婁底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婁底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已經婁底市人民政府同意,婁底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0年4月3日印發.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婁底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 頒布時間:2020年4月3日
  • 實施時間:2020年4月3日
  • 發布單位:婁底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制,規範和強化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最大程度預防和減少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社會危害,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工作實際,制定《婁底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本預案主要包括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風險評估、預防與預警機制、應急回響、後期工作、應急保障、監督管理、附則等內容。
1.2 編制依據
1.2.1 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政策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起施行);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起施行);
(5)《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6)《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7)《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國辦函〔2014〕119號,2014年12月29日起施行);
(8)《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辦發〔2013〕101號,2013年10月25日起施行);
(9)《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4號,2015年6月5日起施行);
(10)《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2號,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11)《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污染損害評估工作程式規定》(環發〔2013〕85號);
(12)《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環境損害評估推薦方法》(環辦〔2014〕118號);
(13)《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17號,2011年5月1日施行);
(14)《湖南省環保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湘環函〔2017〕107號);
(15)《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45號);
(16)《危險化學品目錄》(2018版);
(17)《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名錄》(安監總管三〔2013〕12號等);
(18)《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0號);
(19)《湖南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湘政辦發〔2018〕2號)。
1.2.2 技術規範、標準     
(1)《環境空氣品質標準》(GB3095-2012);
(2)《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
(3)《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
(4)《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
(5)《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
(6)《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
(7)《土壤環境質量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15618-2018);
(8)《建設項目環境風險評價技術導則》(HJ169-2018);
(9)《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技術規範》(HJ589-2010);
(10)《危險化學品重大風險源辨識》(GB18218-2018);
(11)《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控通用技術規範》(AQ3035-2015);
(12)《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指南》(ERG2000);
(13)《常用危險化學品貯存通則》(GB15603-1995);
(14)《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化學有害因素》(GBZ2.1-2019);
(15)《事故狀態下水體污染的預防與控制技術要求》(Q/SY1190-2013);
(16)《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編制技術指南》(徵求意見稿)(環辦函〔2008〕324號)。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全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和本市行政區域以外發生的、對本市有較大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核設施及有關核活動發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輻射污染事件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按照相關應急預案執行。具體可分為以下六類:
(1)城市污水和廠礦廢水、固體廢物和廢氣的非正常排放或處置不當而導致的環境事件。
(2)違反有關土壤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經濟、社會活動與行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響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致使城市、農村、農田等土壤環境受到污染的突發事件。
(3)因不可抗力因素(含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而造成危及環境安全及人體健康的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
(4)影響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安全的突發環境事件和其他突發環境事件。
(5)危險化學品、廢棄化學品、危險廢物環境事件:在生產、生活過程中因使用、貯存、運輸、經營、排放不當等導致危險化學品、廢棄化學品泄漏或非正常排放所引發的環境事件。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氣體和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
(6)安全生產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災害、極端天氣條件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等。
1.4 工作原則
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堅持預防為主、以人為本,統一領導、分類管理,屬地管理、分級回響,平戰結合、專兼結合,資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則,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各縣市區和有關部門要立即自動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1)預防為主,以人為本。加強對環境事件危險源的監測、監控並實施監督管理,建立環境事件風險防範體系,積極預防、及時控制、消除隱患,提高環境事件防範和處理能力,儘可能地避免或減少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消除或減輕環境事件造成的中長期影響,最大程度地保障公眾健康,保護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
(2)統一領導,分類管理。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部門密切配合,提高快速反應能力,針對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的特點,實行分類管理,充分發揮專業優勢,採取得力措施,把危險降低到最小程度,確保社會穩定。
(3)屬地管理,分級回響。應急工作的主體是婁底市人民政府,由婁底市生態環境局統一領導、協調,以自救為主,社會救援為輔。將地方政府和監管部門在處置環境突發事件時,提供的法律依據和法律監督,作為必須遵守的基本原則、法律程式。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實行分級回響。
(4)平戰結合,專兼結合。充分利用現有技術裝備,加強培訓演練,充分利用現有專業環境應急救援力量,健全環境監測網路,引導、鼓勵實現一專多能。
(5)資源共享,保障有力。建立健全市環境應急專家庫、風險源庫、應急物資庫(簡稱“三庫”),做好隊伍、經費、裝備、通訊、交通、運輸及技術保障。
