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公告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0號)
《德州市城鄉供水條例》已於2023年10月26日經德州市第十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並於2023年11月30日經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12月1日
條例全文
德州市城鄉供水條例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水源保護與水質管理
第四章 供水與用水
第五章 設施管理與維護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供水管理,滿足城鄉生活、生產用水以及其他用水需求,保障城鄉供水質量和安全,維護供水用水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山東省農村供水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供水規劃、建設、經營、管理、服務和用水等相關活動。
第三條 城鄉供水應當遵循統一規劃、科學管理、保障供水、確保全全的原則,堅持農村與城市同水源、同管網、同水質、同監管、同服務,推進城鄉供水一體化發展、標準化建設、專業化管理、智慧化服務和法治化保障。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鄉供水工作的領導,將城鄉供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城鄉供水協調機制,統籌安排資金,加強水源保護和城鄉供水設施建設與改造,保障城鄉供水安全。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配合做好城鄉供水相關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做好供水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為本行政區域城鄉供水主管部門,負責城鄉供水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水利、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農業農村、應急管理、行政審批服務、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供水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城鄉供水應急管理制度,依法制定和完善城鄉供水應急預案,預防和有效處置供水安全突發事件。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開展城鄉供水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套用城鄉供水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提高信息化、智慧型化管理水平。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城鄉供水的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節約用水、保護水資源和供水設施的意識。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護城鄉供水水源與供水設施,有權對污染供水水源、損壞供水設施以及違法供水用水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城鄉供水主管部門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管理職責對舉報問題依法予以查處,並及時反饋查處結果。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條 城鄉供水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土空間規劃、水資源綜合規劃等組織編制城鄉供水專項規劃,經法定程式批准後組織實施。
城鄉供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鄉供水專項規劃,制定年度建設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城鄉供水工程建設用地,可以依法採用劃撥國有土地或者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等方式予以保障,優先列入建設用地計畫。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依法確定的城鄉供水工程建設用地用途。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鄉供水工程項目,應當符合城鄉供水專項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
建設項目配建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進行建設。供水設施應當與建築物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按照規劃建設的城鄉供水管道需要穿越單位、廠區、宅院、農田等地方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第十三條 城鄉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並遵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
城鄉供水工程使用的設施設備和管材、管件等應當符合國家產品質量和衛生標準要求。
第十四條 新建居民住宅應當按照一戶一表、水錶出戶、計量到戶的要求進行設計和建設。
未實現一戶一表、水錶出戶的已建居民住宅應當按前款規定逐步進行改造,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鄉供水主管部門、供水單位編制改造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物對水壓要求超過城鄉供水管網水壓標準的,建設單位應當配套建設二次供水設施。
城鄉居民二次供水設施應當獨立設定,不得與消防、非飲用水等設施混用,並採取防倒流污染措施及其他安全供水措施。
第十六條 城鄉供水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組織驗收並將工程竣工驗收資料移交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城鄉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城鄉供水事業發展要求相適應的資金投入機制,加大政府財政投入,拓展融資渠道,募集建設資金。
第三章 水源保護與水質管理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鄉供水專項規劃,統籌利用黃河水、長江水等外調水和優質地下水,推進水源連通工程和備用水源工程建設,統籌配置水資源,保障城鄉供水水源安全。
地下水超採區內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的區域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法律、法規對禁止開採地下水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公布依法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並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誌。
第二十條 生態環境部門依法負責對水源地水質進行監督管理,定期開展水質監測,評估水質狀況,及時公布水質監測數據。
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負責水源地日常的監督管理,組織水源地管理單位履行下列義務:
(一)對一級保護區實行定期巡查,對二級保護區實行不定期巡查;
(二)在水源地取水口安裝水質自動線上監測系統,並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保障線上監測系統正常運行;
(三)在水源地安裝視頻設施,實行線上監控。
第二十一條 供水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按照國家、省規定的水質檢測項目、頻次、方法等,對原水、出廠水、管網末梢水等進行水質檢測,建立檢測檔案,定期向所在地城鄉供水主管部門和衛生健康部門報送檢測結果。
供水單位發現原水水質不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或者出廠水、管網末梢水等水質不符合飲用水衛生標準的,應當及時採取相應措施,並向所在地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供水主管部門報告。城鄉供水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通報生態環境、衛生健康等部門。
第二十二條 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應當定期對水質進行檢測,每半年至少對二次供水儲水設施進行一次清洗、消毒,確保二次供水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二次供水管理單位不具備相應水質檢測能力的,應當委託具備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第二十三條 城鄉供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供水水質監測制度,加強水質監測,並對供水單位執行國家供水水質標準和技術規範、公開水質自檢信息等情況進行監督。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飲用水水質進行衛生監督,定期對出廠水、二次供水、管網末梢水進行監測,並建立居民生活飲用水衛生監測信息發布制度,按照規定在政府網站或者主要新聞媒體上發布監測信息。
城鄉供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衛生健康部門建立供水水質信息共享機制,與供水單位共享有關監測數據。
水質監測所需經費納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四章 供水與用水
第二十四條 城鄉供水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招標等公平競爭的方式確定供水單位,簽訂供水經營協定。
