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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一)編制目的。為規範我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全面提升供水突發事件應對處置能力,及時、有效控制並最大限度減少供水突發事件的危害和影響,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維護社會穩定,制定本預案。
(二)編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務院關於實施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決定》(國發〔2005〕第11號)、《城市供水應急預案編制導則》《四川省城市供水條例》《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的通知》(川府發〔2021〕5號)、《成都市城市供水管理條例》《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成都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的通知》(成府發〔2021〕11號)等。
(三)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堅持把人民民眾利益放在第一位,最大限度預防和減少供水突發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全力防止供水突發事件引發的次生、衍生災害,減輕對人民民眾生活產生的影響。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建立健全黨委領導下的應急管理行政領導負責制,在市委領導下,市政府統籌指導、協調、調度各類資源予以支持,必要時靠前指揮。區(市)縣政府(管委會)在本級黨委領導下,履行主體責任,全面負責本轄區內供水突發事件的組織應對工作,及時啟動應急回響,統一調度使用應急資源。鎮(街道)、企事業單位、基層組織要切實做好隱患排查、信息報告、先期處置等工作,加快形成統一指揮、專常兼備、反應靈敏、上下聯動、平戰結合的應急管理體制。
3.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堅持應急處置與預防相結合,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提高風險防範意識,加強常態下的風險評估、物資儲備、隊伍建設、裝備建設、預案演練等應急準備工作,構建供水安全風險防範體系。
4.科學預警,高效處置。充分利用現有監測、預警手段,增強分析研判能力,對可能發生的供水突發事件,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建立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處置機制,增強供水突發事件應對處置能力,提高處置效率。
(四)事件分級。按照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的危害程度、受影響居民人口數量、受影響範圍、可控程度等因素,本預案將供水突發事件由高到低劃分為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四個級別。
1.特別重大供水突發事件(Ⅰ級)。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即為特別重大供水突發事件:
(1)因供水突發事件直接導致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事故,或100人以上中毒(重傷),或需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的事故;
(2)因供水突發事件造成5萬戶以上居民連續停止供水,且48小時以上不能恢復供水。
2.重大供水突發事件(Ⅱ級)。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即為重大供水突發事件:
(1)因供水突發事件直接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需緊急轉移安置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的事故;
(2)因供水突發事件造成3萬戶以上居民連續停止供水,且24小時以上不能恢復供水。
3.較大供水突發事件(Ⅲ級)。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即為較大供水突發事件:
(1)因供水突發事件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事故,或2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需緊急轉移安置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事故;
(2)因供水突發事件造成1萬戶以上居民連續停止供水,且24小時以上不能恢復供水。
4.一般供水突發事件(Ⅳ級)。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即為一般供水突發事件:
(1)因供水突發事件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事故,或2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需緊急轉移安置5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事故;
(2)因供水突發事件原因造成0.5萬戶以上居民連續停止供水,且24小時以上不能恢復供水。
(五)適用範圍。本預案適用於成都市行政區域內供水突發事件的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具體包括:
(1)城市水源或供水設施遭受生物、化學、毒劑、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質等污染;
(2)取水水庫大壩、攔河堤壩、取水涵管等發生垮塌、斷裂致使水源枯竭;
(3)地震、洪災、滑坡、土石流等導致取水受阻,泵房(站)淹沒,機電設備毀損;
(4)洪災、滑坡、土石流等引起原水高濁度,導致淨水廠淨水工藝無法正常運行,致使大面積供水區域停水、供水減壓;
(5)消毒、輸配電、淨水構築物等設施設備發生火災、爆炸、倒塌、嚴重泄漏事件;
(6)城市主要輸供水乾管和配水系統管網發生大面積爆管影響大面積區域供水;
(7)調度、自動控制、營業等計算機系統遭受入侵、失控、毀壞,影響供水;
