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鎮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西安市城鎮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是為加強城鎮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陝西省消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西安市實際制定的規定。由西安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於2023年8月30日發布草案徵求意見,意見徵求期至2023年9月13日前。

意見徵求,草案全文,

意見徵求

西安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公開徵求兩部地方性法規草案的意見建議
《西安市會展業促進條例(修訂草案)》和《西安市城鎮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草案)》已經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初審,交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論證修改。為了進一步做好法規的修改工作,現將法規草案及說明公開發布,廣泛徵求社會各界人士的意見、建議。請大家積極參與,將意見和建議於2023年9月13日前採用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反饋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
西安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
2023年8月30日

草案全文

西安市城鎮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草案)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城鎮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陝西省消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居民住宅區的消防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未作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本規定所稱城鎮居民住宅區,是指城市建成區內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築以及配套的設施、設備所在的區域和相關場地,包括居民住宅小區以及其他居民住宅集中區域。
第三條【清單制度】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消防救援機構和其他負有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據消防安全責任制相關規定,編制城鎮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責任清單,向社會公布並接受社會監督。
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依照清單履行消防安全責任,並加強協同聯動。負有消防安全管理職責的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消防安全違法行為需要由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有關部門並記錄備查,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並反饋處理情況。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轄區居(村)民委員會以及物業服務人等單位,在消防救援機構和公安派出所的指導下編制各自的消防安全事項清單,並監督實施。
第四條【重大風險治理】 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派出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消防監督檢查,加大對風險隱患較大的重點區域檢查頻率。公安派出所應當將檢查情況即時錄入全市統一的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檢查系統。消防救援機構檢查發現城鎮居民住宅區存在區域性重大消防安全風險的,由應急管理部門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對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風險的城中村、未經消防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區和其他居民住宅集中區域,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整治方案,督促有關責任單位和個人依法採取改造、搬遷、停產、停用等措施消除風險隱患。短期內難以消除風險隱患的,由區縣人民政府採取增設臨時消防水源、配備消防器材、開闢消防疏散通道、改造老舊電氣線路、規範管線敷設等消防安全措施,確保消防安全。
第五條【老舊小區消防安全】 政府組織實施的老舊小區改造,應當同步改善老舊小區消防安全條件。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在老舊小區內部或者周邊,增建電動車集中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並採取擴充機動車車位、引導分流停車等措施,保障消防車通道暢通。
第六條【特殊人群幫扶】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排查登記獨自居住的老年人、殘障人士、癱瘓病人及其他特殊人員,幫助其排查消除火災隱患,必要時可以要求有關部門和機構予以協助。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實際需要為上述人員住所安裝煙感報警等設施。
第七條【住改商及餐飲場所消防安全】 改變居民住宅用途,用於餐飲、生產加工儲存、歌舞娛樂休閒、校外培訓教育等經營活動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經營者應當確保房屋符合相應消防安全要求。
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的餐飲業經營者,應當使用符合標準的氣瓶,氣瓶的存放場所、氣瓶和燃氣器具的連線等,應當符合有關標準和規範的要求。禁止在餐飲服務場所室內公共用餐區域放置瓶裝液化石油氣。
經營面積在五十平方米以下的餐飲服務場所、食品小作坊,存放的瓶裝液化石油氣總重量不得超過五十公斤。
第八條【出租房屋消防安全】 出租居民住宅的,出租人應當以原設計為居住空間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確保房屋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分隔搭建後出租;設計用途為餐廳、廚房、衛生間、陽台、過廳、過道、地下儲藏間等非居住空間的,不得供人員居住。
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以書面形式明確雙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未以書面形式明確的,承租人在其使用範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責任。不得擅自改變房屋使用功能和結構、降低房屋消防安全標準。
出租人或者承租人發現出租房屋存在火災隱患的,應當及時消除。出租人發現承租人有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
第九條【合租房消防安全】 居民住宅設定合租居住用房、單位集體宿舍或者其他集體活動場所的,出租人應當配置必要的滅火器材,並將相關信息報當地公安派出所備案。
居民住宅作為單位集體宿舍或者其他集體活動場所的,出租人還應當與承租人約定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第十條【電動車停放和充電】 新建居民住宅小區應當規劃和配套建設電動車集中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已經投入使用的居民住宅小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增建、改建電動車集中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未成立業主大會的居民住宅小區,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組織業主和物業服務人實施。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在有條件的城中村和其他居民住宅集中區域,設定電動車集中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因客觀條件無法設定的,應當劃定一定的安全區域,設定電動車臨時停放點。
電動車集中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應當配備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消防設施和器材。
禁止使用住宅建築的電梯運載電動車或者攜帶電動車蓄電池進入電梯。住宅建築的電梯應當設定阻止電動車進入的智慧型控制警示系統,或者其他先進的技術防控系統。
第十一條【小區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居民住宅小區的物業服務人應當做好消防安全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共用消防設施和器材維護保養、消防安全值守巡查等工作,相關工作記錄保存期限不少於一年。
居民住宅小區的共用消防設施發生故障或者損壞的,物業服務人應當立即採取應急防範措施,發布安全提示,及時組織維修、更換,並向消防救援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報告。共用消防器材損壞的,應當立即更換。共用消防設施在質保期內的由建設單位負責維修和更換。
居民住宅小區尚未選聘物業服務人且未成立業主大會的,居(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業主、物業使用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共用消防設施應急維修】 依法需要應急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收到消防救援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整改通知書後三個工作日內依法提出使用申請,收到申請的部門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核處理。
因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拒不履行前款規定的責任,未對共用消防設施及時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的,消防救援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應當告知區縣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由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消防控制室管理】 居民住宅小區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和規範設有消防控制室的,應當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應少於二人;能夠通過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實現遠程操作消防控制室所有控制功能的,每班不少於一人。
第十四條【禁止行為】 城鎮居民住宅區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一)遮擋、覆蓋疏散指示標誌,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
(二)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登高作業場地,在消防車通道上方、登高作業面設定妨礙消防車作業的障礙物;
(三)違反規定在建築的公共走道、樓梯間、門廳、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車或者對電動車充電;
(四)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和器材;
(五)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
(六)將常閉式防火門處於開啟狀態;
(七)侵占、損壞建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影響消防安全;
(八)損壞建築內樓層間電纜井、管道井的防火分隔,或者在電纜井、管道井內堆放雜物;
(九)違反燃氣安全使用規定,擅自安裝、改裝、拆除燃氣設備和用具,或者在高層住宅建築內使用、存儲瓶裝液化石油氣;
(十)違反規定進行電焊、氣焊、氣割作業;
(十一)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對建築物外立面進行裝修、裝飾,影響建築防火、防煙性能和滅火救援行動;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影響消防安全的行為。
第十五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四款規定,使用住宅建築的電梯運載電動車或者攜帶電動車蓄電池進入電梯的,由公安機關或者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法律責任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十六條【開發區規定】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依照市人民政府授權,比照區縣人民政府職責,負責開發區範圍內的城鎮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生效條款】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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