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楚雄州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是楚雄州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7月19日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楚雄州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 頒布時間:2022年7月19日
  • 實施時間:2022年7月19日
  • 發布單位:楚雄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
1總則
1.1編制目的
建立我州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機制,規範程式,明確職責,提高應對處置突發環境事件能力,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環境安全,促進我州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
《關於印發〈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
《雲南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
《雲南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試行)》
《雲南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根據以上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結合楚雄州實際情況,修編本預案。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在我州行政區域內的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以及我州行政區域外發生的、可能影響我州環境安全的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
突發環境事件是指由於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等因素,導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或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採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氣污染、水體污染、土壤污染和生態破壞等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和輻射污染事件。
1.4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把維護人民民眾根本利益、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作為應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統籌實施全過程環境應急管理工作。
(2)分級負責。建立州、縣市兩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體系,形成分級負責、分類指揮、綜合協調、逐級回響的突發環境事件處置體系。
(3)預防與應急並重。加強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提高環境風險防範能力,強化企業事業單位環境安全主體責任,推動建立環境風險管理制度,及時消除環境安全隱患;增強應急能力,消除或減輕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影響。
(4)綜合協作。加強部門之間的協同與合作,整合利用應急資源,建立專兼結合的專業應急處置隊伍和專家隊伍,積極做好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思想準備、組織準備、物資準備、技術準備。
1.5事件分級
按照事件嚴重程度,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
1.5.1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Ⅰ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萬人以上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並造成大範圍嚴重輻射污染後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大範圍輻射污染後果的;
(7)造成重大跨國境影響的境內突發環境事件。
1.5.2重大突發環境事件(Ⅱ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縣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較大範圍輻射污染後果的;
(7)造成跨省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1.5.3較大突發環境事件(Ⅲ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Ⅲ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小範圍輻射污染後果的;
(7)造成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1.5.4一般突發環境事件(Ⅳ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性群體影響的;
(5)Ⅳ、Ⅴ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廠區內或設施內局部輻射污染後果的;鈾礦冶、伴生礦超標排放,造成環境輻射污染後果的;
(6)對環境造成一定影響,尚未達到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級別的。
上述分級標準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2組織指揮體系
2.1應急組織機構
應急組織機構包括州級指揮機構、縣市級指揮機構和現場指揮機構。
2.1.1州級指揮機構
設立由分管副州長擔任指揮長的楚雄州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為州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領導機構,負責全州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並配合國家、省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構完成必要的應急處置工作。
2.1.2縣市級指揮機構
各縣市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在上級應急指揮領導機構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內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並配合國家、省、州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構完成必要的應急處置工作。
2.1.3 現場指揮機構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負責現場組織指揮工作,參與現場處置的有關單位和人員要服從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2.2州環境應急指揮部組成及工作職責
