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昌市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條例

許昌市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條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許昌市實際,制定《許昌市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條例》。

該條例已經許昌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一次會議於2022年6月27日通過,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於2022年7月30日批准,條例共六章節四十二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許昌市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條例
  • 頒布時間:2022年8月18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1月1日
  • 發布單位:許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條例背景,立法沿革,條例目錄,條例內容,內容解讀,

條例背景

近年來,許昌市消防安全形勢總體平穩,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城市化的快速推進,居民住宅區的規模越來越大,火災風險隱患逐漸增多,火災事故時有發生,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電動車停放充電、建築消防設施等方面存在的消防安全隱患大量長期存在,火災起數占比居高不下,給人民民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造成了嚴重損失,制定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地方性法規,完善消防法規體系是依法解決許昌市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以法治方式保障許昌市火災形勢整體穩定、全面提升許昌市消防治理能力的迫切需要。

立法沿革

該《條例》於2021年11月正式立項,市人大常委會按照“黨委領導、人大主導、政府依託、各方參與”的立法工作格局和依法立法、科學立法、民主立法要求,認真組織推進《條例》的制定工作,歷經調研論證、組織起草、徵求意見、審議修改等階段,在獲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後,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條例目錄

許昌市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條例目錄
章節
章節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三章
消防設施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居民住宅區的消防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居民住宅區,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築及配套的設施、設備所在的區域和相關場地,包括城鎮居民住宅區域、農村居民集中居住區域等。
本條例未作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工作。
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由本級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  
公安、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市場監督管理、農業農村、教育、民政、水利、大數據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通過“12345”政務服務熱線等方式投訴舉報。有關單位應當及時調查核實,並依法處理。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公益性的消防安全知識宣傳,對居民住宅區火災隱患及整治情況進行輿論監督。
第五條 單位、個人應當學習必要的消防知識,掌握安全用火、用電、用氣和防火、滅火常識及逃生技能,增強自防自救能力。
鼓勵居民家庭制定火災疏散逃生計畫,並配置必要的滅火和疏散逃生器材。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落實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措施,完善公共消防設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定期檢查、指導和幫助村(居)民委員會開展民眾性消防工作,做好居民住宅區消防宣傳、巡查、隱患查改,協助做好火災事故調查及善後等工作。
第七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將消防救援機構確定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並將消防救援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重大火災隱患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第八條 消防救援機構依法實施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綜合監管,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一)加強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並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二)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負有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三)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實施消防監督檢查;
(四)依法查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督促火災隱患整改,及時報告、通報重大火災隱患;
(五)實施火災撲救,依法調查處理火災事故;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查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二)協助開展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行動中消防車輛及其他救援車輛的通行、停靠等保障工作;
(三)負責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現場及周邊道路的交通管制、指揮、疏導工作;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公安派出所應當加強消防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對居民住宅區中除消防救援機構監督檢查範圍外的其他單位和物業管理人以及村(居)民委員會實施日常消防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指導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特殊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以及其他建設工程的消防驗收備案與抽查;
(二)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依照法律規定和契約約定履行消防安全責任,並指導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依照有關規定使用專項維修資金對共用的消防設施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
(三)依法對建設工程相關消防設計、施工、監理等責任主體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貫徹執行消防技術標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下,開展以下民眾性消防工作: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約,健全消防安全制度;
(二)對居民小區、村民集中居住區域開展防火安全檢查巡查、消防演練、民眾性自防自救等工作,協助開展防火宣傳教育活動;
(三)按照規定建立微型消防站和志願消防組織,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
(四)協助有關部門進行火災撲救、火災現場保護和火災事故處理;
(五)對空巢老人和獨居殘疾人、癱瘓病人等人員登記造冊,幫助其排查消除火災隱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
第十二條 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在管理區域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責任: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並落實消防安全制度;
(二)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結合火災特點和形勢,定期更新宣傳內容;
