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澤市黃河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促進條例

菏澤市黃河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促進條例

《菏澤市黃河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促進條例》是2023年1月17日菏澤市頒布的條例,是菏澤市首次參與的山東省人大常委會主導的沿黃九市協同立法項目。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菏澤市黃河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促進條例
  • 頒布時間:2023年1月17日
  • 發布單位:菏澤市人民政府 
發展歷程,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發展歷程

2022年12月16日菏澤市第二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23年1月10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批准。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黃河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提高用水效率,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黃河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黃河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應當堅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遵循節水優先、總量管控、分級管理、統籌高效的原則,優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態用水,統籌農業、工業等生產用水需求。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黃河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工作的領導,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推進各領域深度節水控水,促進黃河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
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黃河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黃河河務部門按照職責負責黃河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相關管理和監督工作。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應急管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行政審批服務、林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黃河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黃河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水資源統一配置,合理利用地表水、控制開採地下水、高效利用黃河水和南水北調水,提高再生水、礦坑排水、微鹹水、集蓄雨水等非常規水利用率。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現代水網建設,因地制宜推進水利工程建設和管護,建立與水資源最佳化配置相適應的水利工程體系。
第七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開發利用黃河水資源總量控制工作負總責。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黃河河務部門應當依據省分配本市的總量指標,結合本市水資源狀況、供用水情況及調(蓄)水工程等實際,將黃河水資源用水總量指標合理統籌分配到黃河供水區各縣(區)。
鼓勵開展多種形式的水權交易,促進黃河水資源節約、保護和高效利用。
第八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黃河河務部門和供用水單位依據用水需求編制黃河水資源年度和月(旬)引水計畫建議,經省級黃河河務部門批准後實施。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配合市級黃河河務部門對黃河水量分配方案和黃河水資源引水計畫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九條 取用黃河水資源應當實行計量和統計管理制度。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落實用水統計管理要求,開展用水統計工作。黃河水資源用水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節約用水管理制度,做好用水記錄和統計台賬,加強對用水狀況的日常管理。
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廣農業節水技術、工藝和設備,發展節水灌溉,建設節水型農業示範區和節水型灌區。已建成的農業用水設施不符合節水灌溉標準的,應當進行更新改造。
市、縣(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節水抗旱糧種選育,推廣測墒灌溉、保水劑套用、水肥一體化等節水措施,提高黃河水資源用水效率。
第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黃河水資源條件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合理調整產業結構布局,高效利用水資源,嚴格限制高耗水、高污染或者高耗能項目建設,推動節水型企業和節水型工業園區建設,引導園區實行企業間串聯用水、梯級用水、循環用水。
工業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發布的高耗水產業準入負面清單和淘汰類高耗水產業目錄,套用高效冷卻、無水清洗、廢污水再生利用、高耗水生產工藝替代等節水工藝和技術,淘汰落後的技術裝備。
第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強化服務業節水管理,嚴控高耗水服務業用水。
洗浴、洗車、賓館等行業以及機場、車站、高速公路服務區等應當安裝節水器具設備,提高水循環利用率。
第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節水型城市建設,改造提升城鎮供水體系和供水管網,完善農村集中供水和節水配套設施建設,推廣普及節水型用水器具,引導城鄉居民形成節水型生活方式。
第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再生水利用的體制機制,將污水處理設施及再生水設施建設納入城市發展規劃,加大再生水利用配套工程建設。
石油化工、冶金、紡織、造紙、熱電等高耗水行業用水,市政、環衛、園林綠化等公共用水,觀賞性景觀用水、生態濕地等生態用水,建築施工等生產用水,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第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黃河河務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執法協調機制,依法對黃河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
第十六條 鼓勵用水單位根據用水情況開展水平衡測試,合理評價用水效益,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水平衡測試有關標準,對水平衡測試工作進行技術指導和監督。
第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黃河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的資金投入機制,落實國家節能節水稅收優惠政策,建立完善節水獎勵、農業用水精準補貼、價格調節等節水激勵機制,引導社會資本投入節水產業。
第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黃河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的宣傳教育。
報紙、廣播、電視、網路等各類媒體應當加強黃河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的公益宣傳。
第十九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黃河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引黃河水占菏澤市總用水量的40%,對支撐菏澤市居民飲用水安全、工業發展、糧食安全、生態修復等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保障作用。作為黃河入魯第一市,因其獨特的區位優勢在山東省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做好黃河流域協同立法工作是推動實現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重大國家戰略的法治實踐,也是運用法治手段規範黃河水資源利用助力菏澤市經濟和社會高質量發展的現實需要。
條例貫徹執行中央、省委相關政策,緊扣黃河水資源保護利用等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找準體制機制障礙,提出切實有效措施,把中央決策部署和省委工作安排落實到地方立法工作之中。
條例貫徹省人大常委會“主題協同、特色鮮明”的立法思路,以黃河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為根本目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和水資源管理新要求,從黃河水資源的取用、行業節水等方面進行了制度設計。
條例規定了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黃河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工作的領導,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推進各領域深度節水控水,促進黃河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明確了水務部門、黃河河務部門的具體職責,政府相關部門的職責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職責。
條例在注重提高農業、工業、生活等行業水資源利用效率的同時,從鼓勵開展多種形式的水權交易,完善黃河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的資金投入機制,落實國家節能節水稅收優惠政策,建立節水激勵機制,引導社會資本投入節水產業,多渠道開展宣傳教育等方面進行了規定,旨在全方位多角度促進菏澤市黃河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
為確保條例的貫徹實施,市人大常委會將持續聚焦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重大戰略,綜合運用聽取匯報、執法檢查、專題調研、代表視察等多種形式,全面了解和掌握條例貫徹執行情況,及時發現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全力督促條例的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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