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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
(2017年11月16日聊城市人民政府令第31號公布根據2022年10月16日聊城市人民政府令第43號《聊城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聊城市公廁管理辦法〉〈聊城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產、消防和其他各項建設用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城市供水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設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業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單位和居民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
自建設施供水,是指城市用水單位以其自行建設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主要向本單位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
二次供水是指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儲存、加壓等設施,將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設施供水經儲存、加壓後再供用戶的形式。
第四條 城市供水應當遵循開發水源和計畫用水、節約用水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供水監督管理工作。
縣(市、區)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水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衛生健康、行政審批、消防救援等部門和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供水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供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證城市公共供水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適應城市發展需求。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市供水、水利、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編制城市供水發展規劃,納入同級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台。
第八條 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應當符合水資源綜合規劃的規定。
優先利用地表水,鼓勵開發利用城市中水和其他再生水,控制開採地下水,並做好城市供水後備水源地的儲備和保護。
城市建設應規劃建設中水管網,積極推進分質供水,優水優用。
第九條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內,未經批准不得建設自備水源。
第十條 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設,應當按照城市供水發展規劃及其年度建設計畫進行。
第十一條 新建城市居民供水工程應當與建築物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 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應當配套建設城市供水設施。
第十三條 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當委託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設計、施工單位承擔,並遵守國家、地方以及行業有關技術標準、規範和規程。
第十四條 城市供水設施建設、更新改造所需資金應納入同級城市建設投資計畫。
第十五條 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設施及泵房應當獨立設定,不得與消防、非飲用水等設施混用;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設施應當採取防倒流污染措施及其它安全供水措施。
第十六條 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建築區劃紅線內供水管線以及配套設施設備的建設安裝費用統一納入房屋開發建設成本,不得另行向買受人收取;經驗收合格後,移交給供水企業實行專業化運營管理,相關運行維護、更新等費用納入企業經營成本。
第十七條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條 新建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建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資料存檔手續。
第三章 供用水管理
第十九條 直接從事供、管水人員應當取得體檢合格證後方可上崗工作,並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直接從事供、管水人員未經衛生知識培訓不得上崗工作。
第二十條 自建供水設施需要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線的,應當經城市供水企業同意,並在管道連線處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第二十一條 禁止盜用或者轉供城市公共供水。
第二十二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定管網測壓點,做好水壓監測工作,確保供水管網的壓力符合國家規定標準。
第二十三條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進行二次供水的單位,應當避開用水高峰期蓄水。
第二十四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不間斷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
因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或降壓供水的,城市供水企業應當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用戶。
因自然災害、突發事故等原因造成停止供水的,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和消防救援機構,儘快恢復正常供水,並報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
連續停止供水超過二十四小時的,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採取應急供水措施,為居民提供基本生活用水。
第二十五條 需要開戶使用公共供水、增加供水量、改變用水性質、停止用水、恢復用水以及更名過戶的用戶,應到城市供水企業辦理有關手續。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依法與用戶簽訂供用水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用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及時支付水費,用戶逾期不支付水費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經催告用戶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水費和違約金的,城市供水企業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式中止供水。
