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陽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

《濮陽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已經濮陽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濮陽市人民政府於2021年12月24日印發.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濮陽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21年12月24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2月24日
  • 發布單位:濮陽市人民政府
全文,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全市消防安全工作,降低火災危害,增強抵禦火災風險能力,加大火災事故查處力度,壓實各級消防安全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廳字〔2019〕34號)、《河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197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火災事故按照及時、客觀、公正、合法的原則進行調查處理。
第三條 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由市政府統一領導,堅持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
一般火災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縣(區)政府、管委會負責組織調查處理。較大火災事故,由市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重大及以上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民航、鐵路和軍事設施的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由其主管部門負責。
第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成立事故調查組,對火災事故開展調查處理工作:
(一)死亡1人以上或重傷5人以上的火災。
(二)國家機關、廣播電台、電視台、學校、醫院、養老院、託兒所、幼稚園、文物保護單位、郵政和通信、交通樞紐、大型商業綜合體、高層公共建築等發生的有較大影響的火災。
(三)涉及受災戶數或人員較多,直接財產損失1000萬元以上或有重大社會輿論影響的火災。
(四)其他有必要調查處理的火災。
第五條 下列情形不在本規定調查處理範圍:
(一)因放火、自殺、自焚等故意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機關作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處理的。
(二)因危險化學品爆炸引起的火災。
(三)礦井地下部分發生的火災。
(四)機動車在行駛過程中,因交通事故導致燃燒的。
(五)軍事設施發生的火災。
其中,具有放火嫌疑的火災應按照《消防救援機構與公安機關火災調查協作規定》開展調查、移交工作;軍事設施發生火災需要消防救援機構協助調查的,由市消防救援支隊調派火災事故調查人員協助。
第六條 本規定第四條情形的火災事故,有管轄權的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在火災發生後24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成立火災事故調查領導小組或者火災事故調查組。
第七條 市消防救援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提請市政府調查縣(區)政府負責調查的火災事故。
第二章 火災事故調查
第八條 發生較大火災事故後,市政府根據消防救援機構請示組織成立火災事故調查領導小組,並組織相關部門、單位參加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較大火災事故調查領導小組組長一般由市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市長或副秘書長擔任,火災事故調查領導小組下設事故調查組、善後處理組等專項小組。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火災事故調查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第九條 較大火災事故調查組組長一般由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人擔任,成員由消防、公安、應急管理、紀委監委和火災事故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人員組成。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調查組組長領導下開展火災事故調查工作。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火災事故調查所需要的專業知識和特長,並與參與調查的火災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係。根據調查需要,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十條 較大火災事故調查組的主要工作任務有:查明火災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統計人員傷亡和直接財產損失,確定火災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提出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範建議措施,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一條 較大火災事故調查組一般下設技術調查組、責任追究組、綜合材料組等專項工作組,主要成員及工作任務如下:
(一)技術調查組主要由消防、公安、應急管理等部門人員組成,負責調查火災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統計火災損失,提出技術防範措施,形成技術調查報告。
(二)責任追究組主要由紀委監委、消防、公安、應急管理等部門人員組成,負責調查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履職盡責情況,提出問題整改和防範措施的工作建議,形成責任追究調查報告。
(三)綜合材料組主要由消防、宣傳、應急管理等部門人員組成,負責火災事故調查的綜合協調,做好會議籌備、信息收集、資料歸檔、後勤保障和新聞發布等工作,負責起草、報送火災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二條 較大火災事故善後處理組組長由火災發生地轄區政府分管領導擔任,或由火災事故調查領導小組組長指派確定。事故善後處理組成員單位包括民政、財政、衛健、信訪、轄區政府等單位。
第十三條 較大火災事故善後處理組的主要工作任務有:調配醫療資源救助火災傷病員,指導火場防疫工作,組織開展受災戶救濟救助和保險理賠工作,受理火災信訪並對信訪處理提出建議,積極化解因火災產生的矛盾糾紛。
第十四條 發生一般火災,轄區政府或消防救援機構認為有必要成立調查組的,可成立一般火災事故調查處理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事故調查組、綜合處理組等專項工作組。
事故調查組負責調查火災事故原因,統計火災損失,調查相關單位和人員履職責任,提出防範措施和工作建議。
綜合處理組負責火災事故調查的綜合協調,做好會議籌備、信息收集、資料歸檔、後勤保障和新聞發布等工作,起草火災事故調查報告,做好火災事故的善後處理工作。
第十五條 調查過程中,調查人員要嚴格按照《火災事故調查規定》《火災現場勘驗規則》等有關規定要求,規範開展現場封閉、調查詢問、現場勘驗、物證提取、檢驗鑑定、調查試驗等各個環節,實地調查了解掌握火場情況。
第十六條 火災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調查組可以委託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或者直接組織專家進行。相關單位、專家應當出具書面結論,並蓋章簽名。
第十七條 事故調查組可根據調查工作需要,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火災相關情況,並要求其提供相關檔案、資料及物證。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積極配合、如實提供,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第十八條 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章 火災事故報告和責任追究
