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陽市鄉鎮(街道)消防安全服務中心工作規定

《濮陽市鄉鎮(街道)消防安全服務中心工作規定》已經濮陽市政府研究通過,濮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4月24日印發.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濮陽市鄉鎮(街道)消防安全服務中心工作規定
  • 頒布時間:2022年4月24日
  • 實施時間:2022年4月24日
  • 發布單位:濮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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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加強基層消防力量建設,強化提升基層火災防控基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共河南省委辦公廳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基層應急管理體系和能力建設的意見〉的通知》(豫辦〔2021〕9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基層消防力量建設的通知》(豫政辦明電〔2021〕47號)等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鄉鎮(街道)消防安全服務中心設主任、副主任。消防安全服務中心工作人員不少於3人,至少有2名鄉鎮(街道)在編人員。
第三條 鄉鎮(街道)消防安全服務中心應單獨設立,也可採取在基層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現有機構的基礎上加掛牌子,名稱為“××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消防安全服務中心”。
第二章 人員和組織機構
第四條 鄉鎮(街道)消防安全服務中心工作人員由縣(區)政府(管委會)負責招聘、選調。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保障消防安全服務中心辦公場所、專項辦公經費和車輛裝備等。
第五條 鄉鎮(街道)消防安全服務中心組織機構:
(一)消防安全服務中心主任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班子成員或加掛牌子的現有機構負責人兼任,副主任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編人員擔任。
(二)消防安全服務中心主任兼任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消防安全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
(三)消防安全服務中心人員由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管理,縣級消防救援機構負責業務指導。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六條 鄉鎮(街道)消防安全服務中心工作職責:
(一)推動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要求,貫徹消防法律法規,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二)推動鄉鎮政府加強鄉鎮專職消防救援隊建設,協調保障鄉鎮專職消防救援隊人員、車輛、經費和油料等需求。
(三)協調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和常態化消防安全檢查、巡查,督促消除火災隱患。
(四)協調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安全職責,開展消防監督檢查、消防宣傳培訓以及疏散演練。
(五)定期研判轄區消防安全形勢,為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決策提供依據。
(六)推動落實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工作,督查轄區消防安全工作落實情況,督促落實整改措施,協助開展消防安全事故責任調查。
(七)建立健全轄區各類場所台賬、專項整治資料、日常檢查巡查記錄、消防安全承諾書、鄉鎮專職消防救援隊和志願消防隊基本情況台賬、消防宣傳培訓和滅火疏散演練記錄。
(八)定期組織消防宣傳“五進”活動。在火災多發季節、節假日和重大活動期間,開展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普及防火滅火和逃生自救常識。
(九)完成上級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七條 鄉鎮(街道)消防安全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在消防檢查中發現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應當立即督促單位採取措施落實整改,並書面報告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相關單位實施綜合治理。
第四章 火災處置
第八條 鄉鎮(街道)消防安全服務中心接到火災報警或者火情指令後,應立即指派人員迅速趕赴現場,確認火災燃燒對象、面積、人員傷亡等情況,及時報告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消防救援機構。
第九條 鄉鎮(街道)消防安全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到達火災現場後,應當組織開展緊急救援、人員疏散等工作,協助公安派出所、消防救援機構做好現場警戒、維持秩序、火災事故調查和損失統計等工作。
第五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條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對鄉鎮(街道)消防安全服務中心工作人員的績效考核和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鄉鎮(街道)消防安全服務中心工作人員要遵紀守法,恪盡職守,服從管理,完成縣級消防安全檢查指導中心安排的工作任務。有下列情形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一)不服從管理、不聽從指揮,工作態度不端正,或者與民眾發生衝突,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因擅離職守、工作棚架,發生亡人火災事故的,視情進行責任追究。
(三)弄虛作假,私自存留、損毀、偽造、篡改法律文書、檔案資料的。
(四)接受有關單位、個人的財物、宴請,或者利用工作之便謀取個人私利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行為。
第十二條 鄉鎮(街道)消防安全服務中心工作人員的晉級晉升由所屬縣(區)政府負責。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組織落實,並依據本規定製定落實措施。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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