第二十六條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應當安裝貿易結算水錶。
新建居民住宅應當按照一戶一表、計量出戶的要求進行設計、施工。
原有居民住宅應當按照一戶一表、計量出戶的要求進行改造,實現抄表到戶。
第二十七條 用戶對水錶計量有異議需要檢定的,應當委託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進行檢定。檢定合格的,檢定費用由用戶承擔;檢定不合格的,檢定費用由城市供水企業承擔。用戶當期水費根據檢定結果計算。
第四章 設施管理
第二十八條 城市公共供水單位、自建設施供水單位和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對其管理的供水設施,應當定期檢查維修,確保全全運行。
第二十九條 已建成的住宅小區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設施,達到國家規定標準要求的,經業主大會或者全體業主決定移交給城市供水企業的,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接收,並簽訂資產轉移相關手續。
業主或原管理單位應當將竣工總平面圖、結構設備竣工圖、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設備的安裝使用及維護保養等設施檔案及圖文資料一併移交。
移交後的住宅小區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設施歸城市供水企業所有;泵房歸全體業主所有,城市供水企業可以無償使用。
第三十條 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設施的運行、維護費用計入城市供水企業運營成本,任何企業和單位不得在城市供水價格外加收任何費用。
第三十一條 在規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距離保護範圍內,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築物、構築物等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三十二條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內的工程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到城市供水企業查明地下供水設施情況。施工可能影響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城市供水企業簽訂供水設施保護協定。
因施工造成供水設施損壞的,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告知城市供水企業進行修復,承擔修復費用並賠償損失。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占、毀壞或擅自改裝、拆除、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
因工程建設確需改裝、拆除或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經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政審批主管部門批准,並採取補救措施。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開關公共供水閥門,不得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不得採取不正當手段使貿易結算水錶停滯、失靈、逆行。
第三十五條 市政消火栓應當與市政道路同步設計、同步安裝、同步驗收。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市政消火栓的建設、維護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及時撥付建設或者維護單位。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建立消火栓檔案,明確檢修人員,每年定期檢查、維護消火栓,保持消火栓完好有效。消火栓檔案信息應當及時報送當地消防救援機構。
第五章 水質安全
第三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供水安全和應急管理協調機制,保障城市供水安全。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監督檢查制度,落實城市供水安全保障措施;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對供水水質進行監督檢測。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供水水質進行監督檢測所需費用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三十七條 城市供水企業、自建設施供水單位、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對其供應水的水質負責,建立健全水質管理和檢測制度,確保城市供水的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三十八條 二次供水設施應當符合國家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範。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至少每六個月對二次供水儲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水質異常時,應當立即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後,應當由有資質的單位對水質進行檢測,合格後方可繼續使用。
第三十九條 城市供水企業發現供水原水水質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應當及時採取相應措施,並向所在地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報告。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通報生態環境、衛生健康、水利等部門。
第四十條 城市供水單位從事生產和水質檢測的人員,應當經專業培訓合格,持證上崗;但是,僅向本單位提供用水的自建設施供水單位除外。
第四十一條 城市供水設備、管網應當符合保障水質安全的要求。
用於城市供水的新設備、新管網或者經改造的原有設備、管網,應當嚴格進行清洗消毒,由有資質的單位檢驗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二條 禁止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線。
第四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供水水質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本部門城市供水水質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依法備案。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制定相應的突發事件應急方案,報所在地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備案,並定期進行演練。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規章未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城市供水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城市供水水壓、水質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義務的;
