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黃河流域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規定

《濟南市黃河流域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規定》是2022年11月23日濟南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黃河流域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規定
  • 實施時間:2023年4月1日 
制定背景,發展歷程,規定全文,

制定背景

隨著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戰略的實施,濟南市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對水資源的需求呈增長趨勢,水已經成為濟南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關鍵制約因素,亟需制定黃河流域水資源節約集約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落實“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原則,把水資源作為最大的剛性約束,對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行系統規範,全面提升濟南市水資源利用效率。
近年來,濟南市強化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大力推進節水典範城市建設,有效保障了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戰略的實施。但是,濟南市在工業和農業等重點領域節水、現代水網建設、水資源最佳化配置以及節水管控等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和差距。
圍繞貫徹落實“四水四定”原則,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按照省人大常委會關於沿黃九市開展“黃河流域水資源保護和節約集約利用”主題協同立法的工作要求,在濟南市水資源方面地方性法規較為全面完善的基礎上,以“小切口”立法形式,制定《濟南市黃河流域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規定》,堅持節水優先、統籌兼顧、集約使用、精打細算,加快推進現代水網建設,強化重點領域節水管控,推進再生水循環利用,加強多水源最佳化配置,促進黃河流域水資源節約集約和高效利用。

發展歷程

2022年11月23日濟南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23年1月10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批准。

規定全文

第一條 為了全面落實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重大國家戰略,加強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山東省水資源條例》《山東省節約用水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黃河流域以及黃河供水區相關區域的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以及相關活動,適用本規定。
法律、法規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其他流域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 水資源的節約集約利用應當服從黃河流域生態保護要求,與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相協調,遵循節水優先、統籌兼顧、集約使用、精打細算的原則,用足再生水,控采地下水,促進多水源最佳化配置、高效利用。
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要求,建立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統籌協調機制,研究現代水網規劃建設、水資源最佳化配置,協調跨區域水資源聯合調度等重大問題,推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
第五條 市、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工作。
黃河流域管理機構、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園林和林業綠化、行政審批服務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現代水網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結合當地水資源條件和經濟社會發展布局,統籌規劃編制、資金投入、用地保障。編制現代水網建設規劃應當經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規劃建設引調水和調蓄工程、區域水系連通工程、城鄉供水工程、雨洪資源利用工程和灌區續建配套改造等農田水利工程,完善區域水資源配置體系。
第七條 水資源配置應當堅持先節水後調水、先地表水後地下水的原則,統籌當地地表水、地下水、區域外調水、非常規水等各類水資源,實現最佳化配置。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水工程聯合調度和調控機制,綜合利用各類水資源,優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態用水,統籌生產用水,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
第八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嚴格落實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堅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嚴格實行區域用水總量、用水強度控制,依據當地水資源狀況和黃河水等水量分配實際,合理確定城市空間布局與規模、產業結構、人口規模。
第九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水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依據黃河流域水資源評價和承載能力調查評估結果,嚴格落實管控措施,實施綜合治理。
第十條 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應當與水資源條件、水環境承載能力相適應。
編制工業、農業、畜牧業、林草業、能源、交通運輸、旅遊、自然資源開發等專項規劃和開發區、新區規劃等,涉及水資源開發利用的,應當進行規划水資源論證。未經論證或者經論證不符合水資源強制性約束控制指標的,規劃審批機關不得批准該規劃。
第十一條 本市依照法定許可權批准設立的開發區、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區域,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推行水資源論證區域評估,明確用水總量上限、用水效率控制目標和水資源配置方案,提出建設項目準入的用水定額標準和節約集約用水的具體措施。
第十二條 用水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強制性用水定額,超過強制性用水定額的,應當限期實施節水技術改造。
第十三條 市、黃河流域有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發展高效節水農業,推進高標準農田建設,完善農業節水設施和農業用水計量設施,推廣高效節水灌溉和水肥一體化等技術,選育低耗水、高耐旱農作物,降低農業耗水量,促進農業節水增效。禁止取用深層地下水用於農業灌溉。
第十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能源、化工、建材等高耗水產業節水減排,限制高耗水產業發展。列入高耗水產業準入負面清單和淘汰類高耗水產業目錄的建設項目,取水申請不予批准。
禁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國家和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藝、設備和產品。
工業企業應當推進水循環使用、梯級利用、分質利用,優先採用節水技術裝備。工業間接冷卻水、冷凝水應當循環利用或者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第十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實施城鄉老舊供水設施和管網改造,推廣普及節水型器具,嚴格控制高耗水服務業用水,完善農村集中供水和節水配套設施。
公共供水單位應當採用先進制水技術,加強對供水設施的維護、改造,確保管網漏損率符合國家標準;超過國家標準的部分不得計入供水定價成本。
第十六條 編制節約用水規劃應當按照國家節水型城市要求,確定再生水利用目標。城市新區建設、舊城改造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鋪設再生水利用管網,應當與再生水生產能力、終端用水量相匹配。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選定具有相應條件的企業負責再生水設施的建設、運營、管理。再生水經營單位應當保證再生水的水質、水壓符合國家標準,並與用戶簽訂再生水供用協定。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再生水利用設施用地規劃保障、財政補助等措施促進再生水利用。
第十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區域性水權交易機制,依託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支持水權在流域之間、區域之間、行業之間、用水單位之間流轉。
第十八條 在公共機構、公共建築、高耗水行業和服務業以及高效節水灌溉、公共管網漏損控制和水環境治理等項目中,引導和推動用水單位採用契約節水管理。
第十九條 鼓勵金融機構開展節水貸業務,探索開展節水項目小額貸款貼息試點。
支持政府性基金、專項債券用於節水項目建設,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節水項目建設運營。
對水效領跑者或者在節約用水、減少水資源消耗方面取得顯著成效的,在非常規水開發利用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在研究推廣節水技術、工藝、設備、產品等方面有突出貢獻的,由市、區縣人民政府給予財政補助或者資金扶持。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吊銷取水許可證:
(一)用水單位用水超過強制性用水定額,未按照規定期限實施節水技術改造的;
(二)農業灌溉取用深層地下水的。
第二十一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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