(8)戰爭、恐怖攻擊導致水廠停產、供水區域減壓等。
供水突發事件可能影響自來水廠取水時,必須立即啟動自來水廠應急預案,確保城鎮居民供水安全。
二、組織機構及職責
(一)應急指揮機構及職責。當發生一般及以上供水突發事件,必要時,在市委、市政府統一領導下,成立成都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供水應急指揮部)。
指揮長:由市政府分管水務工作的副市長擔任。
副指揮長:由市水務局、市應急局主要負責同志擔任。
成員單位: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市發改委、市經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委、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商務局、市衛健委、市應急局、市人防辦、市氣象局、成都市通信發展辦公室、成都水文中心、市消防救援支隊,成都軌道集團、成都環境集團、電信成都分公司、移動成都分公司、聯通成都分公司、移動天府新區分公司、國網成都供電公司、國網天府新區供電公司、成都市蓉城管線投資有限公司和各區(市)縣政府(管委會)等。
市供水應急指揮部職責:
1.貫徹國家、省、市關於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的決策部署;
2.研究本市應對供水突發事件的重大應急決策,部署應對工作;
3.負責統一指揮協調較大及以下供水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和重大及以上供水突發事件的先期處置工作;
4.視情況派出工作組趕赴現場指導、協調供水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並開展事件調查;
5.決定供水突發事件應急回響的啟動、變更或終止;
6.承擔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應急處置工作。
(二)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及職責。市供水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水務局,辦公室主任由市水務局主要負責同志兼任。
市供水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1.落實市供水應急指揮部工作部署,組織協調全市供水突發事件的預防和應對工作,協調各成員單位做好供水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2.統一接收、處理、分析、核實、傳遞、通報、報告供水突發事件信息。啟動二級及以上應急回響時,負責匯總供水突發事件信息,及時向市供水應急指揮部報告,並根據事件情況提出處置建議;啟動三級應急回響時,負責指導區(市)縣政府(管委會)、成都環境集團的供水應急指揮機構做好供水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並協調相關單位協助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3.建立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專家庫,根據需要組建應急救援專家組,為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4.根據市供水應急指揮部的決定,組織實施供水突發事件應急回響的啟動、變更或終止;
5.當發生大面積停水或低水壓地區用水困難時,統籌調用市消防救援支隊消防車、環衛系統灑水車,集中組織向受影響區域送水。
(三)應急指揮機構成員單位及職責
市委宣傳部:負責指導供水突發事件的新聞報導、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工作。
市委網信辦:負責指導涉事主體部門做好供水突發事件的網路輿情監測研判和引導處置工作;協調處置屬地供水突發事件的網路輿情。
市發改委:負責做好供水突發事件發生時的生活類救災物資供應保障和穩物價、水價相關工作。
市經信局:負責協調通信企業做好公眾通信應急處置工作,協調電力、燃氣企業做好供水突發事件發生時的能源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負責做好供水突發事件現場及周邊區域的治安、交通管制和人員疏散工作,必要時開闢綠色救援通道;負責做好破壞供水設施刑事案件的偵破工作。
市民政局:負責指導慈善組織依法依規開展慈善捐贈活動。
市財政局:負責市級供水突發事件的應急資金保障;指導區(市)縣財政部門做好供水突發事件的應急資金保障工作。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負責提供供水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基礎地理信息以及事件影響範圍的遙感影像,配合做好應急搶險工作。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質量監測及污染事故調查處置工作;建立健全縣級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監測預警機制;發生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時,負責向市政府報告、向市水務局通報水質監測數據,同步開展污染源調查和處置工作。
市住建局:負責協調相關公共基礎設施產權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配合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市城管委: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城市受損道路、橋樑的搶修與恢復工作。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協調做好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運輸保障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受損公路的搶修與恢復工作。
市水務局:負責市供水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責範圍內相關工作,牽頭協調較大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指揮及善後處理工作;負責城市主水源因供水突發事件影響正常供水時的備用水源應急啟動工作;負責協調水利廳及四川省都江堰水利發展中心等水管單位合理調水、配水;組織供水企業監控原水、出廠水、管網水水質及市政供水管網壓力;指導區(市)縣政府(管委會)做好應急避難場所、受災民眾集中安置點的供水保障,以及受災民眾集中安置點選址和供水設施配套工作。