(三)每年對建築共用消防設施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每月至少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每日進行防火巡查,及時發現和消除火災隱患;
(四)每年至少組織業主、物業使用人開展一次消防演練,組織初起火災撲救;
(五)保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作業場地等消防設施暢通完好,設定消防安全標誌,並定期維護;
(六)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物業服務契約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責任。
對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勸阻、制止;不聽勸阻、制止的,及時向消防救援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報告。
第十三條 居民住宅區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責任:
(一)負責制定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規約;
(二)組織、督促業主、物業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落實管理規約和物業服務契約約定的消防安全事項;
(三)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人落實消防安全防範服務事項;
(四)配合村(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自治管理職責;
(五)依法審核、列支、籌集專項維修資金用於共用消防設施的維修、更新和改造;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四條 沒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管理單位的居民住宅區,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組織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物業使用人簽訂防火協定,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按照規定和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居民住宅區涉及有關單位的,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五條 居民住宅區的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責任: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安全管理規約;
(二)配合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其他管理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發現火災隱患及時報告;
(三)做好兒童、老人、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礙者等被監護人的看護和消防安全教育;
(四)按照規定承擔消防設施維修、更新和改造的相關費用;
(五)做好自用房屋、自用設備和場地的消防安全工作,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六條 鼓勵單位、個人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人身意外險、家庭財產險。
第三章 消防設施
第十七條 統一規劃建設的農村住宅聚集區編制建設規劃應當有消防專項規劃的內容,並依照規劃建設消火栓或者消防水池,修建消防車通道。
新建、改建村鎮自來水管網時,應當按照規定配置消火栓。已有自來水管網但未配置消火栓的村鎮,應當對管網進行改造,並按照規定配置消火栓。沒有自來水管網的,可以利用天然水源或者設定消防水池作為消防水源。
第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區應當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老舊居民小區應當在每棟住宅樓的公共區域配置消防器材。
鼓勵採用網際網路、物聯網等信息化、智慧型化技術提升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鼓勵和支持在老舊居民住宅樓的共用部位、群租房等位置和場所安裝火災應急廣播、簡易水噴淋裝置、局部套用自動噴水系統。鼓勵居民住宅戶內安裝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
第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項目,應當與建設單位或者負有交接義務的物業管理單位按照相關規定和約定共同查驗共用消防設施的設定以及完好狀況,及時將查驗結果書面報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並告知業主委員會或者全體業主。
第二十條 居民住宅區的共用消防設施,保修期內的維修、更換等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滿後的維修、更新、改造等費用依法從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沒有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共用消防設施和器材的維修、更新、改造所需費用,由業主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業主按照房屋權屬證書登記的面積占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承擔。
未按照前款規定實施維修和更新、改造的,可以由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組織代為維修、更新、改造,所需費用按照前款規定執行。
共用消防設施發生故障或者損壞的,物業服務企業、其他管理人應當及時組織維修;因建築改造、設備檢修等需要臨時停用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消防安全。
第二十一條 居民住宅區內的消防車通道、消防登高車作業面,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負責檢查、維護;沒有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人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負責檢查、維護。
第二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區應當由建設單位按照相關技術標準規劃和配套建設電動車輛集中充電設施,並配備消防器材。
已經投入使用的居民住宅區,有物業服務企業、其他管理人的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其他管理人組織增建、改建電動車輛集中充電設施,並配備消防器材。無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人的,應當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增建、改建。因客觀條件無法在本區域設定集中充電場所的,應當按照就近、便民原則,組織易地補建。
電動車輛集中充電場所應當獨立設定,並與住宅和公共建築保持安全距離。確需設定在建築內的,應當與該建築的其他部分進行防火分隔,設定單獨的防火分區和警示標識,配置必要的消防設施。
第二十三條 鼓勵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設定一定數量的集中充電設施,供單位員工使用。
鼓勵公共機構、公共服務領域及企業的充電設施對社會車輛開放。鼓勵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充電設施運營企業將居民住宅區的現有充電設施納入統一管理,提供分時共享服務。
鼓勵物業服務企業、其他管理人採取必要的技防措施,防止電動車輛登樓入戶。
禁止在住宅建築的公共走道、安全出口、樓梯間、門廳停放電動車輛或者為其充電。禁止私拉亂接電線充電。
第二十四條 城市供水單位應當保證居民住宅區消防用水,定期維護市政公共消火栓、消防水鶴等消防供水設施。
第二十五條 供電、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單位應當強化電氣火災安全技術防範,依法承擔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協助消防救援機構、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其他管理人開展消防安全檢查。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嚴格遵守電器安全使用規定,不超負荷用電,不使用不合格和超過安全使用年限的電器產品。
第二十六條 供氣單位應當每年開展一次燃氣設施安全檢查,並向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進行安全用氣提醒,推送安全用氣常識。
