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機制,科學有序高效應對突發環境事件,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環境安全,促進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衡水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 頒布時間:2020年4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0年4月30日
  • 發布單位:衡水市人民政府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一、總則
  (一)編制目的
  (二)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河北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河北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衡水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及相關法律、法規等,制定本預案。
  (三)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衡水市境內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
  突發環境事件是指由於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等因素,導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或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採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氣污染、水體污染、土壤污染等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和輻射污染事件。
  核設施及有關核活動發生的核與輻射事故所造成輻射污染事件的應對工作、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等,按照其他相關應急預案規定執行。
  (四)工作原則
  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協調聯動,快速反應、科學處置,資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則。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立即自動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五)事件分級
  按照事件嚴重程度,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見附屬檔案1。
  (六)預案體系
  本預案對各縣市區制定本轄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具有指導作用,與衡水市其他突發環境事件相關預案或方案、各縣市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工業園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環境風險企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共同構成衡水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各級預案配合發揮作用。
  各縣市區根據本預案制定或修訂本轄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各相關部門根據本預案制定或修訂突發環境事件部門應急預案或在本部門應急預案中增加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相關內容或制定或修訂現場處置工作方案;工業園區根據本預案及相關管理規定製定或修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環境風險企業根據本預案及相關管理要求制定或修訂企業相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二、組織機構及職責
  (一)指揮機構
  1.市級層面組織指揮機構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市級層面一般突發環境事件應對指導協調、調查處理和環境應急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當發生較大、重大或特別重大的突發環境事件時,成立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組織和指揮應急處置工作。
  對需要國家或省層面協調處置的跨省級、跨市級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請求,或由市生態環境局向省生態環境廳提出請求。
  2.縣級層面組織指揮機構
  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明確相應組織指揮機構。市內跨行政區域的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由有關行政區域政府共同負責,或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政府負責。
  發生超出事發地政府處置能力的突發環境事件時,事發地政府結合自身實際開展先期處置的同時,及時報請上級人民政府組織處置或者實施救援、增援。
  各級政府及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
  3.現場指揮機構
  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政府根據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負責現場組織指揮工作。參與現場處置的有關單位和人員要服從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二)應急指揮部組成及職責
  衡水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是處置本市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的突發環境事件組織指揮機構。指揮部指揮長由分管生態環境工作的副市長擔任,統一領導、組織和指揮應急處置工作;副指揮長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市生態環境局局長擔任,負責協助指揮長領導、組織和指揮應急處置工作。
  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生態環境局,由生態環境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其主要職責是:按照應急指揮部的要求,定期組織應急演習和人員培訓工作,定期檢查應急監測裝備的配備與維護情況,及時向應急指揮部報告有關信息,傳達落實應急指揮部的相關指示和要求,並完成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市有關部門為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並組成相應工作組。
  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由市生態環境局、市應急管理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政府新聞辦、市委網信辦、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氣象局、衡水車務段、衡水軍分區、衡水武警支隊等部門和單位組成。具體組成和職責分工如下。
