分局局長。
成  員:縣生態環境分局、縣委宣傳部、縣發改委、縣科技經濟信息化局、縣公安局、縣民政局、縣財政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交通運輸局、縣農業農村局、縣水利局、縣林業局、縣商務局、縣衛健委、縣文旅體局、縣市場監管局、縣應急管理局、縣氣象局、縣消防大隊、縣武警中隊、縣融媒體中心、華陽海事處、縣供電公司、移動望江公司、聯通望江公司、電信望江公司等單位負責同志。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見附屬檔案2。
縣政府根據應對工作需要,可對縣指揮部領導和成員進行調整。縣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縣指揮部統一部署,按照工作需要,認真履行各自職責。
發生突發環境事件後,縣指揮部根據需要,設立綜合協調、污染處置、應急監測、醫療救治、應急保障、轉移安置、新聞宣傳、社會維穩、調查評估等工作組。工作組組成及職責見附屬檔案3。
2.2 縣指揮部辦公室
縣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生態環境分局,辦公室主任由縣生態環境分局主要負責同志兼任。主要職責:承擔縣指揮部的日常管理工作;推進全縣環境應急管理體系建設,督促落實環境應急準備工作;及時向市生態環境局、縣指揮部及有關成員單位通報應急處置工作情況;落實縣指揮部的指令,制定應急回響方案;甄別突發環境事件等級,提出預警級別建議;建立專家庫;開展相關人員培訓,制訂應急演練計畫;辦理縣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等。
2.3 專家組
縣環境應急專家組由縣生態環境分局負責組建和管理,為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提供決策諮詢和處置建議。負責對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提出應急處置方案和建議,供現場應急指揮部領導決策;分析主要污染物種類、濃度、污染程度和範圍,並提出對現場應急處置和人員保護措施的建議;根據事件進展情況和形勢動態,提出相應的對策和意見;對突發環境事件的危害範圍、發展趨勢作出科學預測;參與污染程度、危害範圍、事件等級的判定,為污染區域的隔離與解禁、人員撤離與返回等重大防護措施的決策提供技術依據;指導應急處置行動;指導對環境應急工作的評價,進行事件的中長期環境影響評估。
2.4 現場指揮機構
縣政府根據處置工作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派出或指定現場指揮長,統一組織、指揮現場應急處置工作。通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進行防護和撤離等措施,組織人員營救、救治和轉移、疏散、安置工作;按照有關程式決定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飲用水源、河道等有關場所;調集和配置本區域資源和其他援助資源;組織搶修被損壞的基礎設施;維護現場交通治安秩序;組織救援現場的險情監測、檢查;根據險情發展、應急反應方案實施效果作出初步評估,提出調整應急反應措施的意見或結束應急反應行動的建議;組織、協調和指揮清場、撤離現場及其他善後工作。