楚雄州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組織機構由州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州環境應急指揮部)、州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州環境應急辦公室)、州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組(以下簡稱州環境應急工作組)組成。
2.2.1 州環境應急指揮部
州環境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由分管副州長兼任,副總指揮由州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州生態環境局、州應急管理局、州公安局、州消防救援支隊、事件發生地政府相關領導兼任;州環境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主要由州生態環境局、州應急管理局、州委宣傳部、州委網信辦、州發展改革委、州工業和信息化局、州公安局、州財政局、州民政局、州自然資源規劃局、州住房城鄉建設局、州交通運輸局、州農業農村局、州水務局、州衛生健康委、州文化和旅遊局、州林草局、州氣象局、州消防救援支隊、州外事辦等單位組成,根據工作需要,再增加有關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單位)。
2.2.2 州環境應急辦公室
州環境應急指揮部下設州環境應急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州生態環境局,辦公室主任由州生態環境局局長兼任。
2.2.3 州環境應急工作組
州環境應急指揮部下設7個應急工作組,包括:污染處置組、應急監測組、醫學救援組、應急保障組、新聞宣傳組、社會穩定組和專家諮詢組。
2.2.4 州環境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1)州環境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根據現場的危險等級、潛在後果等,決定本預案的啟動和終止;負責應急行動期間各單位的協調、部署,保證應急處置工作順利完成。
(2)州環境應急指揮部副總指揮:協助總指揮或根據總指揮的授權,指揮完成應急行動;向總指揮提出應急處置建議,協調、組織應急行動所需人員、隊伍和物資的調運。
(3)州生態環境局:負責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排放污染物造成的突發環境事件進行應對、調查;建立預警及應急處置平台;根據州人民政府授權發布預警信息,提出預警信息建議和防止事態擴大和控制污染蔓延工作建議;組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專家庫,並組織專家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處置提供對策和意見;做好污染態勢實時監控;協助有關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災害等引發突發環境污染事件進行調查處理;向上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匯報事件及救援情況;建立突發環境事件檔案。
(4)州應急管理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提供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的有關信息;參與安全生產事故處置、調查。協助有關縣市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做好需救助民眾的安置工作;負責救助物資的調撥、發放工作。
(5)州委宣傳部、州委網信辦: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新聞宣傳、輿情監測、輿論引導與信息發布工作。
(6)州發展改革委:負責提出安排重要應急物資儲備和動用政府物資儲備的建議。
(7)州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組織協調州內工業企業做好應急物資生產供應保障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對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工業企業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開展調查和處置;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政務網路通信保障工作。
(8)州公安局:負責對道路交通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進行應對、調查;負責丟失和被盜放射源的立案、偵查和追繳;負責現場警戒、人員疏散、交通管制、社會治安秩序維護;參加因劇毒化學品造成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參與事件調查。
(9)州財政局:負責應由州財政承擔的應急經費保障工作。
(10)州民政局:協助有關縣市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做好遇難人員善後事宜;協助安排需救助民眾基本生活。
(11)州自然資源規劃局:負責突發性地質災害的預防和應急調查工作,配合州水務局做好地下水的監測、評價工作。
(12)州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提供市政、建築等技術支持;負責組織、協調燃氣公用設施的排險和修復工作。
(13)州交通運輸局: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危險固體廢棄物等水路、公路運輸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和應對工作;協調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期間的交通運輸保障工作。
(14)州農業農村局:負責組織對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農業資源及農業生態環境損害進行調查評估,指導生態修復。
(15)州水務局:負責因洪澇災害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和應對工作;配合做好突發水污染事件的處置、調查、監測和評價工作;提出事發地水利工程水資源調度建議;負責飲用水供水安全保障;參與影響城市供水安全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做好地下水的監測、評價工作;提供水利、水文等有關信息資料。
(16)州衛生健康委:負責組織現場傷病員的急救、轉運、去污洗消等醫療救援工作;組織突發環境事件的人群健康狀況調查與評價,開展受影響人員的心理援助。
(17)州文化和旅遊局:負責國家A級旅遊景區環境污染的預防預警及應急處置;國家A級旅遊景區生態保護和修復。
(18)州林草局:負責環境污染事件可能危及國家級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的搶救、轉移和保護工作;風景名勝區(國家A級旅遊景區除外)環境污染的預防預警及應急處置;風景名勝區(國家A級旅遊景區除外)生態保護和修復。
(19)州氣象局:負責提供環境應急所需氣象服務,開展應急現場氣象監測,滾動預報事發地天氣情況變化趨勢。
(20)州消防救援支隊:負責突發環境事件的現場火災撲救;參加突發環境事件的現場處置和應急救援工作;參與制定實施搶險救援過程中防範次生污染的工作方案。
(21)州外事辦:負責協調處理應急處置工作中有關涉外事務。
2.2.5 州環境應急辦公室職責
負責楚雄州環境應急指揮部日常工作;協調州內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協調州環境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的工作,及時上報重要信息、提出工作意見建議,傳達州環境應急指揮部指令;完成州環境應急指揮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2.2.6 州環境應急工作組職責