1.5 基本任務
(1)堅持不懈抓安全生產,建立環境突發事件預警機制,著力消除環境事件隱患。環境突發事件應秉承“預防為主、控制為輔”的原則,通過對市內企業的環境風險目標進行有效的日常監控和安全生產的常抓不懈,建立健全環境應急事件預警工作機制,盡最大努力將環境突發事件的隱患消滅在萌芽之前。
(2)控制危險源擴散,阻止事態惡化。應急救援工作的首要任務是及時控制住危險源,防止事故的繼續擴展,實行有效救援。在規劃的行政範圍內,企業一旦出現環境污染等突發事故,應儘快組織工程隊與事故單位技術人員一起及時堵源,控制事故繼續擴展(例如:若污染物進入水體,應及時告知下游,根據污染程度決定是否停止用水)。
(3)搶救受害人員,避免人身傷亡。搶救受害人員是應急救援的重要任務,在應急救援行動中,及時、有序、有效地實施現場急救和安全迅速轉移傷員,以最大限度降低傷亡率,減少事故損失。
(4)指導民眾防護和撤離,保護受影響人群健康。鑒於化學事故發生突然、擴散迅速、涉及範圍廣、危害性大的特點,在事故現場實施警戒並及時指導和組織民眾採取各種措施進行自身保護,並向上風方向迅速撤離出危險區或可能受到危害的區域,並在撤離過程中積極組織民眾開展自救和互救工作。
(5)做好現場清消,最大化消除環境污染後果。對事故外溢的有毒有害物質和可能對人和環境造成危害的物質,及時組織人員予以清消,消除危害後果,防止對人的繼續危害和對環境的污染。
應急預案應形成體系,針對各級各類可能發生的事故和所有危險源制訂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應急處置方案,並明確事前、事發、事中、事後的各個過程中相關部門和有關人員的職責。應急預案體系是一個複雜的系統工程,包括綜合環境應急預案、專項環境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預案。其中綜合環境應急預案針對環境風險種類較多,可能發生多種類型突發事件的情況而編制,作為突發環境事故時的基本應急處置方法。專項環境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預案是針對某一特定重大危險源或重點崗位而編制的針對性更強的應急預案。
1.6 事件分級
按照事件嚴重程度,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環境事件(Ⅳ級)四級。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如下:
1.6.1 特別重大(I級)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萬人以上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並造成大範圍嚴重輻射污染後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大範圍輻射污染後果的;
(7)造成重大跨境影響的境內突發環境事件。
1.6.2 重大(Ⅱ級)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縣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患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較大範圍輻射污染後果的。
(7)造成跨省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1.6.3 較大(Ⅲ級)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Ⅲ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10人以下患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小範圍輻射污染後果的。
(7)造成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1.6.4 一般(Ⅳ級)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跨市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性群體影響的。
(5)Ⅳ、Ⅴ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廠區內或設施內局部輻射污染後果的。
(6)對環境造成一定影響,尚未達到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級別的。
上述分級標準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1.7 預案銜接
婁底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由婁底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編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作為市人民政府的專項預案,遵循《湖南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湘政辦發〔2018〕2號)規定的應急救援原則、預警分級和信息報告制度,是婁底市總體應急預案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生態環境部門編制部門應急預案的重要依據,也是轄區內縣市區級人民政府編制突發環境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和企業事業單位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必須遵循的規範性檔案。
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與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為平行關係。
轄區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引發的有毒有害物質等污染物進入轄區內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造成或可能造成大氣污染、水體污染、土壤污染等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和輻射污染事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時,啟動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2. 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市人民政府成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工作。
2.1 應急組織機構
市政府成立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環境應急指揮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生態環境工作的副市長擔任總指揮,協助分管生態環境工作的市政府副秘書長、協助分管應急工作的市政府副秘書長、市生態環境局主要負責人擔任副總指揮。市生態環境局、市應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隊、市委宣傳部、市財政局、市委網信辦、市公安局、市氣象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發改委、市工信局、市水文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人防辦)、市水利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林業局、市農業農村局、市衛健委、婁底電視台、婁底日報社、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婁底軍分區、武警婁底支隊等部門(單位)負責人為指揮部成員。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生態環境局,由市生態環境局主要負責人兼任辦公室主任。
2.2 應急組織機構職責
2.2.1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
(1)研究確定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重大決策和指導意見。
(2)領導、組織、協調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3)負責發布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重要信息。
(4)審議市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請審議的重要事宜。
(5)向市人民政府及省有關部門報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情況。
(6)組織調查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2.2.2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1)貫徹落實市環境應急指揮部的各項工作部署,收集、匯總、分析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信息,及時向市環境應急指揮部及其成員單位報告、通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情況。
(2)組織、協調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處置工作;建立和完善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預測及監測系統;對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突發環境事件進行核查;指導縣市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檢查有關部門(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準備工作落實情況。
(3)組織修訂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4)組織環境事件應急知識的宣傳、培訓和應急預案演練。
(5)組織建立和管理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專家庫。