市商務局:負責協助區(市)縣政府(管委會)做好供水突發事件發生時的生活必需品應急供應保障工作。
市衛健委:負責生活飲用水管網水、龍頭水水質的衛生監測,以及醫療救治、疾病控制等工作;參與指導水污染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市應急局:負責配合做好供水突發事件預警、災情信息發布工作;負責做好供水突發事件中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搶險工作;負責組織、協調供水突發事件中涉及自然災害類事故應急救援、災害救助以及重要應急物資的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工作;負責職責範圍內安全生產、自然災害類事件的調查評估工作。
市人防辦:負責組織做好因人防工程導致的供水突發事件的搶險工作。
市氣象局:負責指導供水突發事件發生地氣象部門做好應急處置工作所需的氣象監測預報服務,為供水突發事件處置提供氣象支撐。
成都市通信發展辦公室:負責協調通信設施權屬單位提供供水管道爆漏涉及的通信管線基本信息。
成都水文中心:負責監測並發布相關水文信息,提供應急處置工作所需的相關水文數據及有關監測預報服務。
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組織開展防爆、防化等應急救援工作;配合調用消防車開展應急送水服務。
成都軌道集團: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受損捷運線路及設施的搶修和恢復工作。
成都環境集團:負責制定市級供水企業突發供水事件應急預案,建立供水企業應急搶險隊伍,並組織預案演練;根據需要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做好全域專業搶險、維修,及時恢復供水區域內正常供水。
電信成都分公司、移動成都分公司、聯通成都分公司、移動天府新區分公司:負責在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搶險期間,根據現場的實際需要以及市供水應急指揮部的指令,派出通信保障專業隊伍,為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搶險提供通信保障。
國網成都供電公司、國網天府新區供電公司:負責供水突發事件發生時的電力供應,保障應急水廠、供水設備、避難場所和受災民眾集中安置點的電力供應;在發生供水管道爆漏時提供供電線路的基本信息,做好供電設施保護、搶修與恢復工作。
成都市蓉城管線投資有限公司:負責發生供水管道爆漏時提供權屬通信、電力(10kv)管道基本信息。
區(市)縣政府(管委會):負責編制屬地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指揮機構和應急救援體系;負責督促指導屬地供水企業編制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負責轄區內供水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組織領導、統籌協調工作;負責一般供水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會同供水企業做好較大及以上供水突發事件的先期處置工作;負責供水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後勤保障、應急物資發放工作;負責受影響區域人員信息傳達、應急避難、疏散轉移、安撫勸導、救助安置等工作;督促供水企業做好供水恢復工作。
其他部門(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和職能,做好相應應急處置和保障工作,必要時根據市供水應急指揮部的指令參與搶險救援工作。
(四)專家組及職責。專家組由給排水、氣象、生態環保、水質檢測、應急處置、通信、交通等方面專家組成。
專家組職責:
1.研究分析供水突發事件的有關情況,為應急處置提供諮詢和建議,為應急指揮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2.對供水突發事件的發生髮展趨勢、搶險救援方案、應急處置方法、災害損失和恢複方案等進行研究評估,並提出建議。
(五)應急隊伍及職責。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搶險隊伍由供水企業應急搶險救援隊伍及公安、消防、交通、生態環境、衛生、供電、供氣、通信等各專業應急搶險救援隊伍組成。成都環境集團、區(市)縣政府(管委會)組織所轄供水企業建立供水專業應急搶險救援隊伍。
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搶險隊伍職責:在市供水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調度下,開展現場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工作。
(六)現場指揮部及職責
根據供水突發事件的嚴重程度和搶險需要,成立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以下簡稱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職責:
1.指揮、協調現場處置和救援工作,研究制定救援方案,組織實施救援措施;
2.核實現場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及時向市供水應急指揮部報告搶險救援及應急處置工作情況;
3.組織有關部門劃定事故現場的警戒範圍,依法實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強制性措施;
4.向市供水應急指揮部提出現場應急終止建議,經市供水應急指揮部同意後宣布現場應急終止。
現場應急處置實行現場指揮部指揮長負責制,現場指揮部指揮長由市供水應急指揮部指定。現場指揮部指揮長負責統一組織、指揮現場應急救援工作,研究決定現場處置方案,協調有關部門(單位)開展現場應急處置工作,調度現場應急救援隊伍。各有關部門(單位)和社會公眾應當服從和配合現場指揮部指揮長的工作。
現場指揮部未成立前,由事發地區(市)縣政府(管委會)負責人或事發供水企業負責人組織先期處置工作。
三、風險防控及監測預警
全市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應對供水突發事件的風險防控、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恢復與重建等機制。
(一)風險防控
1.加強值班值守。市水務局及所屬市供排水監管事務中心、市河道監管事務中心,區(市)縣有關部門,成都環境集團和全市供水企業應建立常態化值班值守制度,確保通信暢通,及時處置供水突發事件。
