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黃河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辦法

淄博市黃河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辦法

《淄博市黃河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辦法》已由淄博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於2022年12月23日通過,並經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批准,2023年1月17日淄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六屆〕第25號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淄博市黃河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月17日
  • 實施時間:2023年4月1日
  • 發布單位:淄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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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了加強黃河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提高用水效率,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黃河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黃河水資源,是指利用取(蓄、調)水工程或者設施取用的黃河水,包括從引黃渠道、大蘆湖水庫或者新城水庫等取用的黃河水。
  第三條 本市黃河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應當堅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遵循節水優先、總量管控、集約高效原則,優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態用水,統籌生產用水。
  編制重大建設項目布局規劃、產業聚集區規劃、相關行業專項規劃等,涉及水資源開發利用的,應當進行規划水資源論證,並結合現代水網建設,強化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發揮黃河水資源最大效益。
  引黃供水應當採取規模化、集約化管理模式,提高黃河水資源綜合利用效率。
  第四條 本市黃河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實行流域管理和區域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黃河供水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推進黃河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主體責任,全面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深度節水控水,推進水資源循環利用。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黃河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市級黃河河務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負責黃河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相關管理和監督工作。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應急管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行政審批、城市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黃河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有關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級黃河河務主管部門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協同推進配水會商、水量調度、信息共享等工作。
  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用水總量和強度控制目標體系。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市水資源狀況、供用水情況及調(蓄)水工程等實際,將黃河水資源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合理統籌分配到黃河供水區各區縣。黃河供水區各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上級確定的控制目標進行用水總量控制。
  第六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取用黃河水資源,應當依法取得取水許可。
  第七條 本市引取黃河水資源的水量調度實行年度引水計畫與月(旬)水量調度計畫相結合的調度方式。
  市級黃河河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年度引水計畫,分別報送上級主管部門。
  第八條 取用黃河水資源應當實行計量和統計管理制度。
  引黃調水工程及大中型灌區渠首取水口應當安裝取用水線上監測計量設施。
  黃河供水區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和供水單位應當準確統計用水量,並建立台賬。
  第九條 黃河水資源用水單位應當執行用水定額(計畫),按照規定開展水平衡測試;超過用水定額的,應當採取節水措施。
  公共供水單位應當定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黃河水資源取用水戶實際用水量,對非居民用水超過定額(計畫)部分按照基本水價累進收取水費,並將加價收費執行情況報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條 市和黃河供水區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引取黃河水資源應急抗旱、河道外生態用水調度保障機制。
  實施黃河河道外生態補水,應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生態環境等部門組織申請單位編制實施方案,市級黃河河務主管部門組織論證審查,報上級黃河河務主管部門核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推廣農業節水技術、工藝和設備,發展節水灌溉,建設節水型農業示範區和節水型灌區。已建成的農業灌溉設施應當明確管護主體,落實管護責任,保證農業灌溉設施在設計使用期限內正常運行。
  市、區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鎮人民政府,加強小麥、玉米等各類農作物節水抗旱品種選育、引進,推廣測墒灌溉、保水劑套用、水肥一體化等節水措施,提高用水效率。
  第十二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水資源條件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合理調整產業結構布局,高效利用水資源,嚴控高耗水工業項目建設,推動節水型企業和節水型工業園區建設,引導園區實行企業間串聯用水、梯級用水、循環用水。高耗水工業企業應當實施節水技術改造。
  第十三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強化服務業節水管理,嚴控高耗水服務業用水。
  洗浴、洗車、賓館等行業應當安裝節水器具設備,提高水循環利用率。
  第十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更新改造超過合理使用年限、材質落後或者受損失修的供水管網,開展公共機構節水技術改造,完善農村集中供水和節水配套設施,推廣普及節水器具。
  第十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再生水利用的體制機制,將污水處理設施及再生水設施建設納入城市發展規劃,加大再生水利用配套工程建設。新建、改建、擴建污水處理廠應當採用先進的污水處理技術、工藝,提高水質標準。
  再生水輸配管網覆蓋區域內或者有條件使用再生水的工業企業、園林綠化、環境衛生、生態景觀、建築施工、農田灌溉、河道生態補水等,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優先使用再生水。
  第十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黃河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宣傳教育。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黃河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公益宣傳,對浪費黃河水資源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節水錶揚獎勵、農田灌溉用水精準補貼、價格調節等節水激勵機制,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
  第十八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黃河河務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執法協調機制,依法對黃河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門、黃河河務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權依法予以處罰。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黃河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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