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城鄉供水管理條例

《江蘇省城鄉供水管理條例》已由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10年11月1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城鄉供水管理條例》
  • 制訂單位: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通過日期:2010年11月19日
  • 實施日期:2011年3月1日
  • 立法目的:實現城鄉供水統籌發展
  • 章節數量:共7章58條
相關公告,主要內容,條例草案說明,審查意見報告,解讀,

相關公告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4號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0年11月19日
江蘇省城鄉供水管理條例
(2010年11月19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主要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現城鄉供水統籌發展,滿足城鄉生活、生產用水以及其他用水需求,保障居民飲用水質量和安全,維護供水單位和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節約用水,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城鄉供水活動和使用城鄉供水及相關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城鄉供水應當推進農村與城市同水源、同管網、同水質,實現城鄉一體化供水。
城鄉供水應當遵循開發水源與節約用水相結合、保障供水與確保水質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城鄉供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和完善城鄉供水政府責任制,統籌安排專項資金,推動實施區域供水,加強水源保護和城鄉供水設施建設。
第五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導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供水、節約用水工作。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指導本省行政區域內水利行業供水、鄉鎮供水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負責全省節約用水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鄉供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供水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鄉供水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供水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指導。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制定城鄉供水應急預案,規範突發城鄉供水事件應對活動,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城鄉供水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
第七條
在城鄉供水工作中,應當加強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研究、開發、推廣和套用,保障飲用水水質,促進節約用水。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城鄉供水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增強全社會節約用水、保護供水設施的意識。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
省城鄉供水規劃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發展和改革、環境保護、衛生等有關部門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對相關供水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鄉供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省城鄉供水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以及水資源綜合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城鄉供水專項規劃,經上一級城鄉供水主管部門組織技術論證,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有水源條件的地區應當建設兩個以上相對獨立控制取水的飲用水源地;不具備雙水源條件的地區,應當依法建設地下水或者與相鄰地區聯網供水等應急供水水源。應急供水水量、水質應當符合城鄉供水應急預案規定的要求。
第十二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供水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城鄉供水專項規劃,按照統一的建設規範和標準,編制城鎮供水主幹管道和鎮村管網等輸配水設施建設及其改造的年度計畫,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在城鄉一體化供水管網覆蓋區域內,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限期關閉鄉(鎮)村水廠,制定處置計畫並組織實施。
在城鄉一體化供水管網未覆蓋區域內,鄉(鎮)村水廠應當加強管理,規範運行,保證供水水質。
第十四條
供水單位新建、改建、擴建供水工程項目,應當符合衛生要求,選址和設計審查、竣工驗收應當通知衛生、城鄉供水主管部門參加。
用水單位自行投資建設與城鄉公共供水管道連線的戶外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其設計方案需經城鄉供水主管部門組織技術性審查。工程竣工後,經供水單位參與驗收合格後,方可與公共供水管網連線使用。