2.加強風險防範。市水務局及各區(市)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需對飲用水水源地及供水設施進行摸排,建立台賬,定期開展安全評估和隱患排查工作,督促供水企業採取安全防範措施,積極化解隱患風險,並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按照國家規定及時向社會公布。區(市)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可能發生的供水突發事件進行綜合性評估和趨勢分析,研究制定風險分級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市水務局於每年年底對下一年度供水突發事件發生髮展趨勢進行研判和預測分析,跟蹤提出防範措施建議,並報告市委、市政府,抄送市應急局。
3.加強安全監管。供水設施設計單位要科學選址、最佳化布局,強化風險評估和可行性論證,增強防災抗災和風險管控能力;供水設施建設、運營與維護單位要健全日常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完善防控和應急處置方案,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做好風險防控工作。
4.加強協調聯動。供水企業應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加強與市和區(市)縣兩級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急管理部門的溝通聯繫和信息共享,合力做好風險防控各項工作。
(二)監測。市水務局應聯合生態環境、衛健、氣象等部門根據供水突發事件的特點完善供水監測網路,對城鎮供水相關情況及信息進行監測並及時匯總,建立供水突發事件監測預警體系,配備必要的設備、設施及專兼職人員,採取專業監測及視頻監測等方式監測主要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及水情、各主要原水取水口定時水質、水廠出廠水水質、市政供水管網流量及水質水壓等基礎信息。水務、生態環境、衛健、氣象等部門應根據供水突發事件現場情況,及時對重點區域進行跟蹤採樣和分析,及時報告監測結果,並對供水突發事件的發展趨勢和危害影響程度進行分析、預測。
(三)預警。根據預測分析結果,對可能發生的供水突發事件進行預警。依據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事態,對應供水突發事件級別,由高至低劃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共4個預警級別,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預警級別應根據供水突發事件事態發展和應對效果進行升級、降級或者解除。
1.水源預警。成都市行政區域內的供水水源達到下列條件之一,發布相應級別水源預警。
(1)紅色預警(一級)
成都市自來水六廠、成都市自來水七廠任一飲用水水源地受到污染,水質發生以下情況:
①水源濁度或水源毒理學指標超標,現有強化常規處理工藝不能保證出廠水水質達到標準要求。
②水源檢測發現引起重大疫情的微生物,現有強化常規工藝不能安全處理。
(2)橙色預警(二級)
都江堰市沙黑總河、龍泉驛區東風渠、溫江區走馬河、雙流區金馬河、青白江區馬棚堰飲用水水源地及沙河劉家碾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任一水源受到污染,水質發生以下情況:
①水源濁度或水源毒理學指標超標,現有強化常規處理工藝不能保證出廠水水質達到標準要求。
②水源檢測發現引起重大疫情的微生物,現有強化常規工藝不能安全處理。
(3)黃色預警(三級)
新都區石堤堰、新津區西河、張家岩水庫、大邑縣??儓I江河、金堂縣北河和紅旗水庫、邛崍市南河、蒲江縣長灘、彭州市鳳鳴湖等飲用水水源地以及崇州市城區棋盤村北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受到污染,水質發生以下情況:
①水源毒理學指標超標,現有強化常規處理工藝不能保證出廠水水質達到標準要求。
②水源檢測發現引起重大疫情的微生物,現有強化常規工藝不能安全處理。
(4)藍色預警(四級)
①水源毒理學指標超標,現有強化常規處理工藝可以處理,能夠保證出廠水水質達到標準要求。
②水源出現可能引起重大疫情的微生物污染隱患,現有強化常規工藝能夠安全處理。
③水源受到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或工程施工造成水源斷流,影響水廠正常取水。
2.供水設施預警。由於供水管道爆漏,水廠供電系統故障,發生洪水可能造成水廠取水泵房或水廠淹沒,供水設施遭受污染、損毀或破壞,發生冰(凍)災害可能造成水廠生產原材料短缺而減產,因安全生產事故危害供水設施,根據相應情況發布供水設施預警。可能發生Ⅰ級供水突發事件時,發布紅色預警;可能發生Ⅱ級供水突發事件時,發布橙色預警;可能發生Ⅲ級供水突發事件時,發布黃色預警;可能發生Ⅳ級供水突發事件時,發布藍色預警。
3.預警級別的研判
市水務局在接到供水突發事件報告或監測到相關信息後,應立即核實,並對供水突發事件的性質和類別作出初步認定,如無法判定的,應及時組織分析評估,並根據分析評估結果對供水突發事件的性質和類別做出認定,對預警級別進行研判,分析評估結果確認突發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市、區(市)縣級層面按有關規定及時向上一級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並向當地駐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相關地區通報。根據事態發展,適時調整預警級別並重新報告、通報有關突發事件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
4.預警發布。遵循“歸口管理、統一發布、快速傳播”原則,進入預警狀態後,供水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由市水務局會同參與事件處置的相關單位負責匯總,按規定程式報市政府審定同意後,及時通過廣播、新聞報導、通信與信息網路等渠道,或採取逐戶通知等方式發布預警信息;預警信息應包括供水突發事件的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危害程度、警示事項、發布時間、發布機關、諮詢電話等內容。
5.預警解除與轉化。當預警級別所對應的情況發生變化時,由市水務局報市政府同意後,立即宣布升級、降低或解除預警,並以文字方式發布相應的升級、降低或解除預警信息,同時協調宣傳、通信等部門和單位,通過報紙、廣播電視和網路傳媒等方式在全市範圍內發布。
四、應急處置
(一)先期處置
1.企業先期處置。供水突發事件發生後,事發地水源工程管理單位、供水企業作為第一回響責任單位,應立即啟動應急回響,開展先期處置,處置措施主要包括:
(1)根據實際需要,第一時間派遣人員趕赴現場,迅速組織人員疏散,控制事故現場,防止次生、衍生災害發生;
(2)緊急調配本單位應急資源,開展搶險和救援工作;
(3)實施動態監測,進一步調查核實情況,及時向市、區(市)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現場處置情況;
(4)及時通報有可能波及的其他單位;
(5)其他相應處置措施和行動。
2.政府先期處置。事發地區(市)縣政府(管委會)接到供水突發事件報告後,應及時開展先期處置,處置措施主要包括:
(1)指令各供水應急救援隊伍進入應急狀態。涉及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的供水突發事件,生態環境部門應立即在水廠斷面及飲用水水源各支流斷面開展應急監測,初步確定污染範圍、污染程度和主要超標污染物,實時掌握並報告事態發展情況;
(2)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受威脅人員,並進行妥善安置;
(3)調集必要的應急物資和設備,保障應急處置工作需要;
(4)報告上級政府和相關部門,聯動配合。
(二)分級應對。遵循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分類應對、協調聯動的原則,當供水突發事件超出屬地應對能力時,由上一級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負責應對。初判發生一般供水突發事件,由事發地區(市)縣政府(管委會)負責應對,或按照市供水應急指揮部要求組織應對;初判發生較大及以上供水突發事件或涉及跨區(市)縣的,由市供水應急指揮部負責應對;涉及跨市(州)的,或超出市級應對能力的重大及以上供水突發事件,在做好先期處置的同時,立即報請省級層面協調支持、組織應對。
(三)回響分級。按照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供水突發事件應急回響分為一級回響、二級回響、三級回響。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時,應及時請求上一級啟動應急預案。
1.一級回響。供水突發事件紅色、橙色預警發布後,或者發生特別重大或重大供水突發事件,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立即啟動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組織各成員單位和專家進行分析研判。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或市政府主要領導決定啟動一級回響並擔任市供水應急指揮部指揮長,實行以市供水應急指揮部為主的擴大回響,並開展先期處置工作。
2.二級回響。供水突發事件黃色預警發布後,或者發生較大供水突發事件,市水務局在接到相關信息後,立即向市政府報告,成立市供水應急指揮部並向有關成員單位通報。市供水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各成員單位和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供水突發事件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向市供水應急指揮部提出啟動二級回響建議,由市政府分管領導決定啟動二級回響並擔任市供水應急指揮部指揮長,統一領導和指揮協調供水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3.三級回響。供水突發事件藍色預警發布後,或者發生一般供水突發事件,由事發地區(市)縣供水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各相關單位和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供水突發事件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市供水應急指揮部根據評估結論視情況啟動三級回響,事發地區(市)縣供水應急指揮機構啟動本級相應的回響級別,相關供水企業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4.應急回響的升級與降級。根據事態發展和預防處置效果,市供水應急指揮部、有關區(市)縣供水應急指揮機構按照職責許可權,及時提升或降低回響級別。
(四)指揮協調。供水突發事件發生後,市政府和區(市)縣政府(管委會)及市、區(市)縣兩級供水應急指揮機構按照前述分級應對原則,集中統一組織指揮供水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1.重大及以上供水突發事件指揮協調
重大及以上供水突發事件發生後,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或市政府主要領導擔任市供水應急指揮部指揮長,實行以市供水應急指揮部為主的擴大回響,在省委、省政府統一領導和指揮下開展應對處置工作。
搭建前後方指揮平台。由指揮長帶領供水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組趕赴現場,負責統籌指揮、決策部署應急處置工作;明確一名副指揮長組織各成員單位負責同志在後方應急指揮中心集中辦公,負責值班值守、信息匯總及督查督辦等工作。
2.較大供水突發事件指揮協調
較大供水突發事件發生後,市供水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供水突發事件實際,協調有關部門及其應急機構參與應急救援;相關機構按照各自應急預案提供增援或保障,在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共同實施救援,採取緊急處理行動;超出市供水應急指揮部職權範圍的,應報市應急委協調解決。
3.一般供水突發事件指揮協調。
一般供水突發事件發生後,由區(市)縣政府(管委會)負責應對,市供水應急指揮部根據需要組織工作組赴現場指導應急處置工作;市供水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需要,及時協調組織有關部門協助事發地區(市)縣政府(管委會)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五)信息報告。供水突發事件發生後,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及時向所在地區(市)縣政府(管委會)及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立即展開現場調查和先期處置工作。