(1)污染處置組:由州生態環境局牽頭,州公安局、州自然資源規劃局、州交通運輸局、州農業農村局、州林草局、州水務局、州應急管理局、州消防救援支隊等部門和單位參加。主要職責:收集匯總有關數據,組織進行技術研判,開展事態分析;迅速組織切斷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徑,明確防止污染物擴散的程式;組織採取有效措施,消除或減輕已經造成的污染;明確不同情況下的現場處置人員須採取的個人防護措施;組織建立現場警戒和交通管制區域,明確重點防護區域,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的方式和途徑,疏散轉移受威脅人員至安全避險場所。
(2)應急監測組:由州生態環境局牽頭,州自然資源規劃局、州農業農村局、州林草局、州水務局、州衛生健康委、州氣象局等部門參加。主要職責: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種類、性質以及當地氣象、自然、社會環境等,明確相應的應急監測方案及監測方法;確定污染物擴散範圍,明確監測的布點和頻次,做好大氣、水體、土壤等應急監測,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3)醫學救援組:由州衛生健康委牽頭,州生態環境局等部門參加。主要職責:組織開展傷病員醫療救治、應急心理援助;指導和協助開展受污染區域及人員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
(4)應急保障組:由州發展改革委牽頭,州工業和信息化局、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財政局、州自然資源規劃局、州生態環境局、州住房城鄉建設局、州交通運輸局、州水務局等部門和單位參加。主要職責:指導做好事件影響區域有關人員的緊急轉移和臨時安置工作;組織做好環境應急救援物資及臨時安置重要物資的緊急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工作;及時組織調運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民眾基本生活和市場供應。
(5)新聞宣傳組:由州委宣傳部牽頭,州委網信辦、州工業和信息化局、州生態環境局等部門參加。主要職責:收集分析社會輿情和公眾動態,加強媒體協調管理;組織開展事件進展、應急工作情況等權威信息發布,加強新聞宣傳報導;通過多種方式,通俗、權威、全面、前瞻地做好有關知識普及;正確引導輿論,及時澄清不實信息,回應社會關切。
(6)社會穩定組:由州公安局牽頭,州工業和信息化局、州生態環境局、州民政局等部門及有關縣市人民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參加。主要職責:加強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藉機傳播謠言製造社會恐慌、哄搶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場監管和調控,打擊囤積居奇行為。
(7)專家諮詢組:由州生態環境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環境監測、輻射防護、化學工程、危險化學品、污染控制、環境評估、生態保護、水利水文、給水排水、地質、氣象、大氣環境、環境醫學、防化等專業專家參加。主要職責:參與污染源、污染物性質、污染範圍、危害程度的快速確定工作;分析環境污染事故的發展趨勢,提出應急處置工作的建議;研究、評估污染處置、人員撤離等工作方案;對生態修復和恢復重建等提出建議。
3監測預警和信息報告
3.1監測和風險分析
建立健全環境監測數據綜合分析工作機制,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加強日常環境監測,對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信息加強收集、分析和研判。應急管理局、交通運輸局、公安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農業農村局、林業和草原局、水務局、衛生健康委員會、氣象局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應當及時將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通報同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落實環境安全主體責任,定期排查環境安全隱患,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健全風險防控措施,切實做好污染物達標排放的監測工作,當出現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情況時,要立即報告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3.2環境風險隱患排查和整治措施
(1)風險排查。開展行政區域內環境風險隱患排查,加強環境風險源日常監督管理,並督促風險企業採取整治措施。
(2)嚴格管理。轄區內應當納入《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管理的企業必須進行環境風險評估,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3)事件評估。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分析和風險評估工作,規範、完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4)信息收集。加強突發環境事件預防與預警信息的收集和研判,完善環境風險信息化管理平台。
3.3應急準備
(1)整合應急資源,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隊伍並進行演練。
(2)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培訓制度,對擔負有處置突發環境事件職責的領導及工作組人員進行培訓。
(3)建立健全應急救援物資和應急處置裝備的儲備保障制度。
(4)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活動。
3.4預警
3.4.1 預警分級
按照突發環境事件的緊急程度、發展勢態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預警級別從高到低劃分為I級、II級、Ⅲ級和Ⅳ級,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予以標示。
(1)紅色預警(I級):可能發生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
(2)橙色預警(II級):可能發生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
(3)黃色預警(Ⅲ級):可能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
(4)藍色預警(Ⅳ級):可能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
3.4.2 預警信息發布
州、縣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研判可能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時應及時上報省生態環境廳和本級人民政府,由省生態環境廳按程式向省級人民政府提出預警信息發布建議;研判可能發生較大、一般突發環境事件時,應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預警信息發布建議,同時通報同級有關部門和單位。較大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由州人民政府負責發布;一般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由縣市級人民政府負責發布。
