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頂山市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條例

平頂山市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條例

《平頂山市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條例》是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的條例,於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平頂山市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條例
  • 實施時間:2021年1月1日
條例批准,條例全文,

條例批准

2023年8月25日,平頂山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平頂山市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條例》。
2023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平頂山市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條例》。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居民住宅區的消防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居民住宅區是指供居民居住使用的建築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包括城鎮居民住宅區、農村居民集中居住區域等。
本條例未作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領導、部門監管、單位負責、居民參與、科技支撐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增強居民住宅區火災防控能力。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工作。
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由本級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
公安、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市場監管、農業農村、民政、大數據管理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共同做好居民住宅區消防工作。
第五條 在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消防責任
第六條 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消防安全工作的領導,保障居民住宅區消防工作經費,將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納入基層社會治理和格線化綜合管理範圍, 完善公共消防設施,研究解決居民住宅區消防工作的重大問題, 督促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協調轄區內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事務,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落實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措施,定期檢查、指導和幫助村 (居)民委員會開展民眾性消防工作,做好居民住宅區消防宣傳、防火檢查、隱患整改,協助做好火災事故調查及善後等工作。
第七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加強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二)將消防救援機構在居民住宅區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重大火災隱患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八條 消防救援機構依法實施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綜合監管,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加強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督促、指導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二)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負有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開展消防安全檢查;
(三)對居民住宅區中性質重要、功能複雜、規模大、消防安全技術要求高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開展消防監督檢查;
(四)負責居民住宅區火災撲救、火災事故調查工作;
(五)受理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負責查處消防救援機構依法移送的消防違法行為;
(二)協助開展火災撲救中消防車輛通行、停靠保障以及火災撲救現場及周邊道路的交通管制、指揮、疏導工作;
(三)公安派出所對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村 (居)民委員會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第十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居民住宅區特殊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以及其他建設工程的消防驗收備案、抽查;
(二)依法對居民住宅區建設工程中的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等責任主體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按照法律規定和契約約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四)指導業主依照有關規定使用專項維修資金對共用的消防設施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
(五)負責居民住宅外牆保溫材料的監督管理;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一條 村 (居)民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落實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工作,健全消防安全制度;
(二)制定防火安全公約,開展民眾性自防自救工作,組織村(居)民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協助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活動;
(三)開展防火檢查;
(四)按照規定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
(五)協助消防救援機構及有關部門進行火災撲救、火災現場保護和火災事故處理;
(六)對空巢老人和獨居殘疾人、癱瘓病人等人員登記造冊,幫助其排查消除火災隱患;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二條 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責任:
(一)實行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具體部門或者人員負責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成立志願消防隊伍,制定並落實管理區域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配合相關部門開展消防工作,按照法律規定和物業服務契約約定落實消防安全防範服務事項;
(三)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在顯著位置設定固定消防安全知識宣傳設施,對物業服務企業員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指導、督促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定期向業主委員會、業主、物業使用人通報消防安全情況,提示消防安全風險;
(四)按照規定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
(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年至少開展一次消防演練;
(六)每年對建築共用消防設施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每月至少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每日進行防火巡查,及時發現和消除火災隱患;
(七)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標誌進行維護管理,確保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道暢通,保障消防車作業場地不被占用;
(八)督促業主、物業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義務,對業主、
物業使用人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予以勸阻、制止,不聽勸阻、制止的,及時向負有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責任。
沒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管理單位的居民住宅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 (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物業使用人簽訂防火協定,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按照規定和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居民住宅區涉及有關單位的,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三條 居民住宅區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督促業主、物業使用人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落實防火安全公約和物業服務契約約定的消防安全事項;
(二)監督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落實消防安全防範服務事項;
(三)配合村(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自治管理職責;
(四)依法審核、列支、籌集專項維修資金用於共用消防設施的維修、更新和改造;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四條 居民住宅區的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責任:
(一)遵守所在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公約和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消防安全事項;
(二)按照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批准或者不動產權證書載明的用途使用建築;
(三)按照規定承擔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更新和改造的相關費用;
(四)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及時報告火警;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五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等專業運營單位依法對居民住宅區內由其管理的設施設備消防安全負責,並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
第三章 消防設施
第十六條 市、縣 (市)、石龍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消防設施與其他公共基礎設施統一規劃、統一設計、同步建設,做好消防救援站、市政消火栓、消防取水設施、智慧消防系統等公共消防設施及消防裝備的規劃、建設工作。
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區應當按照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
鼓勵和支持在老舊居民住宅樓的共用部位、群租房等位置和場所安裝火災應急廣播、簡易水噴淋裝置、局部套用自動噴水系統。
鼓勵居民住宅戶內安裝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配置必要的滅火和疏散逃生器材。
鼓勵採用網際網路、物聯網等信息化、智慧型化技術提升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八條 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農村居民集中居住區域公共消防設施建設。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消防設施納入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範圍,發現公共消防設施損壞的,應當立即通知維護單位進行維修。
新建、改建村鎮自來水管網時應當按照規定配置消火栓;已有自來水管網但未配置消火栓的村鎮,應當按照規定補建;沒有給水管網的村鎮,應當利用河流、湖泊、水庫、水渠、水井等水源設定消防取水點,並配備必要的取水設施。
第十九條 高層住宅應當在每層公共區域的顯著位置擺放滅火器材,有條件的配置自救呼吸器、救援哨、疏散用手電筒等逃生疏散設施器材。
高層住宅的電纜井、管道井等豎向管井和電纜橋架應當在每層樓板處及穿越井壁處進行防火封堵,電纜井、管道井檢查門應當採用符合國家規定的防火門。電纜井、管道井內供電、供熱、供氣、通信等管道或者線路的安裝、改造,不得影響防火分隔功能。
設有建築外牆外保溫系統的高層住宅,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在主入口及周邊相關顯著位置,設定提示性和警示性標識,標示外牆外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防火要求。
第二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在居民住宅區的出入口、電梯口、防火門等醒目位置,設定提示火災危險性、安全逃生路線、安全出口、消防設施器材使用方法的明顯標誌和警示標語;在疏散通道以及消火栓、滅火器、防火門、防火捲簾等消防設施器材附近,設定禁止占用、遮擋的明顯標誌;在消防車通道和消防車登高作業場地設定明顯標誌,實行劃線管理,並保持暢通。
第二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區,應當由建設單位按照規劃和相關技術標準配套建設電動車輛集中充電設施,並配備消防器材。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將電動車充電車位的配建納入新建居民住宅區規劃。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按照規定將電動車輛充電設施的建設納入整體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以及備案抽查範圍。
已經投入使用的居民住宅區,電動車輛集中充電設施設定不符合要求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管理單位組織增建、改建,並配備消防設施;沒有物業服務企業和管理單位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增建、改建。因客觀條件無法設定電動車輛集中充電場所的,由縣 (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就近便民原則,組織易地補建。
第二十二條 居民住宅區按照規定設定消防控制室的,應當按照國家標準配備值班操作人員,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少於二名值班人員。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熟練掌握火警處置程式和要求,按照有關規定檢查自動消防設施、聯動控制設備運行情況,確保其處於正常工作狀態。
第二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對住宅物業管理區內的公共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
居民住宅區的共用消防設施維修、更新和改造等費用,在保修期內的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滿後,依法從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沒有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共用消防設施的維修、更新、改造所需費用由業主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業主按照房屋權屬證書登記的面積占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承擔。
共用消防設施屬於人為損壞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共用消防設施的維護、更新、改造期間,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管理單位應當採取確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並在物業服務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告知。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消防救援、公安、住房城鄉建設、應急管理等部門建立居民住宅區消防監督檢查、火災隱患核查、違法行為處罰、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協作機制。
第二十五條 用於居住的出租房屋應當以原設計為居住空間的臥室或者起居室為最小出租單位,不得分隔搭建後出租。
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約定雙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出租人應當保證出租房屋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承租人應當在其使用範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責任。
用於居住的出租房屋作為集體宿舍使用的,承租人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明確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器材。出租人應當對承租人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六條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在裝飾裝修房屋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辦理登記手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並對房屋裝飾裝修的消防安全情況進行現場巡查。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時,電器產品和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以及電器線路、燃氣管道的設計、敷設,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有關管理規定的要求。
第二十七條 在居民住宅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遮擋、覆蓋疏散指示標誌,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
(二)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登高作業場地,在消防車通道上方、登高作業面設定妨礙消防車作業的障礙物;
(三)在建築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及居住場所內停放電動車或者對其充電;
(四)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五)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
(六)妨礙防火門、防火捲簾的正常使用,或者拆除防火門、防火捲簾;
(七)侵占、損壞建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影響消防安全;
(八)違反燃氣安全使用規定,擅自安裝、改裝、拆除燃氣設備和用具;
(九)在人員密集場所的窗戶、陽台安裝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防盜網、戶外廣告、大型顯示器等障礙物;
(十)其他影響消防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有關責任單位和個人發現火災隱患,能夠當場消除的,應噹噹場消除;不能當場消除的,應當制定整改措施並在整改期限內消除。
在火災隱患消除前,有關責任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消防安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由消防救援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七項規定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或者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平頂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平頂山市城鄉一體化示範區管委會根據市人民政府的授權,依據本條例做好本轄區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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