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黃河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辦法

聊城市黃河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辦法

《聊城市黃河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辦法》已於2022年12月8日經聊城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於2023年1月10日經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批准,2023年1月31日聊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3號)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聊城市黃河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月31日
  • 實施時間:2023年4月1日
  • 發布單位:聊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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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節約集約利用黃河水資源,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山東省節約用水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黃河水資源的節約集約利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利用黃河水資源應當遵循量水而行、節水優先,統籌兼顧、集約使用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黃河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工作的領導。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節約集約利用黃河水資源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
市、縣黃河河務部門負責所管轄範圍內黃河水量調度的實施和監督檢查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和體育、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行政審批服務、市場監督管理、機關事務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節約集約利用黃河水資源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節約集約利用黃河水資源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堅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組織實施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實行用水總量和強度控制。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科學統籌、最佳化配置的原則,將本市黃河水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分配到各縣(市、區)。
節約集約利用水資源,應當優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需要,推進縣域內生活用水多水源供水統一價格,保證各類用水的質量和安全。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現代水網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當地地表水、地下水、區域外調水和其他可用水,將再生水、集蓄雨水等非常規水源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實現各類水資源的最佳化配置和聯合調度。
第七條 黃河水資源的管理實行流域管理和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在黃河流域取用水資源,應當依法取得取水許可。
從黃河幹流取水,以及在金堤河國家指定河段限額以上取水,應當依法向黃河流域管理機構申請取水許可;其他取水應當依法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審批主管部門申請取水許可。
第八條 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用水單位,以及由供水單位供水並且年用水量達到一定用水規模的非居民用水單位,實行計畫用水管理。需要對非居民用水單位實行計畫用水管理的用水規模,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節約用水工作需要合理確定。
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用水單位的用水計畫,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取水口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由供水單位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單位,實行計畫用水管理的,其用水計畫由供水單位的主管部門下達,並抄送同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取用多種水源的用水單位,應當分別核定並下達用水計畫。
用水計畫不得擅自變更,因建設、生產、經營等需要調整用水計畫的,應當重新核定下達。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年使用黃河水10萬立方米以上,並且年超計畫用水10%以上的用水單位組織開展用水審計,對照用水定額指標和有關標準對用水的各個環節進行剖析、審核,並督促、指導其開展水平衡測試,查找超計畫用水原因,制定節約用水方案和措施。
第十條 黃河河道外生態補水為特定用水,不得改變用途。
黃河河道外生態補水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部門編制實施方案,經有管轄權的黃河河務部門同意,按照黃河水量調度計畫管理程式組織實施。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態補水協調和生態效果評估,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水質監測,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生態補水經費保障。
第十一條 位山、彭樓、陶城鋪、郭口等引黃灌區應當採取以下措施,加強節水型灌區建設,促進黃河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
(一)建立健全用水全過程節水管理制度;
(二)加強渠系量測設施設備的建設,做好水量、含沙量、墒情等信息監測分析工作,為最佳化配置水資源提供依據;
(三)對蓄水、輸水等各類工程採取防滲漏措施,研究推廣渠道襯砌、管道輸水等節水技術,提高用水效率;
(四)建立灌區智慧型套用平台,加強數字灌區建設,提高現代化管理水平。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大型引黃灌區發展需要,組織編制沉沙池綜合利用規劃,合理施劃清淤棄土範圍,科學利用沉沙池土地資源,發揮好輸水沉沙、堆放清淤棄土等功能,保障灌區正常運行。
沉沙池所在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沉沙池生態環境治理,促進沉沙池生態環境改善。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農業發展實際和水資源條件,實施農藝節水措施。鼓勵合理種植低耗水農作物,推廣耐旱農作物新品種,最佳化農業種植結構,發展節水高效現代農業。
鼓勵開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推廣渠道襯砌、噴灌、微灌、低壓管道輸水灌溉、水肥一體化等節水方式,提高用水效率。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地下水取水總量不得超過本行政區域地下水取水總量控制指標,並應當符合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標要求。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區域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未經批准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和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內的自備水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限期封閉。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下水水源補給保護,充分利用自然條件補充地下水,有效涵養地下水水源。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再生水利用專項規劃,推行再生水利用優惠政策,加強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推進再生水輸配管網和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
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從事再生水經營,提高再生水利用率。
第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污水處理廠,應當採用先進的污水處理技術、工藝,具備條件的應當建設人工濕地水質淨化等工程設施,提高排放水質,滿足區域內生態補水、工業生產和市政雜用等用水水質需求。
第十七條 再生水輸配管網覆蓋區域內或者有條件使用再生水的工業企業、園林綠化、環境衛生、生態景觀、建築施工等,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優先使用再生水。
工業集聚區、化工園區等應當統籌規劃建設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和再生水利用系統,推進園區內企業間用水系統集成最佳化,實現串聯用水、分質用水、一水多用和梯級利用。
火力發電、石油化工、有色金屬、造紙、印染等高耗水行業項目,具備使用再生水條件但未有效利用的,應當嚴格控制新增取水許可。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扶持節水技術、設備和產品的研究開發、推廣和套用,推動節水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培育和發展節水產業。
鼓勵用水單位與節水服務組織簽訂節水服務契約,由節水服務組織提供節水診斷、融資、改造等服務。對節水服務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資金支持、稅費優惠等扶持政策。
第十九條 對在黃河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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