第十五條
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設施按照一戶一表、水錶出戶的要求進行設計和建設。
第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物對水壓要求超過城鄉供水管網正常服務壓力的,建設單位應當配套建設二次供水設施。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與建築物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範、二次供水工程技術規程。
居民用戶的二次供水設施,經建設單位組織驗收合格後,由供水單位負責運行、維護和管理。
第十八條
供水單位在接收二次供水設施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和管理的指導性收費標準,與供水單位協商承擔的具體費用。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和管理的指導性收費標準,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城鄉供水主管部門制定。
對已經建成的居民住宅的輸配水管網、二次供水設施及戶表工程需要改造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鄉供水等相關部門編制改造計畫並組織實施。改造後的輸配水管網、二次供水設施及戶表,由供水單位負責運行、維護和管理。
第三章 水源保護與水質管理
第十九條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及飲用水水源准保護區的劃定和保護,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控制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等措施,確保飲用水源地水質不低於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鄉供水水源水質監測預警機制。環境保護、水利主管部門發現城鄉供水水源水質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並告知城鄉供水主管部門。
供水單位發現原水水質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應當及時採取應急措施,同時報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城鄉供水、環境保護、衛生和水利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
城鄉供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城鄉供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水質監測制度,加強對城鄉供水水質的日常監測,每半年公布一次城鄉供水水質情況。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城鄉居民生活飲用水的衛生監測,建立居民生活飲用水衛生監測信息發布制度。
在發生可能影響城鄉供水水質的突發事件時,城鄉供水、環境保護、衛生等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措施,並加強跟蹤監測,將監測結果報當地人民政府。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將監測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供水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按照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和省有關規定確定的水質檢測項目、頻次、方法,開展水質自檢工作。
供水單位應當具備微生物檢測自檢能力,其他自檢項目達不到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應當委託具備法定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第二十三條
用於城鄉供水的新設備、新管網或者經改造的原有設備、管網,應當進行清洗、消毒,經具備法定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檢驗水質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條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者應當加強對供水設施的管理,定期對水質進行檢測,每半年至少一次對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保證二次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四章 設施管理與維護
第二十五條
供水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的要求,負責最終用戶戶外供水設施的維護和管理,保證城鄉供水設施的安全、正常運行。最終用戶戶內管道等用水設施由最終用戶負責管理。
第二十六條
供水單位應當根據城鄉供水主管部門確定的保護範圍和保護要求,對城鄉供水主幹管道及其相關設施設立明顯保護標誌。
在保護範圍內,不得擅自建造建築物和構築物、埋設線桿,禁止從事挖坑取土、種植樹木等危害城鄉供水主幹管道及其相關設施的活動。
第二十七條
供水單位應當根據供水管道材質和使用情況,對陳舊、破損的供水管道制定更新改造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從事下列活動:
(一)在取水口、沉澱池、貯水池保護範圍內設定排污管道和有毒有害場所;
(二)將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用水管網與城鄉公共供水管網直接連線;
(三)擅自挖掘、占壓、拆移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
(四)損壞城鄉供水設施;
(五)其他危害城鄉供水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二十九條
建設工程施工影響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供水設施產權人或者管理者商定供水設施保護措施或者遷移、重置方案,由建設單位或者委託產權人、管理者實施,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第三十條
