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公共消防設施管理辦法

山東省公共消防設施管理辦法,為了加強公共消防設施管理,提高抗禦火災能力,維護公共安全,保障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山東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公共消防設施管理辦法
  • 目的:為了加強公共消防設施管理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 施行時間:2013年5月1日起
背景介紹,內容主體,

背景介紹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13年5月1日起頒布。

內容主體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共消防設施管理,提高抗禦火災能力,維護公共安全,保障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山東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使用、維護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公共消防設施是指:
(一)消防站、消防指揮中心等;
(二)城市和鄉村的消火栓、消防水池、消防取水平台(碼頭)、消防供水管網等消防供水設施;
(三)消防車通道;
(四)火警信號傳輸線路、消防通信指揮系統等消防通信設施。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公共消防設施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納入城鄉規劃,明確公共消防設施管理職責,協調解決公共消防設施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住房城鄉建設、規劃、交通運輸、水利、林業、公安消防等部門和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公共消防設施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負責本村公共消防設施的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
城建、供水、電信、公路等公用企業、事業單位承擔國有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維護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市政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維護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及時撥付建設或者維護單位;屬於固定資產投資範圍的,列入地方固定資產投資計畫。
村莊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維護資金通過村級公益事業經費的規定渠道解決;經費確有困難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適當支持。
駐在農村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參與農村公共消防設施建設。
居民住宅區室外消火栓的建設資金,由開發單位或者投資單位支出,維護費用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單位從專項維修資金中支出。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公共消防設施的義務;發現破壞、挪用、妨害使用或者擅自拆除、遷移、停用公共消防設施的行為,有權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有關部門舉報。
對在公共消防設施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團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建 設
第六條 城市消防站的選址、布局、建設規模、建築標準、消防裝備、人員配備等應當符合國家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不符合的,應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單獨或者與相鄰鄉鎮、有關單位聯合建設消防站。鄉鎮消防站的建築標準、消防裝備、專職消防員配備標準,按照城鄉消防規劃和有關規定執行。
鄉鎮和村莊的志願消防隊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農村消防點建設標準配置消防裝備。有山林的鄉鎮、村莊應當結合當地森林防火工作的需要,科學合理設定消防點。
第八條 市政消火栓應當與市政道路同步設計、同步安裝、同步驗收。
建設、改造供水管網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定的間距、設定要求統一安裝消火栓。供水管網不能滿足消防用水要求的,應當修建消防水池等儲水設施。
鄉鎮駐地的消防供水設施由鄉鎮人民政府建設;村莊消防供水設施由村民委員會建設。
第九條 靠近海洋、河流、湖泊、水庫等水源的鄉鎮、村莊,應當修建消防車通道和消防取水平台(碼頭)。
沒有消火栓和消防供水管網、消防給水不足以及沒有保證消防車通行的道路的鄉鎮、村莊,應當修建消防水池,配備消防水泵、消防水槍、水帶等裝備,保證火災撲救需要。
第十條 城市道路的寬度、轉彎半徑、淨空高度、承載力和回車場等應當符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保證消防車通行。
鄉鎮駐地、村莊與其他村莊和城鎮連通的公路以及村莊主要道路應當滿足消防車通行要求。
第十一條 消防通信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消防通信指揮系統建設的技術標準。
消防指揮中心應當與各消防站和供水、供電、供氣、醫療急救、交通管理等單位設定火警調度通信專線。
第三章 使用和維護
第十二條 消火栓專供滅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訓練使用。其他單位和個人未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意並通知當地供水企業,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三條 供水企業、有消火栓的村莊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消火栓檔案,明確檢修人員,每年定期檢查、維護消火栓,保持消火栓完好有效。消火栓檔案信息應當及時報送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鼓勵供水企業、村民委員會為消火栓加設防護裝置。
第十四條 供水企業、自建消防供水設施的村民委員會應當保持消防供水設施的水壓和水量。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組織撲救火災時,有權使用各種水源;需要加壓供水的,供水企業或者其他管理單位應當按照火災現場指揮員的命令加壓供水。
第十五條 消防供水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將保持消防取水平台(碼頭)、消防水池正常使用、消防用水量的計量統計等納入本單位目標責任管理內容,明確管理人員職責並督促落實。
第十六條 城市道路、公路、村莊主要道路不能滿足消防車通行要求的,管理單位應當及時改造、維修。
居民住宅區內的消防車通道沿線,應當設定禁止占用的標誌。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在消防車通道設定隔離樁、固定欄桿等障礙設施;
(二)在消防車通道淨空4米以下設定廣告牌、管線等障礙物;
(三)在公路、村莊主要道路堆放土石、柴草等障礙物;
(四)妨礙消防車通行的其他行為。
村莊確因特殊原因需要在消防車通道設定隔離樁、固定欄桿等障礙物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通知當地公安消防隊、政府專職消防隊,並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
第十八條 醫院、學校、大型商場、客運車站等人員密集場所周邊因停車占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相關單位有協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門疏通道路的義務。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對消防車通道的占用情況進行經常性巡查,協助有關部門開展道路疏通工作。
第十九條 電信運營商應當將保持火警信號傳輸線路暢通納入日常檢查維護範圍,確保消防通信暢通。
第二十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將保護消火栓和消防器材、維護消防水源、保持消防車通道暢通等要求納入防火安全公約,並教育村民、居民自覺遵守。
第二十一條 修建道路、改造供水管網、維修通信線路等可能影響滅火救援的,有關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當地消防指揮中心或者公安消防隊。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公共消防設施管理職責情況進行督查、考核;與下一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派出機關簽訂的消防安全責任書應當明確公共消防設施管理的目標、任務、考核、獎懲等內容。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年度公共消防設施管理工作情況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與管理情況納入基礎設施建設工作檢查內容,並督促落實。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定期組織公安消防隊、政府專職消防隊檢查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車通道等消防設施的完好情況;發現不能正常使用的,應當立即通知有關單位維護、維修。
第二十五條 公共消防設施建設不符合消防規劃和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接到報告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或者責成有關部門、單位限期整改。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按照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達不到國家和省有關標準或者規劃要求,且未制定整改計畫的;
(二)對公共消防設施管理工作不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三)對有關人民政府協調解決的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管理事項拒不辦理或者拖延辦理的;
(四)違反本辦法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的規定處罰:
(一)消防供水壓力達不到國家規定標準的;
(二)未按照規定檢查、維護消火栓、消防水池、消防取水平台(碼頭)等公共消防設施,導致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未按照規定建設、維護火警信號傳輸線路,致使延誤滅火救援的;
(四)破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五)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的;
(六)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擅自使用市政消火栓取水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盜竊公共消防設施或者其組件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理;造成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影響滅火救援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一)拒絕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使用水源的;
(二)拒不按照火災現場指揮員的命令加壓供水的。
第三十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國有山林防火所需的公共消防設施,由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林區消防站或者消防點的建設、維護,由林業主管部門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13日山東省人民政府第93號令發布的《山東省城市公共消防設施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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