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安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德安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經德安縣政府研究同意,於2020年3月23日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德安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 實施時間:2020年3月23日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涉及公共安全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及時、有效處置發生和可能發生的各類突發環境事件,有效控制和消除污染,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及生態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預案。
1.2工作原則
1.2.1以人為本,科學施救。加強對環境事件危險源的監測、監控並實施監督管理,建立環境事件風險防範體系,積極預防、及時控制、消除隱患,提高環境事件防範和處理能力,儘可能地避免或減少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消除或減輕環境事件造成的中長期影響,保障公共安全尤其是民眾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既要依靠科學,最大程度保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又要加強保障措施,提高應急處置人員的安全防護水平。
1.2.2統一領導,屬地管理,分級負責。重大突發性污染事故的處理,實行由縣政府環境突發事故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調度,政府各相關部門及時配合的管理機制。確保突發事故信息傳遞及時、準確,應急處置工作快速有效。充分發揮現有專業技術人員和預備役部隊的重要作用。
1.2.3預防為主、常備不懈。把事故防範作為主要工作任務,督促企業加強管理,做好生產設備及污染防治設施的維護保養和外排污染物的日常監測,做好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人員、技術、物資和設備的儲備工作,加強應急隊伍的培訓演練。完善工作機制,運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
1.2.4加強監管,防微杜漸。加強對企業特別是一些重點企業的監督管理工作,增強企業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責任感,使企業不斷強化自身管理,採取有效措施,保證生產設備及污染治理設施處在良好運行狀態和外排污染物的達標排放,預防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
1.3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自然保護區條例》《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和《江西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九江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4事件分級
按照突發環境事件嚴重性和緊急程度,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環境事件(Ⅰ級)、重大環境事件(II級)、較大環境事件(III級)、一般環境事件(IV級)。
1.4.1 特別重大環境事件(Ⅰ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環境事件:
(1)發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傷)100人以上,或因環境事件需疏散、轉移民眾5萬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或區域生態功能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遭到嚴重污染,或因環境污染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或發生1、2類放射源失控造成大範圍嚴重輻射污染後果的;
(2)因環境污染造成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
(3)因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品)生產和貯運中發生泄漏,嚴重影響人民民眾生產、生活的污染事故;
(4)按照“國際核事件分級(INES)”標準4級以上的核事故。
1.4.2 重大環境事件(II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環境事件:
(1)發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受到污染,或因環境污染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疏散、轉移民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或1、2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者失控的;
(2)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水庫大面積污染,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
(3)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造成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的環境污染事故,或資源開發造成嚴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可能導致主要保護對象或其棲息地遭受毀滅性破壞,或直接威脅當地民眾生產、生活和遊客安全的事故;
(4)非法傾倒、埋藏劇毒危險廢物事件。
1.4.3 較大環境事件(III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環境事件:
(1)發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下;
(2)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影響;
(3)對地方自然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造成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的環境污染事故,或資源開發造成嚴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可能導致主要保護對象或其棲息地遭受破壞,或直接威脅當地民眾生產、生活和遊客安全的事故;
(4)3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者失控。
1.4.4 一般環境事件(IV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環境事件:
(1)發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群體性影響的;
(3)4、5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者失控。
1.5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德安縣行政區域內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需要由德安縣生態環境部門組織或參與處置的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具體包括:
1.5.1發生或者可能發生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5.2超出德安縣處置能力,需要上級給予特別援助的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1.5.3跨行政區域的突發環境事件;
1.5.4縣應急管理局應給予援助的突發環境事件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次生、衍生的環境事件。
2.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
2.1.1領導機構
成立德安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縣應急指揮部),在縣應急指揮部的領導下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
指揮長:縣政府分管生態環境工作的副縣長
副指揮長:縣生態環境局局長、縣應急管理局局長
成員名單:縣生態環境局、縣公安局、縣人武部軍事科、縣武警中隊、縣消防救援大隊、縣工信局、縣財政局、縣應急管理局、縣城管局、縣農業農村局、縣林業局、縣水利局、縣交運局、縣衛健委、縣氣象局、縣委宣傳部、縣高新區管委會。
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生態環境局,辦公室主任由縣生態環境局局長擔任。
2.2指揮機構職責
2.2.1縣應急指揮部職責
(1)根據需要,報請縣政府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理程式;統一協調各成員單位的應急處理工作。
(2)指揮和協調有關部門、其他組織和個人共同做好應急工作。
(3)聽取各成員單位應急處理工作情況匯報,督促指導各部門和單位開展工作。
(4)及時向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報告轄區內重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及其處理進展情況。
(5)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總結報告。
2.2.2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1)提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啟動和終止的建議。
(2)負責應急期間信息收集、統計、分析、上報工作。
(3)協調成員單位和事發地政府的應急工作。
(4)負責應急期間情況通報,同時建立健全指揮部及其各成員單位之間信息互通、信息共享機制。
(5)完成縣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2.3成員單位職責
貫徹落實縣指揮部決定,做好職責範圍內應急工作情況處置、上報等工作。
(1)縣生態環境局:擬定和提出處置突發環境事件計畫,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組織和技術準備;協調和建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協作聯繫制度;組成應急處置專家組,提供科學決策意見;組織實施減輕污染危害措施,建立重點排污單位、重點污染防治設施、污染隱患預警技術檔案;督促重點排污單位、重點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單位制訂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理預案;組織環境監察、監測人員參加相關知識、技能的培訓;負責與省、市生態環境局和相關部門的聯繫、傳達、指示和協調工作;統一對外發布突發環境事件所造成的環境污染信息;直接組織或參與調查突發環境事件;負責對造成污染事件的單位和個人提出經濟處罰意見;參與對造成污染事件的當事人提出處理意見等。
(2)縣公安局:指導公安機關積極參與突發環境事件有關的各種險情的現場處置;負責丟失或被盜放射源的偵查和追繳;密切注視與事件有關的社會動態,維護突發環境事件所在地的社會秩序和治安保衛工作,必要時實施交通管制,協助當地政府組織當地民眾撤離。
(3)縣人武部軍事科:組織指揮部隊、預備役部隊和民兵參加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搶險工作。
(4)縣武警中隊:報經上級批准後組織指揮武警部隊參與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理行動,配合指揮部做好事發現場的控制工作,必要時參與事發地的警戒和污染消除工作。
(5)縣消防救援大隊:遇有火情、危化品泄漏,服從現場指揮部的指揮,撲救火災,危險品現場處置,搶救人員、物資;火災撲滅後,保護現場,協助調查火災原因。
(6)縣工信局:負責貫徹實施國家產業政策,提出最佳化產業結構的政策建議,組織實施淘汰落後的生產能力工作。