3.5 預警處置
3.5.1 預警行動
3.5.1.1藍色、黃色預警信息發布後,視情況採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及專家,及時對預警信息進行分析研判,預估可能的影響範圍和危害程度。
(2)防範處置。迅速採取有效防範措施,控制事件苗頭。在涉險區域設定注意事項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標誌,利用各種渠道增加宣傳頻次,告知公眾避險和減輕危害的常識、需採取的防護措施等。
(3)應急準備。提前疏散、轉移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並進行妥善安置。責令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後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準備,調集應急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對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有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要加強環境監管。
(4)輿論引導。及時準確發布事態最新情況,公布諮詢電話,組織專家解讀,加強輿情監測,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3.5.1.2橙色、紅色預警信息發布後,在採取藍色、黃色預警措施的基礎上,增加採取以下措施:
(1)針對突發環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2)各應急救援隊伍進入應急狀態,環境監測人員立即趕赴現場開展應急監測,隨時掌握並報告事態進展情況。
3.5.2 預警級別調整和解除
發布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的各級政府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和採取措施的效果適時調整預警級別;當判斷不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或者危險已經消除時,宣布解除預警,適時終止有關措施。
3.6信息報告與通報
(1)報告主體: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企業事業單位;對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企業事業單位負有管理責任的部門和單位;負有生態環境監管職能的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各級人民政府。
(2)報告時限和程式: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地縣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發現或者得知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後,應當立即進行核實,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和類別作出初步認定,按照規定時限、程式和要求向上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同級政府報告,並通報同級有關部門。各級政府及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逐級上報,必要時可越級上報。對初步認定為較大、重大或者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事發地縣市人民政府和州生態環境局要立即向州人民政府報告。
上報時限要求如下:
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事發地縣市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等機構,應在事發後30分鐘內向州環境應急辦公室電話報告,1小時內通過信息渠道書面報告。
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事發地縣市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等機構,應在事發後30分鐘內向州環境應急辦公室電話報告,1小時內通過信息渠道書面報告。
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事發地縣市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等機構,應在事發後30分鐘內向州環境應急辦公室電話報告,1小時內通過信息渠道書面報告。
(3)報告分類。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終報。初報主要內容為:事件類型、時間、地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質、輻射源項與源強,可能的危害症狀、人員受害情況,捕殺或砍伐國家、省級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的名稱和數量,自然保護區受害面積及程度、事件潛在的危害程度、轉化方式及趨向等初步情況。續報主要內容為:突發環境事件有關確切數據、事件原因、過程、進展及採取的應急措施等情況。終報主要內容為:事件處理措施、過程和結果,事件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後的遺留問題等詳細情況。
(4)事件通報。突發環境事件已經或者可能涉及相鄰行政區域的,事發地政府或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相鄰行政區域同級政府或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突發環境事件涉及境外人員,或者事件可能影響到境外的,按照外事管理有關規定進行通報。
4應急回響與處置
4.1預案啟動條件
楚雄州轄區範圍內發生較大及以上級別突發環境事件,以及其他需要州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構協助處置的突發環境事件時,立即啟動本應急預案。
4.2先期處置
事發單位要立即啟動本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指揮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做好現場人員疏散和公共秩序維護;控制危險源,採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災害發生和危害擴大,控制污染物進入環境的途徑,儘量降低對周邊環境的影響。全面、準確提供本單位與應急處置有關的技術資料,協助維護應急現場秩序,保護有關證據。
事發地政府要果斷控制或切斷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態勢,避免污染物向環境擴散,嚴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指揮協調當地應急救援隊伍開展救援行動,組織、動員和幫助民眾開展安全防護工作;立即組織排查污染源,初步查明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污染物質及數量、周邊環境敏感區等情況。
4.3回響分級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回響堅持屬地為主的原則,事發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有關規定全面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Ⅳ級),由事發地縣市級人民政府啟動本級預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並按照規定向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