  1.應急處置組
  由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市應急管理局牽頭,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局、衡水軍分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衡水武警支隊等參加。
  主要職責:收集匯總相關數據,及時掌握突發事件的地點及影響範圍,組織進行技術研判,開展事態分析;迅速組織切斷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徑,確定防止污染物擴散的程式;組織採取有效措施,消除或減輕已經造成的污染;明確不同情況下的現場處置人員須採取的個人防護措施;組織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方式和途徑,疏散受威脅人員轉移至安全緊急避險場所;協調軍隊、武警等有關力量參與應急處置。
  2.應急監測組
  由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市應急管理局牽頭,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氣象局、衡水軍分區等參加。
  主要職責: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種類、性質及事發地氣象、自然、社會環境狀況等,明確相應的應急監測方案及監測方法;確定污染物擴散範圍,明確監測布點和頻次,做好大氣、水體、土壤等應急監測,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提供依據;協調軍隊力量參與應急監測。
  3.醫學救援組
  由市衛生健康委會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牽頭,市生態環境局等參加。
  主要職責:組織開展傷病員醫療救治、應急心理援助;指導和協助開展受污染人員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飲用水的生產、加工、流通和食用,防範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集體中毒等。
  4.應急保障組
  由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牽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商務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衡水車務段等參加。
  主要職責:指導做好事件影響區域有關人員的緊急轉移和臨時安置工作;組織做好環境應急救援物資及臨時安置重要物資的緊急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工作;及時組織調運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民眾基本生活和市場供應;開展應急測繪,及時獲取突發事件的地點、影響範圍和周邊地理、地形情況。
  5.新聞宣傳組
  由市政府新聞辦牽頭,市應急管理局、市委網信辦、市生態環境局、市公安局、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等參加。
  主要職責:根據情況及時設立新聞中心,組織開展事件進展、應急工作情況等信息發布,加強新聞宣傳報導;收集分析市內外輿情和社會公眾動態,加強媒體、電信和網際網路管理,正確引導輿論;通過多種方式,通俗、全面、前瞻地做好相關知識普及;及時澄清不實信息,回應社會關切。
  6.社會穩定組
  由市公安局牽頭,市應急管理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司法局、市商務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生態環境局等參加。
  主要職責:加強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藉機傳播謠言製造社會恐慌、哄搶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場監管和調控,打擊囤積居奇行為。
  工作組設定、組成和職責可根據工作需要適當調整。
  三、預警與報告
  (一)監測和風險分析
  衡水市各相關職能部門及時收集、整理、分析行政區域範圍內或周邊相鄰區域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相關信息。重點對以下區域進行監測監控:衡水湖、石津乾渠、瀦龍河、滹沱河、滏陽河、滏陽新河、滏東排河、索瀘河—老鹽河、清涼江、江江河、衛運河—南運河等地表水體;飲用水源地等重要地下水體;冀衡路、106國道、千武路、衡德線、安鄭線、故昔線、衡井線、正港線、邢德線、肅臨線、京衡大街、威武大街等主要危險化學品運輸道路;居民聚集區、醫院、學校等敏感區域;生態紅線區、風景名勝區;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和重金屬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運輸管理單位及周邊環境保護目標。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要加強日常環境監測,利用現代信息技術,並對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信息加強收集、分析和研判。應急管理、交通運輸、公安、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農業農村、衛生、氣象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應及時將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通報同級生態環境部門。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落實環境安全主體責任,定期排查環境安全隱患,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健全風險防控措施。當出現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情況時,要立即報告當地生態環境部門。
  (二)預警
  1.預警分級
  對可以預警的突發環境事件,按照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大小、緊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將預警分為四級,由低到高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
  預警級別的具體劃分標準,按照環境保護部制定的相關標準執行。
  2.預警信息發布
  各級生態環境、應急管理、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農業農村等部門研判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應當及時向本級政府提出預警信息發布建議,同時通報同級相關部門和單位。本級政府或其授權的有關部門,及時通過電視、廣播、報紙、網際網路、手機簡訊、當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區域公眾發布預警信息,並通報可能影響到的相關地區。可能影響到的相關地區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
  上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將監測到的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有關信息,及時通報可能受影響地區的下級生態環境部門。
  3.預警行動