(7)縣財政局:組織安排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理所需經費,並做好經費和其他有關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8)縣應急管理局:依法行使國家安全生產監察職權;指導、協調和監督各有關行業、部門承擔突發環境事件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參與突發環境事件中的應急救援工作。協助處理因地質災害引發的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當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時,向指揮部提供災害易發地區有關情況的預測預報,避免重點排污單位和重點污染源造成重大環境污染。
(9)縣城管局:組織對突發環境事件中城市被損毀的給排水設施進行搶修排險,提供地下專線通道資料,以備相關部門參考,恢復城市基礎設施功能。
(10)縣農業農村局:負責對外來物種入侵的監測和發布外來物種入侵情況信息,由此造成突發環境事件時按有關規定立即組織撲滅。當突發環境事件對農業嚴重危害時,參與組織實施應急救援工作。
(11)縣林業局:負責對外來林業有害生物入侵的監測,發布外來林業有害生物入侵情況信息。當突發環境事件對林業及生物多樣性產生嚴重危害時,參與組織實施應急救援工作。
(12)縣水利局:負責協調水文部門開展監測並提供必要的水量、水質等水文資料,以便加強對重點排污單位的監控和重點污染防治設施保障;協助生態環境部門做好污染水域的監測和調控工作,消除水域污染。
(13)縣交運局:負責應對突發環境事件公路交通設施的安全順暢,優先運送應急人員和物質、設備;組織調配應急所需車輛、船舶等運輸工具。
(14)縣衛健委:負責對傷病員的醫療救助及時危機心理干預,與生態環境部門共同制定醫療廢物安全處置規章制度及其意外事故應急方案,並負責檢查、督促和落實;負責組織實施突發環境事件中的醫療救護工作。
(15)縣氣象局:負責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及時提供氣象分析預測信息。
(16)縣委宣傳部:及時報導經授權發布的環境事件信息,積極、主動、正確地引導輿論,加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理的宣傳報導和相關知識的普及。
(17)縣高新區管委會:負責協助園區內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火災、爆炸、群體中毒、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及事後調查工作。
2.3專家組
縣生態環境局負責組織建立突發環境事件諮詢專家組,聘請大專院校科研院所、有關機關的環境監測專家、危險化學品專家、生態環境保護專家、核與輻射專家、環境評估專家、防化專家、水利水文專家等組成。職責為:參與環境突發事件應急工作,對事件級別進行評估,對採取的應急措施提出建議和進行技術指導,為縣應急指揮部的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3.預警和預防機制
3.1信息的監測與報告
3.1.1信息的監測
環境監測部門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理的原則,負責環境污染事件的日常監管、監測和信息收集及評估工作。
3.1.2突發環境事件各成員單位負責各自職責範圍內的可能造成環境事件或環境事件處理所需信息的監測,並做好相關信息的接收、處理和統計分析。
3.1.3縣生態環境局應當及時向上級生態環境部門報告可能造成影響的毗鄰地區的生態環境部門進行信息傳報,突發環境事件成員單位應當及時公開或向生態環境部門傳報、提供可能造成環境事件或環境事件處理所需信息。
3.2預防工作
3.2.1開展污染源和生物物種資源調查。縣生態環境局負責對各類污染源的普查,掌握全縣污染源的生產、種類及分布情況,了解國內外的有關技術信息、進展情況和形勢動態,提出相應的對策和建議。
3.2.2開展突發環境事件假設、分析和風險評價工作,完善種類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各類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制定落實意外事故防範措施和編制應急預案,新、改、擴建項目凡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險化學用品生產、加工的,在環境影響評價階段要編制環境風險評價篇章。
3.3 預警分級
對應本預案中突發環境事件分級,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分為四級,預警級別由低級到高級,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採取措施的效果,預警可以升級、降級或解除。
收集到的有關信息證明突發環境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由縣應急指揮部決定啟動相應的預警,由縣人民政府發布預警公告。
3.4 預警及措施
進入預警狀態後,縣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採取以下措施:
(1)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
(2)發布預警公告。藍色預警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發布,黃色預警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發布,橙色預警由省人民政府負責發布,紅色預警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授權負責發布。
(3)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並進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環境應急救援隊伍和人員進入應急狀態,環境監測部門立即開展應急監測,隨時掌握並報告事態進展情況。
(5)針對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活動等保護措施。
(6)調集環境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確保應急保障工作。
3.5 預警支持系統
在國家和省、市突發性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統一構架下,依託各有關部門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專項預案,以信息綜合管理系統為基礎,形成突發環境事件預防預警的套用和運用體系。