供水經營協定應當包括供水區域、供水標準、服務範圍、設施維護、水質管理、安全應急、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 供水單位、用水戶雙方應當簽訂供用水契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第二十六條 供水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障穩定、不間斷供水;
(二)按照國家規定的水質、水壓標準供水;
(三)按照國家規定安裝水錶等計量器具,定期進行檢定、維修和更換;
(四)按照規定定期對城鄉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及維護;
(五)建立經營服務信息公開制度,公開水質、水價等相關信息,接受公眾監督;
(六)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七條 用水戶應當按照用水量和水價標準按時支付水費,不得拖欠或者拒付。
用水戶變更、暫停或者終止用水,應當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八條 城鄉供水價格實行政府定價、分類管理,應當遵循覆蓋成本、合理收益、節約用水、公平負擔的原則制定,按照山東省定價目錄執行。
城鎮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水價,城鎮非居民用水實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黃河流域相關縣級行政區域,高耗水工業和服務業水價實行高額累進加價。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城鎮居民生活用水價格,應當依法組織聽證,並及時向社會公開制定或者調整價格的決定。
農村居民生活用水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逐步推進階梯水價。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完善農村供水水價形成機制。
第二十九條 供水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對計量水錶進行檢定。
用水戶對計量水錶精度有異議的,可以申請檢定。
因水錶計量不準確多收取用水戶水費的,供水單位應當退還多收取的水費。
第三十條 供水單位因工程施工、設備設施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的,應當經城鄉供水主管部門批准,並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相關用水戶;因發生災害或者緊急事故造成停水的,供水單位應當及時通知相關用水戶,儘快恢復正常供水,並報告城鄉供水主管部門。
連續超過十二小時不能恢復正常供水的,供水單位應當啟動供水應急預案,保證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
第三十一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實施下列用水行為:
(一)擅自將城鄉供水設施與供熱、中水等用水系統相連線;
(二)擅自改變用水類別;
(三)盜用或者向其他單位和個人轉供公共供水;
(四)違反規定使用消防設施等市政設施取水;
(五)私裝、改裝、毀壞計量水錶或者干擾計量水錶正常計量;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三十二條 禁止擅自將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系統與城鄉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線;因特殊情況確需連線的,須經供水單位同意,並在管道連線處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禁止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城鄉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線。
第三十三條 城鄉供水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供水單位的運營情況和供水經營協定履行情況進行監測評估,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設施管理與維護
第三十四條 供水設施維護責任以計量水錶為界。計量水錶用水端以前的供水設施(含計量水錶),由供水單位負責維護管理;用水端以後的供水設施,由產權人或者用水戶負責維護管理。
城鄉供水單位和用水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十五條 供水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城鄉供水設施管理、維護制度,按照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程要求進行維護、巡查、清洗消毒,組織搶險演練,確保供水設施安全運行。
供水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職業技能標準的要求,加強村鎮供水員隊伍建設,提高供水設施管護水平。
第三十六條 供水單位應當建立供水管線信息系統,實行動態管理,並將新建、改建、擴建、廢棄的供水管線信息及時報送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將供水管線信息納入地下管線管理。
第三十七條 供水單位應當根據城鄉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範圍和保護要求,設定明顯警示標誌、採取防護措施。
在規定的安全保護範圍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
(一)開展影響供水設施運行和危害供水安全的採石、爆破、打樁或者頂進作業;
(二)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築物、構築物等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活動;
(三)生產、加工、儲存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四)排放有毒有害物質;
(五)其他損害城鄉供水設施、危害城鄉供水安全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在城鄉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內的工程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向城鄉供水單位查明地下供水管網情況。施工涉及城鄉公共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城鄉供水單位商定相應的保護措施,由施工單位負責實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改裝或者遷移城鄉公共供水設施。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裝或者遷移城鄉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城鄉供水主管部門批准,並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第三十九條 供水設施發生故障或者損壞時,供水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搶修,同時通知用水戶,並報告城鄉供水主管部門。
對影響搶修作業的設施或者其他妨礙物,可以先採取必要的處置措施,並及時通知產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搶修作業完成後,供水單位應當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供水單位搶修供水設施時,相關部門和用水戶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搶修。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飲用水供水單位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供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責令停業整頓。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按照有關規定屬於綜合行政執法範圍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實施。
第四十三條 城鄉供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城鄉供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城鄉供水,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城鄉居民和單位提供生活、生產用水以及其他用水的活動;農田灌溉除外。
本條例所稱供水單位,是指依法登記註冊,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從事城鄉供水生產經營,承擔供水的企業和單位。
本條例所稱二次供水,是指對超過城鄉供水管網正常服務壓力要求的建築物,在入戶前再次通過儲存、加壓等設施向用水戶提供供水的方式。
本條例所稱計量水錶,是指城鄉供水單位與用水戶之間直接用於水費結算的計量器具。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2023年12月13日,德州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各界宣傳解讀即將施行的《德州市城鄉供水條例》。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秘書長孟祥春參加。
條例於2023年10月26日經德州市第十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並於11月30日經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七章四十五條,針對規劃與建設、水源保護與水質管理、供水與用水、設施管理與維護等進行制度設計,堅持問題導向、需求導向,為需而立、立以致用。條例的頒布實施,將推進全市城鄉供水工作邁上更加規範化、制度化和法治化的軌道,對加強城鄉供水管理,規範供水用水行為、促進供水事業高質量發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義。
新聞發言人強調,要加大條例學習宣傳力度,強化監督執行,確保條例落地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