公共消防用水設施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監督和使用,其建設和維護管理由供水單位負責,所需資金由當地人民政府承擔。
公共消火栓實行專用制度,除滅火救援和綠化、市容等公共用水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綠化、市容等公共用水應當計量交費,並在指定消火栓取水。供水單位應當分區域設定一定數量的指定消火栓,並設定顯著標誌。
供水單位應當保障滅火救援用水,滅火救援用水損耗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補償。
第五章 經營服務與節水管理
第三十一條
供水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取得企業法人資格和取水許可證、衛生許可證;
(二)有符合標準要求的供水水源和制水、輸配水設施;
(三)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四)有符合規定的水質檢驗室,並能夠開展與供水規模相適應的原水和供水水質自檢;
(五)從事生產和水質檢測的人員,應當經體檢和專業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向社會公布符合前款條件的供水單位。
第三十二條
供水單位應當與用戶簽訂供用水契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服務標準向用戶提供供水服務,實行抄表到戶。
第三十三條
供水單位應當使用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的淨水劑、消毒劑等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並按照衛生規範要求定期對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
第三十四條
供水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供水管網測壓點,做好水壓監測,保證城鄉供水管網的壓力符合規定的標準。
第三十五條
供水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供水水壓標準,保持不間斷供水或者按照供水契約分時段供水。
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確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壓供水的,經城鄉供水主管部門批准後,供水單位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用戶;因發生災害或者緊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供水單位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儘快恢復正常供水,並向城鄉供水主管部門報告。影響消防滅火的,應當告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連續超過二十四小時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單位應當向城鄉供水主管部門報告,並採取應急供水措施,保證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需要。
第三十六條
供水單位應當編制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城鄉供水主管部門備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三十七條
供水單位應當建立經營服務信息公開制度,公開水質、水價等相關信息,接受公眾監督。
供水單位應當建立投訴、查詢專線和投訴處理機制,及時答覆、處理用戶反映的供水問題。
第三十八條
城鄉供水價格實行政府定價、分類管理,但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價格按照省有關規定執行。
城鄉供水價格的確定,應當遵循補償成本、合理收益、促進節水、公平負擔的原則,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將與城鄉供水無關的費用納入水價。
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居民生活用水價格,應當依法組織聽證,並向社會公布水價構成。
第三十九條
供水單位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確定的城鄉供水價格收取水費,並使用統一的收費憑證。
用戶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向供水單位交納水費,不得拖欠和拒交。
第四十條
供水單位應當按照契約約定為用戶安裝結算水錶。
結算水錶應當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超過規定使用年限經檢測不合格的,應當予以更換。
第四十一條
用戶發現結算水錶損壞的,應當及時告知供水單位,供水單位應當在接到通知後三日內予以修復或者更換。結算水錶損壞不能計量的,供水單位應當按照契約約定的方式估算水費;沒有契約約定的,按照前十二個月平均月用水量估算水費。
第四十二條
結算水錶需要分設、移表、增容、變更的,用戶應當到供水單位辦理相關手續,由供水單位負責實施。用戶不得擅自轉供城鄉公共供水或者將居民生活飲用水改作其他用水。
第四十三條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
(一)未經供水單位同意,擅自在城鄉公共供水管網系統上直接取水;
(二)除消防需要外,擅自開啟消火栓和消防防險裝置取水;
(三)繞過結算水錶接管取水;
(四)拆除、偽造、開啟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加封的結算水錶或者設施封印;
(五)私裝、改裝、毀壞結算水錶或者干擾結算水錶正常計量;
(六)其他影響正常計量的行為。
有前款行為的,按照取水管道口徑公稱流量和實際用水時間計算取水量。實際用水時間無法確定的,按照十二個月的行業或者個人平均用水時間計算。
第四十四條
供水設備、供水管材和用水器具應當符合國家、行業或者地方標準、規範。禁止使用不符合標準、規範的供水設備、供水管材和用水器具。
第四十五條
對單位用水實行計畫用水制度。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或者省頒布的定額,核定計畫用水單位的年度和月度用水計畫指標,並按月進行考核。供水單位應當按月向主管部門報送計畫用水戶月實際用水量報表。