(1)建立環境安全預警系統。德安生態環境局負責在九江市生態環境局協助與支持下建立重點污染源排污狀況實時監控信息系統、突發事件預警系統、區域環境安全評價科學預警系統,核與輻射事故預警信息系統等。
(2)建立環境應急資料庫。縣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建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理資料庫系統、生態安全資料庫系統、突發事件專家決策支持系統、環境恢復周期檢測反饋評估系統、核與輻射事件資料庫系統。
(3)建立應急指揮技術平台系統。縣政府有關部門根據需要,建立事件現場無線集群呼叫系統等。
4.應急回響
4.1信息報告
4.1.1 報告時限和程度
突發環境事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以及負有監管責任的單位發現突發環境事件後,應在1小時內向縣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向上一級相關專業主管部門報告。緊急情況下,可以直接報告國務院辦公廳或國家生態環境部。
負責確認環境事件的單位,在確認重大(Ⅱ級)環境事件後,1小時內報告省級相關專業主管部門,特別重大(Ⅰ級)環境事件立即報告國務院相關專業主管部門,並通報其他相關部門。
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後1小時內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或應急委員會)報告。
對特別重大(Ⅰ級)和重大(Ⅱ級)突發環境事件,應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或市應急委員會)報告,並同時報告省生態環境廳。
4.1.2 報告方式與內容
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三類。初報從發現事件後起1小時內上報;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後立即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事件處理完畢後立即上報。報告應採用適當方式,避免在當地民眾中造成不利影響。
初報可用電話直接報告。內容主要包括:環境事件的類型、發生時間、地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質、人員受害情況、捕殺或砍伐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的名稱和數量、自然保護區受害面積及程度、外來入侵有害物種、寄主物種的名稱和數量及受害面積及程度、事件潛在危害程度、轉化方式趨向等初步情況。
續報可通過網路或書面報告。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確切數據,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進展情況及採取的應急措施等基本情況。
處理結果報告採用書面報告。在初報、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事件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後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出具有關危害與損失的證明檔案等詳細情況。
核與輻射事件的報告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各部門之間的信息交換按照相關規定程式執行。
4.2 先期處置
4.2.1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事發責任單位和當地人民政府要立即採取措施,果斷控制或切斷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態勢,嚴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發生。
4.2.2 必要時迅速組織現場救援隊伍實施現場救援,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4.2.3 通知生態環境部門或其他相關部門有關專家,組織人員和裝備對事發地污染狀況實施監測、對相關信息匯總,進一步加強先期處置措施。
4.2.4 在採取上述措施時,如有必要立即向毗鄰地區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發出請求支援信息。
4.2.5 按照信息報告規定立即向上級人民政府(或應急委員會)和有關部門報告。
4.3 應急回響要求
4.3.1 應急回響程度
4.3.1.1 Ⅲ級以上應急回響時,按下列程式和內容回響:
(1)立即向縣生態環境局局長報告突發環境事件基本情況和應急救援的進展情況,提出成立並運轉縣應急指揮部和啟動應急預案的建議。
(2)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人員進入工作狀態,開通各有關部門的通信聯繫,隨時掌握事件進展情況。
(3)組成現場救援指揮部,派出相關應急救援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
(4)需要有關應急力量支援時,及時向九江市生態環境局、省生態環境廳、國家生態環境部及市、省、國家有關部門提出請求。
4.3.2 分級回響機制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回響堅持屬地為主的原則,縣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全面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縣應急指揮部根據情況進行協調和請求上級支援。
對應本預案中突發環境事件分級,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回響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一般(Ⅳ級)四級。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時,及時請求上一級應急指揮機構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
4.3.2.1 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時,按本預案採取Ⅰ級應急回響行動,及時上報省政府、省生態環境廳,由省應急指揮部組織實施。
