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陽市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濮陽市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辦法.是2022年7月8日濮陽市人民政府令第7號公布 .自2022年8月15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濮陽市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7月8日
  • 實施時間:2022年8月15日
  • 發布單位:濮陽市人民政府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全市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物業管理條例》《河南省消防條例》《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行政區域內與住宅物業(含與其他功能空間處於同一建築中的住宅部分)有關的消防安全責任、消防設施器材和標誌的設定維護、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及其監督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路。
第二章 政府及部門職責
第四條 市政府、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實施有關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的政府實事工程並提供財政保障,督促相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納入基層社會治理和城市格線化綜合管理範圍,協調和處理轄區內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綜合事務。
第五條 消防救援機構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住宅物業服務企業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依法對居民住宅建設工程消防設計以及房屋建設、建築施工、監理等責任主體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貫徹執行消防技術標準情況進行監督。負責指導、督促住宅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契約約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負責指導業主依照有關規定使用專項維修資金對共用的消防設施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負責人防設施的消防管理。推動電動腳踏車集中停放場所的建設和充電設施的安裝和維護,並按照職責做好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相關工作。
城市管理部門在其職責範圍內,對居民住宅區域內違法搭建建築物、構築物、障礙物占用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和樓頂疏散平台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市場監管部門在其職責範圍內,負責住宅物業服務企業市場主體登記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住宅小區充電場所的配建規劃工作。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物業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納入固定資產投資內容。
第六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加強住宅物業消防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督促、指導有關單位做好住宅物業消防安全宣傳工作。
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公益性的居民住宅消防安全知識宣傳,對涉及的火災隱患整治情況進行輿論監督。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住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居(村)民委員會和業主委員會,在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設定消防安全知識宣傳設施,開展消防安全知識宣傳工作。
第七條 公安派出所依法對住宅物業服務企業實施日常消防監督管理和宣傳教育。對檢查發現的火災隱患,經核實的投訴、舉報或者報告的火災隱患,應當督促住宅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責任人及時消除。
第八條 供水企業應當保障住宅物業的消防用水和消防演練用水,配合相關專業機構開展消防設施維修、保養和檢測。
供電企業應當優先保障居民住宅公共消防設施用電,負責規範指導居民住宅區域內的電線線路,並定期對公共配電設施進行檢查和維護。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等專業運營單位在住宅物業的管道井等區域內進行線路敷設、設備安裝和維修時,應當規範施工,不得破壞住宅物業原有的消防安全條件。
第九條 鼓勵、引導住宅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和使用人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或者家庭財產火災責任險。
鼓勵、引導保險公司承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和家庭財產火災責任險。
第十條 本市將住宅小區(含機關企事業單位自建家屬區、公寓樓)消防安全情況作為文明小區評選的參考依據。存在重大火災隱患或者發生重大火災責任事故的小區,不得參加文明小區的評選。
第三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將消防安全職責明確寫入住宅物業服務契約,且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有關消防安全的規定。
開發建設單位或者物業使用人將未通過消防驗收的居民住宅移交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移交單位或者物業使用人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住宅物業由業主委員會自行管理的,應履行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
第十二條 住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依法簽訂物業服務契約,根據契約內容,負責服務區域範圍內的消防安全管理,嚴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住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針對其所服務場所的特點及火災危險性,採取相應的消防安全管理與服務措施。
第十三條 住宅物業服務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消防安全責任人,分管負責人是消防安全管理人,並設立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第十四條 發生火災時,住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撥打火警電話報警,啟動消防應急預案,組織人員開展滅火自救,召集相關人員配合併協助開展火災事故調查。
第十五條 住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
(二)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範服務;
(三)組織開展防火巡查、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四)對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等違法行為予以勸阻、制止,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確保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誌完好、有效;
(五)在消防車通道出入路口和路面兩側堪劃醒目標誌標線,設定警示標識標牌;
(六)加強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合理劃定電動車停放及充電場所,及時勸阻、制止在樓梯間、前室、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區域違規停放電動腳踏車或充電行為;
(七)根據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派出所或其他部門發出的整改要求,應向業主、居民等物業使用人通報有關情況和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督促其履行相應的消防安全職責,消除各自管理或使用區域的火災隱患;
(八)對拒不消除火災隱患的,應當及時向當地消防救援機構或公安派出所報告;
(九)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組織員工開展消防安全培訓;
(十)組織建立志願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開展日常業務訓練,組織撲救初起火災;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年應至少組織一次滅火應急疏散演練;
(十一)消防控制室實行24小時值班,每班不應少於2名值班人員,自動消防設施操作人員必須持有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熟練掌握火警處置程式和要求;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六條 業主、居民等物業使用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配合業主委員會和住宅物業服務企業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做好自用部位、自用設備和場地的防火安全工作,及時排查整改火災隱患;
(二)對孤寡老人、殘疾人、精神病患者、癱瘓病人、未成年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進行防火教育,並落實必要的防火安全保護措施;
(三)裝飾、裝修房屋時,採用的材料應當符合消防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維持建築原有使用性質、內部結構和防火分區,確保消防設施、器材、安全標誌等完好有效;按照有關消防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動火、用電,規範安裝、使用電器、燃氣用具,以及敷設線路、管路;
(四)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防火間距、消防車通道和消防救援場地的暢通,杜絕設定影響滅火救援的架空管線、廣告牌等障礙物、遮擋排煙窗(口)、占用公共區域堆放雜物等行為;
(五)住宅小區以及其他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家屬院不得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險物品;
(六)在符合消防安全標準的指定地點停放電動車及充電,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七)根據住宅物業服務企業發出的整改要求,及時整改火災隱患,按照法律規定承擔消防服務費用以及建築消防設施維修、更新和改造相關費用;