市水務局要全面掌握較大及以上供水突發事件信息。當發生供水突發事件時,區(市)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立即向市水務局報告供水突發事件信息,緊急情況下,供水突發事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可直接報告市水務局。
發生較大及以上供水突發事件後,市水務局應及時報告市委、市政府和省級主管部門,並通報其他相關部門。
報告時限:特別重大、重大供水突發事件發生後15分鐘內電話報告、30分鐘內書面報告,較大供水突發事件發生後1小時內書面報告,一般供水突發事件發生後2小時內書面報告。
敏感信息和暫時無法判明等級的供水突發事件,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則邊核實邊報告。
報告方式及內容:供水突發事件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三類。初報在供水突發事件發生後,由區(市)縣政府(管委會)如實向市政府報告,最遲不得超過1小時,其有關部門要向本級應急委及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不得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同時通報可能受影響的地區、部門和企業等;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後隨即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事件處理完畢後立即上報。報告應採用適當方式,避免造成不良影響。
初報可用電話直接報告,主要內容包括:供水突發事件的類型、發生時間、地點、人員傷亡、損壞程度、影響範圍、事件潛在的危害程度等初步情況。
續報一般採用書面報告,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確切數據,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進展及採取的應急措施等基本情況。
處理結果報告採用書面報告,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置措施、過程和結果,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等詳細情況。主要內容包括:供水突發事件的發生時間、地點、信息來源、基本過程、對供水的威脅和潛在影響、波及範圍、事件可能原因、發展趨勢、處置情況、擬採取的措施、下一步工作建議、報告人、報告單位、聯繫方式等情況。
(六)處置措施。發生較大及以上供水突發事件,事發地區(市)縣政府(管委會)與相關單位按照市供水應急指揮部的指令,分級負責,聯動配合,及時掌握供水突發事件情況,開展先期處置工作,提出初步評估意見。市供水應急指揮部根據供水突發事件事態發展,組織專家提供應急處置方案,協調行業各種技術力量,緊急調集應急救援隊伍、各種搶險物資和設備,指導、幫助供水企業開展應急搶險。同時,各成員單位接到報險後積極配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發生一般供水突發事件,供水企業應急救援隊伍和相關人員趕赴現場進行先期處置,通知支援隊伍做好備勤支援準備;視情況進行交通臨時管控,調度供水突發事件所需的應急救援物資和設備趕赴現場;如有需要,有序轉移、撤離或疏散易受供水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和重要財產,並妥善安置。
1.飲用水水源地污染的應急處置
發生飲用水水源地污染事件時,供水企業收到訊息後應立即啟動本企業應急預案,並向同級生態環境及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及時組織先期處置工作,加強原水取水口、水廠水質情況監測,實時向區(市)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市水務局報告污染情況。
應急回響期間,事發地區(市)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衛健部門每日向市水務局、市衛健委報告水源及供水水質情況。
市水務局負責組織事發地區(市)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供水企業開展飲用水水源水質先期應急檢測工作,加強對原水取水口、出廠水水質以及廠、網余氯和生物毒性等指標的監測,及時掌握原水、出廠水水質污染趨勢和動態變化,嚴格規範落實水廠消毒措施。
市生態環境局啟動相關應急預案,開展環境應急監測,查明飲用水水源地的污染範圍、程度以及污染物性質,及時切斷污染源,提出處置建議,並及時向市供水應急指揮部報告污染物情況。
成都水文中心、市氣象局加強飲用水水源地水文、氣象監測和預報工作,提供應急處置工作所需的相關數據及監測預報服務。
市供水應急指揮部組織專家組提出臨時應急處置方案,指導、協助供水企業開展應急搶險,啟動應急供水工藝,採取稀釋、中和、截流等措施防止被污染的水進入供水管網。同時,市供水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的職責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2.供水突發事件影響自來水供應的應急處置
供水企業生產設施設備發生重大故障、供水管道發生重大爆管等供水突發事件影響自來水正常供水,事發地區(市)縣政府(管委會)或成都環境集團應針對不同突發事件種類,立即啟動本單位相應的應急預案並開展先期處置,限制使用有關設施設備,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並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
發生供水管網爆管事件時,涉事供水企業應及時抽排受淹區域積水,必要時報請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到場協助抽排;事發地區(市)縣政府(管委會)應做好供水搶修涉及的借地、補償、占挖道路等問題的協調處理,確保供水企業及時搶修爆、漏管道;公安交管部門要對有關道路實行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疏解交通擁堵,保障通行順暢。管道搶修影響到供電、燃氣、通訊、排水管線時,相應權屬單位要積極提供各類管線基本信息,確保儘快修復供水管網。
發生大面積停電時,供水企業應及時向所在區(市)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水廠停產情況,根據停電造成的影響程度啟動應急預案,儘快啟用備用發電機組,恢復供電。必要時向供電部門請求應急發電支援。
突發人為二次供水水質污染事件時,二次供水運管單位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並通知水務、公安、衛健、住建等部門;公安機關接到報警後應立即開展案件的調查偵破工作;衛健部門負責做好水質污染事故對人體健康影響的調查以及水質衛生學指標監測工作,並及時向市政府報告,向市水務局等部門通報。
