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安縣供水應急預案

《德安縣供水應急預案》,經德安縣政府研究決定,於2020年9月4日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德安縣供水應急預案
  • 實施時間:2020年9月4日
  • 發布單位德安縣政府
一、總則
(一)編制目的
指導全縣各鄉(鎮、場)在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時,做好供水應對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保障人民民眾的飲水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結合本縣實際,特制定本預案。
(二)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預防為主。把保障人民民眾的生命健康和飲水安全作為首要任務,建立健全預防預警機制。加強培訓、演練,強化應急準備和應急回響能力。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縣委、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在建立健全分級管理、分級回響、條塊結合的應急管理體系。根據發生季節性缺水等緊急情況的嚴重性、可控性、影響範圍和所需動員的資源等因素,分類分級設定和啟動應急預案,落實責任制,明確責任人。
3.快速反應,有效控制。因季節性缺水等其他緊急情況引發的供水困難發生以後,各級應急領導小組應根據應急要求快速做出反應,組織會商,啟動相應預案,有效控制事態蔓延。
(三)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全縣範圍內各鄉(鎮、場)因突發性供水事件,尤其是造成的一定範圍或一段時間不能正常供水的應急處置。
(四)等級劃分
按照事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季節性缺水應急等級分為三級: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一般)。
1.Ⅰ級(重大供水安全事件)因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連續停水48小時以上(含48小時,下同)或嚴重缺水(指人均日飲用水量不到5公斤)72小時以上,影響範圍為1000人以上為重大供水安全事件。
2.Ⅱ級(較大供水安全事件)因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連續停水48小時以上或嚴重缺水72小時以上,影響範圍為300人以上1000人以下(不含1000人),為較大供水安全事件。
3.Ⅲ級(一般供水安全事件) 因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連續停水48小時以上或嚴重缺水72小時以上,影響範圍為集鎮300人以下。
二、應急預案體系
德安縣季節性缺水農村供水安全應急預案體系分為三級:
(一)全縣應急預案:縣水利局負責指導編制完成全縣農村供水應急預案。
(二)鄉鎮應急預案:鄉鎮政府負責編制完成本轄區內供水應急預案,報縣水利局備案。
(三)各供水單位應急預案:由供水單位負責編制供水應急預案,報上級單位備案。
三、組織機構與職責
(一)組織機構
成立德安縣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供水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領導、組織和協調全縣相關季節性缺水供水的應急工作。由縣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縣發改委、水利局、衛健委、生態環境局、住建局、財政局等相關部門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下設在縣水利局,由縣水利局局長任辦公室主任,協調聯繫應急供水保障工作。
(二)職責分工
1.供水工作領導小組職責
(1)貫徹落實各級政府有關應急供水的指示精神以及相關規定。
(2)及時了解掌握農村供水重大安全事故情況,指揮、協調和組織季節性缺水應急工作,根據需要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事故情況和應急措施。
(3)審定全縣供水應急預案。
(4)負責指導、督促、檢查鄉(鎮、場)應急指揮機構的工作。
2.供水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
供水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其職責是:起草全縣季節性缺水應急預案;負責季節性缺水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並及時向領導小組報告;協調指導鄉鎮應急領導機構組織力量開展應急供水,傳達和執行上級政府的各項決策和指令,並檢查和報告執行情況。
四、應急回響
(一)總體要求
出現季節性缺水等引發的供水困難事件,供水單位應在1小時內向上一級供水應急機構和當地政府工作報告,並先期進行處理。
(二)應急回響
對應全縣季節性缺水等應急等級,應急回響劃分為三級。縣水利局季節性缺水供水應急領導小組負責全縣指揮調度。鄉(鎮、場)季節性缺水供水應急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實施本區域內應急供水的處置。
凡上一級應急預案啟動,下一級預案隨之自行啟動。
1.Ⅰ級應急回響
當發生重大供水困難事件(Ⅰ級)時,啟動Ⅰ級應急回響預案。
(1)應急事件發生後,供水單位應立即向鄉(鎮、場)應急領導機構報告,並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先期進行處置,在鄉(鎮、場)以及縣工作組抵達事發地後配合做好應急供水工作。
(2)縣水利局季節性缺水供水領導小組接到報告後立即派出現場工作組,對有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指導做好應急供水的處置工作。
2.Ⅱ級應急回響
(1)當發生較大供水困難事件(Ⅱ級)時,啟動Ⅱ級應急回響預案。應急事件發生後,供水單位應立即向鄉(鎮、場)應急領導機構報告,並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先期進行處置。
(2)鄉(鎮、場)季節性缺水供水領導小組接到報告後立即派出現場工作組,做好應急供水的處置工作。
3.Ⅲ級應急回響
當發生一般性供水困難事件(Ⅲ級)時,啟動Ⅲ級應急回響預案,由自來水廠應急處置領導小組保障供水,並向鄉(鎮、場)領導機構報告處置情況。
五、應急處置
當季節性缺水供水困難事件發生,造成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時,可採取向受災區派出送水車、啟用應急備用水源、異地調水、多級提水、鑽機井取水等措施保證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關鍵時候可以實行限時、限量、定點供水,優先保障學校、醫院等重點單位用水。
六、保障措施
(一)組織保障
各鄉(鎮、場)要儘快成立供水應急領導機構,明確人員及職責,根據供水安全事件等級,迅速做出反應,組織會商,從組織上保障季節性缺水等事件得到及時、有效的處理。
(二)通信與信息保障
各鄉(鎮、場)供水安全應急指揮機構要設立專門的報警電話,安排人員輪班值守,保證信息及時、準確、快速傳遞。
(三)財力保障
財政部門負責及時核撥應急工作所需的經費,確保季節性缺水等供水工作的正常進行,並監督資金的使用。
(四)供電保障
供電部門負責季節性缺水等應急供水的供電保障。
七、應急結束
當季節性缺水等突發事件得到有效控制,村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到保證時,應急領導機構可宣布應急結束。並統籌做好新建或修復供水基礎設施,滿足或恢復正常供水秩序。
八、附則
(一)預案的管理和更新
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制訂、修改和完善或應急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應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
(二)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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