第四十六條
推行居民階梯式水價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用水加價制度。
實行階梯式水價和超定額加價的地區,可以在合理核定各級水量基數的情況下,適當擴大各級水量間的差價,促進節約用水。
第四十七條
使用城鄉供水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應當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節約用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
配套建設的節約用水設施,應當使用節水型工藝、設備和器具,並經驗收合格後投入使用。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工藝、設備和器具。
第四十八條
居民住宅小區、單位的景觀環境用水,有條件使用雨水或者再生水的,不得使用城鄉供水。
市政、綠化、景觀、環衛等用水,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雨水和地表水。
規劃用地面積二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築物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系統。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供水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鄉供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
(二)在正常供水情況下,供水水壓達不到國家規定標準的;
(三)未按照規定檢修供水設施或者在供水設施發生故障後未及時搶修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的;
(五)違反規定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止供水通知義務的;
(六)未按照規定開展水質檢測工作的。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二次供水設施管理者未按照規定對其供水設施清洗、消毒,或者未按照規定管理導致二次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由城鄉供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城鄉供水主幹管道及其相關設施的保護範圍內,擅自建造建築物和構築物、埋設線桿,或者從事挖坑取土、種植樹木等危害城鄉供水主幹管道及其相關設施活動的,由城鄉供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鄉供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沉澱池、貯水池保護範圍內設定排污管道或者有毒有害場所的;
(二)將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用水管網與城鄉公共供水管網直接連線的;
(三)擅自將自建的供水設施與城鄉公共供水管道連線的。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鄉供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挖掘、占壓、拆移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
(二)用戶擅自轉供城鄉公共供水或者將居民生活飲用水改作其他用水的。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鄉供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對單位處以三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在城鄉公共供水管網系統上直接取水的;
(二)擅自開啟消火栓和消防防險裝置取水的;
(三)繞過結算水錶接管取水的;
(四)拆除、偽造、開啟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加封的結算水錶或者設施封印的;
(五)私裝、改裝、毀壞結算水錶或者干擾結算水錶正常計量的。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鄉供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的;
(二)配套建設的節約用水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仍投入使用的。
第五十六條
城鄉供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城鄉供水,包括城鄉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公共供水是指自來水供水企業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單位和居民的生活、生產提供用水;自建設施供水是指用水單位以其自行建設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主要向本單位的生活、生產提供用水,但不包括專門用於生產用水的自建設施供水。
本條例所稱供水單位,包括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供水企業。
本條例所稱二次供水,是指對超過城鄉供水管網正常服務壓力要求的建築物,在入戶前再次通過儲存、加壓等設施向用戶提供用水的方式。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江蘇省城鄉供水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城鄉供水安全是關係國計民生的重大問題,也是衡量一個國家和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生活質量的重要標誌。黨中央、國務院歷來對城鄉供水安全高度重視。胡錦濤總書記明確指示:“要把切實保護好飲用水源、讓民眾喝上放心水作為首要任務”。溫家寶總理明確提出:“我們的奮鬥目標是讓人民民眾喝上乾淨的水,呼吸清新的空氣,有更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
