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背景
加強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
立法過程
2022年6月24日,德州市人民政府市長朱開國簽發《德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號》,通過《德州市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於2022年7月14日公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規定全文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活動。
本規定所稱住宅物業,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房屋(含與其他功能空間處於同一建築中的住宅部分)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包括城鎮居民住宅區和農村新型社區。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組織開展住宅物業消防安全檢查,落實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全面推行住宅物業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落實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民眾性消防工作。
德州天衢新區和省級以上開發區管理機構在職權範圍內履行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職責。
第四條 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住宅物業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由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
消防救援機構依法履行住宅物業消防安全工作職責,承擔火災預防、滅火救援和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等相關工作,對公安派出所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工作進行指導。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管理。公安派出所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定對轄區住宅物業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對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的消防安全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行政審批服務、城市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做好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物業管理行業協會可以制定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行業公約,發揮行業服務和行業自律作用,指導、督促會員單位提高住宅物業消防安全防範服務水平。
第六條 鼓勵、支持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資助、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住宅物業消防安全工作。
鼓勵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與鄰近住宅小區建立互助協作機制,共同做好火災預防、火災撲救等消防工作。
第七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加強住宅物業消防安全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指導有關單位做好住宅物業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按照規定開展公益性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知識宣傳,對涉及住宅物業的火災隱患整治情況進行輿論監督。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機構,加強消防宣傳教育。
第八條 鼓勵住宅物業採用消防設施聯網監測、電氣火災監測、火災自動報警、電動腳踏車智慧型充電設施、電梯控制系統、消防設施器材感測器等技防、物防措施,提高住宅物業消防安全防範服務質量和智慧型化水平。
第九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住宅物業消防安全責任: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依法制定防火安全公約並公布實施,進行防火安全檢查;
(二)根據需要建立志願消防隊等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開展民眾性自防自救工作;
(三)配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住宅物業消防安全工作;
(四)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住宅物業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條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住宅物業消防安全責任:
(一)督促業主、物業使用人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二)監督物業服務人落實物業服務契約約定的消防安全防範服務事項;
(三)配合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做好住宅物業消防安全工作;
(四)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住宅物業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一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是住宅物業消防安全責任主體,應當履行下列住宅物業消防安全責任:
(一)按照房屋設計用途、不動產登記簿和公房租賃憑證記載的用途或者依法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二)遵守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管理規約,執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作出的關於住宅物業消防安全事項的決定;
(三)做好自用房屋、自用設備和場地的消防安全工作,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四)遵守住宅裝飾、裝修消防安全有關規定;
(五)配合有關部門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六)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住宅物業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 物業服務人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住宅物業消防安全責任:
(一)實施物業服務契約約定的消防安全防範服務事項;
(二)制定並落實消防安全制度,明確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組織員工參加消防安全培訓,組織業主、物業使用人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三)定期對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標誌進行維護管理,確保完好有效;
(四)採取合理措施勸阻、制止違反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管理規約的行為,對勸阻、制止無效的,及時向業主委員會或者有關部門報告,並協助處理;
(五)發生火災時,採取應急措施的同時,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積極配合做好救助、火災調查等工作;
(六)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住宅物業消防安全責任。
沒有物業服務人且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做好住宅物業消防安全有關工作。
第十三條 供水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建設和維護公共消防供水設施,配合相關專業機構開展消防設施維修、保養和檢測工作。
