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消防條例

《山東省消防條例》經1998年11月21日山東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5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7月30日山東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9次會議《關於修改〈山東省水路交通管理條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2011年1月14日山東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修訂。該《條例》分總則、消防安全職責、火災預防、消防組織、滅火救援、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8章81條,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消防條例
  • 通過:山東省第九屆人大第5次會議
  • 性質:法律
  • 範圍:山東
  • 施行:2011年3月1日起
  • 會議時間:2004年7月30日
簡介,目錄,詳細內容,

簡介

(1998年11月21日山東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5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7月30日山東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9次會議《關於修改〈山東省水路交通管理條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2011年1月14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修訂;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2015]第100號修改)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職責
第三章 火災預防
第一節 公共消防設施
第二節 建築物消防安全質量
第三節 單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節 消防宣傳教育
第四章 消防組織
第五章 滅火救援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詳細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火災預防、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等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路。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消防工作的領導,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消防工作的監督管理,並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條 維護消防安全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消防宣傳教育、消防隊伍建設、消防志願服務、消防公益捐贈等公益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消防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都有權舉報、控告或者勸阻。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應當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識。
每年11月為全省消防安全宣傳月,11月9日為全省消防安全活動日。
第二章 安全職責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消防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分管負責人對消防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