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近年來,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確領導下,我省城鄉供水事業取得了巨大成就。城鄉供水行業改革積極穩妥推進,供水基礎設施建設步伐不斷加快,供水政策扶持措施日益完善,供水價格機制進一步理順,水源地水質保護和城鄉供水中的節水管理得到切實加強,城鄉區域統籌供水新機制逐步建立健全,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明顯增強。據統計,截至2009年底,我省各市、縣(市、區)共有75家縣以上城市供水企業,全省城市供水總規模達2000萬立方米/日,平均日供水量達1150萬立方米/日;全省共有鄉鎮和農村小水廠5099座,其中村級小水廠3453座,農村自來水已基本普及;區域供水服務的城鄉人口已達4363.2萬人。城鄉供水事業的發展,為保障人民民眾飲水安全,推動城鄉統籌發展,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實施區域供水,是我省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大舉措,也是我省城鄉供水統籌發展的重要特色。2000年以來,我省先後組織編制了《蘇錫常地區區域供水規劃》、《寧鎮揚泰通地區區域供水規劃》和《蘇北地區區域供水規劃》,並經省政府批准實施,規劃覆蓋全省城市、鄉鎮和規劃保留居民點。到目前為止,蘇錫常地區(除溧陽、金壇外)已基本實現了城鄉區域供水全覆蓋;寧鎮揚泰通地區區域供水鄉鎮覆蓋率達67%,並提出到2012年前後基本實現全覆蓋;蘇北地區區域供水鄉鎮覆蓋率達37%,規劃到2020年區域供水覆蓋率達90%以上。實踐證明,通過城市供水向鄉鎮和農村輻射,實現城鄉居民飲用水“同網、同質、同價”,是保障城鄉供水安全的重要途徑。
在充分肯定我省城鄉供水事業發展成績的同時,也應看到,目前我省城鄉供水工作中還存在一些亟待研究解決的問題,如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源地保護難度大,一些鄉鎮和農村小水廠淨水設施不齊全、設備簡陋陳舊、缺乏必要的水質檢測,城鄉供水設施的建設和改造投入不平衡,二次供水存在隱患等等。這些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城鄉供水的質量和安全。因此,迫切需要運用立法手段,進一步推動城鄉供水統籌發展,切實保障城鄉供水的質量和安全,促進節約用水。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立法計畫,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在進行大量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組織起草了《江蘇省城鄉供水管理條例(草案)》(送審稿),於2010年3月報送省政府。省政府法制辦經過初步審查修改,按程式書面徵求了省發展改革委、農委、監察廳、財政廳、國土資源廳、環保廳、水利廳、衛生廳、審計廳、質監局、工商局、物價局、消防局等各有關部門以及各市政府的意見,並先後組織有關部門到無錫、淮安、徐州和鹽城進行了調研。在此基礎上,省政府法制辦邀請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環保廳、水利廳、衛生廳等有關部門對《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逐條推敲、協商和修改。6月下旬,省政府法制辦召開省各有關部門參加的協調會,在提交省政府常務會議前,再一次聽取有關部門的意見,對有關問題進行溝通、協調,最終形成了提請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條例(草案)》(修改送審稿)。7月2日,省政府第4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條例(草案)》,並依程式提請本次常委會議審議。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條例(草案)》共七章五十七條,包括總則、規劃與建設、水源保護與水質管理、設施管理與維護、經營與服務、法律責任等內容。
(一)關於適用範圍
統籌城鄉發展,要求儘快實現城鄉供水一體化。把城市供水和農村供水結合起來考慮,既是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全省城鄉居民的共同心聲。為適應我省城鄉供水發展的新形勢,《條例(草案)》第二條規定:“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城鄉供水活動和使用城鄉供水,及相關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供水,包括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公共供水是指自來水供水企業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單位和居民的生活、生產以及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自建設施供水是指用水單位以其自行建設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主要向本單位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
(二)關於城鄉供水管理體制
由於歷史的沿革,城鄉供水管理涉及多個部門,如住房城鄉建設、水利(水務)、衛生等部門。國務院和省政府在機構改革時明確,地方城市供水主管部門由當地人民政府確定。按照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和相關部門“三定”方案的規定,省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城市供水的行業主管部門。隨著投資主體的多元化和供水管理體制的改革,一些地方將城市供水劃歸水利(水務)部門管理,但其城市供水的指導職能仍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承擔。至於鄉鎮和農村供水工作,則由水利(水務)部門負責。根據機構改革的現狀,《條例(草案)》第五條規定:“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導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供水、節約用水工作。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指導本省行政區域內水利行業供水、鄉鎮供水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負責全省節約用水工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鄉供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供水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農業、水利、衛生、質監、價格、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鄉供水的相關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供水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指導”。