應急處置期間,通過緊急啟用應急備用水源、調度各管網連通水廠供水、開啟消火栓供水等措施解決受影響區域的供水問題。
以優先供應飲用水、其次保障一般用水為原則,調整城市供水優先次序,首先保證生命線用水,如居民、醫院、學校、機關等用水,其次為服務業,再次為工業。
市供水應急指揮部根據需要向停水區域提供送水服務,如需水戶較多,應及時協調灑水車、消防車等共同做好停水區域送水工作,同時啟用儲備應急救援物資,必要時調用或徵用其他應急物資、設備、設施和工具等。
區(市)縣政府(管委會)根據市供水應急指揮部要求,做好事發地市民民眾安撫和解釋工作。
(七)信息發布與輿論引導。按照前述分級回響及應對原則,市供水應急指揮部同步制定與供水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相對應的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方案。及時向可能受到供水突發事件直接威脅的社會公眾發布預警信息。
1.發生重大及以上供水突發事件後,按省級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要求,最遲在5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隨後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應對措施和公眾防範措施等,最遲在24小時內進行新聞發布,並根據供水突發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後續發布工作;發生較大、一般供水突發事件後,市供水應急指揮部、事發地區(市)縣供水應急指揮機構要及時發布權威信息,並根據處置進展動態發布信息。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權發布、提供新聞通稿答記者問、組織記者專訪和集中採訪、舉行媒體吹風會、新聞發布會等,通過主要新聞媒體、重點新聞網站、有關政府網站、移動新媒體和手機簡訊等渠道發布信息。信息發布內容主要包括供水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種類級別、影響範圍、傷亡損失情況、應對措施、事件調查處理進展、需要公眾配合採取的措施和注意事項等。
3.加強網路媒體和移動新媒體信息發布內容管理和輿情分析,及時回應社會關切,迅速澄清謠言,引導網民依法、理性表達意見,形成積極健康的社會輿論。
(八)應急終止
1.應急終止的條件。供水突發事件得到控制、事件危害基本消除且無繼發可能、停水區域已恢復正常供水、源水和出廠水以及市政管網水水質符合國家標準、緊急情況解除後,經現場指揮部確認符合應急終止條件,按“誰啟動、誰終止”的原則,宣布應急終止,轉入正常工作。
2.較大供水突發事件應急終止的程式
(1)專家組根據應急監測、監控快報,確認事件已具備應急終止條件後,由現場指揮部報請市供水應急指揮部批准。
(2)現場指揮部接到市供水應急指揮部的應急終止通知後,終止應急狀態。在完成現場處置後續工作後,報請市供水應急指揮部批准撤銷現場指揮部。
(3)應急終止後,相關成員單位應繼續進行監測、監控、評估和處置工作,直至本次事件的影響完全消除為止。
(九)調查與評估
1.事發地區(市)縣政府(管委會)應當及時查明供水突發事件的發生經過和原因,對供水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組織參與處置的部門(單位)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復盤分析,總結經驗,制定整改措施;將調查與評估情況向上一級政府作出報告。其中,對於重大及以上供水突發事件,市政府配合協助國家、省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評估,並向省政府作出報告。對於較大供水突發事件,市水務局會同事發地區(市)縣政府(管委會)進行調查評估,並向市政府作出報告。對於一般供水突發事件,事發地區(市)縣政府(管委會)將調查評估情況向市政府報告,市水務局可根據工作需要對一般供水突發事件開展提級調查。法律法規對供水突發事件調查評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各級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整理和審查所有應急記錄和檔案等資料,市供水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起草較大以上供水突發事件總結報告,於應急終止後7日內上報市政府;區(市)縣供水應急指揮機構負責起草一般供水突發事件總結報告,於應急終止後7日內上報市政府。市水務局和區(市)縣政府(管委會)於每年第一季度組織開展上年度發生的供水突發事件全面評估工作,由市應急委辦公室統一匯總後及時上報市委、市政府,並以市政府名義向省政府報告,抄送省應急管理部門。鎮級供水突發事件年度評估工作按上一級要求組織開展。
五、應急保障
加強應急準備能力建設,從人、財、物、技術等方面保障供水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需要。
(一)隊伍保障。市水務局根據需要建強、配足專業應急隊伍,定期開展應急培訓和演練,提高應對供水突發事件的能力,為區(市)縣政府(管委會)處置供水突發事件提供專業支持。區(市)縣政府(管委會)、成都環境集團應根據供水突發事件的處置需要,組建完善供水突發事件專項應急搶險隊伍。公安、消防、交通運輸、生態環境、供電、供氣等部門要積極建設專業應急搶險救援隊伍。
(二)資金保障。區(市)縣政府(管委會)將供水突發事件防範和應對處置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保障,統籌安排供水突發事件的預防和應急搶險所需經費;市級所需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準備、應急演練和救援救災等相關經費按有關規定執行。
(三)物資保障。市水務局會同市發改委和市財政局、區(市)縣政府(管委會)及相關部門分別建立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制度,各供水企業要建設應急搶險物資儲備庫,包括救援裝備、醫藥和防護用品等。
市、區(市)縣經信部門應會同相關單位做好供水突發事件的救援裝備、醫藥和防護用品等主要工業物資生產協調;市、區(市)縣應急部門應會同發改部門加強生活類救災物資儲備,完善應急物資採購、調運機制;市、區(市)縣生態環境部門應做好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污染事件監測設備的物資儲備;市水務局負責建立完善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搶險裝備信息庫,定期更新技術裝備類型、數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信息;區(市)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及供水企業應做好快速監測、應急處置和防護裝備等應急物資儲備工作,隨時準備應對供水突發事件。