(6)參加調查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7)完成市環境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2.2.3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組織對突發環境事件的現場調查;進行環境應急監測、分析並及時提供監測數據,跟蹤環境污染動態情況;提出控制、消除環境污染的應急建議並參與應急處置;會同公安部門查處突發環境事件中的違法行為;配合做好因其他突發事件引發的次生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
市應急管理局:負責監督檢查與突發環境事件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依法監督相關企事業單位落實各項預防措施;參與安全生產事故次生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並協助調查處理;儲備、管理和調配救濟物資,負責受害民眾的生活救濟。
市消防救援支隊:組織協調火災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應急處置工作;負責對現場的火災滅火與危險化學品泄漏控制,或可能導致火災或危險化學品泄漏的隱患處置。
市委宣傳部:負責指導協調做好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發布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安排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經費以及市環境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和運行經費。
市委網信辦:配合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知識宣傳和信息發布工作。
市公安局:組織協調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恐怖攻擊事件等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中的重要目標和危險區域實施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負責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偵查、事故現場的保護、治安秩序的維護工作,協助有關部門調查取證。
市氣象局:負責提供氣象監測預報服務,必要時在突發環境事件區域利用移動氣象站開展加密觀測,提供現場氣象監測預報信息。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因突發環境事件引發的地質災害應急技術支撐工作;參與相關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工作,提供應急救援所需的自然資源數據和資料,並做好相關專家的協調聯絡工作。
市發改委:負責將全市環境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納入市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負責突發環境事件能源物資應急保障綜合協調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能源物資應急供應網路,做好能源物資應急生產、徵購、調撥的計畫準備;負責突發環境事件影響範圍內的藥品、醫療器械的供給。
市工信局:參與工業企業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協調電信運營企業做好應急通信保障工作。
市水文局:負責提供水文水資源監測資料等。
市民政局:對經應急過渡性救助後,仍有生活困難,符合條件的受災民眾給予臨時救助。
市住建局(人防辦):負責指導臨時避難場所、現場指揮部場所建設,協調和保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中的供水。
市水利局:負責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流域水資源應急調度方案,並組織實施;參與水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水量、水位等相關信息。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組織協調公路、水路運輸部門為處置突發環境事件提供運輸保障,參與交通運輸事故次生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組織協調船舶、港口突發環境事件 應急處置工作,參與污染處置和事件調查處理。
市林業局:參與林區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組織林業資源損害評估。負責對棲息地遭受污染威脅的珍稀瀕危物種的保護工作。
市農業農村局:參與農業污染源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負責組織突發環境事件涉及農業資源破壞情況的評估。
市衛健委:負責組織對突發環境事件中受傷、中毒人員的醫療救治以及傷殘、中毒的醫學診斷,組織協調衛生防疫工作。
婁底電視台:配合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知識宣傳和信息發布工作。
婁底日報社:配合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知識宣傳和信息發布工作。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和指導食品藥品安全事故引起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負責突發環境事件影響範圍內食品、藥品的質量監督,參與污染處置和事件調查處理。
婁底軍分區:協調駐婁部隊和組織民兵參加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救援、搶險工作。
武警婁底支隊:組織所屬救援力量協助地方有關部門參與救援行動。
2.2.4 專業應急小組
根據應急指揮部成員基本職責,按戰線和屬地原則組成各類專業應急小組,專業應急小組包括綜合協調組、污染處置組、應急監測組、應急保障組、醫學救援組、新聞宣傳組、社會穩定組、專家諮詢組等8個應急工作組。
2.3 現場指揮部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根據需要成立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指揮部,負責組織協調突發環境事件的現場處置工作。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的主要內容:
(1)提出現場應急處置原則、要求,依法及時下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決定、命令。
(2)邀請、選派有關專家和人員參與現場應急指揮。
(3)負責調集各級、各專業應急力量實施應急救援處置行動。
(4)協調事發地周邊危險源的監控管理。
(5)協調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
(6)根據事發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程度等,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和撤離的時間和方式。
(7)告知單位和個人應採取的環境安全防護措施。
(8)及時向市環境應急指揮部報告應急行動進展情況。
2.4 專家組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設立突發環境事件專家組,由有關科研機構、企業和事業單位的專家組成,參與、指導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並對突發環境事件影響進行評估,提出善後生態環境修復建議,為市環境應急指揮部的決策提供技術支撐。
3. 預防與預警機制
3.1 監測和風險分析
生態環境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加強日常環境監測,利用現代信息技術,並對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信息加強收集、分析和研判。應急管理、交通運輸、公安、住建、水利、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氣象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應及時將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通報生態環境部門。
生態環境部門要積極推進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按照《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推薦方法》(環辦應急〔2018〕9號)要求,開展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加強行政區域環境風險防範和處置能力。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落實環境安全主體責任,定期排查環境安全隱患,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健全風險防控措施。當出現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情況時,要立即報告當地生態環境部門。本預案按相關要求編制《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報告》,具體見《婁底市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報告》。
3.2 預警預防
3.2.1 預警分級
對可以預警的突發環境事件,根據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發展情況和緊迫性等因素分為Ⅳ級、Ⅲ級、Ⅱ級、Ⅰ級,顏色依次為藍色、黃色、橙色、紅色表示,Ⅰ級為最高級別。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採取措施的效果,預警可以升級、降級或解除。
藍色預警:因環境污染,可能引發一般突發環境事件(Ⅳ級),事態可能擴大。由縣級人民政府發布。