(八)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組織成年人參加滅火,保護火災現場,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火災事故調查,不得擅自清理破壞火災事故現場;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義務。
第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職責:
(一)組織、督促業主、居民等物業使用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配合居(村)民委員會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自治管理職責,支持居(村)民委員會開展消防工作,並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三)監督、協助住宅物業服務企業落實消防安全防範服務工作;
(四)制定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年度消防演練計畫;
(五)按照相關規定和約定,及時審核、列支、籌集專項資金用於共用消防設施的維修、更新和改造;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八條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指導和監督業主委員會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居民防火公約》,進行防火安全檢查;
(三)對所在區域內的孤寡老人、殘疾人、癱瘓病人等行動不便人員登記造冊;
(四)組織開展以物業服務企業員工為主體,業主、物業使用人參與的志願消防活動,根據需要建立志願消防隊;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九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住宅物業區域內實施下列行為:
(一)違法搭建建築物、構築物、障礙物,破壞或者擅自改變房屋外觀;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三)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
(四)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
(五)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
(六)在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腳踏車或者為其充電;
(七)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處使用明火;
(八)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九)出租架空層、設備層、避難層;
(十)在停車庫、地下空間違法居住等改變與使用性質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行為
第四章 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條 住宅物業服務企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防火巡查、檢查;
(三)安全疏散設施管理;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
(五)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
(六)火災隱患整改;
(七)用火、用電安全管理;
(八)志願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的組織管理;
(九)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
(十)消防安全工作考評獎懲;
(十一)其他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條 住宅物業服務企業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每日對公共服務區域進行下列防火巡查:
(一)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消防車作業場地是否被占用,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二)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於關閉狀態,防火捲簾下是否堆放物品;
(三)消防設施、器材是否在位、完好有效;
(四)用火、用電、用氣等有無故障、有無違章情況;
(五)電動車是否在指定地點停放及充電,是否存在私拉亂接電線現象;
(六)消防安全重點部位人員是否在崗在位;
(七)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第二十二條 住宅物業服務企業每月至少組織一次下列內容防火檢查:
(一)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的執行和落實情況;
(二)新建、改建、擴建及裝修工程是否符合消防技術規範;
(三)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管理情況;
(四)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水源完好情況;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
(六)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制定與演練情況;
(七)員工消防知識掌握情況;
(八)防火巡查、火災隱患整改及防範措施落實情況;
(九)微型消防站人員在位情況;
(十)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防火巡查和檢查時,應填寫巡查和檢查記錄,巡查和檢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在記錄上籤名。
第二十三條 新建住宅小區應設定電動車停放及充電場所,其他未配建小區應當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合理劃定電動車停放充電場所。住宅物業服務企業、管理單位增建、改建充電設施,可按照市場化運行模式建設。
電動車棚應設定在室外,使用不燃材料搭建。不具備室外設定條件而設定在毗鄰建築或建築內部的電動車棚,應當獨立設定防火分區,採取不燃材料與其他功能區域進行防火防煙分隔。
電動車集中充電場所應當與其他建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有效的安全距離,不得占用防火間距、消防車通道和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不得妨礙消防車操作和影響消防車通道、室外消防設施器材的正常使用,並按照消防技術標準配備消防設施器材。充電設備線路應當設定專用的配電箱,且符合安全用電要求。充電裝置應當具備定時充電、自動斷電、過載保護、短路保護和漏電保護等功能。
第二十四條 出租人應當確保出租房屋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指導承租人安全使用電器產品和燃氣用具,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和維護。
承租人應當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安全使用電器產品和燃氣用具,配合出租人進行安全檢查和維護。
出租人、承租人發現出租房屋存在火災隱患的,應當及時消除;需要對方消除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消除。
第二十五條 住宅物業服務企業對檢查、巡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應當立即整改,消除過程應當制定詳細措施,明確責任人及時限,並報消防救援機構或公安派出所備案;無法消除的,應當採取防範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並立即向當地消防救援機構或公安派出所報告。
第二十六條 住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消防檔案應統一存檔。鼓勵住宅物業服務企業實現消防檔案電子化,並將消防檔案信息與消防救援機構共享。
居民住宅更換物業服務企業時,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消防檔案移交至新的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委員會。
第五章 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
第二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的,應當按照國家、行業或者地方消防技術標準,配置相應的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二十八條 住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建築消防設施進行日常維護保養,確保完好有效;每年至少委託檢測機構對自動消防設施進行一次全面檢測,在顯著位置予以公示。
居民住宅區域的共用消防設施保修期滿後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等費用,可按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沒有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消防設施維修、更新和改造等費用由業主按照相關規定籌集並按照約定承擔;相關規定和約定不明確的,由業主按照其所有的產權建築面積占建築總面積的比例承擔。
共用消防設施人為損壞的,費用應當由責任人承擔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共用消防設施損壞,消防救援機構出具整改通知書,住宅物業服務企業需動用專項維修資金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占用防火間距、消防車通道、疏散通道等影響消防安全的違法建築,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將相關情況書面告知城市管理部門,經城市管理部門依法認定為違法建築的,城市管理部門、消防救援機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執法協作,依法進行查處。
第三十二條 單位或個人在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腳踏車或者為其充電的,由消防救援機構或公安派出所責令單位或個人搬離,並警告。無法搬離的,由住宅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委員會負責搬離。單位或個人拒不搬離或警告後再次違法停放的,由消防救援機構或公安派出所強制搬離,並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居民住宅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物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四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九項、第十項規定出租架空層、設備層、避難層,改變停車庫、地下空間使用性質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個人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負有住宅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8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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