應急準備

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及縣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應堅持關口前移,強化預案體系、風險防控、應急隊伍、應急裝備物資建設等工作。
3.1 預案體系
3.1.1 本預案為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組成部分,是縣政府應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突發事件的專項應急預案,由縣生態環境分局負責制定、完善,報縣政府批准後實施。
3.1.2 生態環境部門應急預案
生態環境部門應急預案是縣生態環境分局根據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和生態環境部門職責,為應對突發環境事件而制定的預案,報縣政府備案。
3.1.3 企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可能發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產生有毒有害廢水、廢氣和固體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重點單位,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單位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縣生態環境分局備案。重點單位名單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並實施動態管理。新建項目可能發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產生有毒有害廢水、廢氣和固體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在環評階段應制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各級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各類應急預案根據實際情況變化,由制定單位及時修訂和完善。
3.2 風險控制
縣生態環境分局按照要求開展本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工作,分析評估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提高區域環境風險防範能力;檢查企事業單位環境風險防範、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並督促整改發現的問題。
承擔環境安全主體責任的企事業單位按照規定和要求,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確定環境風險等級,完善風險防控措施;開展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建立隱患排查治理檔案,及時發現並消除環境安全隱患。
3.3 應急隊伍
縣政府及縣生態環境分局要不斷推進環境應急救援能力建設,鼓勵和支持企事業單位或生產經營者和其他社會力量建立提供社會化應急救援服務的應急救援隊伍,定期開展培訓和演練,提高突發環境事件快速回響及應急處置能力。
承擔環境安全主體責任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加強環境應急處置救援能力建設,加大員工培訓力度,提高自救互救能力,確保環境應急先期處置有序有效。
3.4 物資裝備
縣生態環境分局應健全制度和規劃,配備符合實際需求的應急監測儀器設備和裝備;開展應急資源調查,建立和充實環境應急物資儲備,建立物資儲備信息庫並實行動態管理。
承擔環境安全主體責任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儲備必要的應急裝備和物資。
3.5 科技支撐
縣政府及縣有關部門應積極推進生態環境保護先進技術、裝備的研究和套用,為環境應急處置提供科技支撐。縣生態環境分局應建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專家庫,規範專家管理和使用,充分發揮專家的決策諮詢作用。
3.6 聯動機制
根據區域或流域環境風險防範需要,加強與相鄰地區環境應急管理部門的聯動,健全風險防範、信息通報和應急聯動機制;加強生態環境部門與其他部門的聯動機制建設,協同高效處置各類突發環境事件。

監測預警

4.1 監測
縣生態環境分局和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監測機制,提高監測技術水平;通過日常環境監測、網際網路信息、環境污染舉報等途徑,加強突發環境事件苗頭信息收集;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水利、衛生健康、應急管理、氣象、消防救援等部門,應當及時將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通報同級生態環境部門。承擔環境安全主體責任的企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監測制度,強化監測手段,提高監測能力。
指揮部辦公室應做好環境監測技術、人員、裝備等應急準備工作,本著“就近應急,快速反應”的原則,加強以縣生態環境監測站為基礎的就近應急監測能力建設。縣生態環境監測站作為環境應急監測的組織協調、技術支持中心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的支援系統,可通過與市、相鄰縣生態環境監測站合作等途徑加強環境應急監測能力建設。縣氣象局加強專項氣象服務平台管理,及時準確提供氣象信息。
4.2 預警
4.2.1 預警分級
對可以預警的突發環境事件,按照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大小、緊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將預警級別由高到低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突發環境事件預警分級標準見附屬檔案4
4.2.2 預警信息發布
預警信息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信息網路、手機、警報器、宣傳車、大喇叭、新媒體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區域公眾發布,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可組織人員逐戶當面告知等方式。
預警內容:預警原因、預警級別、預警區域或場所、預警時間、影響估計及應對措施、發布機關等。
縣生態環境分局研判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發布預警信息的建議。
四級(藍色)預警由縣政府(專項指揮機構)或縣生態環境分局發布,及時向上一級政府或生態環境部門報告,必要時可越級上報,並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相關地區政府通報。三級(黃色)及以上預警,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專項指揮機構)或其授權的生態環境部門同時予以發布;一級(紅色)、二級(橙色)預警,省指揮部辦公室同時予以發布。
4.2.3 預警行動
預警信息發布後,事發地人民政府及生態環境部門要根據預警級別和實際情況以及分級負責的原則,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分析研判。組織有關部門、機構和專業技術人員、專家,及時對預警信息進行分析研判,預估可能的影響範圍和危害程度。
(2)防範措施。設定危險警告標誌,採取健康防護措施;提前疏散、轉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指令應急救援隊伍進入待命狀態,調集應急處置所需物資和裝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對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相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加強環境監管。
(3)輿論引導。及時準確發布事態最新情況,公布諮詢電話,組織專家解讀。加強相關輿情監測,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4.2.4 預警級別調整和解除
縣政府或縣生態環境分局,根據事態發展情況,適時報請市政府或市生態環境局調整預警級別;當威脅或危險消除時,按照“誰發布、誰解除”的原則,由發布單位宣布解除預警,適時終止相關措施。