黃色預警:因環境污染,可能引發較大突發環境事件(Ⅲ級),事態有擴大趨勢。由市級人民政府發布。
橙色預警:因環境污染,可能引發重大突發環境事件(Ⅱ級),正在逐步擴大。報請省級人民政府發布。
紅色預警:因環境污染,可能引發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Ⅰ級),事態正在不斷惡化和蔓延。報請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授權負責發布。
預警信息的取消按照“誰發布、誰取消”的原則執行。
3.2.2 預警信息發布
市生態環境局及各成員單位應當及時研判收集到的風險信息,及時向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提出預警信息發布建議。市環境應急指揮部經研究決定後向社會公眾發布相關預警信息,市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通知有關部門和單位,通報可能影響到的相關地區。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相關部門及時通過電視、廣播、報紙、網際網路、手機簡訊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區域公眾發布預警信息,並通報可能影響到的相關地區,具體發布流程按照《湖南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上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將監測到的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有關信息,及時通報可能受影響地區的下一級生態環境部門。
3.2.3 預警行動
預警信息發布後,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及專家,及時對預警信息進行分析研判,預估可能的影響範圍和危害程度。
(2)防範處置。迅速採取有效處置措施,控制事件苗頭。在涉險區域設定注意事項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標誌,利用各種渠道增加宣傳頻次,告知公眾避險和減輕危害的常識、需採取的必要的健康防護措施。
(3)應急準備。提前疏散、轉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並進行妥善安置。責令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後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並調集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發布事件信息,公布諮詢電話。針對突發環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突發環境事件威脅飲用水安全時,要做好儲水和啟用後備水源的準備工作。一旦飲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啟用後備水源,優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同時,第一時間通知下游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監測監控和儲水避峰等準備工作。對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相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加強環境監管。
(4)輿論引導。及時準確發布事態最新情況,公布諮詢電話,組織專家解讀。加強相關輿情監測,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3.2.4 預警支持系統
(1)市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本級突發環境事件預警支持系統,逐步形成全市三級環境預警監測、信息收集與傳遞、預警發布、應急指揮的突發環境事件預警網路。
(2)市生態環境局建立全市重點污染源排污狀況實時監控信息系統、突發事件預警系統、環境安全評價科學預警系統和輻射事件預警信息系統。
(3)市生態環境局建立市環境事件應急處置資料庫系統、生態安全資料庫系統、突發環境事件專家決策支持系統、環境恢復周期檢測反饋評估系統和輻射事件資料庫系統。
(4)市生態環境局建立環境事件專業協調指揮中心及通訊技術保障系統。
3.2.5 預警級別的調整和解除
發布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的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應當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和採取措施的效果適時調整預警級別;當判斷不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或者危險已經消除時,宣布解除預警,適時終止相關措施。
預警解除遵循“誰批准發布、誰決定解除”的原則執行,由預警發布單位通報。預警解除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1)隱患排除,無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可能;
(2)發生的事故已得到解決,並已消除突發事故環境影響。
預警解除應以電話、廣播、書面檔案等形式公布。
3.3 信息報告與通報
3.3.1 報告程式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涉事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必須採取應對措施,並立即向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和負有監管責任的政府部門報告。
生態環境部門和負有監管責任的政府部門接到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後,1小時內組織核查並向同級政府報告,同時向上一級主管部門報告。緊急情況下,可以越級上報,並同時向同級政府報告。
同級政府接到報告後,應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回響級別,向上一級政府報告。
發生下列一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環境事件,市生態環境局應當按照重大(Ⅱ級)或者特別重大(Ⅰ級)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程式上報:
(1)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響的;
(2)涉及居民聚居區、學校、醫院等敏感區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屬或者類金屬污染的;
(4)有可能產生跨區或者跨市影響的;
(5)因環境污染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6)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報告的其他突發環境事件。
3.3.2 報告方式與內容
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置結果報告三類。
(1)初報內容。突發環境事件的類型、發生時間、地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質、人員受害情況、捕殺或砍伐國家重點野生動植物的名稱和數量、自然保護區受害面積及程度、事件潛在的危害程度、轉化方式趨向等初步情況。
(2)續報內容。既要報告新發生的情況,也要對初次報告的情況進行補充和修正,包括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進展情況及採取的應急措施等基本情況。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至少要按日進行續報。
(3)處置結果報告內容。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事件處置的措施、過程和結果,事件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置後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置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出具有關危害與損失的證明檔案等詳細情況。
3.3.3 特殊情況信息處理
(1)突發環境事件的傷亡、失蹤和被困人員中有港澳台人員或外國人,需要向港澳台地區有關機構或有關國家進行通報時,報請市人民政府按有關規定辦理。
(2)需要國際社會援助時,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有關部門提出需要得到援助的國際機構、事項內容、時機等,按照信息發布有關規定由指定機構向國際社會發出求助信息。
3.3.4 信息通報
突發事件發生後,涉事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根據污染情況和受影響範圍,及時將情況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
因生產安全事故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安全監管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同級生態環境部門。
突發環境事件已經或者可能涉及相鄰行政區域的,事發地人民政府或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及時通報相鄰行政區域同級人民政府或生態環境部門。
4. 應急回響
4.1 應急啟動條件
在發生以下情況時,須啟動本應急預案:
(1)Ⅲ級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
(2)接到縣市區或企事業單位進行一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過程時的救援增援請求;
(3)接到上級關於危險化學品事故救援增援的指示;
(4)市級應急救援指揮部認為有必要啟動;
(5)執行其他應急預案時需要啟動本預案等情況時。
4.2 回響分級
按照突發事件性質、社會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
4.2.1 Ⅳ級應急回響