  預警信息發布後,當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視情況採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及專家,及時對預警信息進行分析研判,預估可能的影響範圍和危害程度。
  (2)防範處置。迅速採取有效處置措施,控制事件苗頭。在涉險區域設定注意事項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標誌,利用各種渠道增加宣傳頻次,告知公眾避險和減輕危害的常識、需採取的必要的健康防護措施。
  (3)應急準備。提前疏散、轉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並進行妥善安置。責令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後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並調集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對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相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加強環境監管。
  (4)輿論引導。及時準確發布事態最新情況,公布諮詢電話,組織專家解讀,視情況召開新聞發布會。加強相關輿情監測,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4.預警級別調整和解除
  發布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的政府或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應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和採取措施的效果適時調整預警級別;當判斷不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或危險已經消除時,宣布解除預警,適時終止相關措施。
  (三)信息報告與通報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涉事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必須採取應對措施,並立即向生態環境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同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因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等因素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管理、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應及時通報同級生態環境部門。生態環境部門通過網際網路信息監測、環境污染舉報熱線等多種渠道,加強對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時掌握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情況。
  事發地生態環境部門接到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或監測到相關信息後,應立即進行核實,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和類別作出初步認定,按照國家規定的時限、程式和要求向上級生態環境部門和同級政府報告,並通報同級其他有關部門。突發環境事件已經或可能涉及相鄰行政區域的,事發地政府或生態環境部門應及時通報相鄰行政區域同級政府或生態環境部門。地方各級政府及其生態環境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逐級上報,必要時可越級上報。
  接到已經發生或可能發生跨縣級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時,市生態環境部門要及時通報相關縣生態環境部門;接到已經發生或可能發生跨市級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時,市生態環境部門要及時通報相關市生態環境部門,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和省生態環境部門報告。
  對以下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市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向省政府報告:
  1.初判為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
  2.可能或已引發群體性事件的突發環境事件;
  3.可能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4.涉及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且一時無法辨別影響程度的突發環境事件;
  5.認為有必要報告的其他突發環境事件。
  對情況不夠清楚、要素不全的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信息,以及事件發生在敏感區域、特殊時期或可能演化為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級標準限制,應當邊報告、邊核實。無法立即核實清楚的,應當先報告,並註明“正在核實中”,同時指定專人跟蹤核實上報。必要時可以越級報告。
  四、應急處置
  (一)回響分級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嚴重程度和發展態勢,將應急回響設定為Ⅳ級、Ⅲ級、Ⅱ級、Ⅰ級四個等級。初判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啟動Ⅳ級應急回響,由事發地縣市區政府負責應對工作,衡水高新區、濱湖新區範圍內的由事發地管委會負責應對工作;初判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啟動Ⅲ級應急回響,由市政府負責應對工作;初判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分別啟動Ⅰ級、Ⅱ級應急回響,在積極應對的同時立即上報省政府,由省政府負責應對工作。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在易造成重大影響的地區或重要時段時,可適當提高回響級別。應急回響啟動後,可視事件損失情況及其發展趨勢調整回響級別,避免回響不足或回響過度。
  (二)回響措施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各有關地方、部門和單位根據工作需要,組織採取以下措施。
  1.現場應急處置
  涉事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要立即採取停產、封堵、圍擋、噴淋、轉移等措施,切斷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擴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質和消防廢水、廢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處置工作。當涉事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不明時,由當地生態環境部門組織對污染來源開展調查,查明涉事單位,確定污染物種類和污染範圍,切斷污染源。
  事發地政府應組織制定綜合治污方案,採用監測和模擬等手段追蹤污染氣體擴散途徑和範圍;採取攔截、導流、疏浚、防滲漏等形式防止水體污染擴大;採取隔離、吸附、打撈、氧化還原、中和、沉澱、消毒、去污洗消、臨時收貯、微生物消解、調水稀釋、轉移異地處置、臨時改造污染處置工藝或臨時建設污染處置工程等方法處置污染物。必要時,要求其他排污單位停產、限產、限排,減輕環境污染負荷。