信息通報

5.1 信息報告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涉事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必須採取應對措施,並立即向所在地政府及縣生態環境分局等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同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人員。縣生態環境分局通過網際網路信息監測、環境污染舉報熱線等多種渠道,加強對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收集。
縣生態環境分局接到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或監測到相關信息後,應當立即進行核實,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和類別作出初步認定,按照國家、省、市規定的時限、程式和要求向上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縣人民政府報告,並通報同級其他相關部門。
5.1.1 報告時限與程式
縣生態環境分局接報後,立即核實、分析研判。①對初步認定為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應當在4小時內向縣人民政府和市生態環境局報告。②對初步認定為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在2小時內向縣人民政府和市生態環境局報告,同時向省生態環境廳報告。③初步認定為重大級別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應當在2小時內向縣人民政府和市生態環境局報告,同時上報省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部。 其中,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或特殊情況下,縣生態環境分局可直接向生態環境部報告,並同時報告上級生態環境部門。
較大級別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縣人民政府須在2小時內向省人民政府報告。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或特殊情況下,縣人民政府可直接向國務院報告。
發生下列一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環境事件,應當按照重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程式上報:
(1)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響的;
(2)涉及居民聚居區、學校、醫院等敏感區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屬或者類金屬污染的;
(4)有可能產生跨省影響的;
(5)因環境污染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6)其他有必要按照重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報告的。
突發環境事件處置過程中事件級別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變化後的級別及時續報信息。
5.1.2 報告形式與內容
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
(1)報告形式
初報在發現或者得知突發環境事件後首次上報;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事件發展情況後隨時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事件處理完畢後上報。
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應當採用傳真、網路、郵寄和面呈等方式書面報告;情況緊急時,初報可通過電話報告,但應當及時補充書面報告。
書面報告中應當載明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單位、報告簽發人、聯繫人及聯繫方式等內容,並儘可能提供地圖、圖片以及相關的多媒體資料。
(2)報告內容
初報應當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起因和性質、基本過程、主要污染物和數量、監測數據、人員受害情況、飲用水水源地和自然保護區等環境敏感點受影響情況、事件發展趨勢、處置情況、擬採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議等初步情況,並提供可能受到影響的環境敏感點的分布示意圖。
續報應當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處置進展情況。
處理結果報告應當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突發環境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事件潛在或者間接危害以及損失、社會影響、處理後的遺留問題、責任追究等詳細情況。
其中,輻射事件的報告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5.2 信息通報
因交通事故、安全生產事故、火災事故等引發或可能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縣公安交警、交通運輸、應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門應當及時通報縣生態環境分局。其他部門和單位獲得環境污染事件信息後應及時向縣生態環境分局通報。
突發環境事件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相鄰行政區域的,縣政府或縣生態環境分局應當及時通報相鄰行政區域縣政府或縣生態環境分局,同時報市政府及市生態環境局。