(三)關於規劃與建設
為加快推進區域供水,保障城鄉供水有序運行,《條例(草案)》第九條規定:“省區域供水規劃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發展改革、環境保護、衛生等有關部門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區域供水規劃實施工作的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第十二條規定:“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對相關供水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立健全供水水質監督監測、通報和公告制度,組織日常供水安全評估和突發供水事件評估,保障供水安全”。《條例(草案)》第十條、第十一條還分別對市、縣和農村相關供水規劃作了規定。
近年來,由於水源地受到污染而引起城鄉飲用水安全危機事件接連發生,應急水源建設被擺上了重要議事日程。目前,我省有條件的城市基本上都建成了應急水源工程,一些地方通過建設地下水源或者與相鄰城市的管網聯通,解決了應急水源問題。根據這一情況,《條例(草案)》第十三條規定:“有水源條件的地區應當建設兩個以上相對獨立控制取水的飲用水源地;不具備雙水源條件建設的地區,應當依法建設地下水或者與相鄰地區聯網供水等應急供水水源。應急供水水量應當符合城鄉供水應急預案規定的要求”。
二次供水是城鄉供水安全的重要環節。當前,我省二次供水設施在建設、運行、管理和維護等方面還存在一些安全隱患,主要原因:一是住房產權制度改革後,原來由房產主管部門管理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轉由市場化管理,大量的二次供水設施管理處於真空狀態。二是當前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由房產開發企業負責,小區內的管網和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存在水質安全隱患;運行、維護、管理由物業管理負責,達不到二次供水管理的要求,造成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運行、維護、管理各個環節沒有專業機構進行管理。三是絕大部分二次供水設施達不到管理和運行的要求,水質投訴多,占自來水投訴的60%以上。二次供水設施中水質的濁度、余氯、衛生學指標都有不同程度的降低,居民家中水龍頭有時出“黃水”、紅蟲。四是二次供水設施一般設定在屋頂或者地下室,基本沒有監控和門禁等防範措施,安全性較差。為有效解決這些問題,《條例(草案)》在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對已建和新建的二次供水的改造、管理和經費來源作出了規定。
(四)關於經營和服務
一直以來,城鄉供水作為公益性社會服務事業,必須為社會提供良好的服務,包括供水水質要達標、水壓足、維修及時等。但由於部分地區設施維護、改造和建設投入不足,或者企業改制等原因,導致城鄉供水服務質量降低,供水安全投入減少,給城鄉供水基礎設施建設、運行和管理等帶來了一系列的問題。因此,《條例(草案)》在第三十一條規定了供水單位對外供水應當具備的條件,並由省有關部門實行目錄管理,向社會公布。
自來水作為一種商品,為用戶的生產和生活提供服務。城市供水企業作為商品的提供者,有權得到消費者繳納水費的回報。但各地用水戶拒繳水費、拖延繳費、偷盜水等現象普遍存在,嚴重影響到城鄉供水企業的經營。因此,《條例(草案)》在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三條對有關行為進行了明確規定,以保障供水企業的合法權益。
城鄉供水具有不完全的非競爭性和排他性,是一種典型的準公共物品。由於城鄉供水單位是唯一的城鄉居民飲用水提供者,作為用戶沒有選擇服務的權利。城鄉供水單位有義務為消費者提供符合國家和省關於城鄉供水水質、水壓和標準要求的服務。因此,為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條例(草案)》第三十二條至第四十條對城鄉供水單位的服務提出了相應的要求。
(五)關於節約用水
城鄉供水過程中的節約用水是建設節約型社會的重要內容。隨著國家節能減排政策的實施,節水工作越來越重要。多年來,我省在節水工作中,探索出了許多好的經驗和做法,如用水定額管理、計畫用水管理、節水科研推廣、水平衡測試、創建節水型企業(單位)和小區、開發利用非傳統水資源等。《條例(草案)》結合我省實際,對節約用水作了以下規定:一是推行居民階梯式水價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用水加價制度(第四十五條);二是對單位用水實行計畫用水(第四十六條);三是實行節水設施與主體工作建設“三同時”(第四十七條);四是鼓勵使用非常規水資源,要求規劃用地面積二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築物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系統(第四十八條)等。
(六)關於法律責任
城鄉供水違法行為涉及多個執法主體,如住房城鄉建設、環保、水利、衛生、質監等部門。為做好相關法律法規的銜接,《條例(草案)》第五十五條明確:“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本條例規定的有關城鄉供水方面的行政處罰,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外,由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主管部門依法作出處罰決定”。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

審查意見報告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主任會議委託,我委對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江蘇省城鄉供水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審查,現將審查意見報告如下:
讓人民民眾喝上乾淨、安全、放心的水,是我省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重要職責,也是人民民眾的迫切要求。近年來,我省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積極實施蘇南、蘇中、蘇北三大區域供水規劃,加大財政投入,加快城鄉供水設施建設,推進城鄉區域供水,到去年底,全省城鄉區域供水人數近4400萬人。為保障農村飲水安全,國家實施了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我省按照國家核定的1367萬人農村居民飲水不安全人數,到去年底已解決了845萬人的飲水問題。我省城鄉統一供水取得了顯著成效。
近幾年來,省人大代表提出了“關於加大財政投入、加快環境治理基礎設施建設的議案”、“關於加大農村區域供水推進力度的議案”、“關於加大蘇北地區區域供水規劃實施力度的建議”,要求加快城鄉一體化供水立法進程。省人大常委會將《江蘇省城鄉供水管理條例》列入了去年調研項目和今年立法項目。去年10月上旬,我委聽取省有關部門關於《條例(草案)》起草進展情況匯報,對立法的指導思想、基本結構和立法重點提出了建議。今年6月初,我委就城鄉供水管理體制、城鄉供水管網的規劃、建設、管理、維護和水源地保護、水質監測、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鄉村小水廠整治等立法中的難點問題,再次聽取了省有關部門的匯報,併到南通(如東)、宿遷(沭陽)、揚州(寶應)等地進行立法調研,聽取城鄉供水立法建議和對《條例(草案)》的修改意見。6月下旬,省人大常委會朱龍生副主任率常委會有關委員會、省政府有關部門對“關於加大蘇北地區區域供水規劃實施力度的建議”進行了督辦,對做好城鄉供水立法提出了重要意見。
我委認為,《條例(草案)》經過廣泛徵求意見,多次研究修改,結構較為合理,重點較為突出,與國家的法律法規不相牴觸,具有一定的針對性和操作性。同時也還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建議修改如下:
一、在《條例(草案)》總則中要明確“城鄉供水”的概念。長期以來,我省城鄉供水二元分割,城鄉居民飲用水水質懸殊,農村飲水安全問題較為突出。條例的立法重點要有利於促進城鄉統籌發展,進一步提高基本公共服務水平的均等化,在《條例(草案)》總則中要明確“城鄉供水”的概念,建議表述為:城鄉供水是指在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的基礎上,在城鄉區域範圍內,供水由城市向鎮村逐步延伸,實現城鄉供水同水源、同管網、同水質的一體化供水系統。同時建議將第二條第二款的“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解釋調整到附則中。
二、要明確城鄉供水的主管部門,理順部門之間的關係。《條例(草案)》第五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導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供水、節水用水工作;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指導本省行政區域內水利行業供水、鄉鎮供水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負責全省節水用水工作。對這樣的規定,調研中省有關部門、有關設區市、縣(市、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反映,省住建廳、省水利廳在城鄉供水工作中職能有交叉和重疊,建議在城鄉供水立法中予以理順和明確。為此,我委建議《條例(草案)》要明確城鄉供水的主管部門,理順部門之間的關係。
三、要明確供水企業準入制度,增加對鄉村小水廠整治的規定。飲用水是社會公共服務的特殊商品,供水企業要實行嚴格的準入制度。我省目前實現城鄉區域供水的地方,政府採取了強力的措施,淘汰了不符合要求的鄉村小水廠,使飲用水水質得到了保障。但是我省目前還有5000多座鄉村小水廠,其中相當部分小水廠存在規模小、設備簡陋、水源水質差、處理工藝落後、管網破損、二次污染嚴重等問題,農村供水水質難以保障。建議《條例(草案)》在區域供水覆蓋的地區,對這些小水廠達不到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規定的,要有明確的關停並轉等整治措施。同時,建議增加對區域供水規劃應當覆蓋到城鄉規劃確定的村莊以及按照國家標準建設供水設施的規定。
四、要加大各級政府公共財政投入,加快供水能力建設。目前部分地區城鄉供水設施建設速度不快,政府公共財政投入不足,建議在《條例(草案)》中增加各級政府公共財政對供水深度處理設施、供水管網、二次供水設施改造以及水質檢測設施建設投入的規定。同時加強水質監管,對水質檢測的頻次、項目以及向社會公示作出必要的規定。
此外,有些條款的文字表述需作進一步修改。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解讀

《江蘇省城鄉供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2010年11月19日經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201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為更好的實現對《條例》宣貫,現就幾個普遍關注的幾個問題進行解讀:
新政出台背景
城鄉供水安全關係國計民生,是衡量一個國家和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生活質量的重要標誌。胡錦濤總書記明確指示:“要把切實保護好飲用水源、讓民眾喝上放心水作為首要任務”。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人們對飲用水水質的要求也越來越高。2006年國家修訂《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水質檢測項目從原來的35項大幅度提高到106項,部分指標的限值也做了較大的調整,基本上實現了與世界衛生組織以及美國、日本、歐盟等已開發國家水質標準的接軌。黨的十七大提出了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目標要求,省委十一屆九次全會將城鄉發展一體化作為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六大戰略之一。長期以來,城鄉分割的二元體制,導致城市供水和鄉村供水分離,由於鎮村小水廠水源複雜、工藝簡易,水質得不到保證,廣大農村居民享受不到城市供水服務,在飲用水水質、服務質量等方面與城市相比存在較大的差距。城鄉供水不但是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有力支撐,更是人民民眾生活質量提高的迫切需要。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從我省基本省情和水情出發,廣泛吸納了基層的呼聲,歷經幾年的深入調研和修改完善,制定出台了《條例》,為我省依法推進城鄉統籌區域供水,實現城鄉一體化供水、保障城鄉居民飲用水安全提供重要依據。