(三)未按照規定檢修供水設施或者在供水設施發生故障後未及時搶修的。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城市供水發展規劃及其年度建設計畫興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二)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範圍進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或者施工的;
(三)未按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範進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或者施工的。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盜用或者擅自轉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二)擅自將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線的;
(三)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線的;
(四)擅自拆除、改裝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
(五)在規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距離保護範圍內進行危害供水設施安全活動的。
第四十八 條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聊城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聊城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的通知》(聊政發〔1999〕85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城市供水是保障城市正常運行和經濟社會發展的生命線,事關民眾的切身利益,是重大而現實的民生問題。2017年11月2日,市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我市第一部關於城市供水管理的政府規章——《聊城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於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辦法》的頒布實施,標誌著聊城市城市供水事業邁入了法制化的新階段。
立法的必要性及原則
近年來,聊城市城市供水事業得到快速發展,供水設施建設步伐不斷加快,供水區域不斷擴大,水質保護持續加強,服務水平不斷提升,應對處置能力不斷加強。截止目前,聊城市城市供水服務人口175萬人,用水普及率達96.9%,全市共有城市供水企業9個,城市公共供水廠11座,供水總能力34.5萬噸/日,為城市經濟社會發展提供著有力的供水保障,但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和民眾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供水行業發展中又出現了一些新的問題。一是自備水源管理缺乏法規依據,在公共用水覆蓋範圍內,未經許可擅自新建自備水井的行為屢有發生。二是城市供水
基礎設施配套費政策不明確,造成城市供水企業無法建設管理到戶。三是供水企業和用水戶之間供水設施維護管理範圍不明確,產生糾紛較多。四是供用水環節上存在風險,特別是隨著高層建築的逐漸增多,二次供水水質監管亟待加強。
1999年市政府印發的《聊城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無法滿足當前城市供水管理工作的需要,修訂該辦法、制定政府規章十分必要。
《辦法》的起草、審查過程
在《辦法》的起草和審查過程中,有關部門堅持“不牴觸、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則,嚴格依據上位法,結合聊城市實際,制定既合法合規、有地方特色,又詳細具體、便於實際操作的地方規章,以重點解決當前供水管理工作中比較突出的問題。
起草階段以
聊城市城市管理局為主。市城市管理局成立了專門的起草班子,負責起草工作。起草人員認真學習研究了濟南、青島、淄博、濰坊、濱州、濟寧等十幾個城市在城市供水管理方面的立法成果並加以借鑑,分析研究聊城市城市供水管理的現狀和不足,起草完成了徵求意見稿。主動與法律專家、供水企業進行溝通,廣泛徵求意見,修改形成會簽稿,分別送請財政、規劃、國土等八部門進行了會簽。在綜合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反覆修改完善,形成了送審稿,並按立法程式送我辦審查。
在審查階段,聊城市法制辦堅持開門立法,徵求了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的意見,並在《聊城晚報》、聊城政府法制網上公開徵求了社會公眾的意見,保障公眾參與。組織召開了市法律顧問、市城市管理局、部分縣(區)城市供水主管部門、部分供水企業和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等參加的立法座談會;深入東昌府區、開發區、陽穀縣的供水企業、居民小區、二次供水設施現場等進行了實地調研;召集市法律顧問對《辦法》送審稿進行了專項立法論證。在對各方面意見進行認真研究吸收的基礎上,與市城市管理局溝通聯繫,對《辦法》送審稿進行了全面審查修改,並向有關領導進行了匯報,最終形成了《辦法》。
《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7章52條。在整體框架結構上,第一章是總則,第二章是規劃建設,第三章是供用水管理,第四章是設施管理,第五章是水質安全,第六章是法律責任,第七章是附則。辦法主要圍繞城市供用水管理、供水設施、水質安全等方面進行規範。
確立了水源保護的相關制度。第八條規定了優先利用地表水,嚴格控制和合理開採地下水制度。第九條規定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內,禁止未經許可建設自備水源。通過制度設計,保護地下水源。
確立了新建居民供水工程相關制度。第十一條明確規定新建居民住宅供水工程與建築物主體工程建設的三同時制度。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新建居民住宅必須按照一戶一表、計量出戶的要求進行設計、施工。並在第二十九條明確了“城市供水設施以貿易結算水錶為界,水源側的設施(含貿易結算水錶)由城市供水企業負責維護管理;用水側的設施歸用戶所有並負責維護管理,或者委託供水企業維護管理。”理清了設施管理職責。
確立了住宅小區二次供水設施相關制度。《辦法》第三十一條對於已建成住宅小區居民二次供水設施如何移交給供水企業管理,做出了詳細規定。第三十二條就二次供水設施的運行維護費用如何承擔予以明確。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設施的運行、維護費用計入城市供水企業運營成本,任何企業和單位不得在城市供水價格外加收任何費用。
確立了維護水質安全的相關制度。專設一章對水質安全進行規定。既規定了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又規定了城市供水企業、自建設施供水單位、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保障水質安全的責任。並對水質管理制度、規範二次供水、水質檢測、供水設備清洗消毒、應急預案制定等進行了詳細規定,通過條文設計,為城市水質安全提供制度保障。
張建華表示,《辦法》的施行,將對規範城市供水管理,維護供水單位和用水戶的合法權益發揮積極作用,希望社會各界繼續積極關注、大力支持聊城市城市供水工作,共同把《辦法》宣傳好、貫徹好、落實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