應急回響

6.1 回響分級
突發環境事件應對遵循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由縣人民政府組織應對,其中涉及面廣、敏感複雜或處置不當可能造成較大後果的一般突發環境事件應當報請省、市人民政府指導應對。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由市人民政府組織應對,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由省人民政府組織應對。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嚴重程度、影響範圍和發展態勢,將應急回響設定為一級、二級和三級3個等級。
初判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縣生態環境分局提出相應回響建議,縣指揮部啟動一級回響,開展先期應急處置工作。當國家、省、市指揮部介入後,應在國家、省、市指揮部統一指揮領導下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初判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縣生態環境分局提出相應回響建議,縣指揮部啟動二級回響,開展先期應急處置工作。當市指揮部介入後,應在市指揮部統一指揮領導下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初判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縣生態環境分局提出相應回響建議,縣指揮部視情啟動三級回響。縣人民政府啟動縣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必要時,請求市指揮部或指揮部辦公室派出工作組給予指導和支持。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在易造成重大影響的地區或重要時段時,可適當提高回響級別。應急回響啟動後,可視事件損失情況及其發展趨勢調整回響級別,避免回響不足或回響過度。
6.2 先期處置
對本轄區內發生的各類突發環境事件,縣應急指揮部應迅速調度力量,儘快判明事件性質和危害程度,及時採取相應的處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態發展,減少人員財產損失,減輕或消除社會影響,並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及市生態環境局報告。
涉事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要立即採取關閉、停產、封堵、圍擋、噴淋、轉移等措施,切斷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擴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質和消防廢水、廢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處置工作。當涉事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不明時,由縣生態環境分局會同公安、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等相關部門組織對污染來源開展排查,查明涉事單位,確定污染物種類和污染範圍,切斷污染源。
6.3 回響措施
縣指揮部接到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後,根據事故的危害程度、影響範圍和可控情況,啟動相應級別應急回響。
(1)三級回響。對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縣生態環境分局提出相應回響建議,縣指揮部決定啟動三級應急回響,縣指揮部總指揮、縣生態環境分局及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趕赴現場,組織應急處置工作,指揮部成員單位進入回響狀態。指揮部辦公室實行24小時值班,及時處置相關信息和事項。必要時,請求市指揮部或指揮部辦公室派出工作組給予指導和支持。
(2)二級回響。對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縣生態環境分局提出相應回響建議,縣指揮部視情啟動二級回響,縣指揮部總指揮、縣生態環境分局及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趕赴現場,組織應急處置工作,指揮部成員單位進入回響狀態。指揮部辦公室實行24小時值班,及時處置相關信息和事項。當市指揮部介入後,應在市指揮部統一指揮領導下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3)一級回響。對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縣生態環境分局提出相應回響建議,縣指揮部視情啟動一級回響,縣指揮部總指揮、縣生態環境分局及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趕赴現場,組織應急處置工作,指揮部成員單位進入回響狀態。指揮部辦公室實行24小時值班,及時處置相關信息和事項。當國家、省、市指揮部介入後,應在國家、省、市指揮部統一指揮領導下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6.4指揮協調
當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後,縣指揮部立即啟動三級應急回響,部署以下應急處置工作。
(1)組織專家進行會商,研究分析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和發展趨勢;
(2)成立並派出現場指揮部,趕赴現場組織、指揮和協調現場處置工作;
(3)根據需要,縣指揮部成員單位派出前方工作組赴事發現場協調開展污染處置、應急監測、醫療救治、應急保障、轉移安置、新聞宣傳、社會維穩等應對工作;
(4)研究決定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的請求事項;
(5)統一組織信息發布,做好輿論引導;
(6)組織開展事件調查和損害評估工作;
(7)向受事件影響或可能受事件影響的縣內有關鄉鎮或兄弟縣通報情況;
(8)視情向省、市、兄弟縣有關方面請求支援。
當發生重大以及特別重大、較大突發環境事件後,在一、二級回響啟動時,配合省、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或工作組開展應急處置工作,並及時報告工作進展情況。
6.5 應急處置
縣指揮部各工作組、縣政府各相關部門及企事業單位按照縣指揮部的統一部署,會同事發地鄉鎮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迅速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1)污染處置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涉事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要立即採取措施,查找並確定污染物種類和污染範圍,切斷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擴散。必要時,縣政府或縣生態環境分局可要求其他排污單位停產、限產、限排,減輕環境污染負荷。
縣指揮部應組織制訂綜合治污方案,採用監測和模擬等手段追蹤污染氣體擴散途徑和範圍;採取攔截、導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體污染擴大;採取隔離、吸附、打撈、氧化還原、中和、沉澱、消毒、去污洗消、臨時收貯、微生物消解、調水稀釋、轉移異地處置、臨時改造污染處置工藝或臨時建設污染處置工程等方法處置污染物。做好有毒有害物質和消防廢水、廢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處置工作。
(2)轉移安置人員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及事發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建立現場警戒區、交通管制區域和重點防護區域,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的方式和途徑,有組織、有秩序地及時疏散轉移受威脅人員和可能受影響地區的居民。妥善做好轉移人員安置工作,確保基本的生活和必要的醫療條件。
(3)醫療救治
迅速組織醫療資源和力量,對傷病員進行診斷治療,根據需要及時、安全地將重症傷病員轉運到有條件的醫療機構救治。指導和協助開展受污染人員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視情增派醫療衛生專家和衛生應急隊伍、調配急需醫藥物資,支持事發地醫療事發地救援工作。做好受影響人員的心理疏導援助。
(4)應急監測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種類、性質以及當地自然、社會環境狀況等,明確相應的應急監測方案及監測方法,確定監測的布點和頻次,調配應急監測設備、車輛,加強大氣、水體、土壤等應急監測工作,為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5)專家會商
組織專家對環境監測數據進行動態分析和評估,判定污染物種類,預測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程度、危害範圍和發展趨勢;提出應急處置、污染區域隔離與解除、人員撤離與返回等措施建議。
(6)市場監管和調控
密切關注受事件影響地區市場供應情況及公眾反應,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的市場監管和調控。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部門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飲用水的生產、加工、流通和食用,防範因突發環境事件引發的次生災害等。
(7)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
通過電視、廣播、報刊、通信、信息網路、手機、各級預警信息發布中心等途徑,主動、及時、準確、客觀地向社會發布突發環境事件和應對工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信息發布內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響範圍、應對措施、需要公眾配合採取的措施、公眾防範常識和事件調查處理進展情況等。針對重特大或者敏感突發環境事件,縣政府或縣指揮部應在事件發生後5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
(8)維護社會穩定
加強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和交通管制,嚴厲打擊藉機傳播謠言、哄搶救災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偵查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事發現場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做好受影響人員情緒疏導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引發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6.6回響終止
當事件處置基本完畢、污染物質降至規定限值以內、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時,縣指揮部終止三級應急回響,根據省、市指揮部決定終止一二級回響。