《條例》主要內容及意義
《條例》針對我省城市供水水源的現狀,以保障城鄉居民飲用水水質安全為根本出發點,對水源保護、水處理工藝、輸配水管網、二次供水、加強水質監管等提出了明確的要求。《條例》還明確了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和供水單位在城鄉供水管理中的職責和義務,並且從城鄉供水的規劃與建設、水源保護與水質管理、設施管理與維護、經營服務與節約用水等環節進行了全過程規範,為我省城鄉供水事業健康發展的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條例》從我省城鄉供水工作實踐出發,以推進城鄉統籌區域供水和保障城鄉居民飲用水安全為立法宗旨,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立法理念。《條例》的頒布實施,對推進城鄉供水統籌發展,滿足城鄉生活生產用水需求,保障居民飲用水質量和安全,維護供水單位和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節約用水具有重要意義。
五大亮點措施
新政亮點措施之一:城鄉供水將實現“同網同質”。我省城市與農村二元供水結構依然沒有完全改變,部分地區城鄉居民在供水方面還不能真正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務,推進農村與城市“同網、同質”的城鄉統籌區域供水,是《條例》的重要內容。《條例》要求城鄉供水應當推進農村與城市同水源、同管網、同水質,實現城鄉一體化供水。開展城鄉統籌區域供水規劃編制和實施工作,打破城鄉二元分割的局面,實現城鄉供水基礎設施共建共享。通過城市供水向鄉鎮和農村的輻射,實現城鄉用水“同網同質”,徹底解決鄉鎮和農村居民的飲用水安全。
我省統籌城鄉區域供水在全國處於領先地位,到2010年底蘇錫常地區已經基本實現區域供水全覆蓋,寧鎮揚泰通地區區域供水通水鄉鎮覆蓋率達到82%,蘇北地區區域供水通水鄉鎮覆蓋率達到42%。到“十二五”末,我省將基本實現城鄉統籌區域供水全覆蓋,建立以城市供水覆蓋鄉鎮和農村的城鄉一體化供水系統。
新政亮點措施之二:水質監管部門職責更加清晰明確。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工業廢水、生活污水和農田退水等污染源,給城市供水水質安全帶來嚴重威脅,為確保供水安全,從制度上確保城鄉居民喝上安全衛生的飲用水,《條例》明確了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省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各級城鄉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職能和管理責任,規定供水、環保、水利、衛生等主管部門和供水企業要建立健全原水水質監測和信息共享機制;建立城鄉供水水源水質監測預警機制,發現源頭水水質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時,及時採取應急措施;對城市供水水質加強監測並定期公告,接受公眾監督,切實保障居民飲用水安全。
目前,我省蘇南地區供水水質已全面達到國家新標準要求,預計到“十二五”末,我省供水安全保障能力進一步增強,供水水質全面達到國家106項新標準要求。
新政亮點措施之三:明確供水單位為二次供水維護管理的責任主體。由於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產業市場化的推進,二次供水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相關制度得不到落實,二次供水水質得不到有效保障,已經影響到城鄉供水水質安全,因此,加強二次供水的管理已成為保障城鄉供水安全的一個重要環節。為了規範二次供水行為,保證二次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條例》對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要求作了規範,並明確居民用戶的二次供水設施由供水單位負責運行、維護、管理;管理工作;針對不同情況,對居民住宅新小區要求建設單位按照當地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和管理的指導性收費標準與供水單位協商承擔的具體費用,對居民住宅老小區要求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牽頭組織編制改造計畫來解決經費的籌措途徑;對二次供水設施的清洗、消毒和水質檢測也提出了明確要求,從而在體制機制上為二次供水水質安全、衛生提供了保障。
二次供水就是指對超過城鄉供水管網正常服務壓力需要的建築物,在入戶前再次通過儲存、加壓等設施向用戶提供用水的方式。
新政亮點措施之四:明確供水單位應急保障服務質量要求。城鄉供水是特殊的商品,供水服務是自然壟斷屬性的公共服務,具有不完全的非競爭性和排他性,城鄉供水部門的公共服務質量直接關係到城市經濟社會發展和民生穩定。《條例》重點對特殊供水各項服務質量提出了具體的要求,要求因施工、維修等停水、降壓供水的情況下,供水單位應當履行通知用戶的義務,以便用戶提前做好相應準備,特別是對連續超過二十四小時不能正常供水的情況,要求供水單位採取送水車送水等應急供水措施,確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需要。
新政亮點措施之五:構建節水管理體制框架,全民動員推進節水型城市建設。節約用水是建設節約型城市,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條例》明確了對單位用水實現計畫用水制度;推行居民階梯式水價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用水加價制度,鼓勵推廣節水型生活器具,推廣雨水收集利用和再生水回用;對使用城鄉供水的工程項目實現節水“三同時”制度,鼓勵使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傳統水資源。通過一系列制度建設,構建了城鄉供水的節水管理法律框架,推進了節水型城市建設,促進全社會的節約用水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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