(四)技術保障。市水務局組建專家組,建立技術支持系統,為應急處置提供支撐。區(市)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及供水企業應利用現有政府辦公系統資源和專業系統資源,建立健全供水突發事件預警系統,提高防範和處置水平。
(五)交通運輸保障。市、區(市)縣公安交管、交通運輸部門應做好交通運輸及應急道路保障工作,確保道路運輸安全暢通。必要時,開啟特別應急通道,確保應急救援人員和物資快速運送;根據現場需要,快速組織車輛,確保搶險運力充足。
(六)通訊保障。依託市應急指揮技術支撐體系,建立完善反應快速、靈活機動、穩定可靠的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通訊系統,確保通訊渠道暢通。市供水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應明確一名負責人和一名聯絡員,配備必要的通信器材並保持24小時通信暢通,必要時在現場布設應急通信設施。市、區(市)縣通信管理部門要及時組織有關電信運營企業,保障供水突發事件處置過程中的通信暢通,做好救災應急通信保障工作。
(七)醫療衛生保障。在供水突發事件中出現水質污染、人員中毒、傷亡等情況時,屬地衛健部門負責調查水質污染對人體健康的影響,組織相關醫療衛生機構及時開展醫療救治、疾病預防等工作。
(八)治安保障。市、區(市)縣公安部門按照規定建立應急處置治安保障機制,對供水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中的重點區域、重要設備進行安全保護,及時做好事發區域的人員疏散工作。
六、後期處置
各級政府在應急終止後應做好善後處置工作,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總結。清理評估供水突發事件處置過程中被臨時徵用的物資,並按照規定給予合理補償。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由責任主體負責賠償供水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
七、監督管理
(一)宣教與培訓。市水務局、區(市)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充分利用微信、微博、網際網路、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廣泛開展供水突發事件應急宣傳,加強學校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教育,普及應急基本知識和技能。
區(市)縣政府(管委會)及供水企業應當加強相關人員供水安全常識、危險化學品搶險等知識培訓,提高應對供水突發事件能力和水平,確保供水突發事件預防和應急措施準確到位。
各供水企業應當健全供水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培訓制度,將應急教育培訓工作納入日常管理,通過宣傳、授課、操作和模擬演習等方式,定期開展各類員工和應急救援隊伍培訓,確保供水突發事件預警和應急處置人員熟練掌握相關知識技能,有效提升預警和應急處置能力。
宣教與培訓內容主要包括有關預警和應急處置的法律、法規,國家和省級的各類相關應急預案,預警和應急處置程式,預警及應急處置的專業知識和技能,預警和應急處置報告的編制和上報程式等。
(二)應急演練。區(市)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供水應急預案及相關規定,每兩年至少進行一次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演練,提高防範和處置供水突發事件的技能,增強實戰能力。
應急演練可能對周圍民眾正常生產生活造成影響的,應在演練7日前公示告知並報市應急管理部門及相關部門知曉。
(三)責任與獎懲。供水突發事件預警和應急工作實行領導負責和責任追究制度。在應急處置工作中,反應迅速、措施妥當、有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應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表揚和獎勵。在應急處置工作中,處置措施不得力、不到位,未按規定履行職責、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應依照法紀給予有關責任人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附則
(一)名詞解釋
1.本預案所稱供水是指公共供水和農村集中式供水。
2.水源:是指自來水水廠取水水源。
3.公共供水:指從水源集中取水,經統一淨化處理和消毒後,通過公共供水管網輸送至用戶的供水方式。
4.農村集中式供水:指在偏遠農村地區,通過山泉水、地下水等水源集中取水,經統一淨化處理和消毒後,由輸水管網輸送至農村用戶的供水方式。
5.供水設施:指用於生產、輸送、供應、計量供水和保障供水正常運行的各種建築物、構築物、設備和設施,包括公共供水設施和建設項目配建的供水設施。
6.公共供水設施:指自來水水廠及其取水設施、水處理設施、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包括城鎮公共供水設施和向農村地區延伸的公共供水設施。
7.建設項目配建的供水設施:指建設項目紅線範圍內建設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包括住宅項目配建的供水設施和其他建設項目配建的供水設施。
8.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二)成都市供水基本情況。四川天府新區、成都高新區、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郫都區由成都市自來水有限責任公司所屬二、五、六、七廠供水,其他區(市)縣由區域水廠供水。成都市全市城鎮供水普及率達到100%,縣級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達標率達到100%。
(三)預案制定、管理與更新。市水務局根據實際情況變化適時組織修訂和更新預案,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區(市)縣政府(管委會)、成都環境集團及各供水企業按照本預案的規定,制訂完善相應的應急預案和應急搶險預案。
(四)預案解釋部門。本預案由市水務局負責解釋。
(五)實施日期。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