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縣市區環境應急指揮部在縣市區政府領導下啟動本級應急預案,立即進行事件調查、確認和評估,組織有關部門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及時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並按照規定向市政府和相關部門報告。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依據職責加強對事發地政府應急處置工作的指導、監督,並協助解決應急處置工作中的問題。
4.2.2 Ⅲ級應急回響
Ⅲ級應急回響由市政府組織實施。
(1)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後,市環境應急指揮部負責組織、指揮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2)在市環境應急指揮部領導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根據預警信息,採取應急處置措施。立即建立與事發地縣市區環境應急指揮部和相關救援隊伍的通信聯繫,隨時掌握突發環境事件進展情況;立即指定有關部門對突發環境事件進行調查評估,根據評估結果,按規定向市政府、省生態環境廳報告事件情況和應急處置情況;組織召開環境應急專家諮詢會,分析情況,提出處置建議;指派相關救援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向毗鄰或可能涉及的縣市區及相關部門通報情況;指導、督促縣市區環境應急指揮部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3)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接到較大突發環境事件通報後,立即啟動本部門應急預案,成立本部門應急指揮機構,加強對事發地相關部門工作的督導,保持與市環境應急指揮部的聯繫,根據市環境應急指揮部的決定積極開展工作。
(4)較大突發環境事件事發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在市政府和市環境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按照要求認真履行職責,落實有關工作。
4.2.3 Ⅱ級應急回響
發生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應及時向市政府、省生態環境廳和生態環境部報告並啟動Ⅱ級應急回響,Ⅱ級應急回響由省政府組織實施,在省環境應急指揮機構指導下,市環境應急指揮部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4.2.4 Ⅰ級應急回響
發生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應及時向市政府、省生態環境廳和生態環境部報告並啟動Ⅰ級應急回響,Ⅰ級應急回響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省政府組織實施,在國務院、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指導下,市環境應急指揮部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在易造成重大影響的區域或重要時段時, 可適當提高回響級別。應急回響啟動後,可視事件損失情況及其發展趨勢調整回響級別,避免回響不足或回響過度。
4.3 指揮和協調
4.3.1 指揮協調機制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情況,及時通知有關部門(單位)及其應急指揮機構、應急救援隊伍和可能受到影響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急指揮機構。各應急指揮機構接到環境事件信息通報後,應立即派出有關人員趕赴現場,在現場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下,按照應急預案要求,相互協同,密切配合,共同實施環境應急處置行動。各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必須在現場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迅速實施先期處置,果斷控制或切斷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態勢,嚴防再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發生。
應急狀態時,專家組組織有關專家迅速對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提出應急處置方案,供指揮部領導決策參考。根據突發環境事件進展情況和形勢動態,對突發環境事件的危害範圍、發展趨勢、污染程度和事件等級等作出科學預測和判斷,提出相應的對策意見。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單位應及時、主動地向應急指揮機構提供應急救援基礎資料,環保、水利、農業農村、公安等部門(單位)應及時提供事發前後的有關數據資料,供應急處置參考。
4.3.2 指揮協調內容
(1)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指揮協調的主要內容:提出現場應急行動原則要求;派出有關專家和人員參與現場應急指揮工作,協調各專業應急力量實施應急救援行動;協調受威脅的周邊地區危險源的監控工作;協調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並根據現場監測結果,確定疏散、轉移民眾返回時間;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環保部門報告應急處置情況。
(2)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啟動本部門(單位)應急預案,提出應急行動原則要求;派出有關專家和人員參與現場應急指揮工作;組織協調本系統、本單位應急資源實施應急救援行動;及時向市環境應急指揮部報送應急處置信息。
4.4 安全防護措施
4.4.1 受威脅民眾安全防護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負責組織受威脅民眾的安全防護工作,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1)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特點,告知民眾應採取的安全防護措施。
(2)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確定民眾疏散的方式。結合企業地理位置及周邊環境,如果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應急指揮部要在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時,及時通知除應急處置人員以外的其他所有廠區人員以及可能涉及到的廠區外敏感點的所有人員,按照應急指揮部所制定的撤離路線轉移至安全距離以外。
(3)在事發地安全邊界以外,設立緊急避難場所。
4.4.2 應急人員安全防護
現場處置人員應根據不同類型環境事件的特點,配備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人員出入事發現場程式。
(1)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突發環境事件級別要求對突發環境事件和處置現場進行保護。
(2)按照衛生部門要求對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暴露的工作人員、應急行動人員進行清潔。
(3)對所有設備按疾病預防要求進行清潔淨化。
(4)人員和設備必須經過清潔預洗、消毒和乾燥步驟。
4.5 應急處置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事發地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涉事企業事業單位根據工作需要,組織採取以下措施:
4.5.1 現場污染處置
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發生具有突然性,污染物質通過水、大氣和土壤等介質,遷移、轉化和累積,進入環境,並在短時間內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失。
根據污染對象,突發環境污染事件一般分為突發水污染事件、突發大氣污染事件、突發土壤污染事件、噪聲與震動污染事件等。針對不同的污染事故,需釆取不同的現場處置方法,快速合理進行處置,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危害,減少損失。針對發生頻率高、社會影響大的飲用水源突發環境污染事件、跨界流域突發水污染事件、毒氣泄漏突發環境污染事件、交通事故導致危險化學品泄漏引發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環境群體性事件以及城市光化學煙霧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結合典型案例,提出如下措施:
4.5.1.1 飲用水源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措施
1. 基本處置原則
(1)確認污染物危害與毒性,通過初步判斷與監測分析,確認污染物危害與毒性,按照污染源排查程式,確定與切斷污染源並對同類污染源進行限排、禁排。
(2)確定飲用水源取水口基本情況,確認下游供水設施服務區及服務人口、設計規模及日供水量、設施管理部門聯繫方式;取水口名稱、地點及距離、地理位置(經緯度)等。
(3)確定地下水取水情況,確認地下水服務範圍內灌溉面積、基本農田保護區情況。
(4)立即通知下游可能受到突發水污染事件影響的對象;特別是可能受到影響的取水口,以便及時採取防護措施。
(5)根據各斷面污染物監測濃度值、水流速度、各水段水體容量、流域河道地形,上游輸入、支流匯入水量,污染物降解速率等,計算水體中污染的總量及各斷面通量,建立水質動態預報模型,預測預報出污染帶前鋒到達時間、污染峰值及出現時間、可能超標天數等,污染態勢,以便採取各種應急措施。
2. 處置措施
污染物的分段阻隔,削減,逐漸稀釋,同時,啟動自來水廠應急工程或備用水源。
4.5.1.2 毒氣泄漏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措施
1. 基本處置原則