供電企業應當對其產權所屬的供電設施、電氣線路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指導用戶安全用電,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消防安全檢查。
供氣企業應當指導用戶安全用氣,定期對住宅物業的燃氣管道等設施設備進行安全檢查,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消防安全檢查。
第十四條 住宅物業的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並對住宅物業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負責。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消防設施設備的竣工驗收資料和安裝、使用、維護保養技術資料等,與物業服務企業完成承接查驗、約定各方消防安全責任等工作。
第十五條 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不得與居住場所設定在同一建築物內,並應當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
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定在同一建築物內的,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第十六條 住宅小區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定消防標誌和標識。
公共消防設施、器材配置缺失、老舊、損毀嚴重的住宅小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應當積極推進納入老舊小區改造計畫。
第十七條 本市推動住宅物業按照有關標準建設微型消防站。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加強對微型消防站建設工作的指導。
鼓勵鄰近的微型消防站實現聯勤聯動。
第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消防車通道、消防車作業場地、疏散通道以及消火栓、滅火器、防火門、防火捲簾等消防設施附近,設定禁止占用、遮擋的明顯標識。
第十九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定期對共用消防設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標誌進行巡查、檢查,對發生故障或者損壞的,及時組織維修整改;因建築改造、設備檢修等需要臨時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消防安全。
住宅物業共用消防設施保修期內的維修等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滿後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納入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開支範圍;沒有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消防設施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由業主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各自專有部分建築面積所占比例承擔。
第二十條 對擬建、在建的住宅小區,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規劃建設電動腳踏車集中停放場所。
支持已建成的住宅小區按照有關規定建設或者改造電動腳踏車集中停放場所。
電動腳踏車集中停放場所應當配套設定符合消防安全標準的充電設施和必要的消防器材。
消防救援機構、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等部門應當加強對電動腳踏車集中停放場所建設的督促和指導。
第二十一條 不得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拉電線和插座為電動腳踏車充電。
物業服務人應當加強電動腳踏車集中停放場所和電動腳踏車停放秩序的維護和管理,引導業主、物業使用人規範使用集中充電設施。
電動腳踏車集中充電設施產權人或者管理人做好充電設施設備的消防安全管理和維護工作。
第二十二條 對於安裝智慧型道閘的住宅物業,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可以指導物業服務企業落實消防救援車輛順暢進出住宅物業的措施。
有關職能部門可以結合實際,在老舊小區周邊採取合理措施,保障進入老舊小區前的進出口消防車通道通行順暢。
第二十三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建立健全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的消防檔案。
物業服務契約終止時,原物業服務人應當將消防檔案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鼓勵物業服務人實現消防檔案電子化,並將消防檔案信息與消防救援機構共享。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住宅物業區域內實施下列行為:
(一)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誌;
(二)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
(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
(四)在消防車通道上方、登高操作面設定妨礙消防車作業的架空管線、廣告牌、裝飾物等障礙物;
(五)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住宅物業區域內有違反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管理規約等危害公共消防安全行為的,可以勸阻或者向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報告,並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
第二十六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急管理、公安、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健全執法協作機制,加強住宅物業消防安全聯合檢查,督促消防安全責任落實和火災隱患整改;分別進行檢查的,應當互通情況,發現火災隱患、消防安全違法行為需要由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應當及時通知或者移送其他有關部門並形成記錄備查,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消防救援機構、應急管理、公安、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行政審批服務等部門應當建立消防監督執法信息共享機制,根據實際需要共享住宅物業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或者備案結果、消防監督執法等信息。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消防救援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法定許可權內委託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相應的消防行政處罰。
第二十八條 依法負有消防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或者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對日常監督檢查發現的火災隱患,以及接到危害公共消防安全行為的舉報、報告,未依法查處,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解讀一
我市住宅物業消防安全領域存在一些安全隱患,主要為:電動腳踏車存在“飛線”充電亂象,消防通道被堵塞、占用等。對此,我市出台《德州市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並於2022年9月1日起實施。
對於解決電動腳踏車“飛線”充電這一難題,《規定》採取了“疏堵結合、標本兼治”的對策。在“疏”方面,《規定》對擬建、在建住宅小區和已建成住宅小區的電動腳踏車集中停放場所建設進行了規範,要求消防救援機構、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等部門加強對電動腳踏車集中停放場所建設的督促和指導。在“堵”方面,對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管理提出了要求:不得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拉電線和插座為電動腳踏車充電;物業服務人應當加強電動腳踏車集中停放場所和電動腳踏車停放秩序的維護和管理,引導業主、物業使用人規範使用集中充電設施。
關於解決消防車通道被堵塞、占用這一難題,《規定》要求物業服務企業在消防車通道、消防車作業場地等消防設施附近,設定禁止占用、遮擋的明顯標識。同時,對於安裝智慧型道閘的住宅物業,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可以指導物業服務企業落實消防救援車輛順暢進出住宅物業的措施。