4.3.2.2 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時,按本預案採取Ⅱ級應急回響行動,及時上報省政府、省生態環境廳,由省應急指揮部組織實施。
4.3.2.3 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時,按本預案採取Ⅲ級應急回響行動,及時上報市政府、市生態環境局,由市應急指揮部組織實施。
4.3.2.4 一般突發事件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時,由縣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採取Ⅳ級應急回響行動,啟動並實施相應應急預案。
4.3.2.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採取Ⅲ級應急回響行動,啟動本預案及相關應急預案。
(1)超出我縣處置能力,需要九江市級給予特別援助的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2)跨設區縣行政區域的突發環境事件;
(3)縣應急指揮部會認為應給予援助的突發環境事件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次生、衍生的環境事件。
4.4 應急處置
各類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按照國家、省市和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以及各類涉及環境的事件應急預案、環境應急監測和應急處置等有關技術規範組織實施。
4.4.1 應急監測
環境應急監測隊伍在縣生態環境局指導下負責組織協調突發環境事件地區環境應急監測工作,並負責指導地方環境監測機構進行應急監測工作。
(1)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污染物的擴散速度和事件發生地的水文、氣象和地域等要素特點,確定污染物擴散範圍。在此範圍內布設相應數量的監測點位。事件發生初期,根據事件發生地的監測能力和突發事件的嚴重程度,按照儘量多的原則進行監測。隨著污染物的擴散情況和監測結果的變化趨勢適當調整監測頻次和監測點位。
(2)根據監測結果,綜合分析突發環境事件污染變化趨勢,並通過專家諮詢和討論等方式,預測並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的發展情況和污染物的變化情況,作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的依據。
4.4.2 應急處理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源等引發源的特徵,在應急指揮部的決策下,堅持科學、快速、安全的原則,按照相應技術規範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源等引發源採取有效措施,減少和消除危害。
4.4.3 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現場處置人員應根據不同類型環境事故的特點,佩戴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採取安全防護措施,避免應急人員不必要的人身傷害。嚴格執行應急人員進入和離開事發現場的程式。
4.4.4 受災民眾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指揮部負責組織民眾的安全防護工作,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1)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特點,向民眾告知應採取的安全防護措施。
(2)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水文、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確定民眾疏散的方式,指定有關部門組織民眾安全疏散撤離。
(3)在事發地安全邊界以外,設立緊急避難場所。
4.5 指揮與協調
4.5.1 指揮和協調機制
縣應急指揮部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情況,協調有關部門(包括成員單位以外的部門)和地區及其應急機構、救援隊伍參與應急處置。各應急機構接到事件信息通報後,應立即派出有關人員和隊伍趕赴事發現場,在現場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下,按照規定職責和處置規程,密切配合,相互協同,共同實施環境應急和緊急處置行動。
縣應急指揮部組織有關人員和專家,運用指揮決策系統,迅速對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提出應急處置方案和建議,供指揮部領導決策參考。
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應急指揮部,在縣應急指揮部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指揮事件現場的應急處置工作。
發生環境事件的有關部門、單位要及時、主動向縣應急指揮部提供應急救援有關的基礎資料,生態環境局、衛健委、應急管理局、住建局、自然資源局、水利局、農業農村局、林業局等有關部門提供事件發生前的監管檢查有關資料,為縣指揮部研究救援和處置方案提供保障。
4.5.2 應急指揮和協調主要內容
(1)提出現場應急行動原則要求。
(2)派出有關專家和人員參與現場應急指揮部的應急指揮工作。
(3)協調各級、各專業應急力量實施應急救援行動。
(4)及時向市、省或者國家報告應急行動的進展情況。
(5)協調受威脅的周邊地區危險源的監控工作。
(6)協調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
(7)根據現場監測結果,確定受災民眾返鄉時間。
4.6 事件通報與新聞報導
4.6.1 事件通報
(1)在應急回響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毗鄰和可能波及的縣(市、區)相關部門通報突發環境事件情況。
(2)接到突發環境事件情況通報的縣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人民政府應視情節採取必要措施。
4.6.2 新聞報導
有全國性影響的重大或者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新聞報導工作,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其他突發環境事件的新聞報導,應當區別情況,分類處理。