相關部門接到毒氣事故報警後,必須攜帶足夠的氧氣、空氣呼吸器及其他特種防毒器具;並為人員、車輛、個人防護裝備方面提供有力的保障,在救援的同時應該迅速查明毒源,劃定警戒區域,遵循“救人第一”的原則,積極搶救已中毒人員,疏散受毒氣威脅的民眾。
2. 處置措施
大多數毒氣事故,都是因為毒氣泄漏而造成的。消防人員可與事故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密切配合,採用關閉閥門、修補容器、管道等方法,阻止其毒氣從管道、容器、設備的裂縫處繼續外泄。同時對已泄漏出來的毒氣必須及時進行洗消,常用的消除方法有以下幾種。
(1)控制污染源
搶修設備與消除污染相結合。搶修設備旨在控制污染源,搶修愈早受污染面積愈小。在搶修區域,直接對泄漏點或泄漏部位洗消,構成空間除污網,為搶修設備起到掩護作用。
(2)確定污染範圍
做好事故現場的應急監測,及時查明泄漏源的種類數量和擴散區域。明確污染邊界,確定洗消量。
(3)嚴防污染擴散
利用就便器材與消防專業裝備器材相結合。對毒氣事故的污染清除,專業器材具有效率高、處理快的明顯優勢,但目前裝備數量有限,難以滿足實際套用,所以必須充分發揮企業救援體系,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擴散。通常採用的方法有四鐘:
堵:用針對性的材料封閉下水道,截斷有毒物質外流造成污染。
散:可用具有中和作用的酸性和鹼性粉末拋撒在泄漏地點的範圍,使之發生中和反應,降低危害程度。
噴:用酸鹼中和原理,用稀鹼(酸)噴撒在泄漏部位,形成隔離區域。
稀:利用大量的水對污染進行稀釋,以降低污染濃度。
(4)污染洗消
利用噴灑洗消液、拋灑粉狀消毒劑等方式消除毒氣污染。一般在毒氣事故救援現場可採用三種洗消方式。
源頭洗消。在事故發生初期,對事故發生點、設備或廠房洗消,將污染源嚴密控制在最小範圍內。
隔離洗消。當污染蔓延時,對下風向暴露的設備、廠房,特別是高大建築物噴灑洗消液,拋撒粉狀消毒劑,形成保護層,污染降落物流經時即可產生反應,降低甚至消除危害。
延伸洗消。在控制住污染源後,從事故發生地開始向下風方向對污染區逐次推進全面而徹底的洗消。
4.5.1.3 交通事故引發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措施
據統計,近幾年由交通事故引發的環境污染事故己約占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總次數的30%,由於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流動性,運輸危險化學品的不確定性,給應急處置工作帶來很大難度。
1. 基本處置原則
(1)劃定緊急隔離帶
一旦發生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泄漏事故,首先應由交警部門對道路進行戒嚴,在未判明危險化學品種類、性狀、危害程度時,嚴禁半幅通車。
(2)判明危險化學品種類
立即進行現場勘察,通過向當事人詢問、查看運載記錄、利用應急監測設備等方法迅速判明危險化學品種類、危害程度、擴散方式。根據事故點地形地貌、氣象條件,依據污染擴散模型,確定合理警戒區域。
(3)迅速查明敏感目標
在現場勘察的同時,迅速查明事故點的周圍敏感目標,包括:1千米範圍內的居民區(村莊)、公共場所、河流、水庫、水源、交通要道等。以防止污染物進入水體造成次生污染,並為民眾轉移做好前期準備工作。
(4)應急監測
根據現場情況,制定應急布點方案。通過應急監測數據,確定污染範圍。
(5)民眾轉移
根據現場危險化學品泄漏量、擴散方式、危害程度,決定是否進行民眾轉移工作。
(6)生態修復
根據污染事故對周圍生態環境的影響,確定生態修複方案。
2. 處置措施
(1)氣態污染物
修築圍堰後,由消防部門在消防水中加入適當比例的洗消藥劑,在下風向噴水霧洗消,消防水收集後進行無害化處理。
(2)液態污染物
修築圍堰,防止進入水體和下水管道,利用消防泡沫覆蓋或就近取用黃土覆蓋。收集污染物進行無害化處埋。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利用防爆泵進樣倒罐處理。
(3)固態污染物
易爆品:水浸濕後,用不產生火花的木質工具小心掃起,進行無害化處理。
劇毒品:穿著全密閉防化服並配戴正壓式空氣呼吸器(氧氣呼吸器),避免揚塵,小心掃起收集後做無害化處理。
4.5.1.4 尾礦庫急性污染事故應急處置措施
按照尾礦庫事故表現形態進行分類,有四種主要的事故表現類型:
1. 潰壩。造成尾礦庫潰壩的因素很多,有浸潤線過高、滲水、管涌、流砂、壩面沼澤化、壩基滲漏、地震、內部腐蝕等。事實上,尾礦庫事故往往是以壩體潰決為終級表現形式,並造成嚴重的污染事故。
2. 排水設施破壞。尾礦庫排水設施包括排滲設施和泄洪設施,如果尾礦庫排水不暢,庫內積水過多,造成浸潤線升高,引發滲水、上游壩體尾礦飽和液化,繼而導致壩體坍塌決口,造成危害。
3. 洪水浸壩。由於強降水原因,庫內雨水不能及時外排,即便泄洪設施正常工作,也不足以迅速通過泄洪通道行洪,導致浪涌,洪水漫過尾礦壩壩頂,造成嚴重危害。
4. 長期的生態破壞。由於尾礦庫或多或少的存在正常、非正常滲漏,尾礦庫污染物質通過物理、化學、生物作用轉換、遷移至尾礦庫周圍水體、土壤、大氣等生態環境中,並造成長期的、不易察覺的危害事故。
實際上,洪水漫壩、排水不暢,最終結果一般都是發展成潰壩污染事故,也就是急性污染事故。而長期的生態破壞就是慢性污染事故。
尾礦庫壩體出現管涌、流土等現象,威脅壩體安全時;尾礦庫壩體出現嚴重裂縫、坍塌和滑動跡象,有垮塌危險時;尾礦庫庫內水位超過限制最高洪水水位,有洪水漫頂危險時;在有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坍塌堵塞,降低或者喪失排洪能力時:尾礦庫管理單位要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並啟動應急預案,進行應急救援,防止險情擴大,避免人員傷亡。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尾礦庫事故險情,進行事故預警,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及時組織民眾疏散轉移,實施救援。
具體應急處理措施是:
1. 尾礦庫發生事故時,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將事故情況報告單位負責人,並按照有關應急預案立即開展現場自救、互救。
2. 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儘快確定事故影響(或波及)範圍、人員傷亡和失蹤情況以及對環境的影響,確定事故等級,迅速組織搶救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逐級向縣(市)、地(市)、省、中央和有關部門報告。
3. 事故應急指揮部根據事故類別、地點和救援工作的需要,通知尾礦庫應急救援專家組、裝備和物資、有關專業救援機構等單位做好應急救援準備,同時調集有關專家、尾礦庫設計和施工單位進行方案論證,提出應對方案;必要時,協調人民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參加應急救援。
4.對事故實施搶險救援,防止事故擴大,避免和減少人員傷亡。具體執行以下措施:
(1)迅速組織事故發生地或險情威脅區域的民眾脫離危險區域,維護社會治安,做好撤離民眾的生活安置工作。
(2)封鎖事故現場和危險區域,設定警示標誌,同時設法保護周邊重要生產、生活、公共設施,防止引發次生的安全或環境事故。
(3)事故現場如有人員傷亡,立即動員調集當地醫療衛生力量開展醫療衛生救援。
(4)按照事故應急救援裝備保障方案緊急調集相關應急救援設備。
(5)掌握事故發生地氣象信息,及時制定科學的事故搶救方案並組織實施。
(6)做好現場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工作,防止救援過程中發生二次傷亡。
(7)保護國家重要設施和目標,防止對江河、湖泊、交通幹線等造成影響。
4.5.2 轉移安置人員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及事發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建立現場警戒區、交通管制區域和重點防護區域,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的方式和途徑,有組織、有秩序地及時疏散轉移受威脅人員和可能受影響地區居民,確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轉移人員安置工作,確保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和必要醫療條件。
4.5.3 醫療救護
迅速組織當地醫療資源和力量,對傷病員進行診斷治療,根據需要及時、安全地將重症傷病員轉運到有條件的醫療機構救治。指導和協助開展受污染人員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視情增派醫療衛生專家和衛生應急隊伍、調配醫藥物資,支持事發地醫療救護工作。做好受影響人員的心理援助工作。
4.5.4 開展應急監測
加強對大氣、水體、土壤等的應急監測工作,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種類、性質以及當地自然、社會環境狀況等,明確相應的應急監測方案及方法,確定監測的布點和頻次,調配應急監測設備、車輛,及時準確監測並及時報告監測結果,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1)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污染物的擴散速度和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地的氣象和地域特點,確定污染物擴散範圍,布設相應數量的監測點位。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初期,根據發生地的監測能力和環境事件的嚴重程度進行監測,並隨污染物的擴散情況和監測結果的變化趨勢,適當調整監測頻次和監測點位。
(2)根據監測結果,綜合分析突發環境事件污染變化趨勢,並通過專家諮詢和討論方式,預測並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的發展情況及污染物的變化情況,作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決策依據。
4.5.5 市場監管和調控
密切關注受事件影響地區市場供應情況及公眾反應,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場監管和調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飲用水的生產、加工、流通和食用,防範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集體中毒等。
4.5.6 維護社會穩定
加強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藉機傳播謠言製造社會恐慌、哄搶救災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4.6 信息發布