第十九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應當按照下列期限,向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一般火災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提交火災事故調查報告;較大火災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火災事故調查領導小組批准,可以延長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
第二十條 調查報告應包含如下內容:
(一)火災基本情況。該起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單位、事故類別、事故性質及人員傷亡和直接財產損失等基本情況概述,事故調查組人員的組成情況。
(二)起火單位情況。起火單位成立時間、註冊地址、所有制性質、隸屬關係、經營範圍、證照情況、勞動組織、工程施工、租賃關係、管理服務等情況。
(三)事故發生及救援情況。事故發生過程以及事故報告、滅火救援及政府應急行動情況。
(四)火災事故性質、原因認定、直接財產損失統計情況。包括火災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認定火災事故是否屬於責任事故。
(五)善後處理情況。受災人員的救濟、安置、保險理賠等。
(六)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包括:事故責任者的基本情況(姓名、政治面貌、職務、主管工作等)、責任認定事實、責任追究的法律依據及處理建議。
(七)整改措施建議。針對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間接原因和調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和工作薄弱環節,提出下一步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的措施。
第二十一條 在查清火災原因的基礎上,火災事故調查組應對工程建設、中介服務、消防產品質量、使用管理等各方主體責任進行調查處理,並嚴格追究屬地管理和部門監管責任。
第二十二條 火災事故調查報告形成後,應提交組織火災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審查。組織火災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作出批覆。
火災事故調查報告及批覆應及時轉發有關部門和事故發生單位。
有關部門和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自接到火災事故調查報告及批覆的3個月內,將責任追究情況、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書面報送組織火災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抄送具體負責調查的消防救援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
第二十三條 經過批覆的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的正文部分由組織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直接向社會公布,也可以由消防救援機構向社會公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在政府網站或者通過其他方式全文公開,但依法需要保密的內容除外。
第四章 火災事故延伸調查
第二十四條 對造成人員死亡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火災事故,應當組織開展延伸調查。延伸調查由各級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各級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人是火災延伸調查第一負責人。
政府已啟動火災事故調查的,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在政府事故調查組統一組織下開展延伸調查。
第二十五條 火災事故延伸調查包含以下內容:
在查清起火原因基礎上,對火災發生的誘因、災害成因以及防火滅火技術等相關因素開展深入調查,分析查找火災風險、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環節,提出針對性改進意見和措施。
(二)結合政府組織的事故調查組,查實有關行業、部門及基層組織等對火災單位的安全監管職責落實情況,推動相關部門、行業和單位整改問題和追究責任。
(三)對工程建設、中介服務、消防產品質量開展調查,查實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無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的行為和問題,分析釐清火災事故各方責任。
第二十六條 對調查發現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由消防救援機構做出行政處罰的,消防救援機構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應當由其他部門做出行政處罰的,將收集到的線索、證據移送相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二十七條 對行業、部門存在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不落實的,應及時報告所屬政府依法調查;對屬地政府存在消防安全管理職責不落實的,應及時報告其上級政府依法調查處理。
第二十八條 火災延伸調查應在火災發生之日起60日內完成,形成火災事故延伸調查報告;情況複雜疑難的,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可延長60日。延伸調查報告應報送本級人民政府。政府同意公開的,應予以公布。
第五章 火災事故掛牌督辦和整改評估
第二十九條 對較大火災事故,市消防安全委員會應當掛牌督辦。
第三十條 對較大火災事故調查報告公布之日起1年後,市政府應當成立火災事故整改評估組,結合火災事故調查報告中提出的問題和工作薄弱環節,對相關行業、部門和單位整改情況進行評估,並形成評估報告,經市政府批准後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一條 火災事故整改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整改評估工作的組織及開展情況。
(二)責任單位的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三)責任人員的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四)火災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二條 火災事故整改評估組由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人任組長,參加火災事故調查的政府部門的有關人員組成,可邀請紀委監委參加。
第三十三條 對火災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責任單位及有關責任人員處理意見不落實或拖延滯後的,由火災事故整改評估組將問題線索移交紀委監委按照相關規定處置。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火災事故調查人員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法律法規和事故調查組的工作紀律。未經允許,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信息,不得向調查組以外人員泄露調查內容和工作進展。
第三十五條 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阻礙、干涉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的。
(二)故意隱瞞、銷毀涉案資料、物證的。
(三)在火災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四)故意泄露案件信息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火災事故,市政府將事故定性為生產安全事故的,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開展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第三十七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和決定機關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