後期處置

7.1 損害評估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回響終止後,縣指揮部要及時組織開展污染損害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評估結論作為事件調查處理、損害賠償、環境修復和生態恢復重建的依據。突發環境事件損害評估工作按照生態環境部相關規定執行。
7.2 事件調查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根據有關規定,由縣生態環境分局牽頭,會同縣監察機關及相關部門,組織開展事件調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質,提出整改防範措施和處理意見。
7.3 善後處置
善後處理工作由事發地鄉鎮政府負責,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供必要的支持。事發地鄉鎮政府要及時組織制訂補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和環境恢復等善後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保險機構要及時開展相關理賠工作。
7.4 總結報告
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結束後,縣政府組織有關部門編寫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總結報告。

監督管理

8.1 宣傳教育
縣生態環境分局及宣傳、教育等有關部門應加強生態環境科普宣傳和教育工作,廣泛宣傳環境污染事件的預防與避險常識,增強公眾的防範意識和相關心理準備,提高公眾的防範能力。
8.2 培訓
縣生態環境分局及有關部門應加強突發環境事件專業技術人員的日常培訓和重要崗位工作人員的培訓,培養一批訓練有素的環境應急處置、檢驗、監測等專門人才。
8.3 演練
縣生態環境分局及有關部門要按照本預案及相關單項預案的要求,定期組織不同類型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實戰演練,磨合機制、鍛鍊隊伍、完善預案,切實提高防範和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實戰能力。
8.4 責任追究
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紀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依照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遲報、瞞報、漏報和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遲報、瞞報、漏報和謊報突發環境事件重要情況的;
(2)未依照規定完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所需設施、設備、急需物資的生產、供應、運輸和儲備的;
(3)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對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調查不予配合,或者採取其他方式阻礙、干涉調查的;
(4)在突發環境事件調查、控制、救治工作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
(5)有關部門應履行而拒不履行應急處理職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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