鼓勵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加裝燃氣自閉閥,更換金屬軟管。鼓勵使用帶有切斷裝置的燃氣灶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改造、移動燃氣設施。使用鋼瓶燃氣的用戶,不得使用不合格、報廢、超期未檢的鋼瓶,不得加熱鋼瓶、自行倒罐和排放殘液。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影響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的區域性火災隱患,應當制定整治方案,督促有關責任單位和個人採取改造、搬遷、停產、停用等措施消除火災隱患。短期內難以消除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增設臨時消防水源、配備消防器材、開闢消防疏散通道、改造老舊電氣線路、規範管線敷設等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八條 應急管理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會同公安、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建立聯動協作機制,聯合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加強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協作,及時移送違法行為線索。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並反饋處理情況。
第二十九條 按照規定設定的消防控制室,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少於二名值班人員;
(二)值班人員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熟練掌握火警處置程式和要求,按照有關規定檢查固定消防設施、聯動控制設備運行情況;
(三)落實每日值班巡查制度,值班人員如實填寫消防巡查記錄;
(四)控制室內保存建築總平面布局圖、平面布置圖和消防設施系統圖等資料。
第三十條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在房屋裝飾裝修前,將裝飾裝修事項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並對房屋裝飾裝修的消防安全情況進行現場巡查。
嚴禁使用泡沫夾芯板等國家明令禁止的易燃、可燃材料進行裝飾裝修。
住宅建築的外牆裝飾、裝修及廣告牌、顯示屏等設定不得影響防火防煙性能和火災撲救行動。
業主為住宅安裝防盜設施,應當留有安全逃生出口。
第三十一條 租賃房屋的,出租人應當以原設計為居住空間的臥室為最小出租單位,不得分隔搭建後出租。設計用途為餐廳、廚房、衛生間、陽台、過廳、過道、地下儲藏室等非居住空間的,不得供人員居住。
出租人應當保證出租房屋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承租人應當在其使用範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責任。
第三十二條 居民住宅設定合租居住用房或者集體活動場所的,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約定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單位承租居民住宅作為集體宿舍供本單位職工居住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責任。鼓勵出租人在合租居住用房或者集體活動場所配置滅火器材。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居民住宅區內實施下列行為:
(一)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品的;
(二)擅自改變樓梯間、樓梯(電梯)前室等共用區域使用性質的;
(三)擅自改變住宅用途,用於餐飲、歌舞娛樂、校外培訓或者生產、加工、儲存等經營活動的; 
(四)在消防車通道、登高車作業場地或者在消防車通道上方、登高作業面設定障礙物等妨礙消防車通行、滅火救援的;
(五)在共用樓道、樓頂搭建建(構)築物、堆放雜物、鎖閉安全出口等妨礙安全疏散的;
(六)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七)妨礙防火門、防火捲簾的正常使用,或者拆除防火門、防火捲簾的;
(八)損壞建築內樓梯間電纜井、管道井的防火分隔或者在電纜井、管道井內堆放雜物等影響消防安全的;
(九)違法設定生產、儲存、經營與居住合用場所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四款規定的,由消防救援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電動車輛包含電動腳踏車、電動機車、電動輪椅車、電動汽車等電力驅動的車輛。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1、物業服務企業每日應進行防火巡查
《條例》規定,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管理單位應當每年對建築共用消防設施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每月至少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每日進行防火巡查,及時發現和消除火災隱患;每年至少組織業主、物業使用人開展一次消防演練,組織初起火災撲救。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規定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2、小區禁止私拉亂接電線充電
電動車私拉電線充電存在巨大安全隱患,由此引發的火災事故也屢見不鮮。
《條例》規定,禁止在住宅建築的公共走道、安全出口、樓梯間、門廳停放電動車輛或者為其充電。禁止私拉亂接電線充電。
違反規定的,由消防救援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200元罰款。
3、個人妨礙消防車通行將面臨處罰
一旦發生火災,消防通道就是生命通道。然而,消防通道被堵塞占用、影響滅火救援的事件卻時有發生。
根據《條例》,在居民住宅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如有在消防車通道、登高車作業場地或者在消防車通道上方、登高作業面設定障礙物等妨礙消防車通行、滅火救援的行為,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4、共用消防設施由誰出
《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居民住宅區的共用消防設施,保修期內的維修、更換等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滿後的維修、更新、改造等費用依法從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沒有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共用消防設施和器材的維修、更新、改造所需費用,由業主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業主按照房屋權屬證書登記的面積占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承擔。
未按照前款規定實施維修和更新、改造的,可以由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組織代為維修、更新、改造,所需費用按照前款規定執行。
共用消防設施發生故障或者損壞的,物業服務企業、其他管理人應當及時組織維修;因建築改造、設備檢修等需要臨時停用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消防安全。
5、物業服務企業承擔哪些消防職責
消防安全責任方面,《條例》對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在管理區城內履行的責任予以規定,提出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並落實消防安全制度;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結合火災特點和形勢,定期更新宣傳內容;每年對建築共用消防設施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每月至少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每日進行防火巡查,及時發現和消除火災隱患;每年至少組織業主、物業使用人開展一次消防演練,組織初起火災撲救;保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作業場地等消防設施暢通完好,設定消防安全標誌,並定期維護;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物業服務契約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責任。”
消防設施方面,《條例》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項目,應當與建設單位或者負有交接義務的物業管理單位按照相關規定和約定共同查驗共用消防設施的設定以及完好狀況,及時將查驗結果書面報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並告知業主委員會或者全體業主。同時,居民住宅區內的消防車通道、消防登高車作業面,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負責檢查、維護。
同時,對已經投入使用的居民住宅區,有物業服務企業、其他管理人的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其他管理人組織增建、改建電動車輛集中充電設施,並配備消防器材。
此外,《條例》還提出,鼓勵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充電設施運營企業將居民住宅區的現有充電設施納入統一管理,提供分時共享服務。鼓勵物業服務企業、其他管理人採取必要的技防措施,防止電動車輛登樓入戶。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