按照事件級別,Ⅱ級、Ⅲ級、Ⅳ級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分別由省、市、縣市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統一發布。藉助電視、廣播、報紙、網際網路等多種途徑,主動、及時、準確、客觀向社會發布突發環境事件和應對工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信息發布內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響範圍、應對措施、需要公眾配合採取的措施、公眾防範常識和事件調查處理進展情況等。具體發布流程按照《湖南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4.7 回響終止
4.7.1 終止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滿足應急終止條件:
(1)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條件已經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3)事件造成的危害已經消除,無繼發可能。
(4)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5)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免受再次危害,並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於合理且儘量低的水平。
4.7.2 終止程式
(1)現場應急指揮部確認終止時機,或事件責任單位提出,經現場應急指揮部批准。
(2)現場應急指揮部向所屬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下達應急終止命令。
(3)應急狀態終止後,環境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繼續進行環境監測和評價工作,直至其他補救措施無需繼續進行為止。
5. 後期工作
5.1 損害評估
應急回響終止後,事發地人民政府根據相關規定及時組織開展污染損害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評估結論作為事件調查處理、損害賠償、環境修復和生態恢復的依據。突發環境事件損害評估工作按照生態環境部相關規定執行。
市人民政府對全市環保系統的環境應急指揮機構、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和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對環境應急救援隊伍的應急處置能力進行考評。
5.2 事件調查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按照《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辦法》《湖南省重大環境問題(事件)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等相關規定,市人民政府會同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對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原因、性質、影響、責任、造成的損失及應急處置中遇到的問題、應急措施和過程等進行評估和總結。
5.3 善後處置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應做好受影響民眾的安置工作,組織有關專家對受害範圍及程度進行科學評估,根據事故污染損失的評估結果和事故調查的結果,確定事故賠償數額和相應的賠償範圍,按法律程式進行賠償。事發地政府要及時組織制定補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和環境恢復等善後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各類社會團體、個人及國外機構的捐贈資金和物資,由市有關募捐管理機構負責管理和監督。市人民政府鼓勵各類保險機構開展環境保險。環境事件發生後,保險機構要及時開展相關查勘理賠工作。
5.4 總結報告
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結束後,市環境應急指揮部對每次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及時予以總結,並作出科學評價,報告市人民政府,總結內容應包括:突發環境事件等級、發生的原因、過程,對事前、事發、事中、事後全過程應對工作進行全面客觀的分析和評估,針對存在的問題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改進建議等,並形成突發事件應對總結評估報告。總結評估報告原則上應在處置工作結束後1周內完成。
6. 應急保障
6.1 通信與交通運輸保障
市環境應急指揮機構要建立完善環境安全應急指揮系統、環境應急處置聯動系統和環境安全科學預警系統。市工信局負責通信與信息線路維護工作,確保通信暢通,確保應急期間通信聯絡和信息傳遞需要;市交通運輸局要健全公路、鐵路、航空、水運緊急運輸保障體系,保障應急回響所需人員、物資、裝備、器材等的運輸;市公安局要加強應急交通管理,保障運送傷病員、應急救援人員、物資、裝備、器材的車輛優先通行。
6.2 裝備保障
市級人民政府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建設或委託大型企業建設應急資源庫,有計畫、有針對性地配置應急指揮、應急監測、應急防護等應急設備。結合當地環境風險源特點,重點加強危險化學品檢驗、鑑定和監測設備建設,增加應急處置和快速機動物資及裝備的儲備,不斷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6.3 物資與經費保障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經費,首先由事件責任單位承擔;由於自然災害等次生、衍生的突發環境事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提供資金保障。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所需專項資金,列入財政預算,由各級財政予以保障並積極爭取國家支持。各級財政及有關部門應統籌考慮,配備相應的應急監測、通訊和交通裝備。針對全市危險源(品)的類型和特徵,有重點地添置相關的儀器設備。定期檢查應急監測和處置儀器、設備的工作情況,確保滿足應急監測工作的需要。建立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儲備物資管理和更新補充制度。市指揮部辦公室可以根據事態發展和環境事件發生地政府的請求,及時向事故發生區域調度使用儲備的物資、設備、設施。物資消耗較大或物資儲備不足時,生產管理部門應保證生產和供應,必要時應爭取全省各地市援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加強應急物資儲備,鼓勵支持社會化應急物資儲備,保障應急物資、生活必需品的生產和供給。市生態環境局要加強對當地環境應急物資儲備信息的動態管理。市、縣市區、各企事業單位均需設定應急物資儲存倉庫。
6.4 隊伍保障
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要建設一支反應速度快、業務能力強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生態環境部門要建設一支以環境監測中心為主要力量,社會第三方監測機構為輔助力量的環境應急監測隊伍。市環境應急指揮部要委託生態環境部門建立一支熟悉環境應急、掌握各類突發環境事件處置措施、人員相對穩定的環境應急專家隊伍,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方案制訂、污染損害評估和調查處理工作提供決策建議。
6.5 技術保障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根據職責分工,建立環境應急專家、危險化學品資料、應急物資、典型案例等信息庫,實現信息共享,為突發環境事件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有力的技術支撐。
7. 監督管理
7.1 預案演練
7.1.1 制定演練計畫
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根據需要,每年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演練計畫。
7.1.2 組織開展演練
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根據演練計畫,適時組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演練。平時要組織專業應急防治救災隊伍、相關志願者和組織者,在相對公開的廣場、學校等區域,開展有針對性的應急防治與應急處置演練。
7.1.3 演練總結評價
演練結束要及時組織相關部門進行演練總結評價和宣傳報導工作,以達到提高公眾應急防治與救災能力的目的,並做好演練記錄,記錄演練過程中銜接程度、熟練程度、程式執行程度等問題,並要求有針對性的進行改善。
7.2 宣傳與培訓
7.2.1 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加強環境保護科普宣教工作,普及環境污染事件預防常識,提高公民的防範能力。
7.2.2 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加強環境事件專業技術人員及有關工作人員的培訓,培養一批訓練有素的環境應急處置、檢驗、監測等專門人才。
7.2.3 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定期組織不同類型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演練活動,提高防範和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技能,增強實戰能力。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要加強公眾防災、減災知識的宣傳和培訓工作,對廣大幹部和民眾進行多層次多方位的突發環境事件防控應急知識教育,以增強公眾的防災意識和自救能力。
7.3 監督檢查