對於一般性事件,主動配合新聞宣傳部門,對新聞報導提出建議,對災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字的發布,應徵求評估部門的意見,對影響重大的突發環境事件處理結果,根據需要及時發布。
4.7 應急終止
4.7.1 應急終止的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滿足應急終止條件:
(1)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發生條件已經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徹底消除,無繼發可能。
(4)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5)已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保護公眾再次免受危害,並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於合理且儘量低的水平。
4.7.2 應急終止的程式
(1)現場應急指揮部或事件責任單位向縣應急指揮部提出建議,縣指揮部應根據建議做出決定,向縣應急委員會報告並按有關程式公布。
(2)經批准後,現場應急指揮部向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下達應急終止命令。
(3)應急狀態終止後,縣指揮部根據實際情況,決定繼續進行環境監測和評價工作,直至自然過程或其他補救措施無需繼續進行為止。
4.7.3 應急終止後的行動
(1)應急狀態宣布結束後,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及時維護和保養應急救援儀器和設備,補充必要物資,重新回到應急準備狀態並加以改善。
(2)應急過程評價
由縣應急指揮部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會同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評價的基本依據:一是環境應急過程紀錄;二是現場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總結報告;三是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掌握的應急情況;四是環境應急救援行動的實際效果及產生的社會影響;五是公眾的反映等。得出的主要結論應為:一是環境事件等級;二是環境應急總任務及部分任務完成情況;三是是否符合保護公眾、保護環境的總要求;四是採取的重要防護措施與方法是否得當;五是出動環境應急隊伍的規模、儀器裝備的使用、環境應急程度與速度是否與任務相適應;六是環境應急處置中對利益與代價、風險、困難關係的處理是否科學合理;七是發布的公告及公布信息的內容是否真實,時機是否得當,對公眾心理產生了何種影響;八是成功或失敗的典型事例;九是需要得出的其他結論等。
(3)對於Ⅰ、Ⅱ級應急行動,縣應急指揮部指導有關部門及突發環境事件責任單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類似問題的重複出現。
(4)縣應急指揮部負責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總結報告,於應急回響終止後15天內上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或應急委員會),縣生態環境局對重大突發環境事故應急報告要報九江市生態環境局,特別重大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報告要同時報省生態環境廳、國家生態環境部。
(5)根據實踐經驗,縣應急指揮部負責組織對本預案進行評估,並提出修訂本預案意見。
(6)根據事故認定結論,下達行政處理意見,追究事故責任。並對事故進行通報。
(7)組織現場調查受災狀況、危害程度、受損情況並根據調查情況及相應技術支撐部門的科學依據,對事故中涉及的損害賠償問題,依據行政調解程式進行。
5.應急保障
5.1 資金保障
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所需經費由生態環境部門提出,經財政部門審核後列入年度財政預算。突發環境事件應急保障資金的支出渠道以及撥付和使用的管理等,按規定執行;在緊急情況下,財政部門應當急事急辦。
5.2 應急隊伍與技術保障
建立環境安全預警系統,組織環境專家諮詢委員會,確保在事件發生後相關環境專家能迅速到位,為指揮決策提供服務;建立環境應急資料庫;建立健全各專業環境應急隊伍、地區專業機構及相關企業專業技術隊伍,確保能隨時投入或提供技術支援和後續支援。
5.3 現場應急裝備保障
環境監察須配有應急車輛一輛,相應的取證器材和防化服等。
環境監測專用車輛一輛,須配有攜帶型採樣器具、精確應急分析儀器、防化服及相應器具等。
5.4 通信與信息保障
加強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監測、監察、預報、預警信息系統建設,充分利用現有通信手段,建立覆蓋全縣的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信息網,並實現各部門間的信息共享。
5.5 治安、交通管制保障
縣公安局、縣武警中隊加強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證應急處理工作順利進行。
5.6 其它保障
環境污染事故的處理需要相應的氣象條件以及農業等部門的技術鑑定作支撐,因此需要相關部門的保障。
5.7 監督檢查
在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監督檢查預案實施的全過程和保障應急措施的落實情況。
6.宣傳、培訓
6.1 公共宣傳教育
利用網際網路、電視、看德安、微信公眾號等新聞媒體,結合全民環境素質教育工作,有重點的將環境污染事故安全教育、防護知識宣傳等內容納入宣教工作當中,增強全民防災減災意識。在全縣,特別是中、國小校內開展專項教育活動。
6.2培訓與演練
增強環境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置能力,應結合日常業務學習,組織不同層次人員進行專業培訓,並有針對性地開展應急防治與救災演練。
7.附則
(1)本預案適用於本縣所發生的各類環境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
(2)根據工作需要,德安縣人民政府將對預案進行不定期修訂和補充。
(3)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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