解讀二
問題一、住宅物業的含義是什麼
《規定》所稱住宅物業,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房屋(含與其他功能空間處於同一建築中的住宅部分)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包括城鎮居民住宅區和農村新型社區。
問題二、第三條第四款中的“省級以上開發區管理機構”指的是什麼
“省級以上開發區管理機構”指的是國家級、省級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開發區等各類開發區管委會。
問題三、針對住宅物業消防設施不能保持完好有效的難題,《規定》明確了哪些制度措施
對於解決消防設施不能保持完好有效這一難題,《規定》遵循了從巨觀到微觀的思路。巨觀上,《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對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設定,住宅小區消防設施、器材的配置和微型消防站的建設進行了規範;微觀上,《規定》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對物業服務區域內消防標識的設定、共用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的維護管理進行了規範。
問題四、針對電動腳踏車“飛線”充電的難題,《規定》明確了哪些制度措施
對於解決電動腳踏車“飛線”充電這一難題,《規定》採取了“疏堵結合、標本兼治”的對策。在“疏”方面,《規定》第二十條對擬建、在建住宅小區和已建成住宅小區的電動腳踏車集中停放場所建設進行了規範,要求消防救援機構、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等部門加強對電動腳踏車集中停放場所建設的督促和指導。在“堵”方面,《規定》第二十一條對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管理提出了要求:不得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拉電線和插座為電動腳踏車充電;物業服務人應當加強電動腳踏車集中停放場所和電動腳踏車停放秩序的維護和管理,引導業主、物業使用人規範使用集中充電設施;電動腳踏車集中充電設施產權人或者管理人做好充電設施設備的消防安全管理和維護工作。
問題五、針對消防車通道被堵塞、占用的難題,《規定》明確了哪些制度措施
對於解決解決消防車通道被堵塞、占用這一難題,《規定》第十八條要求物業服務企業在消防車通道、消防車作業場地等消防設施附近,設定禁止占用、遮擋的明顯標識。第二十二條規定,對於安裝智慧型道閘的住宅物業,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可以指導物業服務企業落實消防救援車輛順暢進出住宅物業的措施。有關職能部門可以結合實際,在老舊小區周邊採取合理措施,保障進入老舊小區前的進出口消防車通道通行順暢。
問題六、《規定》是如何構建住宅物業消防安全共建共治治理格局的
《規定》第三條、第四條規定了政府(含市、縣、鄉三級)及其派出機構、政府部門的職責;第五條、第六條、第九條至第十四條進一步細化明確了物業管理行業協會、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業主、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人、公用企業、建設單位等單位和個人的消防安全責任,鼓勵社會參與、互助協作,形成共建共治的治理格局。
問題七、《規定》為什麼沒有設定具體的法律責任
《德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規定》(市政府令第5號)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草案,上位法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原則上不作重複規定。《規定》中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山東省消防條例》等上位法對法律責任已有明確規定,所以此處不再重複規定,僅在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問題八、《規定》為什麼要設定消防行政處罰委託條款
為解決消防救援機構執法力量不足的問題,《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消防救援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法定許可權內委託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相應的消防行政處罰”。1.該條款依據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許可權內書面委託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規定》是一部政府規章,依據上述規定,可以提供消防行政處罰委託執法的依據。2.該條款解決的是消防行政處罰委託執法依據的問題,讓委託行為有法可依。委託的具體事項、許可權、期限等內容,都由委託方和受委託方達成一致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在委託書中詳細約定。
解讀三
《規定》的立法背景
近年來,全國範圍內一些城市住宅物業火災數量呈逐年上升趨勢,成為影響社會安全穩定的重要因素和公眾關注程度高的焦點問題。調研中了解到,我市住宅物業消防安全領域存在一些安全隱患,主要為:住宅物業消防設施不能保持完好有效;電動腳踏車存在“飛線”充電亂象;消防通道被堵塞、占用等。另外,有關部門單位在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領域職責有待於進一步明確。以立法形式明確有關部門單位職責,依法確定管理措施,對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促進文明城市建設,十分必要。為此,市政府把《規定》列入立法計畫。
《規定》的立法特點
第一,立法宗旨為了人民。在立法工作中,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恪守立法為民理念,貫徹“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基本原則,用真誠的交流聽民意,努力平衡各方意見,確保立法制度最大程度反映人民意志;用科學的制度解民憂,通過立法保障人民民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權益,呼應民眾需求,回應民眾關切,真正做到立人民需要的法。
第二,立法過程依靠人民。《規定》從醞釀起草到正式頒布,經歷了兩年多的時間,充分徵求、認真整理、審慎研究民眾意見,凝聚立法共識,增強民意基礎。
起草階段,邀請省消防救援總隊專家和法律專家進行兩次論證,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30日,聽取社會各界意見。
審查階段,市司法局創新徵求意見方式,拓寬公眾參與渠道:利用報紙、網站、微信公眾號,就修改後的文稿再次公開徵求意見30日;通過市廣播電台的微信實時互動,就常見消防安全管理難題向聽眾徵求意見;會同市消防救援支隊成立調研組,先後選取德城區、德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寧津縣共6個社區進行走訪調研;專門組織召開企業代表專場座談會,方便公用企業、物業服務企業、建築企業等市場主體充分發表意見。
第三,科學立法保障人民民眾安全。針對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的突出隱患,科學制定有關制度措施,真正解決人民民眾關心的難點、堵點問題,力求可操作、易執行,管用、好使。一是構建了共建共治的治理格局。《規定》不僅明確了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職責,還進一步細化明確了物業管理行業協會、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業主、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人、公用企業、建設單位等單位和個人的消防安全責任,鼓勵社會參與、互助協作。二是規定了重點問題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規定了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誌配備與維護,微型消防站建設,電動腳踏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建設和停放充電管理,保障消防通道順暢等制度,同時明確了各項制度中的部門職責。規定了住宅物業區域內消防安全禁止行為。鼓勵採用技防、物防措施,提高住宅物業消防安全服務質量和智慧型化水平。三是規定了監督措施和法律責任。規定了執法部門之間協作配合機制,為執法部門聯動、案件移送搭建制度框架。明確了消防行政處罰委託執法的法定依據,規定了違反本規定行為的法律責任。
市司法局將積極支持、配合相關部門做好《規定》的學習和宣傳培訓工作,搞好相關配套制度的制定,推進我市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依法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