婁底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應組織婁底市生態環境局等有關部門對上述各項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防治保障工作進行有效的督導和檢查,並及時總結突發環境事件防控應急實踐的經驗和教訓。
7.4 獎勵與責任
7.4.1 獎勵
在突發環境事件救援中,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1)出色完成應急處置,成績顯著的;
(2)對防止或處理突發事件有功,使集體和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免受或減少損失的;
(3)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準備與回響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7.4.2 責任追究
有關單位或個人在應急處置工作中存在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單位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1)不認真履行環保法律、法規,而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
(2)不按照規定製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拒絕承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準備義務的;
(3)不按規定報告、通報突發環境事件真實情況,有遲報、漏報、瞞報和謊報突發環境事件重要情況或者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
(4)拒不執行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在事件應急回響時臨陣脫逃的;
(5)盜竊、貪污、挪用應急工作資金、裝備和物資的;
(6)阻礙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或進行破壞活動的;
(7)在應急行動中散布虛假信息,迷惑民眾,造成混亂恐慌的;
(8)有其他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造成危害行為的。
8. 附則
8.1 名詞術語解釋
環境事件:指由於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經濟、社會活動與行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響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致使環境受到污染,人體健康受到危害,社會經濟與人民民眾財產受到損失,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突發性事件。
突發環境事件: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和對全國或者某一地區的經濟社會穩定、政府安定構成重大威脅和損害,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環境事件。
環境應急:是指針對可能或已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需要立即採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秩序的行動,以避免事件發生或減輕事件後果的狀態,也稱為緊急狀態,同時也泛指立即採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式的行動。
應急預案:針對可能發生的事故,為迅速、有序地開展應急行動而制定的行動方案。
應急回響機制:由政府推出的針對各種突發公共事件而設立的各種應急方案,通過該方案使損失減到最小。
應急救援:一般是指針對突發、具有破壞力的緊急事件採取預防、預備、回響和恢復的活動與計畫。根據緊急事件的不同類型,分為衛生應急、交通應急、消防應急、地區應急、廠礦應急、家庭應急等領域的應急救援。
應急監測:環境應急狀況下,為發現和查明環境污染情況和污染範圍而進行的環境監測,包括定點監測和動態監測。
重大危險源:指長期地或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於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單元是指一個(套)生產裝置、設施或場所,或同屬一個生產經營單位且邊緣距離小於500米的幾個(套)生產裝置、設施或場所。
8.2 預案管理與更新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有關情況變化及時對本預案進行修訂和完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議及時評估或重新評估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1)市內行政規劃區域發生變化;
(2)市內環境變化,形成重大危險源的;
(3)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或職責已經調整的;
(4)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發生變化的;
(5)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要求修改的;
(6)應急預案管理部門要求修訂的;
(7)各應急部門、負責人員發生變動的。
8.3 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8.4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5年5月4日婁底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婁底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婁政辦發〔2015〕16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根據生態環境部辦公廳《湖南省環保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湘環函〔2017〕107號)檔案的要求,我局制訂了《婁底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2020年修訂)》(徵求意見稿),經徵求市直相關職能部門的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印發,現將《婁底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婁政辦發〔2020〕3號)相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制定《婁底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2020年修訂)》的必要性
近年來,婁底市處於經濟結構轉型關鍵期,布局性的環境隱患和結構性的環境風險仍然普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的總體形勢較為嚴峻,《婁底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婁政辦發〔2015〕16號)自發布實施以來,在指導婁底市有效應對各類突發環境事件、提高環境應急管理水平等方面發揮了較好的作用。2019年我市進行了機構改革,部門結構、職能發生了重大改變,根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六章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應當及時修訂應急預案,且依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環發〔2010〕113號)中第二十三條規定,環境應急預案每三年至少修訂一次。且為了規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和應急回響程式,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控制、減少和消除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和危害,建立指揮有序、高效快速和協調統一的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體系,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環境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故對《預案》組織開展了修訂工作。
二、制定《婁底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2020年修訂)》的規範性檔案依據
本次修訂是機構改革後第一次修訂,我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湖南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婁底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婁政辦發〔2015〕16號)等法律法規和檔案對《預案》內容進行了修改、補充,同時對機構改革後各部門職責進行了更新完善。
三、《婁底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2020年修訂)》的主要內容
新《預案》由8章組成,分別為總則、應急指揮體系及職責、預防與預警機制、應急回響及應急處置、後期工作、應急保障、監督管理、附則。
新《預案》結合當前新形勢下的環境應急管理要求和相關規範檔案,重點對組織指揮體系、預防與預警、應急回響等內容進行了修訂,同時結合婁底市的最新管理需求和管理實際,對下屬各成員單位、相關直屬單位環境應急職責分工進行了補充完善。
    新《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5年5月4日婁底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婁底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婁政辦發〔2015〕1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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