  (1)對於突發水污染事件,開展以下應急處置工作:
  ①污染源控制
  企業有毒有害物質泄漏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根據企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控制污染源,由企業第一時間採取堵漏、倒罐、關閉閘閥等措施減少或消除有毒有害物質泄漏。泄漏源控制難度過大時,應急指揮部組織專家會商後提出污染源控制方案。
  交通事故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泄漏引起的突發環境事件,及時採取堵漏、倒罐等措施,減少或消除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泄漏,難以控制時,應根據現場地形、污染物走向實施污染物攔截、導流、暫存等措施。
  ②污染物攔截
  涉水突發環境事件,根據豐水期、枯水期的具體水文條件,在污染源周圍、污染物傳輸途徑中、敏感目標周圍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合適位置,採取設立圍欄、圍堰、開挖導流溝、築壩、落閘蓄水等方式,控制或減緩污染擴散。
  ③污染物去除
  陸地表面的污染物,通過收集轉移、根據污染物性質採用石灰或沙土吸附等方式去除。
  水體中的污染物,根據污染物性質和濃度,採取投放藥劑等方式去除污染物,或採取開閘放水稀釋污染物至達標水平的方式消除污染。
  (2)對於突發大氣污染事件,開展以下應急處置工作:
  ①污染源控制
  根據企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控制污染源,由企業第一時間採取堵漏、倒罐、關閉閘閥等措施減少或消除有毒有害物質泄漏。
  火災、爆炸事故引發突發大氣污染事件,或有毒有害氣體泄漏伴隨火災、爆炸事故的,第一時間進行處置,防止災害擴大。
  ②污染物去除
  在污染源周圍採取噴淋、水幕等方式,將大氣中的污染物轉移至水中,按照水污染的方式處置。
  2.轉移安置人員
  轉移人員工作由應急處置組負責,市生態環境局牽頭相關部門參與,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及事發地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建立現場警戒區、交通管制區域和重點防護區域,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的方式和途徑,有組織、有秩序地及時疏散轉移受威脅人員和可能受影響地區居民,確保生命安全。安置人員由應急保障組負責,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應急管理局牽頭,相關部門參與,妥善做好轉移人員安置工作,確保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和必要醫療條件。
  3.醫學救援
  醫學救援工作由醫學救援組負責,市衛生健康委牽頭,相關部門參與,迅速組織當地醫療資源和力量,對傷病員進行診斷治療,根據需要及時、安全地將重症傷病員轉運到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加強救治。指導和協助開展受污染人員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視情增派醫療衛生專家和衛生應急隊伍、調配急需醫藥物資,支持事發地醫學救援工作。做好受影響人員的心理援助。
  4.應急監測
  應急監測工作由應急監測組負責,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市應急管理局牽頭相關部門參與,加強大氣、水體、土壤等應急監測工作,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種類、性質及當地自然、社會環境狀況等,明確相應的應急監測方案及監測方法,確定監測的布點和頻次,調配應急監測設備、車輛,及時準確監測,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5.市場監管和調控
  市場監管和調控工作由社會穩定組、醫學救援組負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相關部門密切關注受事件影響地區市場供應情況及公眾反應,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場監管和調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飲用水的生產、加工、流通和食用,防範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集體中毒等。
  6.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
  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工作由新聞宣傳組負責,市政府新聞辦牽頭,相關部門參與,通過政府授權發布、發新聞稿、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組織專家解讀等方式,藉助電視、廣播、報紙、網際網路等多種途徑,主動、及時、準確、客觀地向社會發布突發環境事件和應對工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7.維護社會穩定
  維護社會穩定工作由社會穩定組負責,由市公安局牽頭相關部門參與,加強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藉機傳播謠言製造社會恐慌、哄搶救災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發生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三)市級層面應對工作
  初判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或事件情況特殊時,市生態環境局視情況派出工作組赴現場指導當地開展應急處置、應急監測、原因調查等工作,並根據需要上報市政府協調有關方面提供應急隊伍、物資、技術等支持。
  初判發生較大、重大或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或事件情況特殊時,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指揮部主要開展以下工作:
  1.根據需要赴事發現場或派出前方工作組赴事發現場協調開展應對工作,對發生超出市政府處置能力突發環境事件及時向省政府報告;
  2.了解事件情況、影響、應急處置進展及當地需求等;
  3.組織指揮部成員單位、專家組進行會商,研究分析事態,指導地方制定應急處置方案,部署應急處置工作;
  4.根據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請求,組織協調相關應急隊伍、物資、裝備等,為應急處置提供支援和技術支持;
  5.對跨縣級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進行協調;
  6.統一組織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
  7.指導開展事件原因調查及損害評估工作;
  8.研究決定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的請求事項;
  9.組織開展事件調查。
  (四)回響終止
  當事件條件已經排除、污染物質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時,由啟動回響的政府終止應急回響。
  五、後期工作
  (一)損害評估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回響終止後,要及時組織開展污染損害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評估結論作為事件調查處理、損害賠償、環境修復和生態恢復重建的依據。