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Ⅲ級),由事發地縣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做好先期處置工作,州人民政府啟動本級應急預案,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和人員趕赴現場協助、指導。
發生重大(Ⅱ級)、特大(Ⅰ級)突發環境事件,由事發地縣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做好先期處置工作,州人民政府接報後迅速啟動本級預案進行處理,同時向省級人民政府應急辦報告事件詳細情況,報請省級人民政府啟動《雲南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上一級預案啟動後,相應的下一級預案隨之啟動。
4.4回響措施
4.4.1 現場污染處置
結合楚雄州實際情況,州內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類型主要有化工園區污染處置、高速路事故污染處置、飲用水源污染處置、尾礦庫事故污染處置和其他污染處置。
(1)化工園區污染處置:對涉事園區立即採取關閉、停產、封堵、圍擋、噴淋、轉移等措施,切斷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擴散。並迅速組織有關專業隊伍,調集有關應急物資,採取隔離、吸附、打撈、氧化還原、中和、沉澱、消毒、去污洗消、臨時收貯、微生物消解、調水稀釋、轉移異地處置、臨時改造污染處置工藝或臨時建設污染處置工程等方法處置污染物,防止環境污染擴大,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2)高速路事故污染處置:查明事故點周圍敏感目標,採取修築圍堰等方式,控制污染物向周邊環境擴散,並迅速組織有關專業隊伍,對污染物進行處置。
(3)飲用水源污染處置:及時救治病人,採取停水、改路供水,將受污染水體疏導、稀釋、藥劑處理等措施進行處理。啟用備用水源,通知沿途居民停止取用水。
(4)尾礦庫污染處置:迅速了解事發尾礦庫現場情況及事件性質,採取有效措施,切斷污染源、隔離污染區、防止污染擴散;及時通報或疏散可能受污染影響的單位和居民,對污染源進行處置。
(5)其他污染處置:涉事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要立即採取關閉、停產、封堵、圍擋、噴淋、轉移等措施,切斷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擴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質和消防廢水、廢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處置工作。
4.4.2轉移安置人員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及事發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建立現場警戒區、交通管制區域和重點防護區域,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的方式和途徑,及時疏散轉移受威脅人員和可能受影響地區居民,妥善做好轉移人員安置工作,確保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和必要的醫療條件。
4.4.3醫療救援
迅速組織醫療資源和力量,對傷病員進行診斷治療,根據需要及時、安全地將重傷病員轉移到具備條件的醫療機構進行救治。開展受污染人員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公眾健康的防護措施建議。做好受影響人員的心理援助。
4.4.4應急監測
綜合考慮突發環境事件污染物的擴散速度和事發地的氣象、水文、地質及地域特點、周邊敏感區域情況,制定應急監測方案。組織專家對突發環境事件信息進行動態分析、評估,根據事件進展情況和形勢動態,提出相應對策和意見;對突發環境事件的危害範圍、發展趨勢進行預測;判定污染程度、危害範圍、事件等級,對污染區域的隔離與解禁、人員撤離與返回等重大防護措施的決策提供技術依據;指導應急隊伍進行應急處置;指導環境應急評價,進行中長期環境影響評估。
4.4.5市場監管和調控
密切關注受事件影響地區市場供應情況及公眾反應,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場監管和調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飲用水的生產、加工、流通和食用,防範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集體中毒等。
4.4.6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
通過政府授權發布相關審定信息、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新聞通稿、接受記者採訪、組織專家解讀等方式,藉助電視、廣播、報紙、網際網路等多種途徑,主動、及時、準確、客觀向社會發布突發環境事件和應對工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信息發布內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響範圍、應對措施、需要公眾配合採取的措施、公眾防範常識和事件調查處理情況等。
4.4.7維護社會穩定
加強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藉機傳播謠言、製造社會恐慌、哄搶救災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4.5應急終止
應急終止的條件:(1)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條件已經消除;(2)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徹底消除,無繼發可能;(4)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5)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免受再次危害,並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於合理且儘量低的水平。
應急終止的程式:經州環境應急指揮部決策同意終止應急回響工作,並由總指揮宣布應急終止。應急狀態終止後,有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機構根據州環境應急指揮部有關指示和實際情況,必要時繼續進行環境監測和評價工作,直至其他補救措施無需繼續進行為止。
5後期處置
5.1損害評估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終止後,要及時組織開展污染損害評估工作,並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評估結論作為事件調查處理、損害賠償、環境修復和生態恢復重建的依據。突發環境事件損害評估辦法按照環境保護有關規定執行。
5.2事件調查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根據有關規定,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牽頭,可會同紀委監委及有關部門組織開展事件調查,查明原因和性質,提出整改防範措施和處理建議。
5.3善後處置
(1)事發地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中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2)事發地縣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對啟用或者徵用的安置場所、應急物資的所有人給予適當補償。