  (二)事件調查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根據有關規定,由生態環境部門牽頭,可會同監察機關及有關部門組織開展事件調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質,提出整改防範措施和處理建議。
  (三)善後處置
  事發地政府要及時組織制定補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和環境恢復等善後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保險機構要及時開展相關理賠工作。
  (四)總結評估
  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縣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及時總結事件發生原因、性質、經過,以及造成的人身傷亡、直接經濟損失、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等情況;評估事發單位、政府及相關部門的風險防範、隱患整改、應急處置和責任追究等情況,提出突發環境事件防範和整改措施建議,向上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六、保障措施
  (一)隊伍保障
  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市應急管理局牽頭環境應急隊伍建設,各級環境應急監測隊伍、消防救援隊伍、大型國有骨幹企業應急救援隊伍及其他有關方面應急救援隊伍等力量,要積極參加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應急處置與救援、調查處理等工作。發揮環境應急專家組作用,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方案制定、污染損害評估和調查處理工作提供決策建議。市、縣政府要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安全知識培訓和加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演練,強化環境應急救援隊伍能力建設,加強環境應急專家隊伍管理,提高突發環境事件快速回響及應急處置能力。
  (二)物資與資金保障
  應急管理部門和發展改革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做好環境應急救援物資緊急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和環境恢復治理工作的需要。
  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加強應急物資儲備,鼓勵支持社會化應急物資儲備,保障應急物資、生活必需品的生產和供給。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對當地環境應急物資儲備信息的動態管理。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經費首先由事件責任單位承擔。縣級以上政府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供資金保障。
  (三)通信、交通與運輸保障
  各級政府及其通信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通信保障體系,確保應急期間通信聯絡和信息傳遞需要。交通運輸部門要健全公路、鐵路、航空、水運緊急運輸保障體系,保障應急回響所需人員、物資、裝備、器材等的運輸。公安部門要加強應急交通管理,保障運送傷病員、應急救援人員、物資、裝備、器材車輛的優先通行。
  (四)技術保障
  支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和監測先進技術、裝備的研發。依託環境應急指揮技術平台,實現信息綜合集成、分析處理、污染損害評估的智慧型化和數位化。
  七、附則
  (一)預案管理
  預案實施後,市生態環境局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並根據實際,適時組織評估與修訂。各縣市區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或修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制定或修訂完成後15日內向河北省生態環境廳備案。
  (二)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關於印發〈衡水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衡政辦字〔2016〕118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一、起草背景
為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2019年中央政治局第十九次集體學習時強調的“要加強應急預案管理,健全應急預案體系,落實各環節責任和措施”重要指示,根據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進一步完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提高預案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確保能夠快速、有序、高效應對突發環境事件,最大程度預防和減少突發環境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維護廣大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和諧穩定。
二、《預案》主要內容
修訂後的《預案》共分為7個部分。
第一部分為總則,對編制目的、編制依據、適用範圍、工作原則、事件分級和預案體系進行說明。
第二部分為組織機構及職責,明確了市級、縣級層面指揮機構對應職責範疇以及市級應急指揮部組成和各應對工作組職責。
第三部分為預警與報告,其中監測和風險分析部分根據衡水市本地實際,提出對重點區域進行監測監控,預警、信息報告與通報明確了預警啟動及信息報告流程。
第四部分為應急處置,明確了回響分級、回響措施、市級層面應對工作以及回響終止條件。在回響措施中根據不同的類型的突發事件提出了應急處置一般流程,對應急處置具有指導作用。
第五部分為後期工作,從損害評估、事件調查、善後處置和總結評估方面提出了要求。
第六部分為保障措施,從隊伍保障、物資與資金保障、通信交通與運輸保障、技術保障等方面對保障措施提出要求。
第七部分為附則,明確預案實施後相關部門對預案的管理及各縣市區政府制定、修訂預案的要求,並明確預案實施時間。
三、主要修訂內容
此次對2016年印發的《衡水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修訂的重點內容主要有以下4個方面。
(一)根據衡水市機構改革部門劃分,更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組成部門,對市應急管理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局、市衛生健康委、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名稱進行調整。
(二)在“組織機構及職責”部分根據機構改革後確定職能對部分市直部門在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組中的職責進行相應調整。
(三)在“預警與報告”部分增加“監測和風險分析”一節,結合衡水實際情況,進一步明確重點監測、監控環境風險源、風險受體類型,以便通過監測、防控減少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有效保護受體目標。
(四)在“應急處置”部分細化回響措施,增加突發水污染事件和突發大氣污染事件應急處置的一般流程,提高預案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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