(3)事發地縣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有關部門或專業機構進行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清理工作,使事發現場恢復到相對穩定、安全的基本狀態,防止發生次生事故。必要時由專業技術部門提供技術支持,對潛在的隱患進行監測與評估,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4)事發地縣市人民政府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受災民眾的正常生活。所需救濟經費由事發地縣市財政安排,州財政可根據情況給予補助,必要時申請省級財政補助。同時,積極鼓勵和利用社會資源進行救濟救助,積極提倡和鼓勵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捐助,逐步加大社會救助的比重。事發地政府做好受災人員的安置工作,保證社會穩定;組織有關專家對受災範圍及後期環境影響進行科學評估,提出補償和對遭受污染的生態環境進行恢復的建議,儘快恢復正常秩序。
5.4總結評估
突發環境事件處置結束後,事發地政府要進行工作總結,汲取事件教訓,深刻分析原因,評估應對工作,提出改進措施。總結評估報告在應急終止5個工作日內報上一級政府。
6應急保障
6.1應急準備
6.1.1值守準備
完善日常值班與應急值守相結合的接報、回響機制並嚴格組織實施;做好值守人員、設備、車輛、通信及資料等準備工作,確保人員到位、技術到位、信息通暢。
6.1.2健全聯動機制
加強工作互動,建立健全風險防範和應急聯動機制,共同做好可能發生的流域性、區域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準備和應急處置工作。
6.2資金保障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經費首先由事件責任單位承擔。應急處置經費超出事件責任單位承擔能力的部分,按照分級負擔的原則,由屬地政府提供資金保障。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應急培訓、預案演練等工作所需經費,在年度部門預算中優先統籌安排。
6.3技術保障
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基礎信息資料庫;加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科研和應急回響系統建設;探索建立實用危險化學品和輻射事故分析、評估模型,為預測突發環境事件提供技術支持。
6.4隊伍保障
整合應急資源,依託社會專業力量,建立專兼結合的應急救援隊伍。加強對應急救援隊伍的管理,規範調動程式和常規管理內容,加強培訓、演練,提高保障能力。
6.5物資保障
建立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制度,制定應急物資儲備計畫,建立應急物資儲備庫,做好應急物資的儲存、更新、補充、調撥和緊急配送等工作。鼓勵支持社會化應急物資儲備,保障應急物資的生產和供給。
6.6交通運輸及通信保障
各級政府及通信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通信保障體系,確保應急期間通信聯絡和信息傳遞需要。交通運輸部門要健全公路、鐵路、航空、水運緊急運輸保障體系,保障應急回響所需人員、物資、裝備、器材等的運輸。公安部門要加強應急交通管理,保障運送傷病員、應急救援人員、物資、裝備、器材車輛的優先通行。
6.7宣傳教育與培訓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培訓作為應急管理培訓的重要內容,重點加強對有關領導幹部、工作人員的應急培訓。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會同宣傳部門加強社會面上的宣傳教育工作,普及基本常識,增強公眾自救互救意識和防護能力,鼓勵公眾及時報告突發環境事件。
7附則
7.1名詞術語定義
環境事件:是指由於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經濟、社會活動與行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響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致使環境受到污染,人體健康受到危害,社會經濟與人民民眾財產受到損失,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突發性事件。
突發環境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危及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影響社會秩序,需要採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
環境應急:針對可能或已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需要立即採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式的行動,以避免事件發生或減輕事件後果的狀態,也稱為緊急狀態;同時也泛指立即採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式的行動。
應急預案:針對可能發生的事故,為迅速、有序地開展應急行動而預先制定的行動方案。
應急準備:針對可能發生的事故,為迅速、有序地開展應急行動而預先進行的組織準備和應急保障。
應急回響:事故發生後,有關組織或人員採取的應急行動。
應急救援:在應急回響過程中,為消除、減少事故危害,防止事故擴大或惡化,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損失或危害而採取的救援措施或行動。
恢復:事故的影響得到初步控制後,為使生產、工作、生活和生態環境儘快恢復到正常狀態而採取的措施或行動。
危險化學品:指屬於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的化學品。
重大危險源:指長期的或臨時都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於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危險目標:指因危險性質、數量可能引起事故的危險化學品所在場所或設施。
預案:指根據預測危險源、危險目標可能發生事故的類別、危害程度,而制定的事故應急救援方案。要充分考慮現有物質、人員及危險源的具體條件,能及時、有效地統籌指導事故應急救援行動。
分類:指對因危險化學品種類不同或同一種危險化學品引起事故的方式不同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而劃分的類別。
分級:指對同一類別危險化學品事故危害程度劃分的級別。
7.2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楚雄州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7.3預案管理
州生態環境局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並根據實施情況及時組織評估和修訂。各級政府要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或修訂當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7.4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16年發布的《楚雄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楚雄州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試行)的通知》(楚政辦通〔2016〕10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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